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法学读本
作者: 应松年主编
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
简介:
片断:
规范
所谓规范就是指通过约定俗成所形成或通过明文规定所确
立的关于人们该怎么行为的标准、准则,因而,规范的基本特
征一是它的稳定性,即,使人们有所适从;二是它的反复适用
性,即,它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而是针对一般的人
和一般的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其行为规范尽管各种各样,但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知识性、智能型的技术性规范,它虽涉及
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但主要是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
人与自己所创造的各种语言符号关系的程序、步骤、方法和技
巧的一些原则和传统,因而不直接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基本上是价值中性、无道德评价的。另一类是社会性规范,它
主要是人在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国家关系时所遵循的行为
准则,是一种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涉及人们感情、良知和
道德评价的一种价值非中性的规范。
在给技术性规范与社会性规范作出了上述界定之后,可以
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规范,即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
和道德评价的规范。这是因为导致社会冲突、产生社会讼争、影
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主要因素是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技术性
规范,如思维的逻辑规则、语言的句法规则、科学的研究方法
及工艺的操作规程虽然也会产生异议,但这些规范由于是价值
中性、造福整个社会的,争论者之间只是认识上的差别并无利
益上的冲突,一般不会因歧见而导致社会的冲突、影响社会的
安宁。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技术性规范都与法律规范无
缘。那些服务于社会性规范的技术性规范,那些具有间接社会
性性质的技术性规范,都因其与社会性规范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而成为法律规范。比如:交通安全规则、生产安全规章、国家
的计量标准和数字通讯中的符号规则等虽不涉及道德评价,但
却直接、间接地涉及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同程度地具
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国家的法律文件中,特别是程序法中,为
了确保社会性规范有效正确地得到实施,也有许多技术性的规
范,如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生效的日期、管辖范围、审判程
序、证据收集的原则和方式等都因服务于相应的社会性法律规
范而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二)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作为一种社会性规范由于涉及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因
而是以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关系的配置为基本内容的。
所谓权利实质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一个自由区间,即
人们自主地决定是否从事某项活动,以什么方式去从事某项活
动的限度、范围和区间。权利同时意味着利益,即以自己的自
由不受他人干预地去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他人去满足自
己的利益。因而权利往往被称为权益。关于义务,通常的说法
是责成人们以特定的方式去从事某项活动的命令和制止人们以
一定方式从事某项活动的禁令,所谓“令行禁止”也。可以看
到,义务作为对自由的某种限制意味着某种利益实现的不能或
对他人的付出。所以,权利义务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就是通过设定人们在行为上的权利、义务来调节人们之间的
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