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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志业,冯玉军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 2015年12月
简介:本书将俄罗斯发展这一重大课题置于国际战略格局变化、俄罗斯历史进程和中俄关系演变三维体系中进行审视,突出战略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以俄罗斯发展的主观诉求与内外约束的内在关系为主线,以俄罗斯发展对中俄关系的影响及中俄关系未来走向为落脚点,全方位深入剖析了普京复任后俄罗斯国家发展的国际环境、政治诉求、经济战略、对外政策、军队建设、软实力运用、人力资源、民族关系、区域发展、民生保障等诸多问题。本书拓宽了中国当代俄罗斯问题研究的学术视野,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希望能对中国采取正确的对俄决策发挥积极的智力支撑作用。
Study of law and economics application in China
作者: 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收录在这部文集中的作品,大部分是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两岸三地在法经济学研究方面有相当造诣、卓有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已发表或即将发表的优秀法经济学论文,属于法经济学在中国落地生根之后实证化、本土化的最新成果。本文集除保留部分必要译文外,主体部分还是以原创性作品为主,以法经济学的实证化和本土化为基调,以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发展与最新论题为标准,希望多少能够弥补法经济学“舶来中国”近二十年始终稍偏译介和定性研究,而疏于应用和实证分析的“空白”。 本文集的编选,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论篇,共收录10篇文章,主要包括综述性、宏观性的文章。(1)谢哲胜教授长期钻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又对台湾法学研究中弥漫无边的概念法学深有所感,故撰写《以经济分析突破概念法学的困境》廓清迷雾,进而推广和深化台湾法经济学发展,这对大陆法经济学的发展也不无借鉴之处。(2)张建伟教授的大作《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上,他借助“政治市场”概念和转型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体制理论,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变法”的实际经验及其法经济学意义,思路宏阔,结论中肯,启示良多。(3)冯玉军和罗煜的文章《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一改传统法经济学侧重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分析的方法,尝试从一系列犯罪决定因素中概括一到两个关键性的变量,剖析犯罪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并通过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和国际比较,以建立犯罪率与现代化进程关系的实证模型,其短期和长期结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和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4)丁利君多年以来专注于博弈论的研究,颇多心得和创见,其新作《博弈结构、“无交易”命题与科斯定理》直接挑战科斯第一定理,对其声称零交易成本下市场交易和谈判会自然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论点提出质疑,进而强调,博弈形式的物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及博弈中的策略性决策才真正决定了交易成本。当然,这种怀疑和挑战能否最终成立,还待同好者共同研析。(5)干学平教授是台湾著名经济学者,他和黄春兴教授合著的《经济学原理》风靡海内外。《从管制到海耶克的法经济学》文中,对海耶克(大陆译为哈耶克)之法经济学理论的种种洞见,尤其是涉及到学术史争执方面的阐幽发微尤令人赞叹。(6)龚刚强从法经济学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理性基础,指出惟通过社会合作协调人的社会性和自私性,由此揭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通过对“意志自由”型(自愿交易的合作)和“意志支配”型(强制的合作)的概念分析,析解出近代以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缘由,别有一番新意。(7)桑本谦博士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一种关于“社会秩序二元论”的技术性区分》一文中,展现了他对西方当代法学与经济学大师诸多理论的熟谙程度,他轻巧闲适地游走于霍布斯和他的两位挑战者曼瑟尔•;奥尔森和罗伯特•;艾克塞罗德之间,归谬和穷推方法交替并用,不知不觉间得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8)俞飞博士的《行为法经济学思想初探》以行为法经济学流派的历史发展脉络和主要观点展开论述,通过对孙斯坦行为法经济学思想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这一学术派别的主要观点和学术倾向,从而更好地理解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9)和俞飞文章标表新学略有不同,张芝梅博士的大作属于“旧调新弹”,她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思想进行了细致的知识史回顾,揭示了波斯纳30多年来思想变迁的不同阶段:从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规范理论,到主动放弃这个基础主义的努力,再以更加实用主义的态度使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而使得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相得益彰。这时的她,有如一个好导游,给读者们提供了一个登高揽胜、漫观其变的机会。(10)吴锦宇君多年来始终坚持中国大陆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史研究,为此他收集了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经济学著述,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翻看他的文章,读者可以概观法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尽管所论尚待检验,学术界也有很多不同意见,但文中所提法经济学在大陆尚处于发展初期,研究者盖寡、社会影响小应该说是中肯的。这些无疑都是激发学者们更深入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动力。 第二部分为应用篇,侧重于收罗法经济学的个案研究和经验实证性文章。(1)简资修教授多年来精研民商法,对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财产权具体制度情有独钟。他在《一物二卖——有效率的不履约或债权的侵害》一文中,就物权优先性原则提出不同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认为应从经济效率、宪法财产权的保障、民法整体体系以及实务案件等多方面分析一物二卖及其权利冲突问题,如果民法典之修订率尔操瓠,难免抽象逻辑滥用之嫌。(2)姚洋教授本是经济学者,他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的可能效果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文章确认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但是,惩罚婚姻违约不一定能增加社会中高质量的婚姻。接下来的博弈分析表明,惩罚婚外情只有在离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好的效果,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因此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这对中国《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匡正社会主流观点有一定的作用。(3)刘光华教授撰写的《转型时期的民间投资及其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主要借助于发生在甘肃省古浪县农村前后时间跨度超过15年的“机井”投资经营纠纷司法个案,通过对其中围绕农业生产基本设施(机井)所引发的公有产权与民间投资者私人产权之间“产权交易博弈”的具体分析,揭示了社会经济转型期民间投资发生的真实和普遍语境。在此基础上,通过反思现有法学研究及司法裁判机制在方法和思路方面因过分依赖西方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理想型”而带来的缺憾,从个案上升到理论一般,对中国转型期民间投资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探讨。(4)郁光华教授多年来始终关注公司法及其治理效果问题。他在《从收购法的移植和适应看公司治理制度趋同的困难性》一文中首先指出许多人化大量精力去寻求一个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乃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而后用中国移植英式收购法的例子来说明外国法的移植并不总是建立在充分论证被移植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世界上本无一个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而且被移植的外国法总是受制于当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那么任何寻求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的努力都是事与愿违的。(5)无独有偶,罗培新博士同样对公司法的合理修订路径发表见解。只不过他是站在公司法的合同理论路径,认为,公司是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本身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合同各方的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各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6)面对当前中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时爆发频仍的道路交通事件,以及关于国家道路安全法之“效率至上”还是“人本主义”的两极争论,邓峰博士从事故的经济分析原理开始,介绍了法经济学最基本的侵权模型,进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加以分析,表达了关注效率并不代表着漠视生命,经济学和人文主义既同源也应该同归的深层关切。(7)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冯玉军和李秀君的文章旨在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他们首先描述了湖南嘉禾案中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考量和权利关系,进而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8)刘光华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则是针对轰动一时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展开研究,他透过乙肝歧视现象所蕴涵和折射出的基本要素与关键词——办公室、大学毕业生、乙肝(病毒)、宪法诉讼等的实证分析,深入和贴近到社会权益存在与发生的具体语境,从法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进路对社会权益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社会权益研究的补充性思路与分析框架。(9)丁利博士的另一篇文章《核实技术、激励与举证责任配置》,主要运用了Hurwitz等人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思想,对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模型分析,表明也许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变迁,激励医院努力工作,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10)冯玉军早在1997年就对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做了跟踪研究,并提出改“禁”为“限”的修订思路,作为这一研究的继续,《北京市“禁放”法规的经济-社会分析》一文是对北京市连续实施12年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评价和调研成果,文章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甚至新闻学等多重视角,聚焦于“禁放”法规难行这一根本问题,除罗列了法规低效、可操作性差、执行技术手段近乎为零、法律成本高昂以及文化后果严重等一大堆弊病之外,还积极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人大于2005年9月9日正式废止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调整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这说明上述调研的努力没有白费,并已经初见成效。当然,由“禁放”法规变成“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完全等于“限放”或者“放开烟花爆竹市场”,它仍然强调社会治安管理,而较少考虑对行业税收、劳动力就业、烟花爆竹出口体制、工艺创新等其他关系的调整,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11)柯华庆在《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关心的问题是:格式合同是怎样实现效率的?格式合同侵犯公平原则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他在承认格式合同能够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且合乎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指出合同是自我设定的义务,不能仅仅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还必须满足帕累托改善,而可选择的途径是通过合同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12)干学平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屋顶上的提琴手——释字第587号解释》借子女人格权案件的司法审理引出问题,逐步缜密推论,揭示出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效率偏差,像这样应用法经济学之原理与方法以分析具体司法问题的进路是非常可贵的,别有一番新意在其中,值得细细体味。虽然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体制总体不同,差别甚大,但是诸如干学平教授、谢哲胜教授和简资修教授这样对台湾地区法律的经济分析,完全可以成为大陆法经济学者和爱好者的借鉴。
作者: 张知本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8年01月
简介:
《张知本法学文集》一书包括张知本先生所著《法学通论》《社会法律学》《中华民国宪法僭拟》等。其中《法学通论》借鉴日本学者奥田义人和梅谦次郎的学说引介西方法理学,分为法学和法律两个部分,其中法学部分阐述了本体论的内容,法律的部分则囊括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经济和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本身的构成、分类和适用问题。《社会法律学》开风气之先,引进了法社会学理论,阐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全面介绍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和各学派观点。作为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张知本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以及《中华民国宪法僭拟》的条文设计和法理阐述,为理解"五五宪草"的历史渊源和立法原意提供了思路。
【目录】
法学通论
前言
绪论
*编法学
*章法学之本体
第二章法学之材料
第三章法学之学派
第二编法律
*章法律之定义
第二章法律与国之关系
第三章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第四章法律与政治之关系
第五章法律与经济之关系
第六章法律者学乎术乎
第七章法律语之种类
第八章法律之分类
第九章权利义务及法律之关系
第十章法律与习惯之关系
第十一章法律之解释
第十二章关于时期之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关于土地法律之效力
社会法律学
自序
*章社会法律学之意义
第二章社会法律学之发生
第三章社会法律学之派别
第四章由社会法律学见地之法律观
第五章社会进化与法律
第六章今日应有之立法
第七章现代法律社会之趋势
中华民国宪法僭拟
法治国律师之地位
国民政府成立后立法之总检讨
五权宪法中的司法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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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和法学文库:点校出版、学术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高度重视,2013年3月获评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度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经费60万元,由朝阳校友会、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发起并组织完成。本项目致力于点校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和建设 "朝阳大学法学数据库",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特别是中青年读者见面,希望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同时表达对先贤业绩的缅怀与纪念,实现"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本系列丛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朝阳大学校友会名誉会长、香港著名实业家、教育家、慈善家吕振万先生及其儿子吕荣义先生创立的"吕氏基金有限公司"资助出版。在此,谨向他们致以由衷的感谢!
香港"吕氏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非营利慈善机构,宗旨为"扶贫济困、弘扬善举、奉献爱心、回馈社会"。遵照创办人之理念: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作为企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部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持续的投入,为推动民生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十几年来,吕氏基金在赈灾、扶老、助幼、济困、助学、助医及支持中华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不遗余力,参与奉献,其善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嘉勉和肯定。
吕振万先生历年来捐资港币1.6亿多元,用于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先后建造各类学校教学楼170余所,如华侨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教学楼、南星中学一系列科教楼,并协助美化、绿化诸校园环境。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侨大学、泉州培元中学等多所学校设立奖教、奖学及助学金;资助出版《朝阳校友通讯》《朝阳法律评论》,设立厦门大学吕振万书籍出版基金;多次赞助福建省为贫困中、小学校"捐书助学献爱心"活动;捐资扩建福建南安海都医院,援助建设厦门中山医院多功能医疗大楼等。在吕先生故乡,建设了南安水头体育馆、泉州游泳馆以及公园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种种善举,惠泽乡梓,造福社会。在香港地区,吕氏基金全力支持香港中乐团一系列活动,积极资助保良局助养计划、捐建播道会"儿童之家"新大楼及捐建广荫老人院基金与节日礼物,支持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会助建内地六所"希望工程"小学,并多年资助香港福建中学贫困学生"启动工程"。
吕氏基金资助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是认为朝阳大学先贤不仅留下了学术价值极高、具有创造性意义的著述,而且留下了"法治救国""宪政兴国"的崇高理念,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可使珍贵学术遗产得到广泛传播,法治精神能够薪火相承,意义深远。
慈善事业是阳光的事业,欣欣向荣,万古长青。吕氏基金是慈善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将继续践行"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一如既往地履行安老助孤、扶贫济困和襄文助教的社会责任,努力促使大爱的阳光洒满天下,造福民众。
我们衷心祝愿吕氏基金声誉日隆、香浸人间。
不仅为了纪念
吕振万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办教,集资创办了以教学和研究法学等为重心的私立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力图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筚路蓝缕,艰难玉成,经仁人志士数十年努力,终于造就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在朝阳大学开办百年之际,由朝阳校友发起并主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再现朝阳学术辉煌
朝阳大学自创建之日起便注重延聘学有专长、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任教,也十分注重编辑出版师生的著述,因此留下了大量教学科研成果。不仅朝阳大学的《法律评论》历经世纪风雨从未间断,至今仍在出版,成为奇观,朝阳大学的讲义也曾成为了中国法科学生争相索取之物,一时洛阳纸贵,大致统计,曾经在朝阳大学任教的学者留下了数百著作与千篇文章,其中大量的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著述。但由于这些著述出版较早,印数较少,再加之历经十年兵战内乱,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朝阳大学被迫中断其近四十年办学历程后,由于意识形态差异而因人废言,大量曾担任司法机关职务与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朝阳大学学者的著述无法再与读者见面,而只能保存于国家图书馆等极少数图书馆中,不仅一般读者很难一见,就是专门研究者也难以一睹真容,几近湮没。利用纪念朝阳大学开办百年的契机,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也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
(二)促进当代法学研究
朝阳大学是中国较早的法科大学,而且在变化莫测的混乱时世中勉力支持,为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而长期坚持私立办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品位和特色,与具有西方教会办学背景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南北鼎立之势,成就了中国法学教育史蔚为大观的"北朝阳南东吴"现象。朝阳的法学研究秉承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研析、重视司法实践的传统,形成了与东吴大学秉承的英美法系不同的学术研究风格。不同的学术流派与风格互相砥砺切磋、相互融汇吸收,是法系进步的不二法门,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迅速整理点教、编辑出版封存数十年的朝阳先贤的著述,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和读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与读者见面,有利于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中国法学教育。
(三)继续先贤未竟事业
朝阳大学以法学为主,其经济、政治等科亦名师众多,办学颇有成就,甚至国文、外文等公共通识类课程也尽其所能延聘名师,教师著述丰富,且多系开创性研究。在其存续的数十年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众多的学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研究领域又多有建树。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发展,当年朝阳大学的学生也将因为其成就而被后人尊为先贤。随着"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推进,将来还会把他们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和朝阳先贤的著述收录其中。这样就会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更多地汇集朝阳大学的师长、学生以及他们的子弟以及研究与关注者,增强朝阳凝聚力,传承朝阳精神。
21世纪已过去十余年,朝阳大学诞生亦已百年,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回到闭锁、专制的时代已不可能,是原地踏步、逡巡不前,还是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建设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社会?每到紧要关头,人们总是回望过去,从历史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不仅是对先贤业绩的一种缅怀与纪念,更重要的是研究先贤们在已经过去的历史转折时期的所思、所想、所为,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与力量,践行"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是为序。
吕振万
2013年11月
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总序
孙国华序
作为中国*早的法科高等学校,朝阳大学与中华民国同岁。创建伊始,即秉承"浚哲文明"校训,弘扬"理实并重"学风,汇聚才智,俊杰辈出,执民国法学教育之牛耳,尤其是司法官考试成绩无出其右,成就"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北朝阳,南东吴"的佳话。1912~1949年,朝阳大学弦歌不断,法脉维系,共计培养出6230名法科学生,占同时期法科学生总数40000人的七分之一多,为传播近代法律文化、培养法学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堪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摇篮。
1949年,北平解放,朝阳大学由人民政府接管,先叫"北平政法学院",8月改称中国政法大学,由*题写校牌,校址仍在海运仓旧址,设一、二、三学员部。其中,一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陈守一负责;二部为法律专修科,王汝琪负责;三部为法律系本科,冀贡泉负责;各部均设三个学员班。11月,刘少奇代表中央提出以华北大学、华北人民革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基础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1950年3月,一部学员毕业直接分配工作,二部学生611名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修科学习,三部316名学生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期四年制本科生。五十年代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许多教学骨干和学生均为朝阳学子,全国各地法律院校亦有众多朝阳学子,他们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和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建立后,朝阳大学优秀的风格和传统得到传承与发扬,承载着朝阳精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不断开拓进取,在新时代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全可以说,朝阳大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重要源头,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它见证了民国法政教育由初兴到繁盛再至融入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程,为中国法律事业的转型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抚今追昔、见贤思齐。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六十余年历程,站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学习中央重要文件精神,纪念朝阳大学诞辰一百周年,我以为未来应该更加重视弘扬法治精神、改善法学教育、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法治和文化紧密联系。文化一般可理解为人类在科学、教育、艺术和社会其他精神领域获得成就的总和。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多种现象和因素的综合范畴。高度的法律文化就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即法治文化,它体现了文明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人类对法和法律的基本态度,是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法律文化。具体表现为人人学法、懂法、自觉守法、护法,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信仰甚至习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而且能进行法治思维,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各种矛盾。
第二,从思想渊源上看,有四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形成起过较为重要的影响。一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文化;二是在建国初期全面学习、借鉴原苏联、东欧等国家的法律文化;三是清末民初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的先进人士学习西方法律文化,并在实践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而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四是改革开放以来获得广泛传播的西方现代、后现代法律文化。多年来,我们更加重视对前两种法律文化的研究和学习,改革开放后又较为重视第四种法律文化,在总体上对于清末民初中国先进分子通过学习德国、日本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重视不够。必须承认清末民初中国的知识分子,多数都怀着忧国忧民、振兴中华、变法图强的良好愿望,不少人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旧民主主义的道路虽然没有走通,但也为后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积累了经验、教训,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法律文化。正确认识和评价清末民初以朝阳法学先贤为代表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理应在政治上"脱敏"、法学上研究、思想上尊重和传承。
第三,未来我们要努力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以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为核心,吸收、借鉴本国传统、西方、苏联和俄罗斯等国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融合而成的,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文化。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等基本原则;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克服重政治、轻法律,重意志、轻文化的倾向,重视对世界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中国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分析、批判、扬弃;坚持贯彻"双百"方针,推动正常的、健康的学术争论,鼓励和培养追求真理,相互切磋,朴实真诚的学风;坚持在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中外古今经验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话语体系和法学教育体制。
第四,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的点校出版是一项前人从未做过的大工程,意义重大。它合乎把人民大学法学院建成世界一流法学院的需要,将显著提升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建设水平。传承朝阳法学教育的传统和声誉,展示中西法治文明兼容并蓄新貌,也有助于传承和发展现代法治文明,扩大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与合作,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套丛书的出版不仅使朝阳老校友多年的梦想终于成真,而且通过团结带动一批中青年学者整理点校先贤文集,对朝阳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阐幽发微,以再续弦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适应和满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
衷心希望具体承担《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点校出版工作的中青年学者继承"凭着这朝气行健以自强,正气长昭日月光"的朝阳传统,不断努力、追求光明、薪火相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法治进入每一位国人的心中,成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的一部分。
孙国华
2013年12月
总例
一、本套丛书是以个人文集形式,有选择地整理曾在朝阳大学任教老师的经典著作,内容以法学为主,但不仅限于法学。每位学者的著述也以某一主题的法学著述为主,相应命名为《某某×学文集》或者直接命名为《某某法学文集》,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为适应现今作者的阅读习惯,作适当技术性加工和形式方面的调整。
二、文集所选著述的版本,主要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所藏各版本中择优选择,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无藏或所藏版本有装订缺漏及页码残缺等情况时,则递选京、沪、汉等地重要图书馆收藏的版本加以弥补。每部文集的编辑尽可能地收集该著者的全部著述与出版情况,比较分析后选定文集主题并附加编校说明或点校者前言。著述包括作者的著作、译作、论文、讲义、序文等法学相关著述。
三、原书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原文中用来补充说明的小字,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并加中括号区别。作为谦称的"不佞"等词的小字,仅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
四、原书繁体字、异体字,一律改为简体字、正体字,参照《新华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愿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原著中表避讳、恭敬等的字体缩小及空格、空行等均按当今阅读编排习惯进行处理。原文中的双行小字夹注一律改为文中括号加注。
五、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代之以现在规范通行之标点符号。原著中缺漏或无法辨识之字,则以"□"标记之。原著行文中所用中文数字,一般不改为阿拉伯数字。但为编排方便,图表中的中文数字及数量单位加以适当变更。
六、原书无段落划分者,点校、勘校时作适当之段落划分。原著确有重复、遗漏等错误者,则据前后行文等加以相应改正;原著中的段落接排与个别过长段落,亦以不影响原著内容表达为原则略加修改;若干原著中的置于页眉等处的段落标题与标号、页码等,重新编排时亦加以适当处理。以上变动,均于首次处理时标注,在页下加以说明。
七、原书所用专有名称、专门术语今日有更通用统一提法者,酌加改动并注明。个别特别重要的著译,酌于书后附上新编之名词索引。原书所用国内外地名、人名等,如与当今通说不同以及随着时间推移有变化,则改今说,但首次出现时,以页下注方式注明。部分指向不明、原著又未提供英文的人名、地名、国名等专有名词,则保留之,供读者查证。
八、为保留原书原貌,对原书所引用之事实、数字、书目、名称及其他材料确有错误者,在原文中不作改动,可加注说明。为便于读者理解,编纂者可能会对原著所涉及的若干重要人物、事件等,以页下注方式加以注释。所有原著注释均保留,并标明"原著注"。所有编者注,亦加以说明,以与原著注释相区别。
九、本丛书所选编之著述,均依相应出版规范与编辑惯例处理。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委会
冯玉军谨识
2014年 6月
点校者序
张知本(1881-1976),号怀九,湖北江陵人,是民国著名民主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教育家。作为民国首任司法部长,先生素有"法学泰斗"之称,与王宠惠、董康、江庸并列为民国"四大法学家",曾任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长、鄂都督府司法部长、国会议员、湖北省主席、行政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部长等职,主持上海法政大学和朝阳法学院,参与创办武汉大学。
张知本出生于江陵县,可谓人杰地灵。江陵县水路交通十分发达,连通长江、汉江与长湖、三湖、白鹭湖、洪湖,生意兴旺,人才辈出。明代张居正即湖北江陵人,史称张江陵。张知本的至交杨玉清说,虽然张知本不是张江陵的后代,"而其宅心处事,确有与张江陵近似的地方"。而近代江陵*为著名的是"辛亥三杰":张知本、胡鄂公、钱纳水。之后又出现了黄杰、谭友林、贺彪、宁道贵、徐植焕等革命志士。
张知本十三岁参加清末科举,考中秀才。其时正值张之洞推行新式教育,在武昌都司湖畔的两湖书院实行现代分科教育。张知本在十五岁时考入两湖书院,十七岁拔优贡(朝考二等),1900年官费留学日本,在宏文书院学习日语,后转入法政大学修习法学,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的《民事证据法》,此后作为法学家成为近代法制发展的重要推动者。1905年结识孙文,成为*批中国同盟会会员。
武昌首义后,湖北军政府成立,张知本积极参加革命,被推为鄂军都督府司法部长。1911年,年仅30岁的张知本出任民国*任司法总长,这一年,30岁的王宠惠出任民国*任外交总长,34岁的江庸随唐绍仪参加南北议和。
袁世凯篡权后,张与之不睦,1912年回湖北任江汉大学校长,1913年当选民国*届国会参议院议员。"二次革命"讨袁护法运动失败,袁世凯解散国会,张知本执教武昌私立中华大学。护法军兴起,张知本参加"非常国会",出任湖南津市护法军总司令部秘书长。
1922年,湖北督军兼省长肖耀南改湖北的几所专科学校为大学,延国民党内资历深者到湖北出任校长。如石瑛任武昌大学的校长;郭泰祺出任商科大学的校长;张知本担任湖北法科大学校长。当时湖北曾流行着这种看法:湖北的能人,文的是张知本,武的是孔庚。
1924年,国民党改组,张知本作为湖北代表参加国民党*次代表大会,孙中山先生亲自提名张知本为*届中央候补委员,后出任大本营参议,负责国民党汉口执行部工作,主管湖南、湖北、陕西三省党务。
1928年元月,张知本就任湖北省政府主席,蒋桂战争之后,再度被开除出党。1928年3月,张知本开始组织筹建武汉大学。抗战期间,张知本受蒋介石监视,在朝阳大学潜心钻研法学,翻译出版《宪法论》《社会法律学》《宪政要论》,并跻身民国四大法学家之一。1932年担任民众训练委员会主任,因与蒋介石主张不和,愤然辞职。
抗战胜利后,张知本曾任苏浙皖"接受大员",并先后当选"制宪"国大代表、"行宪"国大代表。1948年,蒋介石下野,李宗仁代总统邀张知本出任民国司法行政部长,国际海牙法院评选的世界*杰出的50名法学家之一的杨兆龙任*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之后张知本在我国台湾地区担任过"总统府"国策顾问、"总统府"资政、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常委,并作为法学家,担任中国宪法学会及刑法学会理事会。1976年8月张知本病逝于台北,享年96岁。
张知本先在国民党的政治地位当与居正、林森等比肩,是"激进的民主革命者、非主流的民国政治家、成功的教育家和法学家"。台湾"中央研究院"曾出版《张知本先生访问记录》口述历史。
在《辛亥革命及国民党分裂》一书中,张知本忆起在两湖书院读书时张之洞尊师重道的传统,"每届开学之期,张之洞均会率文武百官莅校","至校门下轿步行,先至至圣先师孔子神位,率监督以下及学生,行三跪九叩礼;续至正学堂,率领百官立于东阶,监督率分教立于西阶",或许正因为这样的经历,张知本一生都很重视和关注教育事业。在宦海沉浮之间,张知本先后出任广济中学堂堂长、武昌公立法政学堂监督、荆州府学堂堂长、湖北法科大学校长、上海法政大学校长、北平朝阳学院(有"北朝阳南东吴"之称的朝阳大学)院长等,为中国近代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做出了重要贡献。
张知本曾于1912年担任江汉大学校长,袁世凯解散国会后执教中华大学,1923年执教上海法政大学,1924年任湖北法科大学校长,1927年筹建武汉大学,1933年在重庆任朝阳学院院长,1936年任北平朝阳学院院长,因聘用邓初民、马哲民、黄松龄等进步人士任教而被迫辞职。
在法学教育方面,1931年,张知本出版了《社会法律学》一书,引进法社会学的理论,阐明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对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和派别观点作了全面详尽的介绍,开风气之先。社会本位的观点,也充分体现于张知本的其他著作和文章的分析之中。
张知本在法学研究领域建树颇多,尤其是宪法与行政法方面。国民党《中央日报》总主笔陶希圣曾评价道,"张知本先生于我国宪政之贡献,如富兰克林之于美国宪政"。其著有《法学通论》《宪法论》《社会法律学》《破产法论》《宪政要论》《宪法僭拟》《辛亥革命论》等,译著有《民事证据论》《土地公有论》等。
1911年,张知本出任司法总长,重建司法机构,筹建江夏临时裁判所,临时上诉裁判所(后改组为江夏地方审判厅、湖北高等审检厅),推行新法制,主持制定《江夏临时裁判所暂行条例》《临时上诉裁判所暂行条例》,并与宋教仁等起草了《鄂州临时约法》。初到行政法院时,张知本很想有所作为,在办公地点,张知本亲书"维持秩序,整肃纲纪"于辕门左右,又书"不侮鳏寡,不畏强御;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一联于大堂。张知本试图解决的问题,一是缩短行政诉讼审级,以解决提起行政诉讼须经诉愿、再诉愿,事实上行政法院的审判的三审制,达不到"民告官"行政救济的效果;二是在各省或大区设立行政法院的分院,以方便民众诉讼,普及行政诉讼的知识,就地审判快速结案。但是这样的想法由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没能实现。在人员方面,任命毕业于东京法政大学的彭汉遗为副部长、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的石志泉为民事司司长、毕业于湖北官立法政学堂的韩玉辰为刑事司司长,此外监狱司司长王巽伯、总务司司长李稼生、参事宁柏青等都是杰出的法律人才。
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受国内外局势影响,决定结束训政,成立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开始实施宪政,由孙科任委员长,吴经熊和张知本任副委员长,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即"五五宪草",经立法院三次三读通过。在草案当中,为反对军人干预政治,写有"现役军人不能当选总统"一条,何应钦、白崇禧反对称:"这样规定,就会使中国恢复到好儿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局面。"但张知本不认为这个条款是针对某个人,并解释道:"不能割裂开单看一条,要就整个条文看。另外,不是有一条规定:人人有服兵役的义务吗?"虽然*终条文还是被删掉了,且张知本不满辞职,但这种努力令人敬佩。
张知本敢于直言,曾批评蒋介石"治理国家,是外行。如果是内行,一把钥匙,很容易就把门打开了。因为是外行,左一斧头,右一斧头,费了很大的气力,而门仍未打开",汪精卫"聪明有余,稳重不足",李宗仁"政治修养不够",程潜"颇讲权谋数术",陈立夫"常有不当之举措",阎锡山"空喊口号",张治中"搞蒋介石个人崇拜"。
1948年,张知本应李宗仁代总统之邀任民国司法行政部长,李宗仁赞赏张知本的工作:"张知本到职后,励精图治,常微服出巡,探听民隐,侦察县吏。"张知本对于法治事业的贡献,不仅在于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上,更体现于建设法治的实践当中。他曾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三时期都不能离开法治精神。离开法律,不能谈政治。法律不是政治的工具,而是政治的灵魂。
蒋正阳
2017年秋于波士顿
点校说明
本书《张知本法学文集》是朝阳大学学者张知本的著作。原作出版于民国。本着忠实于原著的要求,尽量少改动。必要的改动说明如下:
1.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略微调整编排格式。
标题的顺序是:编、章、节。
要点的顺序是:*、一、甲、(一)/(甲)、(A)、1、(1)、(a)。
2.原文中出现人名和术语,改为目前通用的译法,并在脚注中保留原文以作参考。如"沙比尼"改为"萨维尼","卡查母"改为"边沁","伯昆"改为"培根","斯托伊苦"改为"斯多葛","罗甸语"改为"拉丁语"等。
3.原文中出现的"发见"同"发现","稍々"同"稍稍","豫见"同"预见","中裁"同"仲裁","途穹"同"途穷"。
4.原著为竖排格式,故而其板式上所称的"左""右",改称横排本的"上""下"。
5.篇目选取上以民国出版后尚未重新出版者为主,内容选择上以与法律密切相关者为要,包括《法学通论》《社会法律学》《中华民国宪法僭拟》《法治国律师之地位》《国民政府成立后立法之总检讨》《五权宪法中的司法建设问题》。
6.时移事迁,本书作者在民国时期发表的文章不一定符合当下我们所认可的学术观点,为了研究参考,我们予以保留,敬请读者明鉴。
蒋正阳
2017年8月20日
作者: 冯玉军著
简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论证了法经济学范式。通过对“法—经济”互动共 生关系学说史的研究,阐述了法经济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创新及其 意义,总结了法经济学范式的一系列基本假设、范畴、定理、价值、方法 ,透彻地分析了法律成本效益论、法律市场论、法律供求论和法律均衡论 等基础理论。本书坚持法经济学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既深入探究法经 济学范式的本体内涵、结构关系,又将法经济学相关原理应用到各个部门 法和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治环节之中,并展开了深入的实证研究 和分析,提出了卓有价值和启发的改革建言。 本书适合法律与经济管理实务人员、高等院校法律类、经济类和管理 类的研究生、本科生阅读。
Find the strength of the rule of law:appreciation for legal maxim of Chinese classic
作者: 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寻找法治的力量:中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主要内容简介: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
Russian national security regime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2007
简介:当今世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社会结构复杂化的提高以及信息化速度的加快,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如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巨大挑战。各种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使如何维持一种国家与社会的稳和状态、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核心任务。要完成如此艰巨的国家安全管理任务,就必须建立专业过硬、反应迅速、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处于全球化时代、经历急剧社会转型的俄罗斯来说,国家安全更是一个关乎民族生死存亡、国家重新振兴还是彻底衰落的重大问题。十多年来,俄罗斯在苏联的废墟上建立起了一套新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尽管它并不尽善尽美,但还是使俄罗斯这艘巨轮经受住了社会全面转型的巨浪的考验,并驶入了重新崛起的航线。本书以俄罗斯社会转型为背景,全面分析了俄罗斯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决策指挥机制、执行机制与智力保障机制,并结合实际安全考察了俄罗斯国家安全保障的战略性决策模式、事务性决策模式与危机决策模式的实际运作。也许,俄罗斯在转型过程中应对各种危机的经验值得世人汲取,它所付出的代价也值得人们反思!
作者: 冯玉军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 《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正是基于该问题所做的一种有益的尝试。它的推出旨在引领法学本科教学的发展与创新,探索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 《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具有以下特色: 1.“双师型”作者。我们认为要出版一本既符合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机融合的好教材,教材的编写者至关重要。该套教材均由作者独著而成,编写者都是司法考试辅导业内赫赫有名的专家,他们有着丰富的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同时均来自知名政法院校的一线教学岗位,有着丰富的本科教学经验。 2.与司法考试相结合。本套教材在体系设计和知识点的安排上,注重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融合。在体例设计上,每章开篇设有考试要点,文内穿插了相关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并注重补充相关教学案例,以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 3.简明清晰。该套教材体例简洁,语言清晰,注重阐述基本概念、理论与制度,不作过多的理论分析和观点评述,便于学生理解掌握。
作者: 冯玉军著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简介:《法律的印迹》一书是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在中央电视台第十二频道“法律大讲堂”栏目和安徽电视台“新安大讲堂”栏目所录制的节目故事脚本改编而成的,内容丰富详实,可读性强,受众面广,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律普及读本。 《法律的印迹》一书是以学者和讲述人的身份,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中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事件、人物进行绍介与描述,并结合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各种问题进行评析,同时也有趣地讲述了历史上发生过的或者戏剧当中耳熟能详的法律故事,深入浅出,融趣味性、知识性和思想性于一体,是一本人人能读懂,能理解,能记住的法律书籍。 《法律的印迹》一书告诉我们法律的历史充满了故事,但不是所有的故事都美丽如童话;法律的故事当中也有许多邪恶,这邪恶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中仍时常游荡。但我们庆幸的是,“法律上的污点都是人类自己用手涂上去的,这些手也可以将那些污点抹去”。《法律的印迹》可以更好地告诉我们我们未来的美好生活,需要法律灵魂的护佑;中国未来的社会价值,需要法律精神的充填。金牌法律畅销书,法律大讲堂(文史版)栏目主讲人、人大法学院教授冯玉军力推新作,在学者的角度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
作者: 孙国华,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简介: 全书坚持依法治国的战略构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提观挈领,简明扼要地介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金融专业法律知识,对全面提高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增强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相关金融主体依法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本系列教材的编撰力求始终体现如下三个特点: 专业性:在这套体系完整、协调一致的丛书中,对银行及银行监管、证券及证券业监管、保险及保险监管的金融法律基础知识分别予以阐述,在强化相关金融法律知识的专业性的同时,注意实现本书指导实际工作的作用。 时效性:概括和收集了2002年以来新公布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并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通行的金融条约、规则、惯例等进行了详细阐述,体现金融法律业务的时效性和变动性。 实用性:突出金融法律业务的实际需要,强高理论、制度和实践相结合,以及市场经济法律和金融法律相结合。在每章中均设置了“知识定位”、“主要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等栏目,帮助大家掌握法律的基本要求,从总体上把握的知识点和理论。在“案例解析”和“参考文献”栏目中,增加编写金融工作中的典型法律问题与案例,寓教于案,既有效地拓宽和读者的知识视野,又有助于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积累法务实践经验。使之更加合乎金融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和应用法律的根本需要。
作者: (俄罗斯)А. П. 齐甘科夫,(俄罗斯)П. А. 齐甘科夫主编;冯玉军,徐向梅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 《世界政治与国际关系译丛.学术名著系列—当代俄罗斯国际关系学》俄文版的目的在于审视俄罗斯国际关系学的发展现状,评估其在世界国际关系学中的地位,并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基于在世界国际关系学中形成的对国际关系理论结论的一般性分析,基于当前在俄罗斯最为普遍的国际关系研究方向,主编者设计了《世界政治与国际关系译丛.学术名著系列—当代俄罗斯国际关系学》的篇章结构并邀请俄罗斯的一些著名国际问题专家就俄罗斯现实主义的特点、国际关系分析中马克思主义方法的现状、安全问题研究、国际谈判、民族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世界政治与国际关系译丛.学术名著系列—当代俄罗斯国际关系学》中译本向我们全面展示了当代俄罗斯国际关系研究的趋势和问题,对中国国际关系学术研究的发展而言,可以起借鉴与参照作用。
作者: 冯玉军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8年03月
简介:
《新编法经济学:原理·图解·案例》由国内一流的中青年法经济学者通力合作完成,包括学科基础和部门分析两部分,共十三章。编写宗旨是立足学术前沿,打通中西知识资源,借助于"强强联合"的优势,既原汁原味深入阐释法经济学前沿理论,又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将其应用到各个部门法领域,以更大限度地实现法经济学"中国化"。
本书各章撰写面对高校学生及社会人士,设计了内容提示、关键术语、问题与思考、阅读文献等模块,便于读者在深入探究法经济学本体内涵、结构功能的基础上,还能进一步针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中的实际问题,寻求交叉理论答案,从而有利于新世纪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具有突出的应用性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作者: 杨闯, 高飞, 冯玉军著
简介: 历史是不能忘记的。历史是一面镜子。历史给人以启迪。历史发人深思。历史能使人振奋。《百年中外关系系列丛书》是一套研究中国与世界主要大国和周边国家双边关系的大型学术专著,其内容的时间跨度涉及19、20、21三个世纪,囊括了清政府中后期、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历史时代的100多年历史,充分展示了各个时期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外交政策及当时的国际形势,记录了旧中国的屈辱外交,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展示了中国边界的历史演变,中国在冷战时期的历史事变与经历,反映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国际地位的提升,也忠实地记录了冷战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与有关各国双边关系的快速发展。 本丛书以忠实于历史事实为宗旨,准确评述了主要历史事件,反映了作者们的学术观点。该系列丛书是国际问题研究人员、从事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专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必备的参考书,也是关心国际问题和中国外交读者的良师益友。 几个世纪以来,中俄关系始终为国人、尤其为史学家所关注。100年来,中俄关系以其变幻复杂、跌宕起伏及其对世界的影响而更加引入注目。诸多学者辛勤耕耘,且成就斐然。中俄关系已经发展为一个成熟的研究领域。不过,此前的学者们没有跨世纪回顾20世纪百年中俄关系的客观机会,当代的学者也未必都能适时对此产生预感并及时地运作。本书作者以其独具的前瞻慧眼和预先筹谋,抓住了世纪的机遇,及时地推出了百年中俄关系的新作。本书把20世纪中俄关系分为四个时期,系统地回顾了一个世纪以来中俄两国的相互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脉络清晰,要点突出,资料丰富,是一本很 好的著述。
作者: 冯玉军著
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
简介: 对法制体系及法治化过程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法学家和所有改革者共同感兴趣的课题。本书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考察了我国法律的运作机制,对“法律试行”、“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现实法律问题,进行实证案例研究,提出降低法律成本、提高法律效益、推进法制改革和创新的可行性方案。 本书适合高等院校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法律机构及法律实务界人士阅读。
Law and economic reasoning:problem-solving for China
作者: 冯玉军著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简介:《法律与经济推理寻求中国问题的解决》主要内容:注重法经济学的实证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化”。长期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法律经济分析的认识严重滞后,为数不多的对法律成本收益的讨论也较为空泛肤浅,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评介性文章多于调研性文章。 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该站在新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制高点上,面向蓬勃发展的社会转型与改革潮流,在广泛收集、整合已有的国内外理论前沿成果的基础上,恰当选择理论研究视角,充分运用科学的、合理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寻求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范式与现代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的有机结合,探求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直面中国现实问题的、博采众家之长的法经济学研究之路,实现理论的综合与创新。
作者: 冯玉军主编;冯玉军[等]撰稿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简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经济学》系统介绍了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主要定理、价值取向和方法论,详细讨论了法律成本效益理论、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法律均衡理论等分析框架,集中阐述了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规制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的经济分析原理。对于全部人文社科专业学生特别是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更好地把握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具备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知识,培养面向合乎全球化时代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具有突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作者: 季志业,冯玉军著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1997
简介:为了更加贴近读者,本丛书提倡轻松灵活的写作方式。读者将会感受到,每本书的作者是以人情化的视角、亲切的笔触、生动的事例,来描述各国人民的风俗习性。仿佛是你的一位朋友,在游历异域之后,娓娓地,向你讲述他的所见所闻。由于每位作者都是某一国文化的研究专家,他们亦将以具有特色的文字,创造出具有浓厚的民族风味的语境。同时,他们的剖析与评述,亦不失深刻和犀利。
作者: 孙国华,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简介:本书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担纲主编,由来自高校和金融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博士们的精心写作,概括和收集了2002年以来新公布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并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通行的国际金融条约、规则、惯例等。主要适用于金融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干部职工法律培训工作,也可作为社会各界人士了解金融法律知识的普及教材。本书为系列教材,包括?兑行法律基础知识》、《证券法律基础知识》、《保险法律基础知识》三册? <
Canon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
作者: 冯玉军选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
简介:美国法律思想的最大特点是多种学术资源和解释进路纷然杂陈,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和学术综合的特色。它既研究法律内部的概念、关系、规范,又研究法律外部的属性、影响、效果;既有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主流法律哲学,又有对整体法律制度及其承载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进行批判和揭露的批判法律传统;既有书斋论道的应然性法学,又有深入法律运作实践的,带有鲜明实证和经验色彩的经济分析,社会分析和田野调查;既有沿袭了欧洲大陆传统的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传统的诸多流派,更结合美国本土社会与现实发展的实践,创造性建立起来的社会学法学,于是这三类反映和解释法律本质之事实、规范和价值的不同进路就在美国法的实践中被冶于一炉,相互激荡碰撞,产生法律知识拓展的崭新空间。 哈佛大学法学院大卫·肯尼迪教授常年开设一门《美国法律思想经典》课程,专门介绍20世纪以来美国法律思想史当中的经典名篇,从中梳理出法学理论发展的清晰脉络,深入浅出,深受哈佛学生的欢迎。毫无疑问,肯尼迪教授按照年代顺序所选的经典论文,每一篇都是根据多年统计的引证率最高的一些作品,在美国法学界影响广泛。这一点想必读者们也都慕名已久。本书的选编以此为基础。这次编选的原则是尽可能将其他从未翻译的经典文章(事实上这些篇目我们也大多久闻其名或在某些法律史教材中略有涉猎)介绍过来,庶几可以填补我国外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空白。
作者: 冯玉军
简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法律学的基本理论。本书作者兼具理论研究、教学与法律实务经验。全书体系合理,论述精当,简明清晰。在编写体例上,紧密结合司法考试,各章节设有知识结构图、司法考试考点和真题提示,并对真题作出详细解答。本书共包括4编: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发展、法与社会。具体分为14章内容,紧密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阐释了法的概念与本质、作用与价值、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制定、法的实施、中国社会主义法、法与经济文化社会及政治的关系。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了修改:1、增补了过去几年的全部司考法理真题及解析;2、补正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新提法,其中对*思想的阐述是到位的。
作者: 冯玉军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5年9月
简介: 《立法法》是规定国家立法制度、规范国家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枢纽。本书以2015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为基础,对其条文含义和适用要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具有突出的学术价值、鲜明的问题意识和独特的实操功能。 本书的特点在于,从法学专业视角出发,将新《立法法》分解为可从学术上概括分析的“专题”,着重从学理层面进行细致解读,并突出当前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与完善对策,强调对今后立法机关工作的指导性和适用性,结合相关的案例和事例对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希冀有助于读者全面、准确地把握新《立法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实施《立法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