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鹏飞法学文集
作者: 白鹏飞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8年01月
简介:
《白鹏飞法学文集》系白鹏飞作品之选集,收录其《法学通论》《宪法及宪政》《行政法大纲》三部著作。依据民国时期原著,点校者在尽量保存原文之前提下,对三部著作进行了点校、标注和必要的删修,以便于当下学者采撷先辈智慧,并进一步理解白鹏飞之法学成就及刚正品格。作为国内创始公法学之代表人物,白鹏飞既受日本法之影响极深,又能够着眼于其时中国之具体环境,在权利义务、政党政治以及行政行为等领域,提出了新颖而深刻的观点和新的理论;他在本书中对于直接民权、官吏和地方自治等的反思,也堪值得当下借鉴。
【目录】
法学通论
绪论
*章导言
第二章法学通论之意义
*编法
*章法之观念
*节法则
第二节法之定义
第二章法与其他规范的法则之关系
*节法与道德
第二节法与宗教
第三节法与礼仪
第三章法源
*节制定法
第二节非制定法
第四章法之分类
*节制定法与非制定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第二节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三节固有法与继受法
第四节普通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强行法与任意法
第六节实体法与手续法
第七节公法与私法
第五章法之效力
*节关于人之效力
第二节关于时之效力
第三节关于地之效力
第六章法之解释及适用
*节法律解释
第二节法之适用
第七章法之成立及消减
*节法之成立
第二节法之消减
第二编法之系统
*章主要的公法系统
*节宪法
第二节行政法
第三节刑法
第四节国际公法
第五节诉讼法
第二章主要的私法系统
*节民法
第二节商法
第三节国际私法
第三编法律上之权利及义务
*章权利之观念
*节权利与法律之关系
第二节权利之意义
第二章义务之观念
*节义务之意义
第二节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第三节义务之分类
第三章权利义务之主体客体及目的
*节权利之主体
第二节权利之客体
第三节权利之目的
第四章权利之分类
*节公权之分类
第二节私权之分类
第五章权利义务之得丧变更
*节得丧变更之原因
第二节得丧变更之形态
第四编法学
*章法学之定义
第二章法学之分类
第三章法学之研究方法及其派别
第四章与法学有关之学科
宪法及宪政
*篇绪论
*章近代宪政之特征
*节民治政治
第二节法治政治
第三节责任政治
第二篇本论
*章国家
*节国家之名称及起源
第二节国家构成之要素
第三节国家之目的
第四节国家之国际的结合
第二章宪法
*节宪法之意义
第二节宪法之特性
第三节宪法之种类
第四节宪法之修改
第三章立法机关
*节概况
第二节立法机关(议会)史略
第三节立法机关之性质
第四节立法机关之构成
第五节立法机关之作用
第四章行政机关
*节概论
第二节行政机关之意义
第三节行政机关之构成
第四节行政机关之作用
第五章司法机关
*节司法之观念
第二节司法机关之性质
第三节司法权之作用
第四节行政裁判
第五节陪审制度
第六章国民之权利与义务
*节概说
第二节国民之资格
第三节国民之地位
第四节国民之权利
第五节国民之义务
第七章选举
*节选举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二节选举资格及被选举资格
第三节选举方法
第四节选举种类
第五节选举程序及选举争讼
第六节选举取缔及其立法
第三篇余论
*章政党
*节概说
第二节政党成立之要件
第三节政党与徒党之区别
第四节政党之作用
第五节政党之流弊
第二章地方自治
*节地方自治之意义
第二节立宪政治与地方政治
第三章议会制度之救济策——直接民权
*节议会制度之缺点及其救济策
第二节直接民权之意义及利弊
第三节各国行使直接民权之现况
第四节*后之赘言行政法大纲
自序
*章行政法之基础观念及基础规律
*节行政之观念
第二节行政权
第三节行政法
第四节公法关系
第五节行政行为
第六节行政行为之无效
第七节行政行为无效之原因
第八节行政行为之取消
第九节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第十节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
第二章行政组织
*节行政组织概说
第二节现行官制之大略
第三节官吏
第四节公共团体总论
第五节现行地方自治制度
第三章行政上之争讼
*节概论
第二节诉愿
第三节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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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和法学文库:点校出版、学术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高度重视,2013年3月获评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度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经费60万元,由朝阳校友会、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发起并组织完成。本项目致力于点校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和建设“朝阳大学法学数据库”,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特别是中青年读者见面,希望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同时表达对先贤业绩的缅怀与纪念,实现“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本系列丛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朝阳大学校友会名誉会长、香港著名实业家、教育家、慈善家吕振万先生及其儿子吕荣义先生创立的“吕氏基金有限公司”资助出版。在此,谨向他们致以由衷的感谢!
香港“吕氏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非营利慈善机构,宗旨为“扶贫济困、弘扬善举、奉献爱心、回馈社会”。遵照创办人之理念: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作为企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部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持续的投入,为推动民生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十几年来,吕氏基金在赈灾、扶老、助幼、济困、助学、助医及支持中华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不遗余力,参与奉献,其善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嘉勉和肯定。
吕振万先生历年来捐资港币1.6亿多元,用于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先后建造各类学校教学楼170余所,如华侨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教学楼、南星中学一系列科教楼,并协助美化、绿化诸校园环境。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侨大学、泉州培元中学等多所学校设立奖教、奖学及助学金;资助出版《朝阳校友通讯》、《朝阳法律评论》,设立厦门大学吕振万书籍出版基金;多次赞助福建省为贫困中、小学校“捐书助学献爱心”活动;捐资扩建福建南安海都医院,援助建设厦门中山医院多功能医疗大楼等。在吕先生故乡,建设了南安水头体育馆、泉州游泳馆以及公园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种种善举,惠泽乡梓,造福社会。在香港地区,吕氏基金全力支持香港中乐团一系列活动,积极资助保良局助养计划、捐建播道会“儿童之家”新大楼及捐建广荫老人院基金与节日礼物,支持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会助建内地六所“希望工程”小学,并多年资助香港福建中学贫困学生“启动工程”。
吕氏基金资助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是认为朝阳大学先贤不仅留下了学术价值极高、具有创造性意义的著述,而且留下了“法治救国”“宪政兴国”的崇高理念,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可使珍贵学术遗产得到广泛传播,法治精神能够薪火相承,意义深远。
慈善事业是阳光的事业,欣欣向荣,万古长青。吕氏基金是慈善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将继续践行“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一如既往地履行安老助孤、扶贫济困和襄文助教的社会责任,努力促使大爱的阳光洒满天下,造福民众。
我们衷心祝愿吕氏基金声誉日隆、香浸人间。
不仅为了纪念
吕振万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办教,集资创办了以教学和研究法学等为重心的私立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力图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筚路蓝缕,艰难玉成,经仁人志士数十年努力,终于造就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在朝阳大学开办百年之际,由朝阳校友发起并主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再现朝阳学术辉煌
朝阳大学自创建之日起便注重延聘学有专长、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任教,也十分注重编辑出版师生的著述,因此留下了大量教学科研成果。不仅朝阳大学的《法律评论》历经世纪风雨从未间断,至今仍在出版,成为奇观,朝阳大学的讲义也曾成为了中国法科学生争相索取之物,一时洛阳纸贵,大致统计,曾经在朝阳大学任教的学者留下了数百著作与千篇文章,其中大量的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著述。但由于这些著述出版较早,印数较少,再加之历经十年兵战内乱,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朝阳大学被迫中断其近四十年办学历程后,由于意识形态差异而因人废言,大量曾担任司法机关职务与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朝阳大学学者的著述无法再与读者见面,而只能保存于国家图书馆等极少数图书馆中,不仅一般读者很难一见,就是专门研究者也难以一睹真容,几近湮没。利用纪念朝阳大学开办百年的契机,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也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
(二)促进当代法学研究
朝阳大学是中国较早的法科大学,而且在变化莫测的混乱时世中勉力支持,为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而长期坚持私立办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品位和特色,与具有西方教会办学背景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南北鼎立之势,成就了中国法学教育史蔚为大观的“北朝阳南东吴”现象。朝阳的法学研究秉承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研析、重视司法实践的传统,形成了与东吴大学秉承的英美法系不同的学术研究风格。不同的学术流派与风格互相砥砺切磋、相互融汇吸收,是法系进步的不二法门,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迅速整理点教、编辑出版封存数十年的朝阳先贤的著述,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和读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与读者见面,有利于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中国法学教育。
(三)继续先贤未竟事业
朝阳大学以法学为主,其经济、政治等科亦名师众多,办学颇有成就,甚至国文、外文等公共通识类课程也尽其所能延聘名师,教师著述丰富,且多系开创性研究。在其存续的数十年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众多的学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研究领域又多有建树。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发展,当年朝阳大学的学生也将因为其成就而被后人尊为先贤。随着“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推进,将来还会把他们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和朝阳先贤的著述收录其中。这样就会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更多地汇集朝阳大学的师长、学生以及他们的子弟以及研究与关注者,增强朝阳凝聚力,传承朝阳精神。
21世纪已过去十余年,朝阳大学诞生亦已百年,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回到闭锁、专制的时代已不可能,是原地踏步、逡巡不前,还是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建设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社会?每到紧要关头,人们总是回望过去,从历史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不仅是对先贤业绩的一种缅怀与纪念,更重要的是研究先贤们在已经过去的历史转折时期的所思、所想、所为,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与力量,践行“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是为序。
吕振万
2013年11月
总例
一、本套丛书是以个人文集形式,有选择地整理曾在朝阳大学任教老师的经典著作,内容以法学为主,但不仅限于法学。每位学者的著述也以某一主题的法学著述为主,相应命名为《某某X学文集》或者直接命名为《某某法学文集》,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为适应现今作者的阅读习惯,作适当技术性加工和形式方面的调整。
二、文集所选著述的版本,主要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所藏各版本中择优选择,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无藏或所藏版本有装订缺漏及页码残缺等情况时,则递选京、沪、汉等地重要图书馆收藏的版本加以弥补。每部文集的编辑尽可能地收集该著者的全部著述与出版情况,比较分析后选定文集主题并附加编校说明或点校者前言。著述包括作者的著作、译作、论文、讲义、序文等法学相关著述。
三、原书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原文中用来补充说明的小字,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并加中括号区别。作为谦称的“不佞”等词的小字,仅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
四、原书繁体字、异体字,一律改为简体字、正体字,参照《新华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愿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原著中表避讳、恭敬等的字体缩小及空格、空行等均按当今阅读编排习惯进行处理。原文中的双行小字夹注一律改为文中括号加注。
五、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代之以现在规范通行之标点符号。原著中缺漏或无法辨识之字,则以“□”标记之。原著行文中所用中文数字,一般不改为阿拉伯数字。但为编排方便,图表中的中文数字及数量单位加以适当变更。
六、原书无段落划分者,点校、勘校时作适当之段落划分。原著确有重复、遗漏等错误者,则据前后行文等加以相应改正;原著中的段落接排与个别过长段落,亦以不影响原著内容表达为原则略加修改;若干原著中的置于页眉等处的段落标题与标号、页码等,重新编排时亦加以适当处理。以上变动,均于首次处理时标注,在页下加以说明。
七、原书所用专有名称、专门术语今日有更通用统一提法者,酌加改动并注明。个别特别重要的著译,酌于书后附上新编之名词索引。原书所用国内外地名、人名等,如与当今通说不同以及随着时间推移有变化,则改今说,但首次出现时,以页下注方式注明。部分指向不明、原著又未提供英文的人名、地名、国名等专有名词,则保留之,供读者查证。
八、为保留原书原貌,对原书所引用之事实、数字、书目、名称及其他材料确有错误者,在原文中不作改动,可加注说明。为便于读者理解,编纂者可能会对原著所涉及的若干重要人物、事件等,以页下注方式加以注释。所有原著注释均保留,并标明“原著注”。所有编者注,亦加以说明,以与原著注释相区别。
九、本丛书所选编之著述,均依相应出版规范与编辑惯例处理。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委会
冯玉军谨识
2014年 6月
点校说明
本书《白鹏飞法学文集》系白鹏飞先生三部作品之合集,一曰《法学通论》,一曰《宪法及宪政》,一曰《行政法大纲》。为忠实于原著计,删减并无,改动亦少,唯增添必要之说明,以便利读者阅读为盼。现酌说明如下:
曰:原著层次序号甚多,大抵而言,自大而小有篇、章、节、款之分。中有言其要者,则云(一二三)、(ABC)、(123)等之列明方式,其间并无一定之规。如确系前后序号讹误,或次一级别序号大于前序者,则已迳行调整,未及标明。另有若干章节名称与后文仅有一二空缺以为隔断,则在其处另酌加标题,此些微改动,亦未列明也。
曰:白鹏飞先生学深九渊,于西洋文字,亦有极高造诣。书中英文、德文、拉丁文、法文等足具,信手拈来。区区点校者未免学识有限,不能全然识记,如确系讹误,则迳行更正,未于书中列明,然诚恐学识之不逮,如有一二讹误未及察觉,切望读者指点。
曰:原书系竖排,故格式上所称"如左""如右",实系"如上""如下"云耳。原文之标点,则只限句号,点校者不揣才疏学浅,冒昧增添一并标点,如语句过短或过长,截弯取直更改长短之类,亦有一二。
曰:译文者,虽其词语之本系西洋文字,然一时一地之翻译,固体现一时一地之风貌也。如英国尝被译为"英狤猁",既有翻译之力,又见创作之工也。故原文之译法,除确无实义或迥异当下者迳行修改外,余并保留。另如民国纪年等,亦复如是也。
本书之点校,极费心力,后学虽然殚精竭虑,不足之处亦属在所难免,切望读者海涵,并诚请指点(shichen.ruc@foxmail.com)。本书点校分工如下:
文字录入:朱靥紫、闫振宇、时晨
校对:时晨、徐思宇
统校:时晨
时晨
2017年9月18日
点校者序
一
白鹏飞(1889-1948),字经天,又号擎天,广西桂林人。幼时家贫,聪颖好学。九岁至桂平黄氏秀才家受学,并启蒙黄子。黄氏家境中落后,白鹏飞考入两广高等化工学堂,卒业后冒充广东籍学生,考取广东官费留学生。1911年东渡日本留学,1924年回国。白鹏飞的留学经历独特而又丰富,其间在东京帝国大学遍习兽医、统计、政治、经济、法律,获五个学位。回国后,受聘无锡国专教授,继而出任暨南大学校长。后受聘于朝阳大学、民国大学、法政大学、北京大学以及北平大学,讲授行政法学。1931年任北平大学法商学院院长,延聘进步教授,支持学生运动,被称为"红色教授"。1933年任教育部第二次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兼北平办事处主任。1936年发起组织华北民众救国联合会,被推为副主席。1938年任广西大学校长,后广西省主席黄旭初以将广西大学改国立广西大学为名,免去其校长职务。1940年任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委,坚持正义,铁面无私,严惩贪官,上谏蒋介石。1944年为军风纪第四巡察团上将衔副团长,军政兼管,辖区西南,后被誉为"铁面御史"。桂林沦陷期间避难于百色地区宁摆地摊,也不接受公款接济,1947年受邀讲学于台湾大学,1948年6月28日因病逝世于桂林。
二
于学术上,白鹏飞师承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其行政法论述与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论述无论在体系上还是观点表述上,均十分相似。白鹏飞坦承:"法学贵在发见,不贵在创设。世之所谓创设者,非妄即伪耳……倘是编能以抄胥之劳,为海内同治斯学者所谅,而助后进者以一苇之航,则区区之幸矣……是编出自吾师美浓部博士多年之指导……特志一言于此,以表谢意。"令人倍感唏嘘的是,白鹏飞的命运与美浓部达吉也有类似之处。美浓部达吉以宪政和公法的思想,掀起了东亚地区法律变革的一场巨浪,而白鹏飞也以其独特的行政法思想,影响了中国公法学的前进方向。
综观白鹏飞之论述,可见其受美浓部达吉影响很大, 明显有日本行政法学的色彩。 其主要贡献在于以下几点:
(1)行政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要素。论及行政裁量问题时,白鹏飞提出自由裁量、裁量权超过及裁量权之滥用等观念。他认为,自由裁量仍需受到法律上的两种限制,即裁量权界限之限制及裁量权内容上之限制。在内容上,白鹏飞将行政自由裁量区分为关于便宜问题之自由裁量和关于法律问题之自由裁量,指出便宜问题与人民权利义务无直接关系,只须考察何方适合于国家目的,便可据以决定。在他看来,此种自由裁量为公益上的适当裁量,即使裁量有误,不过是公益上的不适当行为,而非违法行为。针对法律问题之自由裁量,他指出不适用公益与否的标准,而以法规所要求为准。只有为国法所忍许,方可为之。如成文法规并无限定,而许行政权以自由裁量,此际行政机关亦仅可对于各个事件考察其何者为国法之所要求,进而决定裁量。倘若裁量错误,而命人民以不当负担之义务,限制不当限制之权利,即为裁量权之误用,其违法与裁量权之超过相同。
(2)行政法渊源与法系。对于行政法法源,白鹏飞将之分为制定法与非制定法两大部分,这与现今通说,并无太大不同。国家或公共团体依立法手续所制定之法是为制定法。需要注意的是,白鹏飞强调了行政机关对于制定法的实际意义。他指出,行政机关在宪法上虽无立法权,但其执行法律之际,实际上可以左右法律,或补充法律之所不足,或第存其文字,而变更其实质。行政与司法机关,虽非制定法之立法者。然作成非制定法,在事实上,固属可能。他将不由立法之程序而成的非制定法细分为惯习法和条理法, 惯习法可分民众的惯习法、行政先例法及判例法。在种类上,制定法分为宪法,宪法施行前之法令、宪法施行后之法令、国际条约以及公共团体之自治法规。明确将国际条约和公共团体的自治法规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丰富了行政法的法源内容,较之民国时期另一行政法学家钟庚言《行政法学总论》(1923年)的观点无疑有所进步。白鹏飞认为,行政法法系分为法法系、德法系、美法系等三系,精辟分析中国行政法的继受问题,吾国现行行政法,直接取范于日本,而日本之行政法,实以德意志为楷模。所以,中国行政法以法治主义为原则限制行政权,固无疑也。
(3)公法关系。对公法关系的深入研究,是行政法学的一大特色。他指出,行政法者研究在论述行政组织之外,更以论究行政权主体之国家或地方团体与所属人民间之法律关系为目的者也,强调探讨公法关系的重要性。白鹏飞还从权力关系和对等关系两个层面讨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之界限。对于公法关系的内容,他同样给出了独到的见解,将公法关系分为一般统治关系与特殊权力关系。一般统治关系者,指国家居于一般统治权主体之地方,对于人民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谓也。自人民一方面言之,对于国家亦得主张各种之权利,特别权力关系者,系对于一般统治关系之用法,由特别之法律原因,其当事者一方对于相对人(即对手方)于一定之范围内,有命令强制之权利,而相对人有服从其命令强制之义务之二主体间之法律关系之谓也。白鹏飞明确指出,特别权力关系是公法与私法之区别所在。
(4)行政行为。白鹏飞在其著中全面论述了行政行为,系统而深入论述行政行为是其行政法学的又一大特色和贡献。首先,他区分广义的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此书只讨论狭义之行政行为,即行政权之公法行为。行政行为者,以行于法规下之行政法权之公的意思表示或类于此种意思表示之精神作用为要素,而发生某种法律的效果之谓也。其次,论述立法行为、司法行为之关系,行政行为之种类,更为明确地指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下命行为、许可及免除行为、同意行为(认为)、设权行为、剥权行为、物权的行为、代理行为、确认行为、公证行为、通知行为、受理。*后,白氏从主观的要件之欠缺、实质的要件之欠缺、形式要件之欠缺、行政行为之无效、行政行为之取消、行政上之强制执行、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其中,白鹏飞对行政行为拘束力、确定力以及执行力的论述尤见功力,指出有确定力之行为之者,恰与行政裁判判决相同,一旦经其确定之后,即可适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则。一切国家之行为,其属于有确定力者,必须其内容虽违法,然仍不得变更。行政行为由贿赂、伪证、欺诈及其他犯罪行为而成者,当然得取消之。可以说,白鹏飞是国内较早全面论述行政确定力的行政法学家,其见解对当下行政法学研究仍具有借鉴意义。
三
一位学人,以其等身著作名于学界,已是令人崇敬,又以其向往民主、献身自由之精神而垂范于后世,更是令人钦佩。若将其身其学合而为一,面对一众社会急遽变化旋涡核心的法学家们的坎坷命运,就让人慨然、喟然以至于怅然了。在社会阴霾一片的情况下,他们仍然用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气概和精雕细琢的匠心来开创法学、经营法学,这样一份对于科学的尊重和对于自由的坚守,尤为值得当下学人深思与借鉴。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某种自由与某种秩序的冲突,成为了法律学界一种挥之不去的矛盾,更多的问题变成了价值与价值的论争,更多的行为变成了对于某种时间表的锦上添花或雪中送炭。无论是回望历史亦或是展望未来,言语和文字的洪流中都遍布着舟楫难行的礁石与可以亡羊的歧路。虽然,当下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百余年前不可相比,但时代对于有抱负、有坚守的法律人之呼唤,从未停止。
点校数卷,前后耗时近一年,笔者虽然力有不逮,但诚心一如豆火青灯,愿尽绵薄之力,为重塑朝阳大学之雄健学风,为重现前辈学人之慷慨品格,添砖加瓦。
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值此中国人民大学建校八十年之际,余当并与后辈学人同路砥砺而行,国民表率,社会栋梁,永志不忘。
时晨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