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契约
光盘
作者: 田涛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2
简介: 按现代合同的原则而言,交易是交易双方的愿望,并不需要理由;但在中国古代,则是必须要有理由的,这是因为中国古代政治中的核心,就是把人与土地牢固地捆绑在一起,对人们买卖土地,特别是卖口分田的时候,即按人口来进行分拨的这种土地的时候会受到限制。比如,唐朝的法律就写得很清楚,如果你擅自出卖分田,那是要治罪的,卖一亩杖八十,也就是打屁股八十下。虽然国家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变通的渠道,留了一个口子。比如,家贫无力,或者因葬父母,或者合法的搬迁,如从人口稠密的地方迁居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去的,则不在限制之内,这就成立规避原则了。于是每次买卖土地、房产的时候,就找出个理由来使自己的买卖行为合法化。
除了买卖土地田房之外,契约几乎涉及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一本明代的书籍,书的名称叫《尺牍双鱼》,是明朝末年的出版物,在这部书籍里,收录了大量的契约样本,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非常珍贵,弥补了我们现在契约研究中的不足。其中还收录有《卖牛契》。
因为牛是有腿的,可以到处跑,因此卖牛方要承诺这头牛不是我偷盗而来,而是我自己养大的,一旦牛卖出去以后,引发的纠纷不干买主之事,一概由卖主承担。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呢?这是一个担保,这是一个瑕疵担保的说明,表明我卖这个标的物,如果出现权利瑕疵,即今天大家所称的隐性瑕疵,卖方要承担责任。除了卖牛契之外,书中还收集了一些比较罕见的契约样本,其中有卖养女契,我想在那个时代中,比如碰到重大的灾难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可能他卖的不一定是养女,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够擅自卖自己的亲生儿女,所以即便是亲生的儿女,他也要声明我卖的这个是养女,或者我卖这个男孩是养子,这些都是当时历史的产物。
《尺牍双鱼》还收录了一件卖坟地的契约,非常富有代表性,因为坟地里还埋着他祖先的尸骨,所以将坟地卖出,岂不是把他祖先的尸骨一起卖掉了吗?所以在卖坟地契约的时候,就要特别地说明,双方约定虽然是我卖给你的这个坟地,但是我原来在这个坟地里埋下的祖先的尸骨你不能破坏,你只能在我没有挖坟的地方、没有埋葬人的地方再去另行埋葬,这个恐怕就是一种特殊的约定了。但这样的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仅看重契约成立时的表面状态,事实上这个约定很难实现,买方既然买断了你这个坟地,那将来怎么使用,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一代在世的时候,情况可能还按照当时的约定,但是到了下一代,情况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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