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三卷本)(上、中、下)(第二版)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年7月
简介: ◆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根据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废止的法律文件进行了删除;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涉及的59件法律,141个法律条文,对照决定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根据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和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等,对21件法律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和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等,对涉及的34件法律做了相应的修改。 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已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修改了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删除了废止的5件行政法规。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件行政法规,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废止了2件行政法规,修改了8件行政法规。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21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四、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版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卷(九)民政3婚姻、收养登记)”。 五、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本书只注明名称,不收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