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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彩平著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简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作者张彩平)系统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根据“总量与交易机制”的特点以及会计的“交易观”指出,企业持有配额目的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确认、计量问题。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应在配额分配之时确认相应的碳货币资产和排放负债;配额的交易并没有解除企业的配额交付义务,因而不确认相应的收益;配额的交付表示减排义务的解除,导致排放负债和碳货币同减。
作者: 姜明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年04月
简介: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通过实施后,近期出版的研究该法基本原理的专著型教材。《行政诉讼法(第三版)》系统探讨和论述了在中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必然性、可能性。《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实务界争论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概括和较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观点。本书共研究、探讨了《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争论较多的14个问题。它们分别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行政诉讼基本模式、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审理依据、司法审查、复议前置、举证责任、司法变更、公开审判、调解、检察监督、裁判执行。本书关于行政诉讼是否可适用调解的分析结论,已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推行行政诉讼和解协调制度所采纳并实际作为该制度的法理根据。本书第三版根据**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全书修订。
【目录】
**章 绪论
**节 “新《行政诉讼法》”之“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学之“学”
第二章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两种主要模式
**节 欧洲大陆行政法院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
第二节 英美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节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晚的原因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过程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立法过程中争论的若干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性质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宗旨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排除受案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999)对受案范围的界定
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体制与管辖制度的改革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五节 避免管辖冲突的规则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提供规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调取和保全证据规则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规则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程序
**节 行政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三节 **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六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七节 执行程序
第八节 涉外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适用
第三节 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适用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规则
第五节 关于行政法适用的若干理论问题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节 行政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第四节 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裁定和决定
第五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节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诉讼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诉讼的程序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赔偿诉讼
**节 行政赔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和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五节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附录
附录一 **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五十大典型案例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录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附录四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五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六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免费在线读】
本书所述“新《行政诉讼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行政诉讼法》,是相对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原《行政诉讼法》”。
新《行政诉讼法》相对于原《行政诉讼法》,有一系列制度创新。其“新”*重要者有八: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让当事人起诉难变起诉易;案件可跨行政区域管辖,让外部干预易变干预难;扩大受案范围,让行政解纷法治渠道窄变法治渠道宽;放宽当事人资格限制,让当事人参与诉讼机会少变参与机会多;增加复议机关被告责任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让 “告官见官难”变“告官见官易”;改进诉讼程序,让起诉时限短,诉讼耗时长变起诉时限延长,诉讼耗时减少;扩大司法审查强度,增加裁判形式,让行政诉讼救济手段更多,监督力度更大;增加行政裁判的执行方式,让行政审判更有权威,更有公信力。
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让当事人起诉难变起诉易
新《行政诉讼法》有诸多制度创新,其**创新点是立案实行登记制。为什么立案登记制是“**创新点”?因为立案是整个诉讼的入门程序,案立不了,当事人进不了法院的门,诉讼就不能开始,一切诉求都无从谈起。此前,我国行政诉讼一直实行立案审查制,许多案件,法庭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就被法院“把门人”(立案官员)挡在门外,进入不了诉讼程序。对此,当事人很伤心,很无奈。他们的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满怀希望来法院讨个“说法”,但是他们还没有见到审理案件的法官,连说话、倾诉的机会都没给,更不要说“讨说法”,就让他们走人。而现在,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之门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降低了进入的“门槛”,增加了对法院“把门人”(立案官员)的约束: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他们只能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也要先接收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把门人”不能自行提高立案门槛,不能为难起诉人,不能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拒之门外。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将责令他们改正并依法处分他们。
参见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立案登记制不仅适用于行政诉讼,也适用于民事诉讼、自诉刑事诉讼等。但是,相对于其他诉讼,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诉讼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较易于利用其管理权力、管理手段侵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这些被侵权的行政相对人虽然也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但行政诉讼是其可能获得的救济中*有效的救济。如果行政诉讼的这扇门向他们关闭,他们就很可能难于获得实际有效的救济。
参阅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6页。
其次,在司法体制改革尚难在短期内取得长足进展,跨行政区域法院尚难在短期内普遍设置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权对法院的影响不可能一下子被完全排除,因而法院负责行政诉讼立案的“把门人”不可能在新《行政诉讼法》一实施就完全不考虑地方当局的任何“关切”(这种“关切”往往通过院长、庭长转致)。如果法院仍采立案审查制,“把门人”很难完全不响应这种“关切”。现在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把门人”要不响应这种“关切”就容易多了,也比较好向地方当局交代和解释,比较好向转致这种“关切”的院长、庭长交代和解释:“对不起,我不能不登记,不能不立案。我不登记,不立案,当事人要告我,我要受处分呀。”
此外,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仅涉及起诉人的个人权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如果不改变立案审查制,维持立案高门槛,将本应由法院受理,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拒之法院门外,排除对相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可能妨碍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功能的发挥,就可能影响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局和全局。很显然,新《行政诉讼法》 将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降低行政诉讼的入门“门槛”,尽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尽可能多的行政争议纳入法治渠道解决,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其意义将远远超出诉讼本身。
既然作为新《行政诉讼法》“**创新点”的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诉讼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那么,各级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立案登记制真正落实,使之真正发挥其预设的和应有的作用。目前,保证立案登记制落实的*重要措施有以下三项:其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即新《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例如,对其中的第三项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范围,对“具体的事实根据”有什么**限度的要求等。日前,**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为下述9项: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
参见**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第2条。
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才能高效地为起诉人办理登记立案事项。
其二,对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1)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先一律接受其起诉状,能当场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场登记立案。(2)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4)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能当场判断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当场不能判断,在7日内能判断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告知当事人补正而其拒绝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均应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而且裁定书应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5)对已经立案的起诉,之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等法定情形起诉的,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对这些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应在上岗履职前全面了解和熟练把握,否则不能批准其上岗履职。
其三,明确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应对和制裁措施,保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正常运作。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诉权,而不允许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进行违法滥诉。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当事人之间可能的恶意串通,或者非当事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行政诉讼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讼的行为,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驳回起诉、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潘峰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简介: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以“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为题,除导言和结语外,全书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一般理论。首先,本章分析了劳动合同的本质,指出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债法上的给付交换契约,但同时又具有身份关系的属性。而且,劳动合同还是雇佣契约社会化的产物,反映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笔者以劳动合同本质理论的变迁为线索,对近代以来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了梳理,考察了劳动关系本质理论和附随义务发展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劳动合同的身份要素和债法要素同时对附随义务的确立和界定发生影响,但随着身份要素的削弱,债法要素逐渐占了上风。其次,本章探讨了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出附随义务的法理来源在于劳动合同法对权利义务分配的内在价值取向,一为契约法所共有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为劳动法所特有的倾斜保护原则。最后,本章考察了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源结构较民法领域更为复杂,包括了国家法法源与自治性法源。诚信原则已经不再是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法源基础,法律、个别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共同发挥规范和调整附随义务的作用。依据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在不同法源产生冲突时,除了适用法律位阶的一般理论外,还应注重有利劳工原则的适用。基于我国劳动立法的背景,笔者特别关注劳动基准法义务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劳动基准法义务才具有直接的私法效力,构成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第二章,雇主附随义务的类型。本章以保护义务为基本类型,尝试构建雇主附随义务的体系。《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指出,只有具有私法意义的劳动者权利,才能成为雇主附随义务所保护的对象。雇主的附随义务可划分为保护义务、促进义务和告知义务三种类型。保护义务在劳动合同之债的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但其他附随义务也逐渐发展起来,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评介了“本质义务说”、“特别义务说”、“主给付义务说”和“附随义务说”的基础上,《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指出,保护义务仍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但这一义务在功能、内容与强度上,均有别于一般民事契约的保护义务。雇主保护义务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对劳动者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义务、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义务以及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保护义务。促进义务主要包括了提供工作义务、职业培训义务和出具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促进义务的范围必须根据比例原则,依照雇主在技术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能力予以限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劳动关系中,法律有赋予雇主以告知义务的必要。雇主应当以合理和适当的方式,将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相关的信息如实告知劳动者。雇主的告知义务可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告知义务和解雇的告知义务。 第三章,劳动者附随义务的类型。首先,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是劳动者附随义务的基本类型。忠诚义务可定义为:劳动者在行使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时,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考虑自身在企业的地位,维护雇主的利益。《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履行忠诚义务的行为标准必须在运作有效率的企业所必须的管理权和公平对待劳动者之间作l出平衡。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应予维护,但不能要求劳动者将雇主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前。忠诚义务仍受劳动契约的身份要素影响,可能逾越至具体的劳动生产过程以外。在和其他附随义务的关系上,由于劳动合同中身份要素的削弱,忠诚义务不再被视为所有其他附随义务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其次,劳动者的附随义务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作为之附随义务和不作为之附随义务。不作为之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不当言论限制义务。作为之附随义务包括告知义务、服从义务和工作障碍及危害通知义务。 第四章,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不限于私法领域,呈现多元化特色。本章仅侧重探讨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违反时,所发生的与民法上不同的私法效果。《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认为,契约法上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适用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必须考量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违反劳动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后果形态同样适用于附随义务之违反,并没有形式上的差别。但对于个别的劳动关系,每种法律后果形式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仍应考虑到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特定类型的附随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势。劳动立法在劳动合同违约后果的制度设计上,基于双方当事人实质不平等;采取了“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立法模式,其突出的特色是加重雇主的契约责任,限缩劳动者的契约责任。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由已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法律对劳动合同约定责任的范围予以压缩。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劳动者违反附随义务时,采过错责任原则,且劳动者仅就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负责;用人单位违反附随义务时,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所适用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方面,劳动合同双方也存在差异。雇主违反附随义务的主要后果包括实际履行、拒绝给付劳务、违约损害赔偿、被迫性辞职。而劳动者违反附随义务的主要后果包括雇主惩戒、违约损害赔偿和惩戒性解雇。
作者: 胡玉浪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1-1
简介: 主要内容是: 1、通常情形下之工资支付保障。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应当全额支付给劳工,避免劳动者的生活陷入不安。本章主要对同工同酬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对调职、降级、降职、劳动规章制度不利益变更等引起的减薪问题以及工资的预扣、扣除、抵销等问题进行探讨。 2、劳动给付障碍期间工资支付保障。劳动给付障碍是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在劳动给付障碍期间,劳工无法给付劳动,或者雇主无法及时受领劳务,此时劳动给付风险如何分配?雇主的工资给付义务如何履行?就成为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本章主要借鉴民事给付障碍法的基本原理,从劳动关系特殊性出发,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劳资争议、违法解雇、企业停工、无薪休假、劳工请假等劳动给付障碍期间工资给付危险分配进行探讨。 3、工作时间与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工资是劳动者出卖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工资与工作时间密切相关,共同构成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劳动条件。本章在对工作时间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试用期间、待命期间、值班、加班、夜间劳动、带薪休假、劳工出差等不同工作时间条件下工资支付保障问题进行研究。 4、非正规就业工资支付保障。目前我国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并列的二元劳动格局初步形成。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其工资权利受侵害的现象更加严重。本章侧重对我国非正规就业的三种典型形态即劳务派遣、部分工时、家政劳动工资支付保障进行研究,以强化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工资权的法律保护。 5、欠薪支付保障。本章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对欠薪行政强制制度、工资支付令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进行研究,并对台湾地区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进行专题探讨。
作者: 王丽萍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最直接的、最近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离不开法律这一手段。亲子法是亲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采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现实,从制度完善的层面探讨如何修正、补充、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从而为制定我国民法典·亲属编奠定理论基础。 本论文共分为8章。 第一章:亲子关系的历史发展。通过回顾亲子法的历史演进,剖析“家族本位的亲子法”、“亲本位的亲子法”和“子本位的亲子法”的内涵,探寻亲子法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通过研究古罗马法、中国古代法中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通过阐述近代《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民法典”中的亲子法制度以及他们在20世纪下半叶的修订,得出亲子法的立法本位有从强调家长对于家属的控制、支配的权力,转为承认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权利能力,但仍侧重于父母(特别是父亲)对于子女的权利以及子女对于父母的服从,再转为强调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调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趋势。目前世界各国均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置放于未成年子女,着重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受到尊重及其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亲属编中,亲子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也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重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强调父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亲子关系的确定及其种类。主要探讨如何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亲子关系有哪些种类。这是亲子法中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前提。通常,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加以确定;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推定制度,即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亲生子女。但亲生推定制度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世界各国民法中又规定了否认制度,否认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间内否认自己与该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对于不可能适用推定制度来确定亲子关系的情形,各国民法典中又规定了准正与认领制度以作补充。准正与认领制度最初是建立在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受到歧视的客观事实上。为改善非婚生子女的不利地位,各国设立了认领与准正制度,以使非婚生子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和权利。现代的认领制度已经突破传统认领制度的内涵,完全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目的,以使未成年人找到亲生父母、得到亲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扶养照顾。同时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已废除了准正制度,如德国、埃塞俄比亚和澳门地区。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亲属编中没有必要规定准正制度。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也没有规定认领制度,因此,建议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加以补充。另外,关于亲子关系的种类,应摈弃现行法律中关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分类,将子女分为父母与亲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和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以彻底保护婚姻关系之外所生子女的利益。 第三章: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未成年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家庭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隶属于任何人(包括父母)。未成年人自其出生时起就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等,其在家庭中也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的权利,如受扶养权、在家庭中生活的权利、受教育权、受保护权、与父母及其他亲属的交往权、发表意见权、财产权等。当然子女在家庭中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如尊重父母、帮助关心父母、承担与年龄和体力相当的家务劳动等。 第四章: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有其生物学及社会学基础。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其有要求父母扶养的权利。父母的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上提供扶养费用的义务和日常生活中的照料义务两个方面。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扶养义务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认为其他国家的有些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扶养义务人收人状况和财产状况的告知义务,即基于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每隔两年,父母相互之间负有经要求告知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义务;再如,美国关于扶养费的最低标准的规定、计算扶养费的方法、扶养费的强制执行系统等。美国的扶养费的强制执行系统,使得子女扶养费的支付“就像死亡和纳税一样”成为自动的、不可逃避的,有其独特的价值。 第五章:父母照顾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有照顾、教育、保护的义务与权利。父母照顾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始于子女的出生,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义务和权利,是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的利他性权利。父母照顾权具有专属性,并具有义务的内容,父母不能放弃,也不得抛弃。父母照顾权包括人身上的照顾权和财产上的照顾权两方面内容。人身照顾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居所决定权、教育权、职业同意权、法定代理权、日常事务决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交往权;财产照顾权包括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及其收益的使用权以及一定条件下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父母照顾权属于父母双方享有,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下,共同行使。当父母的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后行使照顾权。父母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某一重大事项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法院裁判。当子女满一定年龄时,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应尊重子女的意见,特别是在教育、职业许可等重大问题的决定上,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才智、爱好、志向,给未成年子女以充分的意愿表达自由。父母照顾权不得滥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剥夺、限制父母照顾权的行使。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父母照顾权”,这一名词,有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很概括,建议在将来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对于父母照顾权的内容、行使原则、父母照顾权的剥夺与限制、父母照顾权的恢复、父母照顾权的终止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离婚后照顾权归父母何方行使,有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和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两种方式。基于我国国情,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只要父母双方同意、共同行使照顾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照顾权。本章中还介绍了美国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美国法律和判例中的共同监护、子女最佳利益的推定、父母行为对监护判决的影响以及父母均适合监护时应考虑的因素具有借鉴价值。本章还论述了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就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人的范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限制和实现进行了研究。探望、见面交流,一方面有利于父母继续其对于子女的情感、责任;另一方面,还可以减轻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心理上、精神上的创伤,为子女提供一个比较好的生活环境,尽可能使子女在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下健康成长。但是,探望权既是一种利己的权利,也是一种利他的权利,其行使须有利于子女的生理、心理及人格的健康发展。在探望权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中止探望权。当然,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可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并不影响探望权人的扶育费支付义务。 第七章:同性家庭中的亲子关系。本章在概述各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介绍了美国的同性家庭中亲子关系。同性家庭为非传统家庭,世界上有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有的国家不承认同性婚姻。无论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同性家庭都是客观存在的,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是不容忽视的,同性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需要加以保护,同性恋者父母的权利也需要加以保护。在美国,同性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有两种情形,有的是经由传统家庭转为同性家庭,即子女生于传统家庭关系中;有的则是新形成的同性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同性恋者通过人工生育技术生育子女。本章中探讨了同性父母是否适宜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与同性恋者生活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性恋父母的探视权问题等。法庭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探视权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衡量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不应过于强化父母的性取向因素,也不应只以父母为同性恋者而取消其对于子女的教育、保护的权利以及探视权。在我国《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曾出现过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论,同性婚姻、同性家庭问题已开始为我国学界所关注。但是,对于同性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性家庭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否为当然的保护、教育子女的不适任人选的理由,同性恋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是否有权与子女交往等,至今尚未得到理论界深入的探讨。这也是本章的目的与价值所在。 第八章:完善我国亲子法的思考。在分析我国现有规定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民法典·亲属编中亲子法的具体建议条文。现行婚姻法中虽然有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差,缺乏体系性、逻辑性,欠缺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以及父母照顾权制度中的许多必要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以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在婚姻法中也未得到充分的体现。现行婚姻法有其历史局限性,在体系上不完备并缺失若干必要的法律制度(如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认领制度等),仍然保留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种落后的分类,没有完善父母照顾权制度等,这些都是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应予修正、完善之处。在对于国外立法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现实,提出了未来民法典·亲属编中亲子法的具体建议条文,以尽学者对于制订我国民法典的微薄之力。 [
作者: 杨与龄编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 本书依一九九六年全案修正及二○○○年部分条文修正之现行强制执行法,并参照二○○一年七月以前修正之相关法规及公布之解释、判例编著论述,分为绪论、本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及大陆地区强制行等四编,为惟一将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及两岸强制执行合为一册之著作,可供处理实务、研究、应试及涉及两岸执行案件之参考。
作者: 张翔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7年12月
简介: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并非空洞的政治宣言,而是有效力的法规范。建构基于宪法文本的解释方案,厘清基本权利条款的规范结构和规范内涵,使之在技术层面上成为可以适用的规范,是宪法学的基本任务。《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增订版)》是基本权利总论领域的体系性著作,围绕基本权利的功能,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限制、竞合、冲突等问题进行了教义学建构,并回应了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众多基本权利问题。
【目录】
*章导论
*节研究背景:中国宪法学的法解释学转向
第二节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建立
第三节研究方法
一、法教义学方法
二、比较解释方法
三、案例实证方法
第四节内容概要
附录1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
附录2宪法文本下的价值冲突与技术调和
第二章“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对应关系
*节“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
第二节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的性质
一、基本权利:“主观权利”还是“客观法”
二、国家义务:“宪法义务”还是“政治义务”
三、基本权利的生成过程理论
第三节宪法文本之规定
一、西方宪法之规定
二、社会主义宪法之规定
第四节原理
一、国家—社会二元论及其变迁
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学说
第五节“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对应关系的松动
一、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
二、国家行为理论
第六节“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对应关系的坚持
第三章基本权利规范分析框架的革新
*节传统框架:基本权利的分类
第二节二分法的崩溃
一、基本权利分类的相互叠加
二、“自由权—社会权”二分法的相对化
第三节框架的革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
一、“元研究”的必要性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
三、基本权利规范内涵分析的逻辑地图
附录3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第四章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国家的消极义务
*节防御权功能的概念与界定
一、防御权功能的概念与特征
二、防御权功能与类似概念的区分和界定
第二节我国宪法规定所体现的防御权功能
第三节防御权功能的地位
一、防御权功能在西方宪法中的地位
二、防御权功能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地位
第四节国家各机关的消极义务
一、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二、行政机关的消极义务
三、司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附录4纪念鲁道夫·赫斯集会案
附录5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
第五章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
*节受益权功能的概念与分类
一、受益权功能的概念与界定
二、受益权功能的法律特征
三、受益权功能的分类
第二节国家给付义务的概念与地位
一、给付义务的基本概念及其与消极义务的关系
二、给付义务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消极受益权功能与司法救济义务
一、消极受益权功能
二、国家的司法救济义务
第四节积极受益权功能与物质给付义务
一、积极受益权功能
二、国家的物质给付义务
第五节各国家机关对给付义务之分担
一、行政机关
二、立法机关
三、司法机关
第六章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与国家的保护义务
*节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一、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的起源
二、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内容
一、制度性保障
二、组织与程序保障
三、保护义务
第三节我国宪法规定所体现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
一、我国宪法规定所体现的制度性保障以及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
二、我国宪法规定所体现的保护义务功能
三、我国宪法规定所体现的扩散作用
四、对宪法规范“纲领性”的重新阐释
第四节国家保护义务的概念与地位
一、国家保护义务的基本概念
二、国家保护义务的特征
三、国家保护义务在国家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相互关系
一、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之区分
二、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之联系
第六节国家各机关对国家保护义务的分担
一、立法机关:履行“宪法委托”的义务
二、行政机关:保护行政与计划行政
三、司法机关:法律的合宪性解释
附录6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
第七章基本权利的构成、限制、竞合与冲突
*节基本概念与相互关系
第二节基本权利构成与限制的“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
一、外部理论
二、内部理论
三、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的效果比较
四、外部理论与基本权利功能
第三节基本权利的竞合
一、非真正的基本权利竞合(法条竞合)
二、真正的基本权利竞合(想象竞合)
第四节基本权利的冲突
一、基本概念与界定
二、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范围
三、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
四、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相关理论
五、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模式选择
附录7“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之合宪性限缩
附录8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及其限度
参考文献
初版后记
增订版后记
作者: 付义荣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本书透过一个普通的中国乡村——地处安徽中部的傅村,对言语社区和语言变化研究,不仅从一个侧面了解当代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语言变化,也藉此机会对语言学中一些基本而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尤其对西方的社会语言学理论进行了证实或质疑。透过这次傅村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无论论是在村里,还是在城里,傅村人仍旧以自己的方言作为最主要的交际工具,方言起着密切乡邻的主要作用;另一方面,无论是傅村人使用的方言,还是傅村人的语言使用,都出现了向普通话靠拢的迹象,其原因就在于改革开放后傅村日益活跃的社会流动。此外,在这次研究中,我们也深切地体会到,兴起于西方的社会语言学明显带有西方社会的烙印,其理论、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
作者: 李栗燕,王云霞著
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简介:第一章 保险及保险法的基本原理 学理指南 一、保险及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概述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实践解析 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二、保险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 三、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关系 四、关于合同成立要件及免责条款效力的分析 五、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性研究 六、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 七、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八、保险代理人的过失责任 九、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十、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的保险批注手续 十一、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 十二、从案例对比初探近因原则 十三、由被保险人自杀引起的近因探究 十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争议及其完善 十五、人身保险中对“可保利益”的确认 第二章 财产保险 学理指南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 实践解析 一、导致“国源”轮沉没的近因调查 二、财产保险中保费交付与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三、代位求偿制度的对比适用 四、驾驶他人车辆出现意外应如何赔偿 五、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之间的位阶关系 六、从货运损失中再谈财产保险中的近因 七、迟交保险费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影响 八、“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 九、保险利益的丧失与求偿权的丧失 十、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之“禁止反言” 十一、投保车辆出卖后未过户的赔偿问题 十二、浅析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 十三、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及其范围 十四、附条件保险合同有效期限的计算 十五、宽限期内保险人的赔偿问题 十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七、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权益保护 十八、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多方赔偿纠纷 十九、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十、无责情形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义务 二十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求偿问题 二十二、公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影响 第三章 人身保险 学理指南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四、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五、受益权的撤销和转让 实践解析 一、对年龄不可争条款与保险诈骗冲突的解析 二、代签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果 三、委托监护人是否对被监护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五、析跳楼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纠纷 六、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应如何赔付 七、故意犯罪与意外身故并存的界分 八、关于《保险法》中的人身伤害特别条款 九、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复效 十、个人意外伤害险中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十一、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 十二、人身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十三、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十四、蓄意杀害前妻,孩子能否索赔 十五、在收养关系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运用 十六、被保险人的自杀与赔付 十七、意外伤害的认定与近因的探讨 十八、“最大诚信”与“专业解释”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参考文献
简介:“意思自治”理论下,合同义务主要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即约定义务,国家或第三人无权干涉。“意思自治”虽然为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义务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但这种平等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主要源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不再单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意思自治”对约定义务的关爱受到了质疑,这必然要求国家参与到私人领域,对合同义务进行干预,使合同义务走向理性化,其显见的结果必然是法定义务的增加,从而使得合同义务不再单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社会意志,其实质是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催生了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合同义务不限于约定义务,出现了向前、向后的扩展态势,即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甚至合同义务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出现了对第三人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等一系列法定义务,进而组成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相结合的义务群或义务网。 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情形下,违约应重新界定,即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此种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还包括先合同信息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由此,作为违约的下位概念——根本违约应被理解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最终期望获得的利益、享有的权利、得到的东西、达到的结果或状态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诉请赔偿,并有权解除合同。可见,根本违约与不履行及毁约非常相似,但却存在实质区别。 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早在罗马法上就有其雏形,其发端于英国普通法,后被美国法和大陆法所采纳,并被重要的国际公约所吸收,目前已经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根本违约论--以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为视角》以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为视角,以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为主线,重点研究了根本违约的内涵、基础理论、类型、效果及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理性构建问题。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角下,根本违约的上位概念——违约内涵的重新理解关涉到根本违约的类型及判断标准等问题。本书分析了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下,违约内涵的再理解;在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及学理解释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根本违约的概念,并剖析根本违约与不履行、毁约间的区别与联系。 自罗马法中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的萌芽开始,根本违约作为一种重大违约与合同解除密切相关,各大法系及国际公约均将根本违约作为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本书通过对根本违约发生史的考察及比较分析,探寻了根本违约理论及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本违约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自治”与“管制”语境下,根本违约体现为“护权”与“限权”双重制度功能,终以“自治”为目标。根本违约制度以伦理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为其理论基础。在价值层面上,根本违约制度即为多元价值体系,以正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益诸项价值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以正义价值为其核心价值,以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益价值为其基本价值。在方法上,根本违约的研究应坚持类型涵摄的方法。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根本违约可以分为违反约定义务之根本违约和违反法定义务之根本违约。法定义务之根本违约的实证分析表明了根本违约出现了向前、向后扩张的态势。类型是建构根本违约形态体系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科学地构建根本违约形态体系,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维护。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引起的法律效果包括:解除权抑或抗辩权以及根本违约对免责条款的效力阻却。解除权与抗辩权虽不同,但二者相互配合却是守约方权利实现的途径。“效力阻却论”兼顾了“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又对当事人行使自由的权利予以合理限制,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是判断根本违约发生后免责条款效力的一种较灵活的方法。中国的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是不完备的。从“完全理性”一“有限理性”透视我国根本违约理论与制度的“不完备性”主要表现为:根本违约概念的缺失、合同目的理解的限缩性及根本违约判断标准的模糊性几个方面。《根本违约论--以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为视角》在构建统一的根本违约概念、理性解读合同目的及判断标准之重构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理性矫治和改进,以期我国根本违约制度得以理性回归。本书由徐玉梅著。
作者: 侯国跃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本书稿的主要内容。本书以“契约附随义务研究”为主题,本体部分共九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至第八章为“本论”,第九章为“结论”。作者在第一章指出,因为本书是以义务为对象所展开的研究,从表面上看似与民法之权利法属性格格不入,故而在导论中首先以说明的方式指出: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中,债法部分却“多从债务的方面设其规定”,可以说,义务乃债法的主线,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乃债法的核心问题;契约义务的构造,则为现代债法之重要课题。第二章,概念论:契约附随义务的理论界定。作者主要集中在探讨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等的区别问题。第三章,历史论:契约附随义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契约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并以缔约上过失、积极侵害债权为中心,逐步建立起来的。第四章,基础论:契约附随义务的正当性解释。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乃契约附随义务的真正法理基础。即便是在附随义务呈现成文化趋势的情况下,诚信原则之基础地位亦未被动摇。第五章,功能论:契约附随义务的价值与功能。作者把附随义务之功能概括为:指导当事人正确履行契约;周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稳固债权人所取得之给付利益;整合交易道德;衡平和调节利益,实现实质公正。第六章,形态论:契约附随义务的类型。附随义务主要有保护、通知、保密、竞业禁止等形态,而保护义务则为附随义务之基础类型。第七章,后果论:违反契约附随义务之效果分析。违反附随义务之法律责任,在性质上仍为违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适用论:附随义务的认定。认定当事人是否负有附随义务,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的原则”、“以诚信原则为基准的原则”、“顾及交易习惯的原则”、“适当限制的原则”;在个案中,确定契约附随义务的具体方法有检索契约和法条、参阅先例、斟酌法理、揣摩交易习惯等;认定契约当事人之附随义务所应考量的因素包括契约目的、利益衡平、具体情事等。第九章,结论。作者从契约法现代化的要求和我国原有法律的不足等方面,说明我国立法规定附随义务之必要性。重点则在于从立法体例、义务形态、归责原则、法律后果、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检讨。
作者: 王文军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5年10月
简介: 继续性合同,是指在存续期间不断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因此时间因素在其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合同。继续性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成为现代企业交易的一种典型方式。我国《合同法》从总体上来说仍然是以一时性合同为主要规范对象的,为了给司法裁判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学说上对于继续性合同的研究有待加强。本书梳理了继续性合同概念的生成与发展,区分了继续性合同的类型,辨析了继续性合同与关系合同理论,研讨了继续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障碍及解除等方面的特殊问题,以期供参考之助,收抛砖引玉之效。 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继续性合同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11)的最终成果。
作者: 胡云腾,崔亚东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5年02月
简介:破解执行难题 提升司法公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司法实践评估及推进对策研究报告一、综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适用基本情况及特点二、评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司法实践的羸弱与失衡三、追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适用的掣肘因素四、启示:抗拒执行行为的域外考察五、对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功能的发挥附件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订立法建议稿附件2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3 关于建立、完善公检法之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办理的配套机制的解释财产给付义务拒不执行篇物权确认纠纷黄宝玉拒不执行判决案——擅自变卖房产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刑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汪安定拒不执行判决案——转贷行为及存疑证据不宜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顾祝庆拒不执行判决案——获得动迁款后逃避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曲现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执行和解后隐匿行踪逃避执行的定性高小弟拒不执行判决案——逃避执行且未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定性季仲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企业借贷纠纷何文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对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及执行依据的认定毛莉莉拒不执行判决案——对隐瞒持有巨额财产的被执行人的追责金融借款纠纷郭亭亭、段永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竞合犯情形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谢正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具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保证合同纠纷刘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刑罚规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李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单位主管人员虚构债务扣划被执行单位财产的行为定性买卖合同纠纷倪碎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单位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对单位判决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葛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个人在法院执行其单位财产时通过执行异议阻挠亦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文祥拒不执行判决案——转移藏匿被查封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曾翔拒不执行裁定案——为执行调解书所作的执行裁定属拒不执行裁定罪中的裁定吕波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司法定代表人隐藏、变卖公司财物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善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对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合同纠纷孙旭荣拒不执行判决案——被执行人高额消费行为的定性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沈立、何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司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返还购地预付款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李北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履行”的认定合伙协议纠纷李正全拒不执行判决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致判决无法执行的定性夏志叶、马和芳拒不执行判决案——恶意隐瞒财产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桂芳拒不执行判决案——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的行为定性侵权责任赔偿吴永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占有他人财产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认定刘燕苹拒不执行判决案——对故意隐匿售房款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追责刘志强、周立苹拒不执行判决案——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是否认定拒不执行判决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可于拒不执行判决案——非唯一被执行人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成立王铁军拒不执行判决案——将保险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春雨拒不执行判决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保险理赔款挪为他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敬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离婚故意无偿转让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汤林拒不执行判决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的追责社会保险纠纷林国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对隐藏名下财产的被执行人的追责离婚纠纷龚某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法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从轻处罚贾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对履行能力及抗拒情节严重的认定王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注销公司的方式拒不履行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功拒不执行判决案——执行中故意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霍某霞拒不执行判决案——外出躲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宋某明拒不执行判决案——拒不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情节严重的认定抚养纠纷许某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定性
作者: 付义,陈冰 主编
简介:本书为常见病生活指导丛书之一。分基础篇、防治篇、饮食篇、起居篇、心理篇五部分。 冠心病是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器官病变的最常见类型,也是危害中老年人健康的常见病。本病的平均患病率约为6.49%,而且患病率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高,是老年人最常见的一种心血管疾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冠心病在我国的患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患病年龄趋于年轻化,因此,21世纪我国面临心血管疾病的挑战,能否扼制危害人类健康的“第一杀手”,关键在于预防。 本书告诉人们有关冠心病的基本知识,介绍有效防治冠心病的保健方法,并注意饮食调摄以及心理健康,对中老年人具有很好的生活指导意义。
作者: 付义,陈冰主编
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是“现代中医临证经验辑粹”之《心血管系统疾病》,该书是现代中医临证经验的总结。全书共分九章,具体内容包括高血压病、冠心病心绞痛、急性心急梗死、扩张型心肌病、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心律时常、心力衰竭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作为参考书使用。
出版社: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简介: 本书第一章,将失眠症的类型及以失眠为病因的疾病作为重点,逐一介绍。第二章以q&a的方式,解说关于睡眠基本结构的知识。第三章,对关于接受医疗机构诊疗时的程序要点及睡眠障碍检测的事宜,做一详尽的归纳总结。第四章中向那些无法到医院去,但又迫切希望能安然入睡的人,介绍自己可以办到的快速睡眠术。第五章中,详细介绍治疗的中心问题——睡眠药物的基础知识及合理使用药物的方法。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2013-12-1
简介: 《语言学论丛(第48辑)》由陆俭明主编,收录的文章有陈泽平的福州话韵母系统的生成音系学分析、项梦冰的赣语古全浊声母今读浊音的类型、陈忠敏的也谈历史比较法与历史层次分析法 ——回应秋谷裕幸、韩哲夫《历史比较法和层次分析法》、王琦、郭锐的汉语趋向动词用作方向词现象初探、马喆的“(在)X下/之下”结构的多功能考察、付义琴的也谈“王冕死了父亲”的历史来源等。
作者: 郭华春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年11月
简介:
本书以主权债务关系法治化为议题,摸索金融与国际法学交叉研究的可能性与路径。主权债务关系可以分解为主权债务发行关系、交易关系、债务重组和争端解决关系。主权债务危机现实表明,债务国举债权力未受到有效约束、偿付义务缺乏法律强制性保障且存在公平缺失,主权债务重组和争端解决过程中的诉权被滥用。这些现象表明主权债务领域“良法”供应不足,实施机制有待完善,需要利用法治的原则、手段处理主权债务关系,建立全方位的主权债务管理框架,有效平衡债权人、债务国和国际社会有序化解主权债务危机三个层面的利益诉求。
本书共分为绪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本论包括七章。
*章结合主权债务的三大特征,论证了规范主权债务关系法治化应建立在维护主权债务所具有的系统重要性功能基础之上。
第二、三、四章分别从主权债务发行、交易和重组关系角度梳理主权债务关系面临的问题,剖析了合同、主权权力与金融市场稳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主权债务关系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从诉讼和投资仲裁角度论证主权债务关系面临法治化手段被滥用的现象,指出主权债务关系的法治化既要提升债权人利用法治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要防止少数债权人滥用法治手段逼迫债务国、阻碍主权债务危机的有序化解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章则结合欧元区债务危机进一步论证了货币国际化背景下的主权债务关系对法治化的需求。
【目录】
目录
绪论00
*章主权债务关系法治化的价值追求0
*节主权债务的特征与关系结构0
第二节主权债务的系统性重要功能0
小结0
第二章主权债务发行关系的法治化0
*节主权债务发行关系法治化的必要性0
第二节主权债务发行关系法治化的国内法保障0
第三节主权债务发行方式与程序0
第四节主权债务发行法律文件0
第五节主权债务发行的国际规范0
小结0
第三章主权债务关系法治化的交易市场基础0
*节主权债券交易市场的功能0
第二节主权债务偿付关系0
小结0
第四章主权债务重组的法治化0
*节主权债务重组的法律正当性0
第二节主权债务重组的演变与难题0
第三节主权债务重组的俱乐部模式0
第四节主权债务重组的法定路径与合同路径0
第五节主权债务重组的法治化0
小结
第五章主权债务诉讼与滥诉之防范
*节主权债务诉讼管辖权
第二节主权债务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主权债务诉讼判决的执行
第四节主权债务诉讼效果之规范
小结
第六章主权债务跨国仲裁与滥用之防范
*节仲裁在主权债务争端历史上的地位
第二节主权债务投资仲裁管辖权:以阿根廷为例
第三节主权债务投资仲裁法律适用
第四节主权债务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主权债务仲裁机制滥用之防范
小结
第七章欧元区债务危机与争端解决:以希腊为例
*节欧元区债务危机及化解特点
第二节希腊主权债务重组及争端解决
第三节欧元区层面的主权债务救助机制与争端
小结
第八章主权债务关系法治化的中国视角
*节主权债务争端解决方式的治理功能与机制化需求
第二节主权债务关系法治化设计要素的中国视角
小结
结论与展望:任重道远
——金融与国际法的互动探索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 周忠学
简介:
一,文章的“起”部分。本部分遵循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为起源,以国家义务为过渡,以国家义务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根本保障为落脚点的逻辑论证。
二,“承”的部分。这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国家义务研究/史良法学文库》的核心,这部分涵摄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国家的尊重、保护、给付义务部分。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国家义务研究/史良法学文库》“转”的部分。这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国家义务研究/史良法学文库》的关键部分,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国家义务的具体救济。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国家义务研究/史良法学文库》“合”的部分。这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国家义务研究/史良法学文库》的结论部分,呼应全文,简略地梳理全文,并引申到一个新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