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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ction of English proverbs
光盘作者: 陈明华编著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2007
简介: 《英文谚语精选》收集了1600则英文谚语,分为17类,包括:(1)行为与态度;(2)友情;(3)男人与女人;(4)真善美;(5)学习与经验;(6)时间;(7)健康;(8)命运与生死;(9)贫与富;(10)政治;(11)家庭与教育;(12)机会与成败;(13)能力与天赋;(14)名誉与地位;(15)交往应对;(16)众生百相;(17)事物本质。每一类所包含的谚语按字母顺序排列以利查阅。每一则谚语除了有字面上的"句意"外,如果有所比喻则会加附"喻意",在喻意中尽量引用中文相对等的格言,以呈现谚语比较的效果。另外,如果语法上有较难懂的地方,则再加上"注释",使读者更明了该谚语的语言结构。
作者: 王振华著
出版社: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太极拳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奇葩,它以易为理,结合中医的经络学说,集导引、吐纳、武术于一体,脱而化之,推演阴阳开合之道。而陈式太极长拳则是太极文化的另一灿烂内容。 陈氏氏族以太极拳名誉天下,不胫而走,传于四海内外。太极拳博大精深之貌逐渐为人所识。而“长拳”套路则为陈氏嫡传传人所专精,各代传人以太极拳之规律不断地对它进行一步的加工整理,既保其原貌,又与太极同体,一招一势都凝聚着陈氏先贤的智慧和心血。后人不仅能在演练此拳的过程中体现古代的武术原貌,又能体味中华文化的妙趣,实是陈氏累代之功。
作者: 王振华著
出版社: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 太极拳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奇葩,它以易为理,结合中医的经络学说,集导引、吐纳、武术于一体,脱而化之,推演阴阳开合之道。而陈式太极长拳则是太极文化的另一灿烂内容。 初,中华武术绚丽多支,南拳北腿各呈芬芳。陈氏先人遂集天下各派拳法,博采众长,择其精要,各取一二汇为“长拳”套路。是拳,一百单八势,势势不重。陈氏氏族以此强身体,卫乡里,报国家。后,陈氏先哲集儒、道之大成,遂开太极之先。终成阴阳开合,曲尽缠丝之妙。 陈氏氏族以太极拳名誉天下,不胫而走,传于四海内外。太极拳博大精深之貌逐渐为人所识。而“长拳”套路则为陈氏嫡传传人所专精,各代传人以太极拳之规律不断地对它进行进一步的加工整理,既保其原貌,又与太极同体,一招一势都凝聚着陈氏先贤的智慧和心血。后人不仅能在演练此拳的过程中体现古代的武术原貌,又能体味中华文化的妙趣,实是陈氏累代之功。
作者: 祝总骧著
出版社:中国城市出版社,2010
简介: ★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新闻联播》、《午间新闻》、《神奇中医》、《两岸万事通》、《夕阳红》等电视节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中国老年报》、《老年日报》、《老年生活报》、《当代健康报》、《健康时报》、《生活日报》等海内媒体; ★《国际时报》、《世界日报》、《国际日报》、《南洋商报》、《星洲日报》、《中国报》、《诗华日报》、《世界华人》《健康报》等海外报刊及媒体。 ●“312”经络锻炼法由祝总骧教授所创,他根据中医学经络理论和长期积累起来的中医实践及气功、武术等经验,提出并向社会推荐这一人人可行、行之有效、自我防病治病的经络锻炼方法。 ——2006年,《人民日报》受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批示,推广“312”经络锻炼法 ●祝总骧教授用现代科学方法介绍中国中医的人体经络方法,获得很大成功。这不仅是临床医学,也是生物物理学的重要进步。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 ●312经络锻炼法”如果能普及,可以大大提高人的健康水平,可以大量节约医疗费,而且有中国特色、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格局就会形成。 ——前国家体育局局长、国际武联主席 伍绍祖 ●没有祝总骧和郝金凯二位教授的全心治疗,就没有我陈景润的今日。 ——著名数学家 陈景润 ●我属牛,看起来身体还不赖。人家问我健康长寿的秘诀,我说是能吃能睡,没心没肺,现在还得加上一条:就是我练“312”。 ——北京大学妇女儿童医院名誉院长 严仁英教授(89岁) ●(吕老)快90岁了,耳不聋、眼不花,每天还能看几个病人。吕老实践证明“312”可以防病、治病,使大家身体健康。“312”是好东西,大家努力学习,天天锻炼! ——前卫生部中医局局长、中医泰斗吕炳奎夫人 徐玉琴 ●我坚持经络必有其物质基础,现在果然得到了你们的证实,这是中国人的荣誉,人类的幸福。 ——中国科技史权威、英国剑桥大学前校长 李约瑟 ●您的贡献在于,在传统中医理论与现代西方医学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 ——美国圣约翰大学生物物理和生物学教授 理查德?康恩 祝总骧教授创编的“312经络锻炼法”是关乎全人类百岁健康的伟大事业,他一生为了●这个伟大的事业,殚精竭虑、执着追求,其精神可以说是感天动地。 ——“312”欧洲代表团团长、匈牙利针灸协会主席 埃利博士 “炎黄312经络锻炼法”易学易懂,更能强身健体,深获我国人民热心学习,迅速深入民心,希望大家勤练,身强体壮,继续为国家做贡献! ●——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部长及马华副总会长 冯镇安博士 ●我经过锻炼证明,确实对疾病有一定的疗效。我相信,只要有耐心锻炼,肯定能达到有效治病,无病强身的效果 ——马来西亚砂拉古越市长 田承凯
作者: 郑玉琪 主编
简介: 大会邀请了在翻译领域学术造诣深厚的学者做了主旨发言。江苏省翻译协会名誉会长、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柏然教授首先做了题为“漫谈翻译学研究型教材的编写理念与实践”的报告,阐述了研究型教材的编写原则和目的。南京翻译家协会会长、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院长程爱民教授介绍了“中国文学在美国的翻译与传播”,总结了近百年中国文学海外传播的经验与教训。扬州大学翻译学科学术带头人周领顺教授分享了他在“译者角色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大会在江苏省翻译协会会长、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许钧教授的精彩总结陈词中圆满闭幕。会议达到了翻译界同行学术交流、信息共享、锻炼新人、增进友谊的预期目的。 本届年会共收到100余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为了让更多的翻译爱好者和翻译专业学生分享年会的成果,江苏省翻译协会精心挑选了其中的26篇汇编成集。论文集共分四个部分:翻译教学、翻译理论、翻译实践和翻译文化。
英文共同题名: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yearbook
光盘出版社:新华出版社,2008
简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鉴(2007)(精)》共分5个部分,对2006年间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各个活动事项作了具体的回顾,包括在中国文联七届六次全委会上的讲话、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纲领性文献、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中国文联第八届主席团关于推举名誉主席和聘请荣誉委员的决定等。该书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 于丹著
简介: 幸福在今天似乎变成比成功更奢侈的一件事,很多成功者费尽心机拥有了财富、名誉、权势,却蓦然发现自己恰恰丢掉了幸福。缺少意趣与闲情的生活方式,往往会让我们在忙碌中失去自己的心灵。我们今天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呢?于丹教授将带领我们体验古代名士的生活情趣,作个闲人,对一张琴、一壶酒、一杯茶,于闲适间找回生命本真,找回幸福的感觉。悠闲的情趣与生活方式并非要让我们闲置大把的时光,放弃理想和责任,而恰恰是要让我们在建立价值的同时不要丢失自己。 无论生命的道路上多么忙碌,不妨忙里抽闲让自己停一停、静静心,回头看看最初的起点,向前望望最终的归宿,然后带着一个从容的自己,走上漫漫的人生道路。
英文共同题名:Almanac of the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光盘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简介: 一、《中国上市公司年鉴》由中国证监会组织编撰,是一部全面反映中国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和改革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的专业性、权威性、综合性年鉴。《中国上市公司年鉴》从2007年起,每年一卷,以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工作者、研究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有关中介机构等共享和沟通上市公司信息资源的平台。 二、《中国上市公司年鉴(2010)》全方位、多角度、跨地区、跨行业地汇集了上市公司2009年度的基本状况,尤其是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上市?司经营状况及相关数据进行了详尽的采集和深度的分析,使读者可以全面、细致、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三、《中国上市公司年鉴(2010)》共设有11个篇目,各篇目下按具体内容分为章、节、目、段多个层次。篇目内容依次为:图片资料、重要文献篇、综合发展篇、上市公司行业篇、上市公司地区篇、上市公司治理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篇、资本市场2。周年纪念特辑、法律法规篇、统计篇及大事记。为方便读者,本年鉴配有CD—ROM电子出版物,另外,因篇幅所限,法律法规篇的全部内容和统计篇的部分内容只进入了电子出版物。 四、《中国上市公司年鉴(2010)》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表组织编辑,会内各相关部门、各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部分证券分司、《中国证券报》等单位及部分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编写,各种资料和数据权威、可靠,均经各撰稿单位审阅。 五、《中国上市公司年鉴(2010)》由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同志任编委会名誉主任,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同志任编委会主任,上市部主任、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担任编委会副主任,各证监局负责人任编委会成员。 . 六、《中国上市公司年鉴(2010)》“上市公司行业篇”中的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大部分由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 七、《中国上市公司年鉴(2010)》中的资料、数据,除特别说明外,一般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曰。 八、《中国上市公司年鉴(2010)》的编纂王作,得到了各撰稿单位及撰稿人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本年鉴的不足之处,诚请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以使《中国上市公司年鉴》曰臻完善
作者: 吴军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2018年03月
简介:
《见识》是根据吴军老师在“得到”App专栏的订阅用户*为关心的内容,将之重新补充、调整后的作品,作品增补、调整篇幅超过60%。
吴军老师认为,与其他外部资源或者个人因素相比,个人的成就首先取决于“见识”。因此在书中,他将自己的经历,以及身边那些时代先行者的经验,以鲜明睿智的方式阐述出来,为你提供一个与众不同的、值得深度思考的看待世界、看待问题的视角。
【目录】
序言 “命”和“运”决定人的一生
*章 幸福是目的,成功是手段
当一个人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正向影响力后,他不仅可以获得物质(比如金钱)和精神(比如名誉)的财富,而且会有一种由衷的幸福感。
人生是一条河
这个世界没有欠你什么
人生*重要的投资
先让父母成熟起来
向死而生
第二章 人生需要做减法
人的天性是喜欢增加而不喜欢减少,喜欢获得而不喜欢舍弃,但是,很多时候减少和舍弃会让我们过得更好。由于这种做法有时违背人的天性,因此很多人做不到,当然,这样也就给了那些能做到的人更多的机会。
不做选择的幸福
做人与作诗:我们需要林黛玉
西瓜与芝麻
生也有涯,知也无涯
我们一定比18世纪的人过得好吗?
第三章 谈谈见识
很多时候,成败与否取决于见识的高低,而不是自己简单的努力。今天,由于交通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我们增加见识要比过去容易得多。但在我们心中,有时依然有一道围墙,阻碍了我们的见识。
我们和天才相差有多远?
起跑线和玻璃心
论运气
比贫穷更可怕的是什么?
对话庄子:谈谈见识
阅读的意义
第四章 大家智慧
历史上传颂至今的名人大家,在不经意间将人生的感悟告诉我,也不知不觉地影响了我。后来,我有机会遇到世界上很多优秀的人,他们的思维方式同样影响了我。
莎士比亚的智慧:论朋友
拉里•佩奇的经营管理智慧
巴菲特午餐:人生的智慧
司马迁的智慧:东方*早的经济学综合论文《货殖列传》
销售大师的智慧
第五章 拒绝伪工作者
效率高低不取决于开始了多少工作,而在于完成了多少。很多我们看上去非做不可的事情,其实想通了并没有那么重要,因为它们是伪工作。所以,无论是在职场上还是在生活中,提高效率都需要从拒绝伪工作开始。
不做伪工作者
努力10000小时真能帮你成功吗?
三板斧破四困境
OKR:谷歌的目标管理法
做好*后的1%
第六章 职场的误区与破法
人的*份工作很重要,它的性质和成败决定了你此后职业发展的方向和事业起点。对*份工作,年轻人常常陷入一些误区,尤其是过于看重薪酬而影响了对工作的价值判断。
年轻人*份工作不要太在乎工资
五级工程师和职业发展
职场上的四个误区和四个破法
职业员工和管理者要注意的两件事
职业中的帝道、王道与霸道
职场完美进阶:常识、科技和艺术
第七章 商业的本质
世界上每过一段时间,就会诞生出一些新的商业概念,*后大家发现炒完概念后剩不下什么东西。其实,不论概念如何炒,商业的本质上千年都没有什么改变。
商业的本质是让人多花钱而不是省钱
经营和管理的秘诀:不给选择
“第三眼美女新产品”在市场上成功的三个阶段
第八章 理性的投资观
事业成功,挣到了钱,却不会花、不会理财,可能*后白忙活一场;没有挣到钱,空有一腔理想抱负,可能也不过是幻想。因此,金钱观不仅会对人的事业产生影响,也会决定人的幸福。
金钱观
风险意识
*堂投资课
投资中的误区
围绕投资目的进行资产配置
第九章 好好说话
语言能力是我们的祖先现代智人区别于其他人类*明显的特征之一。人类文明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信技术和手段不断进步的过程。通过讲话交流想法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能否成功。
讲话做事都要达到目的
谈谈讲理的方法
我们靠什么说服人
如何做好演讲
后记 从《硅谷来信》到《见识》
【免费在线读】
金钱观
鲁迅先生讲,人“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然后他又具体解释道:“我之所谓生存,并不是苟活;所谓温饱,并不是奢侈;所谓发展,也不是放纵。”鲁迅是一个很实在的人,他绝不假装清高,该享受的物质生活还是享受的。鲁迅的收入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而言是相当高的。他当时在教育部任职,每月的薪水是300块大洋,那时北京市民的*生活费是每月两三块大洋。*曾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当过管理员,每月薪水8块大洋。在民国初年,贝聿铭的叔祖贝润生先生买下了苏州狮子林,那么大一个园林,价格才9000两银子,大约12000块大洋,相当于鲁迅三年多的工资。当然,贝润生先生后来又投资对狮子林进行改建,才形成今天大家看到的狮子林。不过这至少说明鲁迅先生当时的薪水极高。除了“干薪”之外,鲁迅的稿费和讲课费也不少。顺带说一句,鲁迅在北京大学兼职讲课,并不算正式的教职人员,这种外聘人员当时的头衔是讲师,并非鲁迅达不到教授的要求而给了讲师头衔。
鲁迅还有一个特点,他一方面拿国民政府的钱,一方面还骂国民政府。鲁迅自己讲,饭碗可以跟理想分开。我们今天很多年轻人动不动就说为了理想,把工作辞了,然后在外面混一圈什么都没有做出来,再跑回去啃老。我甚至见过一个男生去“啃”收入低微的女朋友,真不知道该怎么评论他。2016年,我把很多想创业的人都劝回去上班了,因为我觉得他们还没有准备好,不仅在精神上,而且在物质上。
挪威著名剧作家易卜生写过一部名剧《玩偶之家》,里面的女主人公娜拉一直活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下,跟丈夫的关系非常不平等,*终她觉醒了,终于离家出走开始了新的人生。几乎所有人在读完这部戏剧后都会赞扬娜拉追求自由平等的反叛精神,女权运动者对她更是赞叹不已。可是鲁迅的看法却不同,他写下了《娜拉走后怎样》一文。鲁迅写道:
可是走了以后,有时却也免不掉堕落或回来。否则,就得问:她除了觉醒的心以外,还带了什么去?倘只有一条像诸君一样的紫红的绒绳的围巾,那可是无论宽到二尺或三尺,也完全是不中用。
她还须更富有,提包里有准备,直白地说,就是要有钱。
梦是好的;否则,钱是要紧的。
钱这个字很难听,或者要被高尚的君子们所非笑,但我总觉得人们的议论是不但昨天和今天,即使饭前和饭后,也往往有些差别。凡承认饭需钱买,而以说钱为卑鄙者,倘能按一按他的胃,那里面怕总还有鱼肉没有消化完,须得饿他一天之后,再来听他发议论。
所以为娜拉计,钱——高雅地说罢,就是经济,是*要紧的了。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
鲁迅是我非常钦佩的人,对于物质生活的态度,我颇为赞成他的一些看法。也就是说,我赞同“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那些为了理想而奋斗的年轻人,不要因为看到很多人辞职或者退学后发了财,就天真地认为只要将自己置之死地就能后生。现实情况往往是,置之死地后大部分情况是死掉了。很多人尤其是媒体为了哗众取宠,过分渲染退学创业的故事,但是他们常常故意颠倒因果关系。盖茨、佩奇、布林和扎克伯格退学创业能够成功,是因为他们找到了挣钱的方法,然后才退学,而不是反过来,因为退学,所以创业成功。
不过,今天我更想说的是对钱的态度,而不是钱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如果用几句简单的话概括我的金钱观,可以概括成这样5句话:
1. 钱是上帝存在你那里的,不是给你的,回头你要还给他。
2. 钱只有花出去才是你的!
3. 钱和任何东西,都是为了让你生活得更好,而不是给你带来麻烦。
4. 钱是靠挣出来的,不是靠省出来的,而挣钱的效率取决于一个人的气度。
5. 钱是花不光的,但是可以迅速投(投资、投机)光。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ulture and media
光盘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文化传媒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289余件,同时精选文书范本16件和相关案例11件;针对读者需求分为综合、新闻出版、演出与娱乐市场、影视音像产业、文物与艺术品市场、体育、计算机与网络文化市场、文选、著作权名誉权等九个专题,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法律职业人士和产大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必备工具书。 模范法典,业务必备: 权威编纂:法学专家与实务界领先人士精诚合作,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由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强力推出。 创新体例:突破同类图书之编辑通例,于法律中附加条文主旨、主体法中附加参见条。 极速检索:涵盖该领域全部业务所需法规,科学分类,精致编排,尽呈检索之便利。 超值实用:随书附赠光盘,具有多种检索功能和编辑打印功能。
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简介: 风靡日本的英语畅销书登陆中国,“3步循环机制”是由文京女子大学外国语系的竹盖幸生教授(千叶大学名誉教授)所开发的具有独创性的指导理论。在此理论的指导下,难度比较高的教材也会让人感到学起来很简单,而且学习以后的成果还会很深刻地留在记忆中。另外,比起传统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让学习者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实用性的英语。并且已经证实,在此机制的指导下,学习者在练习听力及口语的同时,还可以适当地进行词汇练习。一般地初级学习者可以在认真学习20个小时之后,把自己的TOEIC提高100分左右。在千叶大学,以此理论为指导的学生,TOEIC的最高分可达到930分,TOEFL最高可以达到647分。 本书可以说有以下3个特点:首先,本书是以居住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美国出版业的年轻人的对话笔录为素材编写的。其次,以“3步循环机制”的指导理论为依据,确立了学习内容和学习计划。该理论已被证实能够取得无与伦比的英语学习效果。最后一个特点就是,本书的执笔阵容是由有着40多年的英语研究和教育经验的人作为主审,有刚从大学毕业,自己也亲身体验以“3步循环机制”为指导的学习,而且今年已经开始在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指导的年轻研究人员和教师,以及有着长期英语教育经验的加拿大人所组成的理想团队。 本书面向的对象是刚刚开始学习英语听力的社会人士以及大学生朋友们。通过对本书的学习,可以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大约40个小时的认真学习之后,大幅度地提高自己的英语听力能力。而且在学习本书的同时,还可以学习托福以及TOEIC中经常出现的词汇及成语,通过技能的转移,还可以大幅度地提高说英语、读英语的能力,同时把托福成绩提高30分,TOEIC提高100分也绝对不再是梦想。
出版社:华文出版社,2004
简介:传说中的骑士团和神族最后的战争,以及在那里面产生的魔幻般的爱情——永远铭记在心的唯一的一个爱情幻想!地狱之召3000年,公布了“瑞贝璐神法”,包括“人类不能和不是自己种族的其他种族交配生下的第二代,这样的混血儿再也不允许出生。本已存在的混血儿都统一被称做怪物。”A3的传说开始了:人类与神族之间的充满血腥的战斗就这样开始了。不能抗拒的命运、不能违背的诺言,使他们重新站起来,为了建设人类帝国,传说中的骑士团……用战士的名誉战斗到最后;直至牺牲。海特兰,你要永远记住这最后的战斗!
作者: 李定忠,李秀章,傅松涛著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简介: 李定忠、李秀章等编著的《中医经络理论与实效的现代研究(附光盘)(精)》涉及经络穴位名称、古典经络循行路线、图形与解剖关系,均严格遵照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终身名誉主席、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针灸项目传承人乇雪苔教授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撰写与绘制的内容。本书给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
作者: 林海鸥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2012-06-01
简介: 青山村漂亮姑娘兰兰为了维护刚被选送读大学的知青王天明的名誉,躲到牧区生下了他们的女儿山丹,却因难产死去。好心的牧民娜仁收养了山丹。 二十二年后,山丹已是一名医科大学毕业的高才生。她放弃了留在省城最好的医院工作的机会,不顾男友的劝阻毅然回到故乡。在历尽坎坷后,山丹终于重塑自我,博得乡亲的认可和喜爱。无意间山丹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让她意外的是,自己_直崇拜的恩师正是养母寻找多年的王天明。更加巧合的是,他居然是自己男友的父亲。在如此特殊的亲情和爱情面前,她陷入无法自拔的矛盾和不安中…… 在繁忙的医疗工作中,医生们高尚的品格和无私无畏献身医疗卫生事业的精神深深感染了山丹,一幕幕忘我抢救百姓的惊险场面教育了山丹,让她的心灵为之震撼。山丹最终与父亲冰释前嫌,找到了幸福的归属……《生死依托》是一部另类农村题材作品,以崭新的视角关注当今农民的命运,对农民的健康权和生命尊严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编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2010
简介: 本书是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研究所教授、名誉所长、中国海洋湖沼学 会名誉理事长、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吉余院士的纪 念文集,书中收录了《开拓创新,紧密结合国家建设的大科学家》、《陈吉 余老师学术成就的意义和启示》、《团结全国学术界同仁共创新高》等文章 。
作者: 李建伟选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 一、法律法规是第一位的---本书的由来 随着人们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越来越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 因为现行司法考试命题的基本特征即表现为"因法设题",这决定了绝大多数命题都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据一项针对最近5年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命题统计数据显示,除法理学、法制史、国际公法等少数学科外,其他学科试题(占全部命题的95%左右)90%以上都是直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这一比例在经济法、商法、诉讼法等学科的试题中,更是高达95%以上。二据此推算,每年司法考试的400分值命题中,有大约340分的试题都是直接有法条依据的。可见,重视对法律法规本身的复习,是如何强调也不为过的。 现在几乎所有的考生都已明白复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这从每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准备中,"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必是人手一册的现象得到佐证。但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地复习这些法律法规呢?如何选择最适合司法考试备考的"法律法规汇编"类图书呢?客观地讲,并不是每一位考生都能正确选择。 我们发现现今已经出版的各类"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都比较注重汇编的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但必须指出的是,既然是司法考试"必备"的"法律法规汇编",就应该坚持一条原则,即所汇编进来的法律法规就应似为司法考试备考服务,或者说至少得与司法考试相关。但应指出的是,许多"法律法规汇编"并没有做到'起码的"相关性",如有些汇编类书籍坚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贷款通则》"汇编"进来,还有的将大量的司法解释"汇编"进来。所有诸如此类大量无关的法律法规被"汇编"进来,大大增厚了这类书籍。以我们收集到的一些此类书籍为例,其字数均在165万字左右(或以上),甚至有高达200余万字的,页码一般都在800页左右,列入法律法规件数近200件,法条条目在12000个左右。每当我们看到考生们捧着厚比砖头的汇编类书籍复习,都不禁心生恻隐---如同我国中小学生背负的厚厚书包一样,广大考生的复习负担实在太重了。更令人担忧的是,许多对司法考试了解不深的考生,往往以为列入"法律法规汇编"内的协都是需要复习的。于是,一头扎进浩如烟海的法条之中,数月过去了,一遍也未看完!考试过去了,仍不得要领;分数公了,结果自然可想而知。 因此,告诉广大考生如何正确地复习法律法规是何等的重要。 二、减负、减负、再减负---有关本书的几个重要数据 复习法律法规时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现象是:虽然法律法规汇编内容十分庞杂,但当年考到的法条数量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法规汇编"中,明确哪些立法文件是重点呢?哪些法条是重点呢?于是,我们有了编辑这本《2004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节选本)》的愿望和动力。在本书中,我们力求编入所有可能在司法考试中被考到的法条。请考生注意以下几个数据: l.一般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列人近200个法律文件,本书只列人其中的140个文件。 2.一般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列入的法条条目在12000条左右,本书只列人其中约7000条,约占前者的58%。 3.一般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都将所有列人的法律文件全文录入,而本书只择其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条目列入。除一些简短的司法解释全文录入外,其余的法律文件被选人的法条的比例一般在刷一50%左右,最低的只有2%左右。比如《民用航空法》全文共计214个条文,本书只选人其中的4个条文,不足2%;对于基本法律,本书亦有适当删减。比如《民法通则》全文156个条文,本书选人90个,不足淌。就大的学科门类而言,一些司法考试中占据次要地位或不以法条为主的学科,其被选入的法条比例更低。 上述数据清晰地表明,本书之汇编宗旨在于"减负",使厚书变薄,法条变少,重点凸出,大大减轻广大考生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复习负担。但应当指出的是,本书之选入标准严格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司法考试命相关的法条,尽在其中。 三、触类即旁通---本书的特色 1.为了便于查阅,本书将140个法律文件按学科门类分为10大类,即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 2.在每一个学科类别中,以基本法律为中心,将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置于一处,更利于读者的查阅和按内在逻辑顺序的复习掌握。如在“民法类”中,首先将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民法通则置于首位,尔后将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等相关司法解释紧随其后。接着,排列合同法,在合同法之后排列与合同法条款相关的司法解释。 . 3.在每一个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后,如有本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法条,则在该条文之后以索引的形式标明。这是本书的最大特色,也是本书的最大贡献,它大大省却予广大考生搜寻相关法条的麻烦。 4.在刑法部分,本书在刑法分则中的每一个法条前都标明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罪名,为考生复习这些条文提供了方便。 综上,本书以区区不足50万字的篇幅,为考生提供罩'基本上所有的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是大大减轻了考生负担,二是指明了可能命题的大致范围,三是点出了各个繁杂的条文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更重要的是,本书为广大考生打破了一个误区,即并非所有的“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中所录人的法条都是需要深刻记忆的,从而帮助广大考主树立了一个信心:只要抓得准,即能事半功倍! 四、使用方法建议 本书选入之条文,通过了数年向我们对跟踪观测数据的不断修正,又经受住了数年来司法考试命题的考验,本书的素材在考前司法考试辅导班中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应当说是值得信任的。建议考生结合司法考试教材,对本书选人的法条反复研习,找到规律,求出心得,抓住重点,务求融会贯通,终能毕其功于一役! 愿本书能为所有的读者朋友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助一臂之力!同时也欢迎广大读者朋友来信批评指正。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不求面面俱到,专供司法考试及相关类考试复习之用,司法活动中应查阅法律法规正式文本。 [tablewidth=100%border=0][tr][tdalign=right][tableborder=0style=margin-right:60px;][tr][tdalign=centerstyle=font-size:11pt;]编者 2004年5月[/td][/tr][/table][/td][/tr][/table] [/td][/tr][tr][tdclass="line1"][/td][tdclass="tdcapf"]
作者: 名誉主编 高鸿业;本书编写组 编
简介:本书作者在《西方经济学》(专栏案例版)教材基础上编写了这本《经济学原理》(第二版)(包括《微观经济学原理》(第二版)、《宏观经济学原理》(第二版)),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上述《西方经济学》(专栏案例版)教材的“简写版”。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高等院校较少课时“西方经济学”课程的教学需要,我们在编写这本《经济学原理》(第二版))时力求做到:第一,既涵盖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又尽量突出重点,让读者能以尽可能少的时间与精力理解和把握原理;第二,以文字表述为主,尽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第三,删去一些章节和所有章后“结束语”,以减少篇幅,简明扼要;第四,每一章仍旧设立一些重要的复习思考题,以便于读者复习消化。(本书习题全部取自于高鸿业版《西方经济学》(第六版),答案可见由高鸿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六版)典型题题解》一书。) 相对于上述《西方经济学》(专栏案例版)教材,本书在章节方面做了如下删减和增加:相对于上述《西方经济学》教材,本书在章节方面做了如下主要删减和增加:删去:原第二章第五节 经济模型 原第二章第八节 蛛网模型(动态模型的一个例子) 原第三章第七节 不确定性和选择 原第四章第一节 厂商 原第四章第二节 生产增加:原第七章第四节 寡头厂商之间的博弈:博弈论初步删去:原第九章第八节 效率与公平 原第十章整章 博弈论初步 原第十四章第六节 凯恩斯的基本理论框架 原第十五章第六节 总需求—总供给模型的数学小结 原第十八章第四节 南—北关系的一种经济分析 原第十九章第六节 内生增长理论 原第二十章整章 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同时,本书部分保留章节的内容也做了适当的小幅修改。
作者: 蒋军虎主编
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3
简介:出 版 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3-1 版 次:3页 数:864页,四册图书加一张光盘字 数:1109000 印刷时间:2013-3-1开 本:16开纸 张:62克胶版 印 次:1I S B N:9787512410442包 装:平装 定价53.8 蒋老师历时三年,沉淀出来的心血之作《考研英语词汇5合1老蒋详解》包括速记宝典+精练宝典+必背宝典+老蒋详解+老蒋视频五大部分,绝对不会让读者失望! 蒋老师历时三年,沉淀出来的心血之作《考研英语词汇5合1老蒋详解》包括速记宝典+精练宝典+必背宝典+老蒋详解+老蒋视频五大部分,绝对不会让读者失望! 内容推荐 " " 作者简介 蒋军虎(老蒋): 国家考研英语阅卷组成员,考研辅导传奇人物,考研英语(二)辅导第一人,京虎考研培训学校名誉校长;2000-2008年任职于北京新东方学校并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教师,2003-2009年兼任多家MBA、考研辅导机构副校长、股东。 2010年创立“老蒋英语培训”(京虎教育),开办全国普通硕士暨专业硕士(MBA、MPA、MPAcc等)考研英语辅导,同时被浙江、上海、山西、河北等省市知名考研辅导学校聘为考研英语主讲教师,被广大考生誉为“考研英语高分学员的摇篮”。短短两年时间,“读“蒋”书,听“蒋”课”、“考研英语路,就找蒋军虎”在考生中广为流传! 作者主编的《考研英语(二)历年真题名家详解》、《考研英语(二)阅读理解精读80篇》和《考研英语长难句分类突破与语法速成》是考研英语(二)辅导书中的超级畅销书,在同类书中销量遥遥领先,广受推崇。 欢迎考生登录蒋军虎微博进行交流:http://weibo.com/jiangjunhu 5合1,这是目前市面上考研英语词汇辅导书中最用心的那一个,一站式解决
作者: 卞建林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 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自1945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 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1975年8月15 日修改后的规则共60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但其中第 19条已于1966年2月28日被废除,第37条和第39条也于1967 年12月4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 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 狭义的诉讼,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 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 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 则,但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 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 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 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 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 1965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1975年1月2日批准,同年2月 1日生效。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 次,最近的一次修订为1990年12月1日对第609条的修改。 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 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 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为了便 利读者理解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下 面试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作一概要的介绍。 宪法保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 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 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又称权利法案)中,概括起来为: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 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 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 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 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 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 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课以残酷和非常 刑罚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或财产的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等等。 最初,“权利法案”被认为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各州的诉讼受 州的宪法和法律调整。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被通过,规定 “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 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 在其辖境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最高法 院通过判例确认,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权利法案”中关于基本人权的保障,除了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和 禁止课以过多保释金和罚金的权利外,同样适用于在州司法系统 进行的刑事诉讼。 “权利法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在审 判阶段,并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 一、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 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保障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每 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师代表,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刑事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法庭的 公正审判得以实现。如果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 务为其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方开支。如果在审判阶段,或者在 被告人对指控作答辩时,或者在课刑时,没有给予或保障被告人 这一权利,则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重大侵犯,其后果是自动撤消任 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 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 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迅速 审判,二是公开审判。所谓迅速审判就是无不必要的延误,如何 衡量要考虑若干因素,如延误的长短,延误的原因,被告人有未 主张这项权利以及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公正后果等。如果被告人获 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唯一的补救就是撤消指控,而且此 后对同一罪行不能再次提出指控。获得公开审判同样是被告人受 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法庭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根据显示的适当理由, 如涉及年轻女性的强奸案件中过于渲染的情节,可以决定不许公 众旁听,或限制某些人旁听。一般说来,被告人的亲友不在禁止 旁听之列。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六条修正案对此均有规定。司 法实践中,将标准控制在凡被控以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上监禁 之罪行时,有权要求经陪审团审判。由于这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 权利,而不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因此被告人可以放弃,选择由职 业法官审判。在联邦司法系统,陪审团由12人组成,并且要求意 见一致才能裁决被告人有罪。在州司法系统,不要求陪审团必须 意见一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Apocadav.Oregon)曾经确 认,在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九名赞成有罪的裁决并不违宪。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于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 要求。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必须由公 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二是任何人被定罪只能以法庭上采纳的 证据为基础。因此,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对某起重大案件的过度 宣传可能对陪审团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导致陪审员错误地考虑并 非在法庭上出示的资讯。为了控制或消除不当宣传的影响,保障 被告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更换审判地点; 将陪审员与外界隔离;延期审理;或者限制出庭律师向社会泄露 案情,甚至由法官对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以限制。如果被告 人的这一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有关定罪将被撤消。 五、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 这一权利存在于所有刑事诉讼之中,包括审判、预审和未成 年人诉讼。但是不适用于纯粹调查的程序,如大陪审团程序,验 尸官的询问,和立法机关的调查。对质权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向 对方证人作交叉询问的权利;亲自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了解控诉 方证人身份的权利。 六、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自第六条修正案。内容有两个方面:要求证人出 庭作证的权利;提出辩护的权利,包括被告人传唤己方证人和提 出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法的权利。据此,如果法官对唯一的辩 护方证人作威胁性的评论实际造成其不敢如实作证的后果,或者 排除至关重要的辩护证据,均构成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严重侵犯。 七、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由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引伸而来, 旨在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 承认或坦白。这一特权只适用于自然人被告人,而且只适用于强 迫被告人提供证词。因此,采用一定的强制手段使被告人接受合 理的身体或精神检查,如提取指纹、脚印、血样等,不受此特权 的限制。 八、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 要求对于确认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所必要的每一项事实的证明都 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就要 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九、防止双重危险的权利 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两次生命或 身体的危险。这意味着犯罪人只能因同一罪行受一次追诉或惩罚, 当被告人已经因一项罪行受到指控,该指控已经产生定罪或无罪 (或者等于宣告无罪的撤消案件)的裁决,那么禁止对同一罪行有 任何进一步的起诉或惩罚。 以上是美国宪法关于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一些原则性规 定。当然,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又是另一回事,纸上的规定 并不等于现实的存在。贫富的巨大差异极易造成在诉讼权利上的 实际不平等,轰动世界的所谓“世纪审判”的O.J.辛普森一案 的审判结果,便向世人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点。 诉讼程序 总体上,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审前程 序,审理程序,和审后程序。从近数十年的发展来看,审前程序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 面,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始于六十年代的司法革命,将警察的侦查 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明确被告人自被讯问起有权获得律师的帮 助,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运用司法权力强行将宪法对被告 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审前程序加以贯彻;另一方面,大量的刑事 案件不需要经过正式庭审便可以在审前程序得到解决,特别是随 着“答辩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流行,使得在审前程序解决的刑 事案件高达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在不少美国人看来,这种审判前 的解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即使不是最关键的时刻,也是关键 时刻之一。这是了解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必须加以注意的。 一、审前程序(ProcedurePriortoTrial) 尽管重罪与轻罪之间,州与州之间,甚至在一州内地方与地 方之间,以及理论与实际之间,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完全一致。但 一般说来,审判前程序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即:1、提出控告; 2、逮捕;3、在警察局“登记”;4、逮捕后在治安法官前聆讯;5、 预审;6、正式起诉;7、传讯;8、被告人答辩。下面拟结合《联 邦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作概要的 介绍。 1、控告(Complaint)。控告是说明犯罪事实的书面陈述,可 以是指控、报案或检举,通常由犯罪被害人或者获得有关犯罪信 息的警方人员向联邦治安法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适当官员提出。 控告一般构成签发逮捕令状的基础。 2、逮捕(Arrest)。在美国指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 答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分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两种。有证 逮捕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者侦查人员提交的经宣誓的提请签发 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 其他执法人员执行。无证逮捕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 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在司法实践中,警官在自己在 现场的情况下对正在作案、企图作案或刚作完案的重罪犯和扰乱 治安者,或者掌握了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重罪的合理根据时,可 以执行无证逮捕。普通公民对于现场作案的重罪犯也可以进行无 证逮捕。 由于公民的人身、住所权利受宪法保护,逮捕的条件有严格 限制。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要求除非具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否则不得签发逮捕令。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判例和法 律学者的一般解释,所谓“合理根据”指,根据执法人员所了解 的事实和情况或者所得到的可以合理信赖的信息,足以使一个正 常而谨慎的人相信犯罪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实践中掌握,即 事实和材料使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要大于 无罪的可能性。 3、登记(Booking)。嫌疑人被逮捕后带到警察局,要履行登 记手续,包括嫌疑人的姓名、住址,逮捕的时间,涉及的罪行。如 果是重罪,还要照相和提取指纹。 4、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AppearancebeforeMagistrateaf- terArrest)。在大多数司法区,立法和法院规则要求将被捕者无不 必要延误(withoutUnnecessaryDelay)地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 法官面前接受讯问。尽管“无不必要延误”的确切含义各州不太 一致,但在联邦和大多数州,如果超过六个小时仍未将被捕人解 送至法官前接受询问,是考虑被告人认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个重 要因素。 当被捕者被押解至治安法官处接受讯问时,治安法官首先应 当告知被捕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适用所谓“米兰达警 告”或“米兰达规则”,即告知被捕人或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他 所讲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有权获得律师 帮助,如果因贫穷而请不起律师,可以由国家为其提供律师;以 及其他由立法规定的权利。 如果指控是轻罪,此时被捕者可以同时被传讯,被要求对指 控作出答辩。如果指控是重罪,通常不要求被捕者作答辩,而是 安排对重罪指控进行预审。当治安法官对被捕者进行初次讯问时, 还要对被捕者作适当的暂时处置,如决定将被捕者继续关押,或 者将被捕者具结释放或取保释放。 5、预审(PreliminaryExaminati0n)。有时又称预先听证(pre- liminaryhearing)或审查性审判(examiningtrial)。被指控犯有 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在近期内举行预审,预审的主要目的是审 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以确定是否交 付审判。如果缺乏合理根据就要撤消指控,以防止轻率将被告人 交付审判,保护被告人名誉及其他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此外,预 审时还有称作“证据先悉”的程序,各方当事人用以了解对方所 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 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必要证据,并 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 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 作出解释和说明。 预审在地区法院进行,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应到庭,辩护律师 也可以出庭。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被告人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 叉询问。被告人可以出示证据,但没有义务这样作。被告人也可 以提出各种申请,但以非法手段采证为由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申 请禁止采纳,在预审阶段不适用。进行预审的法官不能以后再主 持庭审,以防止对案件形成预断。 需要指出的是,预审对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而言是一项权利, 但并非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而直接进入 审判阶段。另外,凡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起诉的,一般不再经过 预审。 6、起诉(FilingofAccusat0ryPleadings)。对被告人的正式 指控始于政府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有两种。经 大陪审团审查签署的称大陪审团起诉书(Indictment),不经大陪 审团审查由检察官直接以州或国家的名义提起的称检察官起诉书 (Information)。为保障被告人权益,防止可能滥用职权,检察官 直接起诉一般要经过预审。 7、传讯(Arraignment)。当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 提交法院后,法院应根据迅速及时的原则,对该案安排传讯。传 讯应当在公开法庭进行,被告人必须到庭。法官首先问明被告人 个人情况,然后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说明指控性质,告知被告 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 8、被告人答辩(PleabyDefendant)。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通 常有三种形式的答辩供被告人选择,即认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 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查明 此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而且被告人明了作此答辩的后果和意 义,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可以径行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即 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就意味着放弃由陪审团或法庭审判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即不承认有罪,则法院需尽快安排开庭 并做好开庭前的准备。 除此之外,在联邦和一些州,被告人还可以作一种所谓不愿 争论的答辩,即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首先需要明确,所 谓不愿争论并不是说被告人沉默不语。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 无罪推定,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因被告人沉默而推论其认罪。此 种不愿争论的答辩,性质后果与认罪答辩相同。区别仅在于,不 愿争论的答辩不能作为日后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的承 认。对于不愿争论的答辩,法律有一些限制。如联邦刑事诉讼规 则第11条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允许下才能作不愿辩护也不承 认有罪的答辩。法庭只有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有效司 法方面的公共利益后,才能接受此种答辩。 上已指出,在当代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占十分 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答辩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采用,所谓 “审判前的解决”实际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答辩交易(PlesBar- gaining),又称答辩谈判(PleaNegotiati0n),答辩协议(PleaA- greement),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 方以撤消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 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便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特别是避 免审判的不确定性。在此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律师要经过认真的 准备,可能还要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如同市场上做交易那样,故 称答辩交易。自从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答辩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 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以纽约市为 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 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按 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在起诉到法院的54, 000人中,45,000是按答辩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 因证据不足而撤消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 审判,占7.41%。在其他一些地区,有的用答辩交易处理的案件 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如果控诉与辩护双方已达成答辩协议,应当在法庭传讯时告 知法官。对此协议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接受,法官 应当通知被告人准备按照协议内容处理案件,具体体现在判决和 课刑中。如果拒绝,法官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记录在卷,同时 予以被告人撤回答辩的机会,并且告诫被告人如果坚持作认罪答 辩,案件的实际处理可能比答辩协议中所期望的更不利于被告人。 由于达成答辩交易后,通常被告人便不再经过法庭审判而被 定罪课刑,因此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答辩交易有一些限 制或要求。首先,法庭不允许参加这样的讨论(联邦诉讼规则第 11条);其次,被告人接受答辩协议必须自愿;再次,被告人必须 充分了解作认罪答辩的后果;最后,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被告人 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比较接受协 议与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而且,联 邦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均规定,有关被告人在与检察官进行 答辩交易中的陈述,关于被告人曾打算作认罪答辩,或者被告人 曾作出认罪答辩后又撤回的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该被告人的证 据采纳。 二、审理程序(ProcedureduringTrial) 在美国,对刑事案件的正式审理程序基本有以下步骤: 1、选定陪审团(SeleCtionofJurors)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 “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在司法实际中,联邦最高 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 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为区 分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起诉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称此陪审团为小陪审团(PettyJury),或审判陪审团,其 职能是参加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断。在联邦诉讼 中,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作出被告人有罪裁决要求一致通 过。 陪审团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选定陪审 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审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12名预 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讲明真相”(voirdire)的程序,接 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 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 因回避两种。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 陪审员。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如《联邦 刑事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如果被控犯死罪,各方有权提出20 次无因回避;如果被控罪行可以判处一年以上监禁,起诉方有权 提出6次,被告方有权提出10次;如果被控罪行应处一年以下监 禁或罚金,各方有权提出3次。有因回避指提出申请必须说明理 由,允许与否由法庭决定。 2、开场陈述(OpeningStatements) 诉讼双方在审理开始阶段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首先由 起诉方即检察官作开场陈述,向陪审团说明指控被告人的性质,并 简单描述支持指控的证据,目的是使陪审团在听审中更好地了解 案情。因此,在开场陈述中,不发表意见、结论,不涉及被告人 的性格、特征,不进行辩论,也不得涉及不准备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事项,否则辩护方可以提出异议。按照对等原则,继起诉方 作开场陈述后,辩护律师有权作开场陈述,但他也可以出于辩护 策略的需要而放弃作开场陈述。 3、起诉方举证(PresentationofGovernment’sCase) 作开场陈述后,起诉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 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以传唤己方证人出庭作证为主。 证人在法庭作证要经过宣誓或以其他方式声明如实陈述,要接受 控辩双方的询问。由提名或传唤证人作证的一方询问称作直接询 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直接询问 中不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由对方律师发问称作交叉询问,目的 在于暴露证人作证中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 交叉询问时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询问的顺序依次为直接询问,交 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至无 可再问或无必要再问。 在美国诉讼理论上,高度评价法庭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规 则的积极作用,称其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法律装置。认 为只有在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询问过程中,才能让对立的观点 互相抗衡,才能澄清争议事实,才能体现司法正义。 4、辩护方举证(PresentationofDefendant’sCase) 当起诉方结束举证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并提供 支持辩护主张的证据。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 和起诉方依次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 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 庭上提供证言;除非辩护律师选择这样做,否则辩护方不需要在 法庭上举证。 5、终结辩论(ClosingArguments)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举证结束后,应由 起诉方开始辩论,然后允许辩护方回答,最后允许起诉方再作反 驳。” 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 进行总结和评论。然后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 言作出回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 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赋予起诉方承担的沉重的证明责任, 即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便应依法 裁断将被告人无罪释放。最后,由起诉方进行终结辩论,对辩护 方的发言再进行反驳。 无论是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 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所谓“必须让举出的事实自己讲话”, 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 的神圣职责和权力。 6、指示陪审团(InstructingtheJury)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 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 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 的确切含义。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 些州却禁止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 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 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 行非正式的磋商。 7、陪审团评议(JuryDeliberati0ns)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 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 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 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 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 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作法也不 一。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 法官裁量决定。 8、陪审裁决(C0nvictionorAcquittal) 在联邦法院系统,要求陪审团作出裁决必须全体一致通过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当陪审团经过长时间评议后,仍不 能得出一致结论。该陪审团就称为悬案陪审团,由法官宣布解散, 同时宣告这是一次无效的审判,需要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在 少数州,不要求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同意。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 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 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 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 三、审后程序(ProcedureafterTrial)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庭审以后的程序相对简单,主要有: 1、课刑(Sentencing) 课刑是法官在陪审团作出的有罪裁决的范围内,作出的如何 适用刑罚的最终命令。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在有罪裁 决作出后的十日至三周内予以课刑。课刑前,法官应给被告人及 其辩护律师以机会,提出请求减轻刑罚的事实和意见;起诉律师 也可以就课刑向法院提出意见;缓刑监督官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 包括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经济状况、有无前科等内容,以及关 于课刑和缓刑的建议。 课刑所处的刑种有死刑、监禁刑、罚金刑、没收和缓刑。监 禁刑中包括终身监禁、确定期监禁和非确定期监禁。对于一种罪 行,可以同时判处几种刑罚,如判处监禁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和 没收财产。关于课刑的宪法性限制主要是,不得课处残酷和非常 的刑罚;不得课处双重刑罚,如审判法院在被告人服刑期间可以 减轻但不得加重其刑罚;以及同等保护条款,即除非有充分理由 否则不得对被告人区别对待,不得歧视。 法官宣告课刑时,被告人应当到庭,并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此 外,在许多法院允许被告人代表自己对于为何不应被课刑作陈述, 以及享有其他一些程序上的权利。法官宣告课刑后,应当告知被 告人有权提出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 2、上诉(Appeal) 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在多数州,重罪 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 利。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 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 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 提出上诉。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但 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 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 消一审法院的判决。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 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 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按照《联邦上诉程序规 则》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判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向上诉法院 提出上诉。上诉状中要述明请求撤消或纠正原审判决的理由和适 用的法律。然后,被上诉人有权在此后的30日内提交答辩状。原 审法院应将审理记录移送上诉法院供其审查。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进行,一般进行书面审,不 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案件由一名上诉法 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评议后,如果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则 维持原判。如果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纠正原判决,或 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命令下级法院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 改原判决。 证据规则 美国的证据规则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有关证据的理论和判 例,在此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当今,在美国具普遍性且影 响较大的证据法规主要有:1953年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大会和 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统一证据规则》,此规则以后又被统一州法 委员会全国大会于1974年通过的《统一证据规则》所取代;1942 年由美国法律学会出版的《模范证据法典》;美国国会1975年通 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就内容而言,《统一证据规则》与《联邦 证据规则》基本相同,前者大约为三十五个州全部或部分采纳,通 过立法加以确认或保留;后者则主要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下面 拟结合《联邦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美国证据法的主要内容 作一概要的介绍。 一、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或反驳某项争议事实的工具,包括证言、书 证、物证和其他任何展示在陪审团或法庭面前用以证明争议中的 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事物。证据要能够被允许在诉讼中出示,用 以证明争议事实并为法院所采纳,必须既具有相关性,又具有可 采性。 所谓相关性(relevancy),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美国法学家格雷厄姆 ?利利解释相关性为:相关性是确立证据规则的基本的统一的原 则。首先,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与这些 证据所要说明的事实结论之间的可以提供证明的关系。其次,相 关性包括对证据所说明的事实问题与实体法律之间存在的通常称 为“实质性的”或“因果的”关系的分析。也有学者认为,证据 要在法庭上被采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要素,即相关性和实质 性(materiality)。相关性是指被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助于证明待证 的事实。实质性是指被提供的证据是否与争议中的某些事实有直 接联系。《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将“相关证据”定义为:指证 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所谓可采性(admissibility),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 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以相关性为前提,即证据是否 可以采纳,首先取决于它同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凡是可 以采纳的证据,都必须具有相关性。但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则不 一定都可以采纳,仍有可能被某些特殊规则所排除。如《联邦证 据规则》在第四章“相关性及其限制”中规定:“证据虽然具有相 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 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 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证据,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关性从而是否 可以采纳,常常会有困难。因此,对这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法 上有一般的原则和特殊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品格证据(char- acterevidence)。作为一般规则,有关某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或品格特征相一 致,即不具有相关性。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1、被告人的品格。由被告人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 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的反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2、被害人的品格。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或者在杀人案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证明被害人先动手的证据而提供 的证明被害人一贯性格平和的证据。 根据国会于1978年给《联邦证据规则》增加的第412条规定, 在被控强奸的案件中,关于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 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过去具体性行为的证据,一 般也不能采纳,除非宪法、国会立法或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允许 采纳。 3、证人的品格。证人的品格,主要是证人的诚信,可以通过 提供名声证据和评价证据来进行抨击或支持。无论是被告人还是 其他证人作证,当仅就诚信问题进行审查时,不作为被告或证人 放弃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来操作。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 在英美证据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排除规则。所谓证据 的排除规则,在普通法上含义广泛,包括传闻规则、意见证据规 则、最佳证据规则、关于事实的排除规则等等,此处论述所及,明 确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政府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反对不 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障,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 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 确立排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警察的错误行为,即其理论 上的基础或预期的目标是,如果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采 纳,警察便没有理由在此方面违法行事。这样,排除规则是作为 实现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提供的保障的一种手段。 排除规则在美国诉讼史上有一逐步发展的过程。自1914年 始,由联邦执法人员非法收集的证据在联邦刑事诉讼中便不能采 纳。但是,从1914年至1960年,由州执法人员非法收集的关于 联邦犯罪的证据,只要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不是在联邦官员的 默许或纵容下实施,便可以在联邦法院采纳。在理论上称此为 “银盆主义”。1960年,在“埃尔金斯诉美国”一案中,最高法院 推翻了所谓的“银盆主义”,确认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在联邦刑 事诉讼中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关于在州法院系统中是否适用排 除规则,最高法院的观点则不断变化,不断更新。1949年,最高 法院认为宪法并不要求州的法院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1952年, 最高法院修改了这一立场,认为某些搜查行为是如此令人震惊以 至于要排除据此获取的证据。最后,发展至在1961年“马普诉俄 亥俄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弃了自己过去的主张,确认宪法第 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法院排除非法搜查或扣押所获取的证据。这样, 自1961年始,联邦和州的法院系统均适用排除规则。 在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推行所谓司法改 革,将警察的侦查行为强行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排除规则的权 威不断加强,执行中也越来越严格。其排除的对象不仅限于非法 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而且扩大到任何直接或间接产生于非法 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的或实物的证据。所谓“毒树之果” (fruitsofthepois0n0ustree)必须排除。唯一的例外,就是当被 告人在法庭作证时,非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用于对被告人的证词进 行质询。违反排除规则的后果,就是撤消任何据此证据作出的定 罪裁决,除非采纳此类证据被认定为“无害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排除规则,但任何证据的排除都必须 通过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及时提出反对出示非法证据的异议,或 者提出禁止非法证据的请求,由法官对此异议或者请求进行裁断, 从而决定将非法证据排除或者禁止出示。从此意义上讲,任何证 据,不管其合法收集还是非法收集,具有可采性还是不具可采性, 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话,都可以在法庭上出示,都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和陪审团不会主动加以排除。当然,为 保护被告人利益,当被告人可以在审判前提出禁止非法证据的请 求而没有这样作,或者他提出了这样的请求但未获法官认可时,他 可以在审判当中再次提出这样的请求。如果在审判中仍然失去机 会,还可以在上诉时再次提起这样的争议。 关于排除规则的得失,美国法学界或司法实际部门均有不同 意见。有人认为,排除规则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 它对纠正警察的错误行为而言收效甚微,与此同时却由于收集到 的证据不能采纳致使许多合理的诉讼被撤消。八十年代初,由于 犯罪浪潮的冲击,美国最高法院修正了在排除规则上的强硬立场, 增加了两项例外,即“独立来源”的限制(the“independent source”limitati0n)和“必然发现”的限制 (the“inevitable discovery”limitati0n)。前者指通过违宪获得的证据对法院使用而 言,并不是必然无法得到的。如果对该事实的了解还可以通过独 立的来源得到,则该事实仍然能够被证明。后者指毒树之果原则 在下述情况下并不禁止采纳通过违宪获取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 通过合法的侦查行为最终或必然取得,该项证据即可采用。从而 使排除规则产生某些松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 范围。 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美国证据理论上,认为在每起诉讼中对于每个争议均存在 三种责任,即主张责任(pleadingburden),举证责任(producti0n burden)和说服责任(persuasionburden)。主张责任就是提出诉 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如指控被告人杀人。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证 据证明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说服责任就是使事实的裁判者相 信其举证证明的争议或事实的存在与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的义 务。后两者合称证明责任(burdensofproof),即按照法律要求的 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或者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因此起诉方应负提出证 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 是,证明责任的分担在诉讼中也可能发生转移,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特定事项的义务:1、如果被告 方在辩护时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不适于接受审判,被告方应 对此提出证据加以证明;2、如果某制定法规定,在没有合法授权、 正当理由、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况下,实施某种行为就是非法,那 么被告方就有责任举证说明存在合法授权、正当理由、特殊情况 或例外情况;3、如果被告人主张其行为曾取得许可、出于意外事 件、受到胁迫、为了自卫等,此时便负有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 的责任;4、如果被告方意图推翻制定法对某些事实的推定,或者 意图援引法律条文中的但书、例外或豁免,这时被告方也负有举 证责任 负有证明责任者履行其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否则 就要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决,这就是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起 诉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doubt)的程度,这是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 于正当程序规定的要求。这一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是 否有罪的问题以及构成犯罪的每一要素。所谓“合理怀疑”,是一 个非常难以界定的概念,关于此点被引用最为广泛的定义是加利 福尼亚刑法典中的表述:“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 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 心里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 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一共分为九等: 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 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 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 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司法区在死刑 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 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 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 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消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 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 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 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四、特权 特权是英美普通法上一条传统的证据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 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建立特权规 则的目的,旨在保护特定的关系或利益,这些关系或利益从社会 考虑比有关证人可能提供的证言更为重要。 关于特权,《联邦证据规则》只作原则性的规定。第501条规 定:除联邦宪法、国会制定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授权确定的规 则另有规定外,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 权适用普通法的原则,由联邦法院根据理性和经验加以解释。 在普通法上,享有特权的交往(privilegedcommunication),又 译法律上特许不予泄露的内情,共有七种基本的类型,即:律师 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不作对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权;维护夫妻 关系信任的特权;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 的特权;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为提供情报者身份保密的特权。 此处,仅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略作介绍。基本规则是:委 托人可以拒绝泄露,也可以阻止他人(通常是律师)泄露,维护 这种相互信任的交往关系是为了有助于他的律师能够对他提供适 当的法律服务。法律上设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是为了鼓 励委托人向其律师充分透露有关事项的全部情况,同时也是为了 促进司法行政和提供法律服务。此项特权的享有者是委托人,或 者当委托人不胜任或死亡时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律师不享有此 种特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主张这项特权,但是可以为其当事 人而声明特权。此项特权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此时不能主张律师 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如果律师的帮助是企图犯罪或进行欺诈,或 者当委托人因律师渎职而对其提起诉讼时,或者律师因报酬对委 托人提起诉讼时,对于与委托人所主张的律师违反因律师与委托 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职责相关的交往。 所有上述特权,都可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之一而放弃。一是 没有声明,这就构成放弃,除非享有特权者未有机会声明特权,或 者被审判法院错误地强迫泄露。二是自愿泄露或同意泄露,如果 享有特权者未被强迫而泄露了有关交往的重要内容,或者同意其 他人泄露,便放弃了声明特权的权利。 五、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而作的分类。在美国证据法 上,证据主要有四种,即实物证据(realevidence),书面证据 (documentaryevidence),证人证言(testim0nialevidence)和司 法认知(judicialnotice)。 实物证据,又称示范证据(demonstrativeevidence),或物证 (physicalevidence),是由有形物体构成并在法庭出示供事实裁判 者审查的,如子弹、枪支、刀具、海洛英等。通常是最可信任的 一种证据,其可采性也是为人优先考虑的。 书面证据类似实物证据,但其构成是文字而不是有形物体,如 信件、遗嘱、合同、电报等。在作为实物证据出示时,通常需要 有人对它作出鉴定、鉴别以确定其真实性、可靠性、 证人证言是由证人在法庭上经过宣誓提供的口头证据。关于 证人资格,在古老的英国普通法上存在许多限制,如证人不得与 诉讼标的有财产利益,必须有宗教信仰,不能是诉讼当事人一方 的配偶等。现代证据法废除了这些限制。如《联邦证据规则》规 定,在联邦诉讼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 人。(第601条)尽管如此,作为证人仍然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条 件。首先要具有表述能力,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理解;其次是 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证人通常在法庭作证前需要经过宣誓;第 三是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即证人对于待证事实的了解是通 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 对于一些特殊的人员,如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者、罪犯等, 是否可以作证法律也无严格限制。就儿童来说,在决定有无证人 资格时,年龄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只要审判法官认为该儿童具有 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任何年龄段的儿童都允许作证。同样, 精神不健全者也可以作证,只要审判法官认为其有表达的能力,能 够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被定罪的重罪犯也可以有资格作证,但 是他曾被定罪的事实可以用来对其证词的可靠性进行质询。 司法认知是指,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审判法 官有权作为普通常识加以确认。《联邦证据规则》对司法认知以专 章加以规定。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范畴,其 范围一类是在审判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另一类是能够被 准确地确认和随时可以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该手段的准确性 不容被合理置疑。适用司法认知分任意采用与强制采用两种,前 一种指无论当事人有未申请,法官都可以斟酌采用;后一种指如 果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辅之以必要的资料,法官就应当采用。 证据分类是根据证据的特性进行的分类,在美国证据法上,有 人将证据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即:直接证据(directevidence), 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evidence),复证(cumulativeevidence) 和佐证(corroborativeevidence)。 直接证据是指,通过证人对其以五官得到的亲身感知作证来 证明争议的事实。此种证言不需借助任何中介的事实或推理。 情况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是通过证明另 一事实,再从中推理或推论出待证事实。例如,甲被控以手枪杀 死其妻,无人实际上看见甲开枪,但是乙作证说,在他听见枪响 后随即看见甲持枪从房屋里走出来。乙的证词对于甲是否杀死其 妻这一争议事实来说,便是情况证据。因为无人看见甲开枪,因 此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但是甲有罪可以从乙看见他在枪响后 即持枪从房屋里走出来这一事实中推论出来。情况证据的可采性, 主要取决于它与争议事实是否充分关联,以致于可以合法地从中 推论出争议事实来。 复证是指,对于待证事实而言已经有直接证据或者情况证据 被采纳,这些仅是附加的证据。由于复证只是重复或者核实已经 采纳的证据,因此审判法院可能为避免延误或浪费时间而排除它。 佐证是指,不能直接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明,但是可以通过证 明其他证据收集来源的可靠性而补强该证据。例如,甲是一起抢 劫案中政府方的主要证人,他关于抢劫的目击证言是直接证据。但 是,任何由政府方提供来建立甲的可信性的证据,例如其他证人 确认甲的优良品格和可信性的证词,就是佐证。 六、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在美国证据理论上,意见是指从观察的事实中得出的推断,而 推断则是从被证明的事实中得出的合理联系。关于意见证据的一 般原则是,意见证据不能采纳,证人只能对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作 证。从证人作证的诸事实中归纳出结论是陪审团的职能。判断证 人的陈述是不是“意见”,并不看证人是否使用了诸如“我认为” 或“我相信”这类表述,而是根据该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属 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从中作出的推断或结论。 意见证词,总的来说根据作证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即外行 证人(对案件事实有个人体验)的意见证词和专家证人(有特殊 知识或技艺)的意见证词。外行证人的意见证词,一般不能采纳。 但许多州承认存在一些例外,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身体状况。证人可以对他人的外表或表现出来的身体状况 提供描述性的意见。据此,象“喝醉了”,“气愤”,“沮丧”这些 描述,都可以采纳。 2、外型描述。如果该意见是关于普通证人一贯能够对之形成 合理可靠的意见的事物的描述,则此意见一般说来可以采纳。例 如,关于汽车速度的意见,关于人的外形和重量的意见,关于颜 色、声音、气味、距离的意见等。 3、个人身份。个人身份一般总是通过意见证言来确认。证人 可以作证他辨认出某人的面貌或声音,或者他可以根据某人的外 形特征或记号、或脚步声来辨认出某人。 4、精神正常。在许多司法区,允许外行证人对他十分熟悉的 人的精神正常陈述意见。 5、笔迹。如果证人对所谓作者的笔迹有个人了解,可以允许 外行证人陈述关于笔迹的意见。 在《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是这样规 定的:“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论形式作出证词仅 限于以下情况:(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 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事实有益。”(第701条)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采纳,这是意见证据法则的重要例外。 《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 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 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法作证。 在允许作为专家证人提供意见前,该证人是否具备专家资格 首先需要确立。何为专家,《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是:“经过 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和女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 别或专有知识的人。”这一点由法官来决定,对陪审团有约束力, 而意图使用该专家的当事人则负有确立该证人专家资格的责任。 法官决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特殊的技能和知识;训练和教育;经 验;熟悉参照标准或者是该领域的权威;专业组织或协会的会员; 等等。但是,并不一定强调技术经历和高等教育,关键的因素是, 该证人在特定的领域是否具有充分的技能和经验,以至于他的证 言能够帮助陪审团发现真相。 关于专家证人意见的作用,一般规则是:陪审团并不必须接 受专家证人的意见,即使在没有反驳的情况下,只要有理由不接 受。其理论基础是,专家证人的意见并不好过它所基于的理由或 实验数据,事实的裁判者可以选择不赞成或不相信这类支持的理 由或数据。但是,对于普通证人不够格提供有效意见的事项,陪 审团不能任意无视未遭到反驳的专家意见,否则其定罪裁决可能 因缺乏证据支持而被宣布无效。 七、传闻证据规则和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是美国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 基本规则是:如果一项陈述是传闻,那么该证据必须基于对之提 出的适当异议而排除,除非它属于若干传闻规则的例外之一。 所谓“传闻”,是指不是证人在审理或听证时所作的陈述,将 它作为证据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联邦证据规则》第801 条)通常所说排除传闻的理由是,在口头陈述的情况下,证人复 述他所听到的话时存在着不准确报告的危险。但是,排除传闻的 真正原因是,对方当事人被剥夺了向原始陈述者交叉询问的机会, 因为该原始陈述者没有在证人席上作证。 与一般所理解的不同,传闻并不仅仅限于言词。事实上,传 闻有三大类,即口头陈述;文字;确定的行为。口头传闻不难理 解。文字传闻指被提供作为证据的书面文字也可能是传闻。例如, 证人在法庭上出示一封来自甲的信或电报,甲在上面写道:“乙威 胁要杀死我。”关于确定的行为构成传闻,指由行为人意图代替言 词的行为可能也属于传闻。例如,当证人问甲是否乙威胁要杀他 时,甲点头表示是,后来证人重做甲点头的动作便是传闻。 在英国普通法上漫长的证据规则演变过程中,逐步确立了许 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凡出现这些情况便不作为传闻排除。其 中许多为美国证据制度所吸收,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根据《联 邦证据规则》的规定,传闻规则的例外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例 外是陈述者能否作证无关紧要,另一类例外是陈述者不能出庭作 证 第一类例外,指凡出现这类情况之一,不受传闻规则排除,即 使陈述者可以作证。《联邦证据规则》具体列举了二十四种,即: 1、表达感觉印象;2、刺激的发泄;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 身体状态;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 忆;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7、在关于日常行为、活动 的记录中没有记载;8、公共记录或报告;9、重要统计资料;10、 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11、宗教组织的记录;12、婚姻、洗 礼和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15、 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17、市 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文;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 的名声;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 界的判决;24、其他例外。(第803条) 第二类例外,指在陈述者不能作为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不适 用传闻规则排除的情况。《联邦证据规则》列举了五种,即:1、先 前证词;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5、其他例外。(第804条) 上述例外多年来不断通过立法和司法决定得到发展,它们并 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后仍可能增加或减少,完全取决于将来立法 或司法的需要。
News media torts in China: analysis of 50 significant cases
光盘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五十例》内容简介:作为承袭大陆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中国的媒体法建设历经20世纪80年代的起落,在专门性的“新闻法”或“媒体法”暂时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在诽谤法(80年代以来)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近两年来)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于提升新闻界的专业水准和更有效开展舆论监督甚有助益。 诽谤法被法学家称为媒体法皇冠上的明珠。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在于:在一个有长期的“因言获罪”传统的国家,将通过新闻媒体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由可能的刑事诽谤逐步转化为民事性的名誉侵权或新闻侵权。而“名誉侵权”或“新闻侵权”概念的发明、使用和普及,是中国法学界、司法界和媒体界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独特贡献。 对于媒体法和诽谤法的重要性,在今天这个大众传播和新媒体时代,学界恐怕无人予以否认。然而集中、系统和深入地研究探讨,在国内还处在开拓和初级阶段。其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女士在新闻侵权领域中独领风骚,为学界和业界所公认和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