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研究
作者: 颜运秋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9年12月
简介:
《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研究》首先论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回答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为什么存在的和发展问题;合理界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与外延;系统分析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与作用;解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利益衡量规则;深刻论述生态环境公益诉权;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组织建设问题;探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合理设计和论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运行的障碍及其出路;建设性的提出构建系统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约束机制。
【目录】
*章 生态环境危机呼唤公益诉讼
一、生态足迹、生态环境危机与生态法治
二、利益冲突与环境治理多元机制
三、生态环境问题与公益诉讼
四、生态环境法学者的使命与本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与重心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重心的转移:从民事公益诉讼到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打击生态环境公益违法行为的客观要求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基础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权益基础
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公益信托理论
五、环境民主、公众参与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及其发挥
一、环保群体性事件的减压功能
二、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功能
三、环境公共政策形成的促进功能
四、对环境行政监管的补充功能
五、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
第五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利益衡量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
二、什么是生态环境公益
三、什么是生态环境公害
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利益衡量
第六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与诉讼请求
一、生态环境公益之诉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无反诉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权
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第七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模式与司法组织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模式的基本类型
二、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模式的选择
三、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介评
四、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做法与探讨
五、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组织的建设
第八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多元性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行政机关
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保组织
五、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民
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其他主体
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序位
第九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特点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自认
五、法院职权探知
六、表见证明方法
七、因果关系证明
八、证据保全
九、专家证人制度
十、科技证据
第十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
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机制
五、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程序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机制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约束机制
第十二章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比较与司法趋势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域外立法
二、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立法
三、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全国性立法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几点宏观建议
五、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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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研究》: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种价值目标带来的利益冲突不断,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和群众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近年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已逐渐变成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日益增多的纠纷与问题,在我国部分地区由此引发的群众对抗企业和政府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并不罕见。例如,2012年7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群众游行抗议当地政府拟将日本王子纸业排污口选择在本市附近海域,群众参与游行示威的数量达到几千人,当地政府部门及其附近区域也遭受围堵。近年来类似的典型案件还有很多,如2006年陕西凤翔“血铅案”、2011年浙江“海宁骚乱”、2012年四川“什邡事件”等,种种事例表明我国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逐渐步人了多发期。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民众面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现象时,通过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方式为自身利益诉求而发起抗争的规模性事件。产业化和城镇化的野蛮生长逐渐带来了环境污染的外部负效用,涉及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反映了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与政府注重经济的模式以及企业利益至上的宗旨之间的冲突,而社会矛盾往往会因民众利益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政府处置不当等原因而愈演愈烈。环保群体事件之所以如此频繁,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在当地环境恶化后未能主动、及时地回应群众的合理诉求,满足民众的基本利益与合理期待。不仅如此,其实大多时候群众的维权方式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层面上也存在缺陷。具体而言,当诉讼、信访以及行政复议等合法的权利维护渠道受阻时,他们就可能被迫寻求堵路、围堵政府部门、破坏厂房机器设备等损害财产安全的不合法方式来实现自救,甚至通过暴力抗争形式以及侵害人身利益的方式来维护其权益。
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自力救济可以被定义为群众面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在无法得到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情况下,凭借自身非暴力或暴力的形式制止施害者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即使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损害了他人权利,但这些行为又因具有侵权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些环境公益主体在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却与此类学说的原理大相径庭——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通常以强硬僵化的态度来处理此类纠纷,对采取自力救济的主体一概进行严格的法律追责。
目前,此类突发事件主要从加强依法环评、推动信息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度、健全社会风险评价机制等方面得以预防和解决。在社会公益没有能够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相比于强制色彩非常浓厚的传统监管模式,环境公益诉讼契合了柔性管理的理念,它更加重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这样有助于缓和监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抗性关系,也能在更深层次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为环境纠纷之解决开辟了新方法与渠道,同时提升了社会公众对环境正义的直观感受,广大群众积极且主动的参与有利于更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后,环境公益诉讼能在公权力行使方面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从责任与义务的角度约束相关行政部门对环境问题的不当处理。如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之所以很高,主要是因为当前环境问题的解决方式在预防和解决问题方面的作用不甚理想。司法救济作为坚守社会公正的终极防线,可以及时缓和各种利益矛盾与社会冲突,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保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其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使环境社会矛盾的处理机制从感性走向理性,从非法走向合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和防止环保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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