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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增订版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
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于数年前在大陆出版,这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在台湾大学担任民法教职数十年。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最先进的理论知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他不仅在教学中贯彻他所侣导的“实例教学法”,也在研究工作中运用理论与实例结合的方法。他的著作以《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名,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工作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这样说是不过分的。 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有民法典,所以在民法教学中注重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当然,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一般不写在著作中,也不受到十分重视。中国传统的(自民国直到现在)民法教学就是这样的。 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据我看来,根据案例教学有其不足之处。因为案例是有限的,其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民法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民法理论全面地讲到。 为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王泽鉴教授提倡一种方法,这就是在他的一套新的著作——《民法丛书》——中所应用的“实例研习”法。这种方法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这是其与判例教学不同的地方。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这种方法在德国、日本也得到运用,收到很好的效果。王泽鉴教授大力提供这种方法,编成一整套著作,用以教育研习民法的学生。他这种致力于民法教育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令人敬佩。 王泽鉴教授的这套著作,着手于十余午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现在承王教授慨允,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祖国大陆以简体字出版。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现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首先出版这部书的头两册,第一册是《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二册是《民法总则》。在第一册的第一章(《绪说》)中,王教授本其数十年教学研究之心得,详细讲述学习民法的目的与方法。在第二册第一章(《绪论》)中,王教授特别把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著作《法律的斗争》加以转载。这些做法具见王泽鉴教授淳淳诗人的苦心,我相信王教授的这种努力能在祖国大陆民法学界开花结果,则更为两岸法学交流的盛事矣。 当《民法丛书》首两册在北京出版之日,谨书数语,以向祖国大陆民法学界介绍,是为序。
比较法
作者: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本书是法学学术经典译丛之一,作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的影响早就超越日本和亚洲,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他精通数种外文。学贯东西,不拘泥于成见或同说,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说体系。
英文共同题名:Thinking lines
作者: 高云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上)》使用简洁易懂的语言和轻松的笔调,将枯燥的法律文书分解成"命题作文"般熟悉、直接和简单。描述法律实务,可以在生动之余,仍然不失力透纸背,入木三分;即使在最枯燥的语法篇,你仍然可以读到各种生动的案例和在优劣双方之间的文书攻防策略,亲身体会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如果你愿意耐心读下去,在下册当中,你更加可以读到八个真实的、生动的、有趣的真实故事,既有初学者的入门趣事,也有中外律师集体劳动的智慧结晶。最后,特意安排的"律师幽默故事",可以让你放松一下阅读氛围和心情,感受律师生涯有趣和生动的若干瞬间。这是一本讲求实践经验和理论充分结合的书。我非常赞同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的观点,“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相信,市面上已经有一大堆文书范本、模板、指南之类的书籍,读者不缺范本,缺的是范本背后的东西——法律思维和写作技能。与其给初学者提供一大堆不知就里的文书模板和理想化的写作标准,倒不如提供这样一本的经验之谈和真实案例,尽管可能不太成熟甚至有错误,但至少它来源于真实。 《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上)》从追问法律职业的现实选择和法律职业新人如何获得安身立命之本的命题入手,以我10多年的真实律师生涯经历、社会热点案例和经验总结为材料,涵括了法律思维、文书文法(语法、句法和词法)、各类文书写作和修订技巧、真实案例、写作技能测试和实务写作进阶训练等内容,以一个法律职业人的眼光,总结了法律思维与写作在实务操作当中的经验、技巧和理论体系。 书中俯首可拾、启发思考的是智慧的光芒——法律思维。文字不过是思维的外化,唯有思维才是写作的基础和灵魂。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文书写作研究过于注重外在文字表述形式而忽略内在思维规律,导致理论和实务严重脱节。《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上)》摒弃纯理论研究,立足于实务操作技能,创新性地提出了法律思维模型——棱椎模型,总结了写作和谐律、写作法则、合同写作的七种武器、文书四段论、诉状七段高手等大量新鲜内容。无论在立意、选材还是写作方法上,《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上)》都与市面上的同类书籍不相雷同,力图为读者奉献出一场实务技能的思维盛宴。 如果说到《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上)》最有特色之处,应该就是有趣。正如王小波在他的小说《红拂夜奔〈序〉》里所言:“这《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上)》里将要谈到的是有趣,其实每一《思维的笔迹:律师思维与写作技能(上)》都应该有趣。对于一些书来说,有趣是它存在的理由;对于另一些书来说,有趣是它应达到的标准。”在我看来,法律文书虽然讲究专业知识、逻辑和严谨,但仍然可以写得美丽动人,生动有趣。只不过,法律文书的美犹如夜空的烟花,偶尔绽放于文书表面,更多的是时候,默默地潜行于文书字里行间,思维深处,轻易难寻其芳踪。那些只懂得将法律文书写得晦涩难懂的律师,拥有的只是一颗“枯燥的灵魂”(狄更斯语)和无趣的工作,这正是法律人的通病。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4th edition
作者: (英)艾伦·雷德芬(Alan Redfern)[等]著;林一飞,宋连斌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撰写科学化。本书的撰写十分科学化。从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程序、法律适用、裁决到裁决的执行,依序进行科学的阐述,反映出仲裁制度本身的特点,代表着目前仲裁法律和实践研究的主流体系。资料翔实。本书收集了大量的法律、规则、案例、评述等资料。这些资料在本书中不是简单的堆砌,而是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在安排上繁简适当,引注详细。使用的资料大部分都是最新最有价值的,有效地反映出仲裁法律与实践的现状和趋势。本书作者在其前言中说:“确保本书的每一个新版本,都不会仅仅是增加一些新案例,而应该是重新评估哪些东西是重要的,哪些东西不重要,这样可以将不再具有相关性的东西剔除,将新东西加入去。”诚如此言。跨国的比较研究法。本书两位作者均在英国执业,而本书研究评述的东西不仅仅是英国的东西。英国的东西只是其论述仲裁这一主体时的一个螺丝钉而已。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跨国的比较研究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着手,大开大阖,指点功过,评述是非。
Journey to darkness
作者: 王立杰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这是一本讨论法律的书,十篇文章构成了一条线索。线索终结的一端是光明、希望、秩序与善,那里树有法律的丰碑,通常的法律史著作都从那儿开始:线索开始的一端(实际上我们找不到端头),是茫茫的黑暗、迷茫、混乱与恶,那里没有道理可循,却有着汨汨的力量进发出来。对于那黑暗的世界,人们害怕它,却又隐隐地为之吸引,仿佛那里有不可抗拒的魅力。我们把害怕的东西宣告为敌人,诅咒它、消灭它,可从来无法离开它。黑暗与混乱——直滋养着我们的世界,虽然这一点很少被承认。于是,我们需要溯流而上,去做一番考察。如果您愿意,可以把这番尝试称为“前法律史”研究。 正义女神为何蒙着双眼? 杀父娶母的俄狄浦斯是受了谁的诅咒? 太阳神阿波罗真的是那么光辉灿烂吗? 失去身体的亡灵为何却在地狱承受肉刑? 人间的共和国来自于法律还是神意? 苏格拉底的逃离又给了后死者怎样的启迪? ……更多>>
简介:这是一本讲求实践经验和理论充分结合的书。我非常赞同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的观点,“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我相信,市面上已经有一大堆文书范本、模板、指南之类的书籍,读者不缺范本,缺的是范本背后的东西——法律思维和写作技能。与其给初学者提供一大堆不知就里的文书模板和理想化的写作标准,倒不如提供这样一本的经验之谈和真实案例,尽管可能不太成熟甚至有错误,但至少它来源于真实。 本书从追问法律职业的现实选择和法律职业新人如何获得安身立命之本的命题入手,以我10多年的真实律师生涯经历、社会热点案例和经验总结为材料,涵括了法律思维、文书文法(语法、句法和词法)、各类文书写作和修订技巧、真实案例、写作技能测试和实务写作进阶训练等内容,以一个法律职业人的眼光,总结了法律思维与写作在实务操作当中的经验、技巧和理论体系。 书中俯首可拾、启发思考的是智慧的光芒——法律思维。文字不过是思维的外化,唯有思维才是写作的基础和灵魂。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文书写作研究过于注重外在文字表述形式而忽略内在思维规律,导致理论和实务严重脱节。本书摒弃纯理论研究,立足于实务操作技能,创新性地提出了法律思维模型——棱椎模型,总结了写作和谐律、写作法则、合同写作的七种武器、文书四段论、诉状七段高手等大量新鲜内容。无论在立意、选材还是写作方法上,本书都与市面上的同类书籍不相雷同,力图为读者奉献出一场实务技能的思维盛宴。 如果说到本书最有特色之处,应该就是有趣。正如王小波在他的小说《红拂夜奔〈序〉》里所言:“这本书里将要谈到的是有趣,其实每一本书都应该有趣。对于一些书来说,有趣是它存在的理由;对于另一些书来说,有趣是它应达到的标准。”在我看来,法律文书虽然讲究专业知识、逻辑和严谨,但仍然可以写得美丽动人,生动有趣。只不过,法律文书的美犹如夜空的烟花,偶尔绽放于文书表面,更多的是时候,默默地潜行于文书字里行间,思维深处,轻易难寻其芳踪。那些只懂得将法律文书写得晦涩难懂的律师,拥有的只是一颗“枯燥的灵魂”(狄更斯语)和无趣的工作,这正是法律人的通病。 本书使用简洁易懂的语言和轻松的笔调,将枯燥的法律文书分解成“命题作文”般熟悉、直接和简单。描述法律实务,可以在生动之余,仍然不失力透纸背,入木三分;即使在最枯燥的语法篇,你仍然可以读到各种生动的案例和在优劣双方之间的文书攻防策略,亲身体会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如果你愿意耐心读下去,在下册当中,你更加可以读到八个真实的、生动的、有趣的真实故事,既有初学者的入门趣事,也有中外律师集体劳动的智慧结晶。最后,特意安排的“律师幽默故事”,可以让你放松一下阅读氛围和心情,感受律师生涯有趣和生动的若干瞬间。
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
作者: 王利明主编
简介:对于本书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在这样一套案例教科书中,首先,理论体系必须完整清晰,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所涉相应法律条文以及争议问题中的主流观点等等都要明确地告诉学生。然后,将典型的案例与所讲述的理论密切结合,这不是一个机械的、“两张皮”式的拼凑,而是有机的引导性的结合。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应当展示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分析过程,法律条文内涵的解释以及与案例事实的联结性。最后,还应该给使用该套教材的授课教师留下组织课堂研讨的空间,给学生提供进行深入思索的线索,因此,在相应章节之后要设定相当难度的案例研讨题以及理论思考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两位编辑邀请笔者组织撰写一套合同法方面的案例书,笔者就将上述想法告诉她们,并希望组织有关人员尝试编写该套合同法案例书,两位编辑对此表示了完全的同意与支持,于是原本停留在脑海中的东西开始付诸实施了。 当然,本书的内容和体例完全是一种探索性的,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对我国案例研究与案例教学起到推动作用,尚有待时间检验。本书《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卷,总则卷由笔者本人担任主编,分则卷由房绍坤和郭明瑞担任主编。既然是探索,则错误缺点在所难免,编委们殷切地希望广大读者能提出批评并指正,从而共同为我国民法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应用作出贡献。
国有资产的法经济分析
作者: 杨文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简介:本书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对我国国有资产进行分析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与国有资产的法经济界定、国有资产监管及其理论、东西方国家的国有资产考察、国有资产监管的法经济分析、当前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风险拷问、国有资产经营治理法律规制的逻辑等,法律对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的促进作用,本书可供法学、经济学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考学习。
Gai institutiones
作者: (古罗马)盖尤斯(Gaius)著;黄风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 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者,他的身世至今不被人们所知,根据对其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写作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最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盖尤斯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7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把其中最精华的东西以教科书的形式加以编排。盖尤斯的这一系统的和创造性的工作后来得到罗马君主的赞赏和认可。在公元426年由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的一项谕令中,盖尤斯的著作,与其他4位古典法时期的权威法学家(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 的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这部所谓的“援引法”允许法官们直接投引这些法学家著作中的论断审判案件。 《盖尤斯法学阶梯》确立了罗马私法的三大中心:人、物和诉讼。围绕“人”这一中心,论述的是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家庭、监护等基本问题。围绕“物”这一中心,论述的是物法关系、债法关系(包括契约之债和非契约之债) 以及财产继承和转移等基本问题,围绕“诉讼”这一中心,论述的是各项与实体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诉权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在罗马私法中,有些实体的氏事权利和制度是通过执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创造性活动而加以创制和确立的),盖尤斯设计的这个教科书体系后来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全盘继承。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
作者: 周珂主编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简介:2005年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可能不是一个里程碑,但对于公众来说,肯定是难忘的一年。在已过去的近半年时间内,中国的公众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把法律刚刚赋予他们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权利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环保风暴中弄潮,在环保法治中砺炼,中国的环境保护正在从权力的神坛和学者的书斋走向千家万户,焕发出以人为本的活力。 我国目前依然坚持环境保护的二元价值论,即环境保护的目的中应当包括发展经济。这种二元论理论上是先进的,但在实践中是艰巨的。近年来,我国法学界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呼声日高,程序正义和形式公平似乎已经是落后的东西。作为硬道理的发展经济当然更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环境保护顺理成章地退居其次,这种失衡的二元结构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可谓不多,亦不乏超前性的立法,但唯程序法薄弱。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对解决二元价值格局下的法律困惑肯定是有益的。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研究对于依法行政,以及对于执法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项制度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上本书编写的动议最早正是来自环保实际工作部门。
物权:生长与成型
作者: 崔建远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厚爱有加,多次约稿,我却始终献不出佳作。其中原因,在1997年至2000年间忙于公务和学习英语,难以静心;于2000年以后则是醉心于准物权的探索,无暇旁顾。该社不弃,依然愿意编辑出版《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物权:生长与成型》和《债权:借鉴与发展》三卷本的民法文选。李文彬主任立意高远,运筹帷幄,一锤定音;杜宇峰编辑倾其所思,尽心整理,终成此书。对此,在感动的同时,谨深表谢意! 物权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着民族传统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对较多;它是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我国一直在进行着改革,于是,物权在我国具有正在生成的特点,发展变化的态样,目标模式的探索。正所谓已宣布的规则必须被当做尝试性的东西,因为它将要适用的众多不断变化的事实是无法预见的。修正意味着成长。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据此,将物权卷的题目命名为《物权:生长与成型》。 债权作为取得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共同性规范较多,且越来越国际化。在债法的建设方面,我国是后发的国家,又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因而我国不可能抛弃人类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炉灶制造债法,明智的选择是借鉴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债法规则及其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翻译出债的规则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债权在丰富,研究在深化,由此决定,我国债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债权:借鉴与发展》就是对这些现象与思想的反映。 就其本质而言,民法总则是抽象的;从其形成来说,民法总则来源于对具体规范的概括;就其适用而论,民法总则时常要适用于个案。我自己对民法总则的学习与研究,同样存在着具体、抽象的问题。有鉴于此,特意把民法总则部分的研究成果统归于《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的标题之下。 鉴于我对于民法的认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有必要就如何对待以往作品的态度做个交代,删去若干极不成熟的习作,对于保留者也尽可能地予以评论,对研究民法的方法和前景作出初步的预期。由于每当我遇有新材料、偶有新想法时,便对电子版的既有作品予以修正,现在若回复原状,则会耗时费力,不合效率原则,莫不如以现状示人,还可收到较少误导青年读者之效。为方便读者,将自评放置于相应的作品之后。
明明白白打官司.2
作者: 晓叶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简介: 买卖合同纠纷 卖出的货雹俏异地高价另售 反让对方赔偿100万美 梦难成 不是你的东西 你就不能卖 红红火火卖金卡 冷冷清清把门关——小心金卡 圈钱 买车交钱过户不急 留隐患 依靠法律帮助督促 堵漏洞 以错治错 万万使不得 兽医站缘何找‘鸡倌’? 再有理 告错了人也白搭 房屋买卖、租赁、借用、拆迁纠纷 就因为房是贷款买的 房产商违约也不能依法退 房吗? 买别墅未入住要退房谈何容易 靠法律交涉诉前 即得解决 二手房买卖风险高 法律
Drafting
作者: (英)埃尔默·都南(Elmer Doonan),(英)查尔斯·福斯特(Charles Foster)著;陈晓昀译
简介:这本普及和成功的书实际上对所有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学生都是基本读物,目前出版第二版。每一名律师都必须起草法律文件,这其中可能的错误常常会让律师付出代价,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对起草所有的法律文件而言,可读性、实践性、透彻性以及文件提纲和实例的完整参考文件这些原则都是必须遵循的,很多原则多年没有变化,然而它们不适当的应用仍会产生问题。本书提纲携领地给出了组成文件的要素,并且指出了如何表这真正考虑的东西。
Trial communication strategies
作者: 廖美珍著
简介:《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增加的第一个内容是精心选择的几个精彩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法庭演说词。每一个演说词的前面都有对案件的介绍,有对演说者的介绍,还有学者的评论。增加的第二个内容是作者在美国纽约法院的考察见闻。作者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法学院做富布赖特访问学者期间,曾经深入位于纽约布鲁克林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进行现场观摩、考察和旁听,亲历了好几个案子的整个审判过程,获得了第一手的美国法庭审判的材料,对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了相当的感性认识和一定的理性思考,并在空闲之余做了一些手记。作者把这些东西附在《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的后面,希望能帮助读者了解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并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我们的司法改革,我们的法治建设,在继承和发扬我们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要充分借鉴西方和其他文明中的法治建设的成熟做法。 增加的第三个内容是一些学者和读者对《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的评论。 第二件要说的事情是,《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也是作者承担的司法部2003年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刑事法庭语言规范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的标题说的是语言技巧,绝对不是玩弄文字的低俗的语言游戏,实际上每一个技巧都是一种语言规范,一种直接或者间接地有助于实现法律所追求和弘扬的正义、公正和法治的规范。 第三件要说的事情是,《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也是作者“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系列研究的成果之一,是“法学语言转向研究课题”的组成部分。
回归使命:律师的“实践”之责
作者: 范一丁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
简介:《回归使命:律师的实践之责》主要内容:受律师职业属性的影响,律师们的行为具有事务主义趋向,使其在面对“伪实践”的指责时,也许会感到诧异,因为在“俗世”中行为的我们,会对自己就事论事的态度和做法充满自信。自信来自于被一大堆事务填充的“自我”,会有这样真实的负重,绝无飘浮之感,而是脚踏实地的举步维艰。但是,我们对自己和对别人完全做到了“诚实”吗?看来并非如此。也即对于法律,尽管它的不完善是一个永久的话题,但我们能够对此而行“不忠”之事吗?忠实于法律的要求并不是一种与我们“实际”需求格格不入的东西,因为律师职业本身就来自于法律这个须臾不可离的“母体”(换言之,离开法律,律师还是律师吗?)。 我们那些很现实的做法,也许从来没有被怀疑过,这无疑是一种遗憾。因为在这种状态中,那个真实的“自我”在沉睡着。虽然我们就是在睡觉时,也是让手机开着;就是做梦,也会在一些难终他人之事的杂乱中纠缠,仿佛来自于感性的一缕柔情。如小号在一大堆炫目的嘈杂乱飞的音符中,一声气息绵长的抒情乐句,有这样久违的感觉,像香港电影《无间道》中歌手蔡琴所唱的那首点醒人生主题的歌,如聆听往日旧景中故人的轻语:“是谁,在敲打我的窗?”它们犹如偶然的雨滴那样闪亮,穿透尘封已久的日子,让心灵在若有似无中。领受被轻轻打湿时的感悟。
律政赢谋36
作者: 杨培国著
简介:别有所图的阴诡行为,无须刻意挑选不为人知的时间、地点实施。半夜 去偷盗,在僻静的小胡同杀人……诸如此类的事情,都是凡俗、不懂计谋的 人所为,真正的谋略家不会这样做。 开皇九年,隋朝大将贺若弼领兵进攻陈国。为迷惑陈国,贺若弼命令沿 江守备的隋朝部队,在每次换防、交接的时候,都要旌旗招展,兵房密布, 声势浩大地在历阳这个地方汇集。开始时,陈国人以为隋军是要发动进攻, 赶忙集结全国兵力组织防御,但很长时间不见动静,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虚 惊一场,就把召集起来的军队解散了。如此反复多次,陈国军队对隋军的这 种做法习以为常,不再戒备。贺若弼抓住时机,在陈国人毫无警觉的情况下 ,率领大军渡过长江,轻易地攻占了南徐州。 ”瞒天过海”之计源起于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御驾亲征辽国 ,行至东海,见浊浪滔天、无边无涯,心生疑惧,踌躇不前。大将薛仁贵苦 劝未果,情急之下想出一条计策,选派士兵将一艘大船伪装成豪华宫殿,恭 请太宗进“宫”议事。这样,船就在君臣两人言谈甚欢之间,十肖然渡过大 海,顺利完成了征伐辽国的战事。后来,人们就把“示假隐真”、“用一定 的形式隐藏、掩盖一定的目的”的做法,比喻为“瞒天过海”,用来冠称《 三十六计》的首计。 “瞒天过海”策略的核心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出其所不趋, 趋其所不意”,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复杂关系。从常理上看,人们根据平常 积累的知识、经验,应该能够顺理成章地推导出事物外在形式遮掩下的内容 ,就如”一加一等于二”一样。一般不会产生意外,人们也因此容易产生一 种思维惰性,总是不加分析地认为熟知的、常见的或自己有所准备的事物会 理所当然地生发出意料之中的结果。但从事物实际发展过程来看,其形式与 内容的关系是相当复杂、多变的,单纯地依靠以往的经验、知识来判断是靠 不住的,必须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环境、场合,具体进行考量和分析,否则 ,被别人的“瞒天过海”之计所蒙蔽,发生意料之外的结果也就毫不奇怪了 。 掌握、运用“瞒天过海”计策的关键:是要以陌生的眼光看待自己熟知 的事物,也就是在观察、认识、处理事物的时候,要撇开那些已知的,熟知 的东西,以及由此产生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寓构划于人之共知、习以为常的 事物,以求出奇制胜之效,或从中探知他人蕴涵其中的别有之图,早谋防范 之道。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瞒天过海”的运用有善意、恶意之分,意图良好 而运用无可厚非,并且只有真正掌握其要点和诀窍,方可识破、对付别有用 心、意图从中渔利之人,切不可以为“瞒天过海”计策有失光明磊落而迂腐 地采取拒斥态度
物权法
作者: 杨立新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物权法(第3版)》内容简介: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被认为是“只有刑,没有法”的时代,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唯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东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西方、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法律出版社,2006
法律出版社,2009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