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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11年8月20日,莫言小说《蛙》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小说由剧作家蝌蚪写给日本作家杉谷义人的四封长信和一部话剧构成,以新中国近60年波澜起伏的农村生育史为背景,通过讲述从事妇产科工作50多年的乡村女医生姑姑的人生经历,讲述了姑姑——一个乡村妇产科医生的人生经历,在用生动感人的细节展示乡土中国六十年波澜起伏的生育史的同时,毫不留情地剖析了当代知识分子卑微的灵魂。在形象描述国家为了控制人口剧烈增长、实施计划生育国策所走过的艰巨而复杂的历史过程的同时,成功塑造了一个生动鲜明、感人至深的农村妇科医生形象。 《蛙》是莫言酝酿十余年、笔耕四载、三易其稿、潜心打造的一部触及国人灵魂最痛处的长篇力作。 《四十一炮》以九十年代初农村改革为背景,通过一个孩子的视角折射出了农村改革初期两种势力、两种观念的激烈冲突,以人性的裂变,人们在是非标准、伦理道德上的混沌和迷惘。 小说的副线是一个老和尚的传奇人生。两条线索交叉进行,使整部小说在实和虚的场景不断变换、扑朔迷离、曲折迂回,又一次近距离地回看了农村改革初期的历史。 通篇以一个孩子的口气讲述,既有孩子似的烂漫无知,又有极具时代特色和乡土特点的民间口语。看过这部小说的人都会被莫言幽默逗得捧腹大笑。 《白狗秋千架》是莫言从事文学创作二十余年所发表的短篇小说全集之一,集结了莫言自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九年创作发表的三十篇作品。 莫言的短篇小说故事饱满,风格多样,好似从肥沃而丰富的中国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丰姿多彩的朵朵奇葩,既对乡村残酷现实的犀利揭露,也有对乡村纯朴爱情的感人描写,还有种种荒诞离奇却又逼真入神的传奇述说……通过阅读这部合集,可以看到作者是怎样随着时代的变化和自身的变化,使自己的小说不断地改换着面貌。" 主人公余占鳌是个热血男儿,正义又野蛮。他杀死了一个与自己守寡多年的母亲发生关系的和尚,而后母亲也吊死了。他为了女人杀人放火,霸占了后来成了他妻子的戴凤莲。他为了报仇雪耻,苦练枪法,将曾非礼过他妻子的土匪花脖子一伙一网打尽。他为了还一个村姑的清白,不惜将酒后施奸的亲叔枪毙。为了小妾恋儿不惜和妻子闹翻并分居。他为了民族大义,毅然抗日但最终全军覆没......他为了爱情而拼搏,为了报仇而残忍,为了正义而果决,为了荣誉而战...... 《怀抱鲜花的女人》是“莫言中篇小说系列”之一,除《筑路》外,收入作者创作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中篇小说八部,包括《怀抱鲜花的女人》、《红耳朵》、《战友重逢》等。 本集中除《筑路》外,其余七篇,均为九十年代初期之作。《怀抱鲜花的女人》看似写男女情事,实则写人生窘境,象征的意味远大于对生活的描摹。 《红耳朵》则以故乡传奇人物为模,赞赏一种看破的境界,讽喻时下膨胀的物欲。钱财是身外之物的道理人人皆知,但要落到实处,则大不易也。 《战友重逢》一篇,是作者整个创作中仅有的一部军旅题材中篇小说,完成于1990年春节期间。 《筑路》曾被很多人誉为莫言最好的中篇。 小说不仅艺术风格鲜明,而且各具特色,其中有许多部,无论内容或篇幅都堪称是十分精彩的“小长篇”。" 生于高密县农村一个贫困家庭的青年——永乐,像千千万万个农村孩子一样,希望通过高考,跳出农门,摆脱贫穷与落后。可5次高考,5次败北。希望化为泡影,努力成为乌有。他烦闷、压抑、痛苦、无助……老母的拳拳之心,生活重压下哥哥和无奈、嫂子及众人的蔑视,未来的无望……一切一切压迫着他,万般无奈,只好逃出家门,踏上“欢乐”的不归之路。 《十三步》是莫言在1988年运用荒诞艺术手法描写知识分子和现实生活的一部力作。中学物理教师方富贵累死后,由于得给王副市长让路整容,被塞进冰柜,居然又荒诞离奇地复活了。但以为他已死的妻子屠小英却拒绝他再进家门。殡仪馆特级美容师李玉蝉把死而复活的方富贵改容成自己的丈夫张赤球,让他代替自己的合法丈夫登讲台给学生上课,而让真正的张赤球去做生意赚钱。真正的张赤球则像一个孤魂野鬼,变得无家可归——现实生活中原有的秩序已不复存在。 小说以高密东北乡为背景,描写了生活在贫瘠而又富饶的上地上的祖先们与大自然的关系。 这本书是作者于1987—1989年间陆续完成的。书中表达了作者渴望通过吃草净化灵魂的强烈愿望,对大自然的敬畏与膜拜,对蹼膜的恐惧,对性爱与暴力的看法,对传说和神话的理解,当然也表达了作者的爱与恨,袒露了作者的灵魂,丑的和美的,光明的和阴晦的,浮在水面的冰和潜在水下的冰,梦境与现实。" 《檀香刑》是作家莫言沥胆苦心磨砺出的长篇小说。在这部结构精巧、语色浓郁的作品中,真实地再现了清末山东半岛发生的一起民间反殖民的斗争事件。带头领导这起反殖民斗争的民间艺人孙丙最终被施以“檀香刑”。作品以“施刑”为主线,展示了中国王朝政治没落中的诸多惊心动魄的事件,包括戊戌变法、义和团、外国殖民者的强取豪夺等等。小说围绕着檀香刑的实施,将封建王权和权力斗争的残酷性和非人道性表现得淋漓尽致,也凸显了专制权力作用于个体上的历史机制,成功地折射出专制权力赖以存活的黑色土壤和阴暗法则。 小说刻画了一大批鲜活的人物形象,富有浪漫气质的戏班班主孙丙、具有正义感的高密知县钱丁、从京城刑部大堂告老还乡的刽子手赵甲以及他们的女儿、干女儿、儿媳妇孙眉娘、残酷而狡猾的政客袁世凯等等。" 《与大师约会》是莫言从事文学创作二十余年所发表的短篇小说全集之二(之一是《白狗秋千架》),集结了莫言自一九九○年至二○○五年创作发表的四十五篇作品,其中有《火烧花篮阁》、《月光斩》、《大嘴》、《麻风女的情人》、《小说九段》等。莫言的短篇小说故事饱满,风格多样,好似从肥沃而丰富的中国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丰姿多彩的朵朵奇葩,既有对乡村残酷现实的犀利揭露,也有对乡村纯朴爱情的感人描写,还有种种荒诞离奇却又逼真入神的传奇述说……这些作品的结集,可以让读者充分欣赏到莫言作品的艺术魅力,同时也可以看到文学大家从事小说创作的发展轨迹 《师傅越来越幽默》讲述了省级劳模丁师傅为工厂卖了一辈子的力气,眼看就可以退休,却突然被抛入了下岗的队伍。一点菲薄的积蓄又被一场伤病花得囊空如洗,丁师傅走投无路的时候,将报废在小树林中的公共汽车壳子改造成“林间休闲小屋”,为男男女女提供幽会、野合的场所,从而使自己又富裕起来。小说的精彩之处是结尾。随着天气渐冷,丁师傅想收拾收拾等待来年再做时,不料一对爱得不能自拔的男女似乎在他的“爱巢”里殉情了。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最后却发现这不过是一场虚惊:汽车壳子里根本就没人!小说主要通过一位国企下岗职工的目光,展示出一对对热恋中的情侣,他们如何在偷偷摸摸中发泄自己被禁锢的爱情。 《天堂蒜薹之歌》是莫言1988年创作的一部长篇力作。 19年前,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件极具爆炸性的事件——天堂县蒜薹全部滞销,数千蒜农忧心如焚,县府官员不闻不问,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数千农民因为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自发地聚集起来,包围了县政府,砸了办公设备,酿成了震惊全国的“蒜薹事件”。小说以高羊、高马、金菊、方四叔、方四婶的生活经历为纬,深刻地、多角度多侧面地描写了农民当时当下的生存状态剖析了农村文化。" 《生死疲劳》是一部长篇小说。 小说叙述了1950年到2000年中国农村50年的历史,围绕土地这个沉重的话题,阐释农民与土地的种种关系。小说的主人公之一集中阐释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而另一个主人公即小说的叙述者,是土地改革时被枪毙的一个地主,他认为自己虽有财富,并无罪恶,因此在阴间里他为自己喊冤。在小说中他不断地经历着六道轮回,一世为人、一世为马、一世为牛、一世为驴……每次转世为不同的动物,都未离开他的家族,离开这块土地。小说正是通过他的眼睛,准确说,是各种动物的眼睛来观察和体味农村的变革。" 《酒国》是莫言1989年到1992年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原名《酩酊国》。 省人民检察院的特级侦察员丁钩儿(这个名字在土话里有“臀部”的暗示)奉命到酒国市侦察金刚钻部长吃婴儿的案件。侦察员丁钩儿在调查过程中也享受到了婴儿宴的美味,并且目睹了酒国的疯狂社会现状:父母把婴儿卖给酒店,并且因为卖了个一等价钱而自豪、激动。在酒国的美酒和婴儿宴里,丁钩儿很快迷失了本性,最后跌进粪池淹死了。《酒国》中的官员之所以为官,不是因为他们才华高过他人,而是因为海量,并且食欲旺盛。吃的影响已经到了这样一种地步,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在小说里还贯穿着酒国一个业余作者与莫言的通信,小说结尾作家莫言和丁钩儿一样,兴致勃勃地来到酒国考察……" 《红树林》是莫言根据真实案例构思创作的长篇小说。 小说描写了一位朴实美丽的渔家姑娘珍珠从红树林边的渔村闯入现代化都市,经历了迷茫而凄楚的人生,终于昂起头,勇敢地迎接挑战。 故事发生在有着大面积红树林的小渔村和南海海滨一座新兴的小城里。渔家姑娘珍珠进城打工,珍珠公司总经理大虎对她一见钟情,珍珠不为所动。大虎企图强占珍珠,珍珠毅然回到红树林。大虎在另两个干部子弟二虎和三虎的挑唆下,轮奸了珍珠。珍珠的意中人大同进行报复,欲杀大虎的母亲、副市长林岚,却刺伤了检察官马叔。大虎又与二虎、三虎轮奸了女工小云,被当场抓获。林岚救子心切,落入了刑侦科长金大川手里。马叔与牛晋顶住压力,使案件终于重审,三个虎被绳之以法。" 《丰乳肥臀》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史诗性”长篇小说。 母亲是一位命运多舛的人,她含辛茹苦、艰难地抚育着一个又一个儿女。她生养的众多女儿构成的庞大家族与20世纪中国的各种社会政治势力和民间组织以及癫狂岁月下的官方权力话语发生了枝枝蔓蔓、藕断丝连的联系,并不可抗拒的被裹挟卷入20世纪中国的政治历史舞台,而这些形态各异的力量之间的角逐、争夺和厮杀是在自己的家庭展开的,造成了母亲独自承受和消解苦难的现实:兵匪、战乱、流离颠簸、亲人死亡以及对单传的废人式儿子的担心、焦虑,而她在癫狂年代用胃袋偷磨坊食物的行为更是鸟儿吐哺的深情…… 小说里,母亲是一种意象符号,是无私,是爱,是奉献,是生命的载体,小说热情讴歌母亲的伟大,以及对生命沿袭的无与伦比的重要意义。在这生命的流程图中,弥漫着历史与战争的硝烟…… " 本书收录了莫言从1981-2011年间的优秀散文,他的散文是一种美的享受。他的文笔简洁,风格恬淡,看似平平淡淡,却蕴藏着无穷的艺术魅力,令人读后余味无穷,遐想不已。在平实的语言后面,饱含着作者对生活的感受,让读者细细去体会、咀嚼。它恰像两三知已灯下夜谈,或直抒胸臆,或旁征博引,或幽默谐趣。在淡淡的氛围中,自有一种韵味,在不知不觉中给人以美的熏陶。 莫言所有演讲的合集,包括在加州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各大学以及在日本、韩国各国的演讲稿,全面反映了莫言对于文学的看法。 这本书是一个对谈的整理,由知名作家莫言和苏州大学文学院院长也是文学评论家王尧,于2002年底于苏州的一场谈话;全书以对谈方式呈现,十分忠实地表现对谈当时的氛围;同时也生动地表达了对谈当时的畅快淋漓。本书可说是以莫言的创作为中心的剥洋葱似的谈话,从莫言的生长背景、童年记忆、成长经历、所受影响、环境变迁等等四面八方来谈他的创作,虽然是一本谈话的整理,却是那全面性地、完整地交代了莫言的创作生命以及他对文学、对小说、对创作的态度和想法,是一本了解莫言、解读莫言不可或缺的重要书籍。 本书可说是以莫言的创作为中心的剥洋葱似的谈话,从莫言的生长背景、童年记忆、成长经历、所受影响、环境变迁等等四面八方来谈他的创作,虽然是一本谈话的整理,却是那全面性地、完整地交代了莫言的创作生命以及他对文学、对小说、对创作的态度和想法,是一本了解莫言、解读莫言不可或缺的重要书籍。 除了对理解莫言的重要性之外,本书读来也真是趣味横生,作家的语言果真是充满妙趣,谈起生命一路行来的种种际遇,精彩得有如小说一般。除了对理解莫言的重要性之外,本书读来也真是趣味横生,作家的语言果真是充满妙趣,谈起生命一路行来的种种际遇,精彩得有如小说一般。
作者: 卞建林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 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自1945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 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1975年8月15 日修改后的规则共60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但其中第 19条已于1966年2月28日被废除,第37条和第39条也于1967 年12月4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 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 狭义的诉讼,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 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 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 则,但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 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 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 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 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 1965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1975年1月2日批准,同年2月 1日生效。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 次,最近的一次修订为1990年12月1日对第609条的修改。 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 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 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为了便 利读者理解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下 面试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作一概要的介绍。 宪法保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 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 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又称权利法案)中,概括起来为: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 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 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 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 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 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 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课以残酷和非常 刑罚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或财产的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等等。 最初,“权利法案”被认为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各州的诉讼受 州的宪法和法律调整。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被通过,规定 “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 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 在其辖境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最高法 院通过判例确认,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权利法案”中关于基本人权的保障,除了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和 禁止课以过多保释金和罚金的权利外,同样适用于在州司法系统 进行的刑事诉讼。 “权利法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在审 判阶段,并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 一、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 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保障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每 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师代表,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刑事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法庭的 公正审判得以实现。如果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 务为其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方开支。如果在审判阶段,或者在 被告人对指控作答辩时,或者在课刑时,没有给予或保障被告人 这一权利,则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重大侵犯,其后果是自动撤消任 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 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 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迅速 审判,二是公开审判。所谓迅速审判就是无不必要的延误,如何 衡量要考虑若干因素,如延误的长短,延误的原因,被告人有未 主张这项权利以及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公正后果等。如果被告人获 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唯一的补救就是撤消指控,而且此 后对同一罪行不能再次提出指控。获得公开审判同样是被告人受 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法庭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根据显示的适当理由, 如涉及年轻女性的强奸案件中过于渲染的情节,可以决定不许公 众旁听,或限制某些人旁听。一般说来,被告人的亲友不在禁止 旁听之列。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六条修正案对此均有规定。司 法实践中,将标准控制在凡被控以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上监禁 之罪行时,有权要求经陪审团审判。由于这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 权利,而不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因此被告人可以放弃,选择由职 业法官审判。在联邦司法系统,陪审团由12人组成,并且要求意 见一致才能裁决被告人有罪。在州司法系统,不要求陪审团必须 意见一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Apocadav.Oregon)曾经确 认,在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九名赞成有罪的裁决并不违宪。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于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 要求。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必须由公 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二是任何人被定罪只能以法庭上采纳的 证据为基础。因此,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对某起重大案件的过度 宣传可能对陪审团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导致陪审员错误地考虑并 非在法庭上出示的资讯。为了控制或消除不当宣传的影响,保障 被告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更换审判地点; 将陪审员与外界隔离;延期审理;或者限制出庭律师向社会泄露 案情,甚至由法官对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以限制。如果被告 人的这一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有关定罪将被撤消。 五、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 这一权利存在于所有刑事诉讼之中,包括审判、预审和未成 年人诉讼。但是不适用于纯粹调查的程序,如大陪审团程序,验 尸官的询问,和立法机关的调查。对质权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向 对方证人作交叉询问的权利;亲自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了解控诉 方证人身份的权利。 六、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自第六条修正案。内容有两个方面:要求证人出 庭作证的权利;提出辩护的权利,包括被告人传唤己方证人和提 出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法的权利。据此,如果法官对唯一的辩 护方证人作威胁性的评论实际造成其不敢如实作证的后果,或者 排除至关重要的辩护证据,均构成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严重侵犯。 七、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由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引伸而来, 旨在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 承认或坦白。这一特权只适用于自然人被告人,而且只适用于强 迫被告人提供证词。因此,采用一定的强制手段使被告人接受合 理的身体或精神检查,如提取指纹、脚印、血样等,不受此特权 的限制。 八、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 要求对于确认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所必要的每一项事实的证明都 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就要 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九、防止双重危险的权利 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两次生命或 身体的危险。这意味着犯罪人只能因同一罪行受一次追诉或惩罚, 当被告人已经因一项罪行受到指控,该指控已经产生定罪或无罪 (或者等于宣告无罪的撤消案件)的裁决,那么禁止对同一罪行有 任何进一步的起诉或惩罚。 以上是美国宪法关于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一些原则性规 定。当然,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又是另一回事,纸上的规定 并不等于现实的存在。贫富的巨大差异极易造成在诉讼权利上的 实际不平等,轰动世界的所谓“世纪审判”的O.J.辛普森一案 的审判结果,便向世人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点。 诉讼程序 总体上,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审前程 序,审理程序,和审后程序。从近数十年的发展来看,审前程序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 面,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始于六十年代的司法革命,将警察的侦查 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明确被告人自被讯问起有权获得律师的帮 助,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运用司法权力强行将宪法对被告 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审前程序加以贯彻;另一方面,大量的刑事 案件不需要经过正式庭审便可以在审前程序得到解决,特别是随 着“答辩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流行,使得在审前程序解决的刑 事案件高达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在不少美国人看来,这种审判前 的解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即使不是最关键的时刻,也是关键 时刻之一。这是了解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必须加以注意的。 一、审前程序(ProcedurePriortoTrial) 尽管重罪与轻罪之间,州与州之间,甚至在一州内地方与地 方之间,以及理论与实际之间,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完全一致。但 一般说来,审判前程序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即:1、提出控告; 2、逮捕;3、在警察局“登记”;4、逮捕后在治安法官前聆讯;5、 预审;6、正式起诉;7、传讯;8、被告人答辩。下面拟结合《联 邦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作概要的 介绍。 1、控告(Complaint)。控告是说明犯罪事实的书面陈述,可 以是指控、报案或检举,通常由犯罪被害人或者获得有关犯罪信 息的警方人员向联邦治安法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适当官员提出。 控告一般构成签发逮捕令状的基础。 2、逮捕(Arrest)。在美国指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 答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分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两种。有证 逮捕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者侦查人员提交的经宣誓的提请签发 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 其他执法人员执行。无证逮捕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 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在司法实践中,警官在自己在 现场的情况下对正在作案、企图作案或刚作完案的重罪犯和扰乱 治安者,或者掌握了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重罪的合理根据时,可 以执行无证逮捕。普通公民对于现场作案的重罪犯也可以进行无 证逮捕。 由于公民的人身、住所权利受宪法保护,逮捕的条件有严格 限制。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要求除非具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否则不得签发逮捕令。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判例和法 律学者的一般解释,所谓“合理根据”指,根据执法人员所了解 的事实和情况或者所得到的可以合理信赖的信息,足以使一个正 常而谨慎的人相信犯罪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实践中掌握,即 事实和材料使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要大于 无罪的可能性。 3、登记(Booking)。嫌疑人被逮捕后带到警察局,要履行登 记手续,包括嫌疑人的姓名、住址,逮捕的时间,涉及的罪行。如 果是重罪,还要照相和提取指纹。 4、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AppearancebeforeMagistrateaf- terArrest)。在大多数司法区,立法和法院规则要求将被捕者无不 必要延误(withoutUnnecessaryDelay)地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 法官面前接受讯问。尽管“无不必要延误”的确切含义各州不太 一致,但在联邦和大多数州,如果超过六个小时仍未将被捕人解 送至法官前接受询问,是考虑被告人认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个重 要因素。 当被捕者被押解至治安法官处接受讯问时,治安法官首先应 当告知被捕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适用所谓“米兰达警 告”或“米兰达规则”,即告知被捕人或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他 所讲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有权获得律师 帮助,如果因贫穷而请不起律师,可以由国家为其提供律师;以 及其他由立法规定的权利。 如果指控是轻罪,此时被捕者可以同时被传讯,被要求对指 控作出答辩。如果指控是重罪,通常不要求被捕者作答辩,而是 安排对重罪指控进行预审。当治安法官对被捕者进行初次讯问时, 还要对被捕者作适当的暂时处置,如决定将被捕者继续关押,或 者将被捕者具结释放或取保释放。 5、预审(PreliminaryExaminati0n)。有时又称预先听证(pre- liminaryhearing)或审查性审判(examiningtrial)。被指控犯有 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在近期内举行预审,预审的主要目的是审 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以确定是否交 付审判。如果缺乏合理根据就要撤消指控,以防止轻率将被告人 交付审判,保护被告人名誉及其他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此外,预 审时还有称作“证据先悉”的程序,各方当事人用以了解对方所 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 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必要证据,并 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 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 作出解释和说明。 预审在地区法院进行,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应到庭,辩护律师 也可以出庭。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被告人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 叉询问。被告人可以出示证据,但没有义务这样作。被告人也可 以提出各种申请,但以非法手段采证为由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申 请禁止采纳,在预审阶段不适用。进行预审的法官不能以后再主 持庭审,以防止对案件形成预断。 需要指出的是,预审对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而言是一项权利, 但并非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而直接进入 审判阶段。另外,凡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起诉的,一般不再经过 预审。 6、起诉(FilingofAccusat0ryPleadings)。对被告人的正式 指控始于政府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有两种。经 大陪审团审查签署的称大陪审团起诉书(Indictment),不经大陪 审团审查由检察官直接以州或国家的名义提起的称检察官起诉书 (Information)。为保障被告人权益,防止可能滥用职权,检察官 直接起诉一般要经过预审。 7、传讯(Arraignment)。当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 提交法院后,法院应根据迅速及时的原则,对该案安排传讯。传 讯应当在公开法庭进行,被告人必须到庭。法官首先问明被告人 个人情况,然后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说明指控性质,告知被告 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 8、被告人答辩(PleabyDefendant)。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通 常有三种形式的答辩供被告人选择,即认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 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查明 此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而且被告人明了作此答辩的后果和意 义,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可以径行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即 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就意味着放弃由陪审团或法庭审判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即不承认有罪,则法院需尽快安排开庭 并做好开庭前的准备。 除此之外,在联邦和一些州,被告人还可以作一种所谓不愿 争论的答辩,即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首先需要明确,所 谓不愿争论并不是说被告人沉默不语。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 无罪推定,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因被告人沉默而推论其认罪。此 种不愿争论的答辩,性质后果与认罪答辩相同。区别仅在于,不 愿争论的答辩不能作为日后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的承 认。对于不愿争论的答辩,法律有一些限制。如联邦刑事诉讼规 则第11条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允许下才能作不愿辩护也不承 认有罪的答辩。法庭只有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有效司 法方面的公共利益后,才能接受此种答辩。 上已指出,在当代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占十分 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答辩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采用,所谓 “审判前的解决”实际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答辩交易(PlesBar- gaining),又称答辩谈判(PleaNegotiati0n),答辩协议(PleaA- greement),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 方以撤消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 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便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特别是避 免审判的不确定性。在此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律师要经过认真的 准备,可能还要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如同市场上做交易那样,故 称答辩交易。自从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答辩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 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以纽约市为 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 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按 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在起诉到法院的54, 000人中,45,000是按答辩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 因证据不足而撤消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 审判,占7.41%。在其他一些地区,有的用答辩交易处理的案件 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如果控诉与辩护双方已达成答辩协议,应当在法庭传讯时告 知法官。对此协议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接受,法官 应当通知被告人准备按照协议内容处理案件,具体体现在判决和 课刑中。如果拒绝,法官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记录在卷,同时 予以被告人撤回答辩的机会,并且告诫被告人如果坚持作认罪答 辩,案件的实际处理可能比答辩协议中所期望的更不利于被告人。 由于达成答辩交易后,通常被告人便不再经过法庭审判而被 定罪课刑,因此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答辩交易有一些限 制或要求。首先,法庭不允许参加这样的讨论(联邦诉讼规则第 11条);其次,被告人接受答辩协议必须自愿;再次,被告人必须 充分了解作认罪答辩的后果;最后,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被告人 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比较接受协 议与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而且,联 邦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均规定,有关被告人在与检察官进行 答辩交易中的陈述,关于被告人曾打算作认罪答辩,或者被告人 曾作出认罪答辩后又撤回的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该被告人的证 据采纳。 二、审理程序(ProcedureduringTrial) 在美国,对刑事案件的正式审理程序基本有以下步骤: 1、选定陪审团(SeleCtionofJurors)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 “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在司法实际中,联邦最高 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 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为区 分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起诉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称此陪审团为小陪审团(PettyJury),或审判陪审团,其 职能是参加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断。在联邦诉讼 中,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作出被告人有罪裁决要求一致通 过。 陪审团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选定陪审 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审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12名预 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讲明真相”(voirdire)的程序,接 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 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 因回避两种。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 陪审员。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如《联邦 刑事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如果被控犯死罪,各方有权提出20 次无因回避;如果被控罪行可以判处一年以上监禁,起诉方有权 提出6次,被告方有权提出10次;如果被控罪行应处一年以下监 禁或罚金,各方有权提出3次。有因回避指提出申请必须说明理 由,允许与否由法庭决定。 2、开场陈述(OpeningStatements) 诉讼双方在审理开始阶段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首先由 起诉方即检察官作开场陈述,向陪审团说明指控被告人的性质,并 简单描述支持指控的证据,目的是使陪审团在听审中更好地了解 案情。因此,在开场陈述中,不发表意见、结论,不涉及被告人 的性格、特征,不进行辩论,也不得涉及不准备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事项,否则辩护方可以提出异议。按照对等原则,继起诉方 作开场陈述后,辩护律师有权作开场陈述,但他也可以出于辩护 策略的需要而放弃作开场陈述。 3、起诉方举证(PresentationofGovernment’sCase) 作开场陈述后,起诉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 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以传唤己方证人出庭作证为主。 证人在法庭作证要经过宣誓或以其他方式声明如实陈述,要接受 控辩双方的询问。由提名或传唤证人作证的一方询问称作直接询 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直接询问 中不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由对方律师发问称作交叉询问,目的 在于暴露证人作证中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 交叉询问时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询问的顺序依次为直接询问,交 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至无 可再问或无必要再问。 在美国诉讼理论上,高度评价法庭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规 则的积极作用,称其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法律装置。认 为只有在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询问过程中,才能让对立的观点 互相抗衡,才能澄清争议事实,才能体现司法正义。 4、辩护方举证(PresentationofDefendant’sCase) 当起诉方结束举证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并提供 支持辩护主张的证据。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 和起诉方依次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 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 庭上提供证言;除非辩护律师选择这样做,否则辩护方不需要在 法庭上举证。 5、终结辩论(ClosingArguments)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举证结束后,应由 起诉方开始辩论,然后允许辩护方回答,最后允许起诉方再作反 驳。” 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 进行总结和评论。然后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 言作出回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 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赋予起诉方承担的沉重的证明责任, 即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便应依法 裁断将被告人无罪释放。最后,由起诉方进行终结辩论,对辩护 方的发言再进行反驳。 无论是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 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所谓“必须让举出的事实自己讲话”, 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 的神圣职责和权力。 6、指示陪审团(InstructingtheJury)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 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 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 的确切含义。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 些州却禁止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 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 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 行非正式的磋商。 7、陪审团评议(JuryDeliberati0ns)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 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 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 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 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 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作法也不 一。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 法官裁量决定。 8、陪审裁决(C0nvictionorAcquittal) 在联邦法院系统,要求陪审团作出裁决必须全体一致通过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当陪审团经过长时间评议后,仍不 能得出一致结论。该陪审团就称为悬案陪审团,由法官宣布解散, 同时宣告这是一次无效的审判,需要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在 少数州,不要求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同意。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 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 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 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 三、审后程序(ProcedureafterTrial)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庭审以后的程序相对简单,主要有: 1、课刑(Sentencing) 课刑是法官在陪审团作出的有罪裁决的范围内,作出的如何 适用刑罚的最终命令。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在有罪裁 决作出后的十日至三周内予以课刑。课刑前,法官应给被告人及 其辩护律师以机会,提出请求减轻刑罚的事实和意见;起诉律师 也可以就课刑向法院提出意见;缓刑监督官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 包括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经济状况、有无前科等内容,以及关 于课刑和缓刑的建议。 课刑所处的刑种有死刑、监禁刑、罚金刑、没收和缓刑。监 禁刑中包括终身监禁、确定期监禁和非确定期监禁。对于一种罪 行,可以同时判处几种刑罚,如判处监禁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和 没收财产。关于课刑的宪法性限制主要是,不得课处残酷和非常 的刑罚;不得课处双重刑罚,如审判法院在被告人服刑期间可以 减轻但不得加重其刑罚;以及同等保护条款,即除非有充分理由 否则不得对被告人区别对待,不得歧视。 法官宣告课刑时,被告人应当到庭,并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此 外,在许多法院允许被告人代表自己对于为何不应被课刑作陈述, 以及享有其他一些程序上的权利。法官宣告课刑后,应当告知被 告人有权提出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 2、上诉(Appeal) 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在多数州,重罪 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 利。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 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 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 提出上诉。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但 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 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 消一审法院的判决。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 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 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按照《联邦上诉程序规 则》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判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向上诉法院 提出上诉。上诉状中要述明请求撤消或纠正原审判决的理由和适 用的法律。然后,被上诉人有权在此后的30日内提交答辩状。原 审法院应将审理记录移送上诉法院供其审查。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进行,一般进行书面审,不 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案件由一名上诉法 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评议后,如果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则 维持原判。如果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纠正原判决,或 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命令下级法院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 改原判决。 证据规则 美国的证据规则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有关证据的理论和判 例,在此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当今,在美国具普遍性且影 响较大的证据法规主要有:1953年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大会和 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统一证据规则》,此规则以后又被统一州法 委员会全国大会于1974年通过的《统一证据规则》所取代;1942 年由美国法律学会出版的《模范证据法典》;美国国会1975年通 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就内容而言,《统一证据规则》与《联邦 证据规则》基本相同,前者大约为三十五个州全部或部分采纳,通 过立法加以确认或保留;后者则主要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下面 拟结合《联邦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美国证据法的主要内容 作一概要的介绍。 一、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或反驳某项争议事实的工具,包括证言、书 证、物证和其他任何展示在陪审团或法庭面前用以证明争议中的 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事物。证据要能够被允许在诉讼中出示,用 以证明争议事实并为法院所采纳,必须既具有相关性,又具有可 采性。 所谓相关性(relevancy),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美国法学家格雷厄姆 ?利利解释相关性为:相关性是确立证据规则的基本的统一的原 则。首先,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与这些 证据所要说明的事实结论之间的可以提供证明的关系。其次,相 关性包括对证据所说明的事实问题与实体法律之间存在的通常称 为“实质性的”或“因果的”关系的分析。也有学者认为,证据 要在法庭上被采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要素,即相关性和实质 性(materiality)。相关性是指被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助于证明待证 的事实。实质性是指被提供的证据是否与争议中的某些事实有直 接联系。《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将“相关证据”定义为:指证 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 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所谓可采性(admissibility),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 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以相关性为前提,即证据是否 可以采纳,首先取决于它同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凡是可 以采纳的证据,都必须具有相关性。但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则不 一定都可以采纳,仍有可能被某些特殊规则所排除。如《联邦证 据规则》在第四章“相关性及其限制”中规定:“证据虽然具有相 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 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 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证据,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关性从而是否 可以采纳,常常会有困难。因此,对这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法 上有一般的原则和特殊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品格证据(char- acterevidence)。作为一般规则,有关某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或品格特征相一 致,即不具有相关性。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1、被告人的品格。由被告人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 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的反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2、被害人的品格。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或者在杀人案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证明被害人先动手的证据而提供 的证明被害人一贯性格平和的证据。 根据国会于1978年给《联邦证据规则》增加的第412条规定, 在被控强奸的案件中,关于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 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过去具体性行为的证据,一 般也不能采纳,除非宪法、国会立法或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允许 采纳。 3、证人的品格。证人的品格,主要是证人的诚信,可以通过 提供名声证据和评价证据来进行抨击或支持。无论是被告人还是 其他证人作证,当仅就诚信问题进行审查时,不作为被告或证人 放弃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来操作。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 在英美证据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排除规则。所谓证据 的排除规则,在普通法上含义广泛,包括传闻规则、意见证据规 则、最佳证据规则、关于事实的排除规则等等,此处论述所及,明 确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政府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反对不 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障,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 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 确立排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警察的错误行为,即其理论 上的基础或预期的目标是,如果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采 纳,警察便没有理由在此方面违法行事。这样,排除规则是作为 实现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提供的保障的一种手段。 排除规则在美国诉讼史上有一逐步发展的过程。自1914年 始,由联邦执法人员非法收集的证据在联邦刑事诉讼中便不能采 纳。但是,从1914年至1960年,由州执法人员非法收集的关于 联邦犯罪的证据,只要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不是在联邦官员的 默许或纵容下实施,便可以在联邦法院采纳。在理论上称此为 “银盆主义”。1960年,在“埃尔金斯诉美国”一案中,最高法院 推翻了所谓的“银盆主义”,确认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在联邦刑 事诉讼中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关于在州法院系统中是否适用排 除规则,最高法院的观点则不断变化,不断更新。1949年,最高 法院认为宪法并不要求州的法院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1952年, 最高法院修改了这一立场,认为某些搜查行为是如此令人震惊以 至于要排除据此获取的证据。最后,发展至在1961年“马普诉俄 亥俄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弃了自己过去的主张,确认宪法第 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法院排除非法搜查或扣押所获取的证据。这样, 自1961年始,联邦和州的法院系统均适用排除规则。 在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推行所谓司法改 革,将警察的侦查行为强行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排除规则的权 威不断加强,执行中也越来越严格。其排除的对象不仅限于非法 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而且扩大到任何直接或间接产生于非法 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的或实物的证据。所谓“毒树之果” (fruitsofthepois0n0ustree)必须排除。唯一的例外,就是当被 告人在法庭作证时,非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用于对被告人的证词进 行质询。违反排除规则的后果,就是撤消任何据此证据作出的定 罪裁决,除非采纳此类证据被认定为“无害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排除规则,但任何证据的排除都必须 通过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及时提出反对出示非法证据的异议,或 者提出禁止非法证据的请求,由法官对此异议或者请求进行裁断, 从而决定将非法证据排除或者禁止出示。从此意义上讲,任何证 据,不管其合法收集还是非法收集,具有可采性还是不具可采性, 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话,都可以在法庭上出示,都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和陪审团不会主动加以排除。当然,为 保护被告人利益,当被告人可以在审判前提出禁止非法证据的请 求而没有这样作,或者他提出了这样的请求但未获法官认可时,他 可以在审判当中再次提出这样的请求。如果在审判中仍然失去机 会,还可以在上诉时再次提起这样的争议。 关于排除规则的得失,美国法学界或司法实际部门均有不同 意见。有人认为,排除规则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 它对纠正警察的错误行为而言收效甚微,与此同时却由于收集到 的证据不能采纳致使许多合理的诉讼被撤消。八十年代初,由于 犯罪浪潮的冲击,美国最高法院修正了在排除规则上的强硬立场, 增加了两项例外,即“独立来源”的限制(the“independent source”limitati0n)和“必然发现”的限制 (the“inevitable discovery”limitati0n)。前者指通过违宪获得的证据对法院使用而 言,并不是必然无法得到的。如果对该事实的了解还可以通过独 立的来源得到,则该事实仍然能够被证明。后者指毒树之果原则 在下述情况下并不禁止采纳通过违宪获取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 通过合法的侦查行为最终或必然取得,该项证据即可采用。从而 使排除规则产生某些松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 范围。 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美国证据理论上,认为在每起诉讼中对于每个争议均存在 三种责任,即主张责任(pleadingburden),举证责任(producti0n burden)和说服责任(persuasionburden)。主张责任就是提出诉 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如指控被告人杀人。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证 据证明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说服责任就是使事实的裁判者相 信其举证证明的争议或事实的存在与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的义 务。后两者合称证明责任(burdensofproof),即按照法律要求的 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或者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因此起诉方应负提出证 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 是,证明责任的分担在诉讼中也可能发生转移,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特定事项的义务:1、如果被告 方在辩护时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不适于接受审判,被告方应 对此提出证据加以证明;2、如果某制定法规定,在没有合法授权、 正当理由、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况下,实施某种行为就是非法,那 么被告方就有责任举证说明存在合法授权、正当理由、特殊情况 或例外情况;3、如果被告人主张其行为曾取得许可、出于意外事 件、受到胁迫、为了自卫等,此时便负有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况 的责任;4、如果被告方意图推翻制定法对某些事实的推定,或者 意图援引法律条文中的但书、例外或豁免,这时被告方也负有举 证责任 负有证明责任者履行其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否则 就要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决,这就是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起 诉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doubt)的程度,这是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 于正当程序规定的要求。这一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是 否有罪的问题以及构成犯罪的每一要素。所谓“合理怀疑”,是一 个非常难以界定的概念,关于此点被引用最为广泛的定义是加利 福尼亚刑法典中的表述:“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 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 心里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 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一共分为九等: 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 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 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 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司法区在死刑 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 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 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 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消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 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 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 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四、特权 特权是英美普通法上一条传统的证据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 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建立特权规 则的目的,旨在保护特定的关系或利益,这些关系或利益从社会 考虑比有关证人可能提供的证言更为重要。 关于特权,《联邦证据规则》只作原则性的规定。第501条规 定:除联邦宪法、国会制定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授权确定的规 则另有规定外,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 权适用普通法的原则,由联邦法院根据理性和经验加以解释。 在普通法上,享有特权的交往(privilegedcommunication),又 译法律上特许不予泄露的内情,共有七种基本的类型,即:律师 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不作对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权;维护夫妻 关系信任的特权;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 的特权;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为提供情报者身份保密的特权。 此处,仅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略作介绍。基本规则是:委 托人可以拒绝泄露,也可以阻止他人(通常是律师)泄露,维护 这种相互信任的交往关系是为了有助于他的律师能够对他提供适 当的法律服务。法律上设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是为了鼓 励委托人向其律师充分透露有关事项的全部情况,同时也是为了 促进司法行政和提供法律服务。此项特权的享有者是委托人,或 者当委托人不胜任或死亡时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律师不享有此 种特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主张这项特权,但是可以为其当事 人而声明特权。此项特权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此时不能主张律师 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如果律师的帮助是企图犯罪或进行欺诈,或 者当委托人因律师渎职而对其提起诉讼时,或者律师因报酬对委 托人提起诉讼时,对于与委托人所主张的律师违反因律师与委托 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职责相关的交往。 所有上述特权,都可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之一而放弃。一是 没有声明,这就构成放弃,除非享有特权者未有机会声明特权,或 者被审判法院错误地强迫泄露。二是自愿泄露或同意泄露,如果 享有特权者未被强迫而泄露了有关交往的重要内容,或者同意其 他人泄露,便放弃了声明特权的权利。 五、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而作的分类。在美国证据法 上,证据主要有四种,即实物证据(realevidence),书面证据 (documentaryevidence),证人证言(testim0nialevidence)和司 法认知(judicialnotice)。 实物证据,又称示范证据(demonstrativeevidence),或物证 (physicalevidence),是由有形物体构成并在法庭出示供事实裁判 者审查的,如子弹、枪支、刀具、海洛英等。通常是最可信任的 一种证据,其可采性也是为人优先考虑的。 书面证据类似实物证据,但其构成是文字而不是有形物体,如 信件、遗嘱、合同、电报等。在作为实物证据出示时,通常需要 有人对它作出鉴定、鉴别以确定其真实性、可靠性、 证人证言是由证人在法庭上经过宣誓提供的口头证据。关于 证人资格,在古老的英国普通法上存在许多限制,如证人不得与 诉讼标的有财产利益,必须有宗教信仰,不能是诉讼当事人一方 的配偶等。现代证据法废除了这些限制。如《联邦证据规则》规 定,在联邦诉讼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 人。(第601条)尽管如此,作为证人仍然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条 件。首先要具有表述能力,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理解;其次是 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证人通常在法庭作证前需要经过宣誓;第 三是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即证人对于待证事实的了解是通 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 对于一些特殊的人员,如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者、罪犯等, 是否可以作证法律也无严格限制。就儿童来说,在决定有无证人 资格时,年龄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只要审判法官认为该儿童具有 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任何年龄段的儿童都允许作证。同样, 精神不健全者也可以作证,只要审判法官认为其有表达的能力,能 够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被定罪的重罪犯也可以有资格作证,但 是他曾被定罪的事实可以用来对其证词的可靠性进行质询。 司法认知是指,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审判法 官有权作为普通常识加以确认。《联邦证据规则》对司法认知以专 章加以规定。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范畴,其 范围一类是在审判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另一类是能够被 准确地确认和随时可以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该手段的准确性 不容被合理置疑。适用司法认知分任意采用与强制采用两种,前 一种指无论当事人有未申请,法官都可以斟酌采用;后一种指如 果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辅之以必要的资料,法官就应当采用。 证据分类是根据证据的特性进行的分类,在美国证据法上,有 人将证据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即:直接证据(directevidence), 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evidence),复证(cumulativeevidence) 和佐证(corroborativeevidence)。 直接证据是指,通过证人对其以五官得到的亲身感知作证来 证明争议的事实。此种证言不需借助任何中介的事实或推理。 情况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是通过证明另 一事实,再从中推理或推论出待证事实。例如,甲被控以手枪杀 死其妻,无人实际上看见甲开枪,但是乙作证说,在他听见枪响 后随即看见甲持枪从房屋里走出来。乙的证词对于甲是否杀死其 妻这一争议事实来说,便是情况证据。因为无人看见甲开枪,因 此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但是甲有罪可以从乙看见他在枪响后 即持枪从房屋里走出来这一事实中推论出来。情况证据的可采性, 主要取决于它与争议事实是否充分关联,以致于可以合法地从中 推论出争议事实来。 复证是指,对于待证事实而言已经有直接证据或者情况证据 被采纳,这些仅是附加的证据。由于复证只是重复或者核实已经 采纳的证据,因此审判法院可能为避免延误或浪费时间而排除它。 佐证是指,不能直接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明,但是可以通过证 明其他证据收集来源的可靠性而补强该证据。例如,甲是一起抢 劫案中政府方的主要证人,他关于抢劫的目击证言是直接证据。但 是,任何由政府方提供来建立甲的可信性的证据,例如其他证人 确认甲的优良品格和可信性的证词,就是佐证。 六、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在美国证据理论上,意见是指从观察的事实中得出的推断,而 推断则是从被证明的事实中得出的合理联系。关于意见证据的一 般原则是,意见证据不能采纳,证人只能对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作 证。从证人作证的诸事实中归纳出结论是陪审团的职能。判断证 人的陈述是不是“意见”,并不看证人是否使用了诸如“我认为” 或“我相信”这类表述,而是根据该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属 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从中作出的推断或结论。 意见证词,总的来说根据作证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即外行 证人(对案件事实有个人体验)的意见证词和专家证人(有特殊 知识或技艺)的意见证词。外行证人的意见证词,一般不能采纳。 但许多州承认存在一些例外,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身体状况。证人可以对他人的外表或表现出来的身体状况 提供描述性的意见。据此,象“喝醉了”,“气愤”,“沮丧”这些 描述,都可以采纳。 2、外型描述。如果该意见是关于普通证人一贯能够对之形成 合理可靠的意见的事物的描述,则此意见一般说来可以采纳。例 如,关于汽车速度的意见,关于人的外形和重量的意见,关于颜 色、声音、气味、距离的意见等。 3、个人身份。个人身份一般总是通过意见证言来确认。证人 可以作证他辨认出某人的面貌或声音,或者他可以根据某人的外 形特征或记号、或脚步声来辨认出某人。 4、精神正常。在许多司法区,允许外行证人对他十分熟悉的 人的精神正常陈述意见。 5、笔迹。如果证人对所谓作者的笔迹有个人了解,可以允许 外行证人陈述关于笔迹的意见。 在《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是这样规 定的:“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论形式作出证词仅 限于以下情况:(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 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事实有益。”(第701条)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采纳,这是意见证据法则的重要例外。 《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 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 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法作证。 在允许作为专家证人提供意见前,该证人是否具备专家资格 首先需要确立。何为专家,《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是:“经过 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和女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 别或专有知识的人。”这一点由法官来决定,对陪审团有约束力, 而意图使用该专家的当事人则负有确立该证人专家资格的责任。 法官决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特殊的技能和知识;训练和教育;经 验;熟悉参照标准或者是该领域的权威;专业组织或协会的会员; 等等。但是,并不一定强调技术经历和高等教育,关键的因素是, 该证人在特定的领域是否具有充分的技能和经验,以至于他的证 言能够帮助陪审团发现真相。 关于专家证人意见的作用,一般规则是:陪审团并不必须接 受专家证人的意见,即使在没有反驳的情况下,只要有理由不接 受。其理论基础是,专家证人的意见并不好过它所基于的理由或 实验数据,事实的裁判者可以选择不赞成或不相信这类支持的理 由或数据。但是,对于普通证人不够格提供有效意见的事项,陪 审团不能任意无视未遭到反驳的专家意见,否则其定罪裁决可能 因缺乏证据支持而被宣布无效。 七、传闻证据规则和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是美国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 基本规则是:如果一项陈述是传闻,那么该证据必须基于对之提 出的适当异议而排除,除非它属于若干传闻规则的例外之一。 所谓“传闻”,是指不是证人在审理或听证时所作的陈述,将 它作为证据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联邦证据规则》第801 条)通常所说排除传闻的理由是,在口头陈述的情况下,证人复 述他所听到的话时存在着不准确报告的危险。但是,排除传闻的 真正原因是,对方当事人被剥夺了向原始陈述者交叉询问的机会, 因为该原始陈述者没有在证人席上作证。 与一般所理解的不同,传闻并不仅仅限于言词。事实上,传 闻有三大类,即口头陈述;文字;确定的行为。口头传闻不难理 解。文字传闻指被提供作为证据的书面文字也可能是传闻。例如, 证人在法庭上出示一封来自甲的信或电报,甲在上面写道:“乙威 胁要杀死我。”关于确定的行为构成传闻,指由行为人意图代替言 词的行为可能也属于传闻。例如,当证人问甲是否乙威胁要杀他 时,甲点头表示是,后来证人重做甲点头的动作便是传闻。 在英国普通法上漫长的证据规则演变过程中,逐步确立了许 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凡出现这些情况便不作为传闻排除。其 中许多为美国证据制度所吸收,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根据《联 邦证据规则》的规定,传闻规则的例外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例 外是陈述者能否作证无关紧要,另一类例外是陈述者不能出庭作 证 第一类例外,指凡出现这类情况之一,不受传闻规则排除,即 使陈述者可以作证。《联邦证据规则》具体列举了二十四种,即: 1、表达感觉印象;2、刺激的发泄;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 身体状态;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 忆;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7、在关于日常行为、活动 的记录中没有记载;8、公共记录或报告;9、重要统计资料;10、 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11、宗教组织的记录;12、婚姻、洗 礼和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15、 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17、市 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文;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 的名声;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 界的判决;24、其他例外。(第803条) 第二类例外,指在陈述者不能作为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不适 用传闻规则排除的情况。《联邦证据规则》列举了五种,即:1、先 前证词;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5、其他例外。(第804条) 上述例外多年来不断通过立法和司法决定得到发展,它们并 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后仍可能增加或减少,完全取决于将来立法 或司法的需要。
作者: 李昌钰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2016年1月
简介:本书他是享誉世界的华人神探,美剧CSI多处以他侦破的案例为原型。他是美国历史上**位华裔刑侦鉴识专家,也是美国警界迄今职位**的华人。他被称为“当代福尔摩斯”,“现场重建之王”,他严谨、细致,洞察力惊人,首开以微物证据定罪嫌犯的先河,擅长在蛛丝马迹中发现真相。他曾经花两秒钟的时间破案,也曾让20年未破的悬案真相大白;他曾经借着一条手帕还肯尼迪家族成员清白,也曾经让背负18条重罪的“凶手”获判无罪。从警50余年,他参与调查了全球各类案件8000多起,其中许多案件已成为国际法学科学界与警界的教学范例。其参与的经典案件包括:轰动美国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克林顿助手自杀案、克林顿性丑闻案、陈水扁319枪击案、前美国中央情报局职员碎木机杀妻案(在没有尸首的情况下,将凶犯抓获,轰动美国)——每一个重大案件都因为他的介入而得到关键性扭转。他改变了美国司法体系,甚至可以说改变了美国历史。在犯罪现场,任何一个蛛丝马迹都可以成为他侦破的关键;而在自己的人生现场,他又如何从一个台湾的小警察,成为全球*富盛名的鉴识专家?50年前,27岁的李昌钰辞去台湾警察的工作,带着50美元赴美留学,端盘子,教功夫,洗试管,用五年时间在美国读完本科、研究生、博士;50年后的今天,他凭借精湛独到的刑事侦查与鉴识技术,成为全球首屈一指的鉴识专家。从台湾小警察到纽约穷留学生,从高校教授到警界精英,他一天工作14小时,用勤奋与坚持反转人生,用经历和智慧证实了人生没有不可能。他说:“我一生只做一件事情,就是变不可能为可能。”
简介: 《黑郁金香》内容简介:这部小说以十七世纪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激烈的政治斗争和动荡生活为背景。主人公科尼利厄斯·范·贝莱是个完全不过问政治的青年医生。他爱好培植郁金香,并在试着培育一种没有一点杂色的大黑郁金香,因为第一个培育出黑郁金香的人能获得一笔可观的奖金。范·贝莱的邻居博克斯特尔为了得到这笔奖金,也想培育出黑郁金香。他对范·贝莱很忌妒,生怕范·贝莱捷足先得。他不择手段地监视范·贝莱的行动,暗中破坏他培育起来的郁金香。尔后,他又诬告范·贝莱藏着有损于荷兰总督制的信件,致使他无辜锒铛入狱,险些被送上断头台。在狱中,范·贝莱得到监狱看守的女儿罗莎的帮助,继续试种黑郁金香。但不幸的是,他们俩培育出来的第一棵黑郁金香被博克斯特尔窃为己有。罗莎孤身一人,勇敢地前往园艺协会所在地哈雷姆,经过据理力争,终于使黑郁金香回到了真正的主人手里,范·贝莱也被宣告无罪而重新获得自由,他和罗莎幸福地结合在一起。 《黑郁金香》为简写本,词汇量1,600个,浅显易懂,适合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及同等水平的社会读者阅读欣赏。
作者: 温瑞安著
出版社:作家出版社,2012
简介: 《四大名捕逆水寒(套装共3册)》内容简介:危险降临在连云寨主戚少商身上,一生最大的危险。他延揽重用的大当家顾惜朝叛变了,猝然发难下,连云寨九位寨主两人变节,一人在外,其余全部身亡。戚少商当场失去一条手臂,浴着众兄弟的血,勉强逃了出来。顾惜朝穷追不舍,官兵从两面逼近,只有前面一条路。 前面,是息大娘的毁诺城。江湖中人都知道,息大娘是这世上最恨戚少商的人。 戚少商的旧主、江南霹雳堂雷卷,得知他失势的消息,也正火速赶来,必欲亲手除之而后快。 十面埋伏下,戚少商如何才能逃出生天?昔日遍布天下的友朋,谁人暗藏杀机,谁人热血依旧? 高鸡血、尤知味、赫连春水,三个江湖中有名的从不受人利用、难缠胜过厉鬼的人物,在息大娘邀请下,来到毁诺城。 “四大名捕”的追命与无情,因为追捕罪犯恶徒,踏上了与戚少商逃亡路线相交叉的道路。“捕神”刘独峰奉密令,带着六名得力干将,循迹而至,一定要将戚少商逮捕,带回京师。 行迹莫辨、人鬼难分的“九幽神君”,亦在权相傅宗书的安排下,领着七名弟子沿路伏击,誓要一击致命,让戚少商在人间消失。 青天寨主殷乘风、“天弃四叟”、“福威镖局”高风亮……戚少商牵动了整个武林的神经,各路豪雄,一时毕至。 积淀的恩怨,缠杂的情仇,能否一朝清算?血冷血热间,戚少商能否靠仇恨支撑下去? 戚少商始终不明白,自己一个绿林豪雄,怎么惹得皇帝与权相派出几股势力,痛下杀手。 直到他相信了一个秘密,一个他原本并不当回事的秘密。 他知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他明白,为什么权相比皇帝更急于把这个秘密抓在手中。 山穷水尽、无路可退时,戚少商决定赌一把,他要和皇帝谈判。 他要停止逃亡生涯,要生活在阳光之下,要把失去的一切都拿回来,要让维护自己的人都得到补偿,要让出卖自己的人血溅五步——他要以江湖人最酣畅淋漓的方式,将这场危险终结。 比起失去的,比起经历的,戚少商要的真的不多。 只是,要和皇帝谈判,进行逆天大博弈,即使有诸葛先生的襄助,又谈何容易? 更何况,戚少商还有宁可这一切都不要,宁可继续逃亡也不愿意失去的……
作者: (美)安·兰德(Ayn Rand)著;高晓晴,赵雅蔷,杨玉译
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5
简介:小说的主人公洛克是一个诚实而坚强的建筑师,他志在启蒙社会,却在大学毕业前夕被学校开除,他的设计风格被社会视为异端,一度沦落到去采石厂当小工。他深爱的女人也处处和他作对,并与他的夙敌结了婚。最后,他答应无偿为政府设计经济实用房,但他的设计被政府主管部门任意修改,万般无奈之下,他抗起炸药包就把建到一半的楼炸回了砖头瓦砾。在法庭上,他也同样孤军奋战,为自己作为天才的原创行为(911份子大概还没出生呢)自辩:“创造是各己私事,是天赋权利,维护创造也是同等天赋个人的权利。”那个时候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概念还未曾为人们所认同。结果罗克被认定为“狂人”,并因此而无罪释放。
作者: 海岩
出版社:作家出版社 2012年09月
简介:
青年律师韩丁在南方小城办案时邂逅模特罗晶晶,一见倾心。出身富贾之家的罗晶晶在遭受了父亲突逝、家族企业破产、男朋友失踪的打击后,孤身流落京城。处于单相思中的韩丁巧遇为生计沦为橱窗模特的罗晶晶,将她带回家中,百般呵护。正当罗晶晶心怀感激融入韩丁的生活时,她的初恋男友、一桩凶杀血案的在逃嫌犯龙小羽出现了,罗晶晶眼见龙小羽被捕,痛苦欲绝,她断然抛开韩丁的恩情,奔走解救龙小羽。为了留住罗晶晶,韩丁接下龙小羽的案子,为他作无罪辩护。在一次次对龙小羽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韩丁渐渐了解了龙小羽与罗晶晶浪漫而隐秘的爱情,以及龙小羽内心深处对贫寒的恐惧、对金钱与体面的渴求。龙小羽被押上刑场的关键时刻,韩丁找到的新证据。龙小羽起死回生,被无罪释放,但新的危机步步逼近,杀人案真相最终揭开之时,爱情与恩义都已无从救赎一个扭曲的灵魂……
这是海岩笔下最纠结绝望的爱情。
据本书改编的同名电视剧2002年由赵宝刚执导,于娜、刘烨、印小天等主演;2011年新版同名电视剧由乔梁导演,贾乃亮、崔林、张歆艺、董璇等主演。
作者: 麦兆辉,庄文强导演;古天乐等主演
出版社:广东音像出版社,2011
简介: 《窃听风云2》讲述了在一宗平常的交通事故中,香港知名证券商罗敏生(刘青云饰)的座驾被发现遭人窃听,警方调查所得,窃听器属军事用途,保安科介入案件,经总督察何智强(古天乐饰)查出,窃听者为一名退伍军人司马念祖(吴彦祖饰),警匪双方展开了连场追逐,顿时烽烟四起。何智强本以为只是一宗单纯的勒索案件,没想到在深入追查之下,竟揪出了一个名为“地主会”的神秘组织,传说这“地主会”三十年来主宰了经济体系的兴衰成败,而罗敏生及司马念祖更与“地主会”有着敌友难分的关系。何智强被卷入其中,竟与罗敏生及司马念祖连手策动一场惊心动魄的风暴。 导演/演员简介: 麦兆辉:是近年备受瞩目的编剧与导演,擅长营造独特风格及角色。其代表作包括《追凶20年》及《爱与诚》。他也积极尝试不同挑战,如担任刘伟强导演、刘德华主演的《爱君如梦》监制。麦兆辉1990年在香港演艺学院演员系毕业,1991年开始为一些小成本的电影担任副导演,多年前在没有人邀请他开拍、也不知道有没有机会开拍的情况下,写好了《无间道》的剧本,但多次尝试都没人愿意拍,不过好在寰亚慧眼识珠,最终成就了香港电影史上的经典三部曲。麦兆辉也跻身一线导演行列。 庄文强:作为编剧拥有一份能吓到华语电影任何人的履历,但是这不妨碍他继续孤独、悲观和缺乏自信。究竟如何走出迷惑,追求生命和电影中的那份真实,庄文强给出的答案是一本又一本的好书:远藤周作的《深河》、米兰.昆德拉的《生命中不能承受的轻》、一系列村上春树的作品,还有钱钟书的《围城》。除此之外,他还偶尔客串演员及导演。当年在香港浸会大学读书时,庄文强已开始参与电影拍摄工作,毕业后当过摄影助理,也在片场打过灯,后来担任电影资料搜集员,继而加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宣传部做助理编导,当年台庆的宣传口号:“全力以赴,做到最好!”,正是出自他的手笔。期后他转为编剧,当了四年编审,离开电视台时,只带著一杯水杯,以及对电影的热诚。庄文强是在三十之年,正式投身电影编剧,首作是与马伟豪合编《失业皇帝》,但原来他在之前已写好了十多个剧本,只是都没机会开拍,当中不乏如《灵异第六感》般创新的题材,但因为庄文强当年太坚持,不肯妥协,结果仍一一存放于抽屉内,直至遇上《失业皇帝》这个机会,他尝试开放自己,终于寻找了创作的新方向、新机遇和新天地,随后完成的剧本包括:《阳光警察》、《东京攻略》、《特警新人类》、《愿望树》、《爱君如梦》、《我家有一只河东狮》、《无间道》系列、《老鼠爱上猫》、《头文字D》等代表作。 古天乐:1993年,一个年轻人和无线签约。因为和一个掷地有声的名字相关,这个年轻人在每年无线诸多的签约艺员中显出了一点不同。第一个将古天乐这个名字推向公众的是处于半隐退状态的“哥哥”张国荣,他的热情推荐使无线对这个白皙文弱的年轻人产生了兴趣。初出茅庐的古天乐,高大英俊,笑容可掬,皮肤细嫩而白皙,和其他一起发展的英俊小生并无太大差别,在影视圈中也并不引人注意。在进入无线之前,他是职业的时装广告及卡拉OK伴唱带模特儿,还曾拍过一些丝毫没有名气的MTV。在无线,和大多数新人一样,他饶有兴趣地跑着龙套,经常是只在镜头前自出现几秒钟的无名角色,最大的快乐就是可以最近距离看到自己的偶像,找他们签名合影。1994年,古天乐在TVB遭遇低潮期,无意中首次涉足影坛,在《男儿当入樽》出演角色,其演技让他迅速成为炙手可热的电影明星,尤其在喜剧方面,古天乐更是如鱼得水。出道十几年来,已演出40余部电影,成绩斐然。同时,古天乐在TVB的地位也逐渐走高,先后在《神雕侠侣》、《天地男儿》、《刑事侦缉档案》、《创世纪》以及《寻秦记》中饰演主要角色,创造了一个神话。2005年,杜琪峰导演的《黑社会》入选戛纳影展,杜琪峰近年每部影片中都有古天乐,他已被喻为杜琪峰的御用演员,虽然他黝黑的皮肤迷死了不少女性影迷,但大导演杜琪峰偏偏戏里戏外都要他去漂白。片中古天乐将一个黑社会老大的凶狠和奸诈表现的淋漓尽致,从开始的学生到最后坐稳扛把子,古天乐以其精湛的演技再次征服了观众。2006年,古仔又在陈木胜的动作喜剧《宝贝计划》中和成龙、许冠文搭档,扮演三个窃贼,一展搞笑功力。之后他又出现在《导火线》、《门徒》、《铁三角》等热门影片中。大导的纷纷提携使古天乐一流男星的地位越发巩固。2008年,古仔奉献了《我们这一家》、《保持通话》等作品,影片收获了良好的口碑,而古仔也作为能够驾驭情感、动作等不同类型影片的优秀演员而更加获得肯定。 刘青云:香港演员。1984年参演首部电视剧《画出彩虹》。其后参演《新扎师兄》、《岁月燃烧》、《人在边缘》等剧集,其中尤以与周星驰合演的《孖仔孖心肝》,以及与郑少秋合演的《大时代》最为出色。1986年首次演出电影《听不到的说话》。1993年脱离电视台,向电影发展,曾参演《水浒传之英雄本色》、《现代豪侠传》、《七月十四》(1993)等。1994年主演尔冬升执导的文艺片《新不了情》成名,继《七月十四》之后再度提名金像奖最佳男主角奖。其后出演《股疯》、《大富之家》(1994)、《整蛊王》、《无味神探》、《流氓医生》、《呆佬拜寿》(1995)、《色情男女》、《最后判决》、《大三元》、《黑侠》、《摄氏32度》(1996)等。1996年主演《冲锋队之怒火街头》,再获金像奖最佳男主角提名。这之后主演的名片有《暗花》、《高度戒备》、《一个字头的诞生》、《十万火急》(1997)、《非常突然》、《真心英雄》(1998)、《目露凶光》、《暗战》、《再见阿郎》(1999);其中以《高度戒备》获第四届香港电影评论学会最佳男主角奖,以《再见阿郎》获第五届金紫荆奖最佳男主角奖。这之后多尝试走喜剧路线,作品包括《绝世好Bra》、《暗战2》(2001)、《我左眼见到鬼》、《呖咕呖咕新年财》(2002)、《恋上你的床》、《忘不了》(2003)、《鬼马狂想曲》、《窈窕淑女》、《煎炸三宝》、《万人迷》(2004)、《喜玛拉雅星》(2005)、《购物狂》(2006)、《我要成名》(2006)等。并凭《我要成名》在7次提名金像奖影帝失利后,拿下第26届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男主角。也算是业界给予他的一个迟到的补偿。2007年又主演了杜琪峰的《神探》,再度获金像奖最佳男主角提名。08年再与杜琪峰合作《撕票》,09年联手麦兆辉、庄文强合作《窃听风云》。刘青云外形粗犷,浓眉黑肤,但演技真挚自然,在银幕上能屈能伸,既能演勇猛强悍的动作英雄,也能演憨傻朴实的小人物,具有独特的个人风格,是香港影坛突出的性格演员。 吴彦祖:香港演员。籍贯上海,出生于美国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市。1997年正式签约成为成龙集团旗下之艺人,首次参与电影为杨凡导演的《美少年之恋》。其后陆续演出《玻璃之城》(1998)、《特警新人类》、《紫雨风暴》、《玻璃樽》(1999)、《公元2000》(2000)、《游园惊梦》、《野兽之瞳》、《头号人物》、《知法犯法》、《重装警察》、《北京乐与路》(2001)、《偷窥无罪》、《新扎师妹》、《想飞》、《赤裸特工》(2002)、《妖夜回廊》、《花魁杜十娘》(2003)、《大佬爱美丽》、《旺角黑夜》、《新警察故事》、《公主复仇记》、《千机变2花都大战》(2004)、《三岔口》、《精武家庭》、《千杯不醉》、《长恨歌》(2005)等。近两年出演的作品有《夜宴》(2006)、《门徒》(2007)和《天堂口》(2007)等。吴彦祖英俊挺拔,长相斯文,却又钟情武术,喜欢尝试各种戏路,无论文艺片还是动作片,无论主角配角或正派反派,都乐于演出,是亦正亦邪的青年演员。
作者: 罗结珍译
简介:典首条文(2000年6月15日第2000—516号法律) 一、刑事诉讼程序应当是公正的、对审的程序,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 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保证做到负责公诉的权力与审判权力分开。 处于相似条件并因相同犯罪受到追诉的人,应按照相同规则审判之。 二、司法机关在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中务必告知并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三、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只要没有确认其有罪,均推定其无罪。对无罪推定的妨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预防、赔偿和制裁。 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均有权受告知针对其提出控告的罪名与证据,并有权得到辩护人的救济(assistee)。 有犯罪嫌疑或者受到追诉的人受到的强制措施,应依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关的切实监督下采取;此种措施必须严格限于程序之必要,与所指控的犯罪相适应,且不得侵犯人的尊严。 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当事人受到的控告做出最终审理裁判。 任何人被判决有罪时,均有权请求另一法院对其受到的有罪判决进行审查。更多>>
作者: 付辛博演唱
出版社:九洲音像出版公司,2011
简介: 一个人的舞台也许空旷,多出的空间却包容更大的世界。一个人的身影也许孤单,但比以前更加懂得坚定的意义。再难的歌,只要好听,就要唱。再难的舞,只要精彩,就要跳。他不只是偶像,他要向大家重新证明自己。他虽不是天才,咬牙拼命挑战自己不放弃。 付辛博加入金牌大风首张专辑展现新生、成长、蜕变的完美进阶;破茧而出,一个人的舞台更广阔,一个人的世界更精彩。 2010年7月,BOBO组合宣布“单飞不解散”,付辛博与井柏然分开继续演艺梦想。历时近5月的寻觅与挑选,在众多唱片公司的诚意邀约中,付辛博最终签约金牌大风,并选择在2011年3月6日,其24岁本命年生日后的第一天,在北京柏悦酒店举办盛大签约记者会,正式宣告他音乐乃至演艺事业的新生。一度的放低归零,一切的重新开始,以新人之姿做个人音乐发展的付辛博正蓄势重生。虽然对于现在单枪匹马闯荡乐坛,他坦言还在适应期当中,但富于拼劲的他也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长和蜕变。在首张个人专辑,他完整而彻底地呈现了一个男孩到男人的蜕变成长:只会说YES的没脾气偶像?新生了!乖乖牌的邻家男孩?长大了!唱着甜到发腻小情歌的人气歌手?蜕变了!如今这个有棱有角的他才是真实的他。他开始对每一首歌投入全身心的情感、对每一个MV镜头都抱有自己的思想,他开始懂得有苦有累的路才能通往目的地。所以,付辛博一个人的世界里,只有好听的歌,难唱也要唱;只有好看的舞,难跳也要跳。他从来就不是天才,吃够苦才能见彩虹。 视付辛博为“千里马”,金牌大风全方位挖掘他的巨大潜力;打磨唱功苦练舞蹈,付辛博努力呈现“脱胎换骨”般新面貌。 将付辛博视为“千里马”,金牌大风全力挖掘他的所有潜力。他想要唱得更好,于是在录音室里逐字逐字、一句一句地跟着老师练唱,仿佛不知厌倦。他想要增进自己的舞蹈功力,成为舞台感更具冲击力的艺人,公司就从台湾找来曾为罗志祥、张惠妹等天王天后排舞的舞蹈老师大目为他量身打造和训练,除了一整套歌唱、舞蹈、形体等课程的训练,还监督他天天健身,练出健硕身材。公司和付辛博都希冀着,等他携着新专辑归来,让众人都刮目相看。公司的栽培固然重要,个人的努力却才是决胜关键。与自己作战,付辛博义无反顾发誓做到最好。没有身旁伙伴的伴随,一个人的付辛博辗转于空空的录音室、练舞室、健身房甚至异乡,忙碌于量身定做的练歌、舞蹈、健身跟企划……一个人的时光,有孤单,更有自由;有汗水,更有欣慰;有磨砺,更有蜕变。付辛博深知,想要呈现“脱胎换骨”的风貌,必须付出比以前多数百倍的努力。所以在舞蹈室里跟着大目老师练舞,跳着以前从未尝试的高难度舞步,哪怕完全超过自身负荷的动作他也无所顾忌地做,哪怕第二天浑身酸疼,甚至“负伤”。面对自己的拼搏,他坚定地说:“也许我不是最天才的那个,但至少要做最努力的一个。” 用音乐“写真”付辛博最真实的现状,一个人的他比以前更好;突破偶像框架尝试有挑战的歌曲,新专辑诉说坚定见证蜕变。 从组合成员变成重新出发的歌手,从两个人的组合变为一个人的奋斗,身份的急剧转换正是专辑首波主打《我,一个人》得以酝酿的背景。金牌大风企划团队在无数次会议后,最终决定以最准确概括了付辛博现时状态的“我,一个人”来作为付辛博首支个人歌曲的主题方向:一个人闯荡乐坛,一个人离家在北京生活,一个人单身但身边却从不缺少歌迷的关爱。他需要一首具有感染力的歌曲,来为这段急速转变的人生留下纪念。为了兑现付辛博的这份心愿,金牌大风邀得华语乐坛顶级音乐人李偲菘为其量身打造专辑首波主打歌。一个人也许有孤单,有迷茫,但是身旁多出来的空间同时也蕴藏着更多的精彩。付辛博以超出偲菘老师预期的出色表现完成了这首歌的挑战,令李偲菘老师感到十分欣慰:“当他能够沉稳而成熟地完成这首歌,就会发现一个人的天地更广阔,一个人的挥洒也更加自由。”偲菘老师通过这首歌来激励付辛博,打消了他面对一个人的疑惑和恐惧,付辛博就踌躇满志地说出了“单身宣言”:“一个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一个人会更勇敢、更独立、更自由,反而变得更好。既要顾及旋律的动听,又考虑到歌曲是否可以助付辛博发挥潜质——这便是新专辑选歌的标准和目标。《我,一个人》的“初试啼声”展现了蜕变了后的付辛博,为他的重生燃亮了璀璨的光焰,整张专辑的其他歌曲则会从方方面面辉映他的蜕变与成长。 2011年。8月。夏天的尾巴。重逢付辛博。遇见彩虹。遇见一个人的美好。 你认识的,却不再熟悉。对不起,让你们久等。 新生。他,开始一个人。只要属于过去的。告别。决绝。 成长。他,习惯一个人。24岁的临界点。男孩与男人,并非一步之遥。 蜕变。他,就算一个人。女朋友空缺,爱从来不缺。 8/25蜕变重逢。 歌曲介绍: 《我,一个人》:坚强、独立、单身无罪。李偲菘+易家扬送出“音乐成年礼” 四年之约终实现,天王天后制作人李偲菘协同黄金搭档金牌作词人易家扬送出付辛博“音乐成年礼”——《我,一个人》。坚强、独立、单身无罪,一个人要更好。“4年前,我担任《加油!好男儿》的比赛评委,而那时的付辛博还是选手,他身上有股似乎永不妥协的狠劲,特别令我印象深刻,也就在那时我决定要给这个特别的男生写首歌,记录专属于他的可爱的倔强。4年来,我一直记得当初的那个约定。现今,我想我是和已经长大了的付辛博一起将它实现。” 《斯诺克》:“爱是一场斯诺克”,自信、性感、舞动魅力,这个付辛博你从未见 金牌大风广搜欧美HIT动感舞曲,力邀鬼才词人崔惟楷操刀中文填词,以“爱是一场斯诺克比赛”为引子,展现了男人对待爱情自信、甚至略带攻击性。公司更是特别安排小猪罗志祥御用舞蹈老师大目为付辛博度身编排高难度的“球杆舞”,一改付辛博以往乖乖牌的邻家男孩形象,充满男性的性感魅力。 《全世界你最懂我》:付辛博的“感谢之歌”,给懂他的人 由内地知名音乐人科尔沁夫作词,付辛博的“感谢之歌”,唱给懂他的人,也唱给所有默默守护的人。谢谢陪伴,谢谢相信,一起经历过风雨,也一同遇见过彩虹,“我爱你”这句话不说,爱却早已蔓延。 《一开始就错》:一开始就错又如何?唱给所有对爱执迷不悔的人的最深情独白 “如果我们一开始就错,为什么错的不想开脱;如果我们一开始就错,还好有一刻认真吻过”……因为真心爱着,哪怕是错也想要继续。付辛博说他在唱这首情歌主打的时候,脑海中蔓延。有出现他前任女友的身影,有些感伤,却也很感谢,爱情的对错在回忆里终究都成为美好。 《大姐》:给妈妈的特别家书。笑一笑吧,大姐;歇一歇吧,大姐。 除了唱功舞艺都有长足进步之外,付辛博也再次显露了他的创作才华,一首亲自作词的《大姐》诙谐生动,区别于其他亲情歌曲一畏的“催泪煽情”,真实记录了他和妈妈相处的点滴,没有甜言蜜语,却令听者深深共鸣。 《两个人的星空》:不在身边,却在心里。同一片星空下的“异地恋歌”。 温暖柔情的情歌小品,特别送给异地相恋的爱人们。“你那里的天气,有没有让你的心情很烦透;一个人看电影,有没有又把你眼睛哭红;你最爱的狗狗,还是不是像过去陪在你的左右……”你不在身边,却在我的心里,好在我们有同一片的星空。 《聊伤》:最温暖的“失恋诊疗”。爱情里的伤,我们聊一聊吧。 付辛博发挥双鱼座的敏感纤细特质,以歌聊伤,失恋的主题并非只有痛,也许,未来我们能碰到更好的那个Ta。 《慢镜头》:离别的歌,最好的朋友不说再见 简单的吉他和弦却需要最丰富的声音表情,被付辛博称作整张专辑里最难录的一首歌。暑假过后,各奔东西,最好的朋友不说再见。 《便利店的约会》:有时,爱情是单声道的暧昧。我爱你,你知道吗? 一个人的爱情会是怎样?与你相遇,为你担忧,因你开心,都只是我和我自己的对手戏。有时,爱情是单声道的暧昧。我爱你,你知道吗?我爱你,我很好。这就足够。 《舞力全开》:PartyNight最high劲歌热情打开舞力征服 付辛博首度挑战复古舞曲,目标直指PartyNight最high劲歌。记忆感超强的节奏,令人一听便蠢蠢欲动,热情瞬间打开。最帅的男人用舞力征服,魅力爆点。
作者: 东野圭吾
出版社:现代出版社 2017年03月
简介:
日本大师东野圭吾新长篇小说,
以暴风雪中的滑雪场为背景,讲述一个突然被指认为杀人凶手的男孩,为了洗清嫌疑而进行推理与自救的故事。作者将缜密的逻辑推理与快节奏的滑板运动结合起来,带给读者一个充满紧张感的阅读体验。依旧是东野老师,节奏感紧凑,笔触直指人心。没有血腥暴力,却让人陷入人性的思考。
风雪交加的滑雪场。
飞驰人群中的一次邂逅。
命运的交叉点……
——
两层老式公寓。
散落的围棋,被盗走的钱,一位死去的老人。
一枚清晰的指纹。
——
一场猎杀与逃亡,
谁能证明谁的无罪?
野泽滑雪场。
能证明自己清白的目击者。
在飞驰的人群中寻找
只见过一面的女孩儿。
华丽的单板技术,亮粉色的滑雪衣……以及
让人怦然心动的面庞。
究竟,能不能找到她?
究竟,我的嫌疑要怎么洗清?
作者: (奥)弗兰茨·卡夫卡著;叶廷芳译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
简介: 《卡夫卡文集(套装共4册)》包括《城堡》、《诉讼》、《失踪者》、《变形记》。长篇小说《城堡》(1922)是一部典型的表现主义小说,具有鲜明的卡夫卡特色。小说主人翁K是一个名义上的土地测量员,应聘前往不知名的城堡工作。谁知堡内层层机构,没有人知道这项聘任,K遇上重重的阻挠,只好孤军奋战,和官僚权贵不懈地进行斗争,直到最后他始终没有进入城堡,也无法见到城堡最高当局。小说在卡夫卡死后由他的朋友布洛德出版。 长篇小说《诉讼》,又名《审判》。作品讲述的是银行助理约瑟夫•K无故受审判并被处死的故事。约瑟夫•K在30岁生日的那天早晨醒来按铃声吃早餐时,进来的不是女仆而是两个官差,宣告他被捕,并被法庭审判有罪,他虽被捕却仍能自由生活,照常工作。他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有罪,认为一定是法院搞错了,坚信自己无罪。约瑟夫•K不愿屈就命运,他同这场明知毫无希望的诉讼展开了一生的交战。然而一切努力都徒劳无益,K终于明白,要摆脱命运的安排,摆脱法律之网的束缚是不可能的。最后,他毫无反抗地被两个黑衣人架走,在碎石场的悬崖下被处死。 长篇小说《失踪者》在早期出版时的名字是《美国》,现在的书名根据卡夫卡本人在日记中的标题。小说描写16岁的德国少年卡尔•罗斯曼,因受家中女仆的引诱,致使女仆怀孕,被父母赶出家门,放逐到美国的经历遭遇。作品所侧重的是人物在美国忧郁、孤独的内心感受。 短篇小说集《变形记》在卡夫卡的长篇小说在他生前均未出版,但他的大多数短篇小说都出版过,如代表作《变形记》、《在流放地》、《乡村医生》、《饥饿艺术家》等。
作者: (德) 爱德华·傅克斯著
简介:风俗史学家把“再现过去”视为主要任务的同时,不应将一定的道德标准强加给过去。作者在研究中作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历史上没有永恒的、绝对的标准;相反,标准处于经常变动的过程之中。所以,永远只能说是相对道德或相对不道德。除非违反了社会本能,违反了自然的法则,才可以说是绝对的不道德。没有一条道德法则能不受时空的制约而调节我们在一定时空上的行为。 如果这一点对于整个道德是正确的,那么,对于性道德更是如此。因为性道德是最容易变化的道德领域之一,事实上也确实变化最多最快。作者在写作本书时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一般道德观的经常变化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每个世纪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因此,把现代的道德标准强加给过去,不免幼稚而荒谬。惟有不学无术的人或蠢人才会对停滞僵死和发展多变一视同仁,拿一成不变的标准去衡量。在学术界,这种不会历史地思考问题的研究者至今为数不少,不减当年。 还得补充一条:谁要是侈谈什么不以时空为转移、“植根于人的本性”、“永恒的、一体遵守的道德规范”,那只能随心所欲地任意褒贬,而永远不能认识人与物的历史存在。由此可见,否定永恒的、不变的道德理念,是正确地即科学地认识历史现象包括风俗领域历史现象的必要前提。 否认有一体遵守的道德标准,自然不等于否认历史中的道德推动因素。道德推动因素的作用,我们是完全承认的。尽管这不言自明,但还得不断强调,因为用永恒道德规范的作用来解释历史的人,总是把他们论敌的观点说成是否认道德推动因素的作用;他们采取的手法是偷天换日的强词夺理。同样不言而喻的是,我们对待事物的态度并不一定导致为一切历史现象辩护,更不是唱赞歌——持我们这种观点的研究者往往被人扣上这个同样是莫须有的罪名。否认不变的道德理念是一切人、一切阶级、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都应遵守的永恒的人间法则,——否认这一点,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是必要的前提,能让我们认识受历史制约的事物、受历史制约的“善与恶”。我们揭示历史的制约、历史的绝对必然性,并不是做结论说,因为是历史的必然性引起了这种或那种现象,所以这些现象就是对的,就可以在历史的审判中宣判无罪。做个简单的比喻,对于一个杀人犯,我们即使明白他行为的内在必然性,也不意味着我们是替他辩护。我们的历史观反而会导致迥然不同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结果,那便是真正科学地洞察过去,阐明更高层次的历史逻辑。 认识过去和研究史料也就是系统地揭示以往和当今发生的事情,并找出连接以往和当今的结合环节,目的绝不是像许多人所想的那样,是为了满足好奇心,哪怕是最“高尚”的好奇心。目的首先是认识一切现象发生的规律。因为惟有准确地解释历史,我们才能更好地创造历史。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是科学的第一位的、最终的目的:使行动更富成效,影响现在与未来。这样才能打通一条道路到达人类的最高课题——有意识。有计划地进行历史的创造。 这显然不是空洞的抽象,而是内容极其丰富的公式。让人类能够有意识地创造自己的历史,等于是引导人类遵循正确的路线,加快步伐,攀登崇高的理想指明的发展高峰。 如果对事物的历史洞察能使我们深信道德规范是经常变化的,深信“道德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要求多种多样的回答,那么,风化史学家就需要解决两项任务。第一,揭示风化或主流道德观与人们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第二,阐发每一个案中道德所遵循的规律以及决定并改变每一时代道德观的因素。 因此,简单地、杂乱无章地堆砌事实并不能准确而清晰地再现过去。何况,如果不具备上面说过的基础,甚至谈不上有价值地挑选事实,因为个别事实的价值惟一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反映时代的基本规律。换句话说,学术研究中发掘出来的并且加以分析并分类的事实之间,应有历史制约性的内在联系;这历史制约性,体现于制约这些事实的规律。另一方面,只有把握这规律,才能使个别事实和某一类事实具有再现过去的价值。 任意组合的事实,尽管每个事实都饶有兴味而引人入胜,却永远不能准确地、更不能多姿多彩地再现过去的情景。就像一堆石头,尽管每一块都很贵重,都经过精心雕琢,却不能想像为宏伟的建筑;或者一堆轮子、皮带和把杆也不能想像为一台机器。在这些例子中,各个部分之间都必须存在有机的联系,必须经过挑选,并且必须按照规律(这规律决定各部分的形状和位置)组合起来。 发掘内在的联系并且确定形成及改变风化的因素,应是一部严谨的风化史的出发点。这样一部风化史必定远胜单纯搜集奇闻趣事的风俗大全。 本书第一章便是探讨这些问题。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本书有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是让读者得到我们认为必要的引路线索。不言而喻,这一章的内容应限于基本的方面,因为本书的目的并不是做理论的分析,而主要是生动地叙述事实。我们在第一章中只是极其简单扼要地谈一下概况。况且我们并不自认为有能力全部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这有待于本领域出现一部理论史著。本书第一章只是种指南、一份仅有简单说明的方位图。 这里还必须指出我们使用的借以生动地再现各时代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风化状况的方法。 完成这样的任务,必须尽量广泛地使用当时的文献。文献包括各种文字材料,也包括描绘人、物与事件的美术作品。我们惟有让时代自己来表现,用它自己的语言、它的特殊语言,用它创造的比喻等等,并且做到尽量广泛尽量详细。惟有这样,时代才会栩栩如生地浮现在我们的眼前,使我们一方面觉得自己也参与了那个时代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我们使用的历史方法)又能从高处综观全局,从每一个案中捉摸到它同整体的联系。因此必须采录一切反映每个时代各阶级道德观的文字和美术作品,采录一切能使我们对每个时代各阶级道德观获得直观认识的材料。这样的文字有:各种报道,法规,禁令,关于风俗、游戏、节庆的记载;还有文学作品:诗,诙谐故事,短篇小说,世俗剧及宗教剧。这类文献我们将广泛用来论证、深化及强调我们的叙述。当时的美术作品也是这样。照我们看,美术作品的意义不仅同于文字材料,而且在许多方面比后者更为重要。我们甚至把各种图画视为生动再现过去最可靠从而是最重要的手段,同时也是检验文字材料的惟一的、最好的手段。图画是最鲜明最简单的历史文献。我们只需举一个例子。用文字介绍时装(即使是式样简单的时装),要让读者获得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很难很复杂。如果是图文对照,则不难断定人人都会做到一目了然。复杂的时装更难用语言描述,甚至文辞越优美越不容易叫读者明白究竟。其他许多现象如客栈生活、节庆、求爱方法等等也是这样。总之,各方面莫不如此。如果文字之外还有图画作为鲜明的、不受任何偏见影响的、可以检验的事实供读者参考,那么,读者获得的概念肯定要准确得多! 参照美术作品的价值不止于此。图画还有一个优点。每一件美术作品都会在观众的心中引发许许多多的联想。这些联想往往是作者本人也没有想到的,或者他为了更鲜明更简洁地表现主题而有意忽略的。几百幅画,再现的不是当时的个别特点、个别现象,而是包罗了大千世界,包罗所有的典型事实,从而那些图画本身常常就构成一部风化史,会看门道的人从中可以发掘出一切新的材料。图画作为文献,不仅更简单,也更丰富。 由此必然得出一个结论:目的是在展示现象外貌的风化史不仅极端需要美术文献作为忠实准确地再现过去的手段,而且是绝对离不了这些材料。至少,研究者最重要的观点应当有图为证。所以,我们除了文字材料而外,利用了当时各种各样的美术作品:书籍插图、传单画、时装图、艺术品、肖像、科学说明图等等,而以风俗画、漫画为主。 主要是风俗画。风俗画将起也应当起主要的作用,虽然处事审慎的人历来都反对(我们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是因为这有助于阐明我们的看法)。他们说,利用风俗画作为时代的文献和物证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因为一切过去和现在的风俗画家都过于夸张,而且对生活的正面和负面都是一样的极力渲染,不管他们画的是油画还是素描。风俗画家笔下的情景似乎特别不可靠,因为他们记录的极少是中间状态的现象,而大多是极端。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对文学和艺术一体适用。然而,我们同这种说法还要争辩几句。我们过去在论证漫画对于史料研究的价值时说过这样的话:真实并不存在于中庸,而恰恰是在极端。现象或人物的极端并不是缺点,反而是个优点,充分体现了历史文献的价值。 因此,我们有责任充分利用漫画。漫画最好地、可以说是从根本上表现了时代的意向。我们想提醒读者,请他们在评判这些讽刺作品时别迷惑于目前流行的高论:“一方面是这样,另一方面又不是这样。”尤其是对于漫画,往往容易持这样的观点;人们自我欣赏自己的睿智,声称:“往昔的好时光,当然并不像当时的道学家及讽刺家所描绘的那样道德沦丧。”这些人往往还要补充一句:这一类绘画过于夸张,主要说明了14、15和16世纪的人太喜欢开粗野的玩笑,而并不能说明生活的本身等等。 这种客观公正是多么的动听! 可惜的是,我们不得不出来反对。这类流行的观点只能暴露这些人根本不懂漫画的本质,不懂漫画要表现什么以及画家竭力通过漫画这个形式表达的内容。 漫画的本质无疑是夸张。 我们且举一个范例。卢浮宫收藏的鲁本斯那幅辉煌的名画《乡村节日》,是历史上最大胆的漫画之一,着力表现了乡间节庆疯狂的纵酒纵欲;事实上,乡间的节庆无疑不是这样的。 然而,正是这样的画特别真实。这真实同夸张并不矛盾,而恰恰应该归功于夸张。画家在夸张的时候,摒弃了一切能够引起误会的外衣,发掘出现象的核心。依靠在数量及质量上强调对象的主要部分,基本规律成了活生生的东西,真实的本质发掘了出来,而且是那么鲜明,人们再也不能熟视无睹,不能擦肩而过。再高度的近视也会看到画家究竟画的是什么;最迟钝的心智也会明白现象的内在秘密。这一切都是靠夸张才达到的。所以,真实并不在于中庸,而正是存在于极端。 每个时代都想揭示现象的本质,而采取的都是这样的方法。每个时代利用理论的成果都先于论证或透彻了解这一理论。关于文学讽刺也可以这么说。因此,语言的和造型的漫画应当在风化史中享有一席荣誉的地位。 总结关于各时代当时文献的价值的论述,我们可以作以下的结论:每个时代自己写下了它的风化史。 每个时代的创造表现于各种各样、成千上万的形式之中。不管它穿着宗教的法衣,还是放怀享受人生的五颜六色的衣衫,在这些外衣的里面总是它,总是时代和它的独特的人性。 我们的任务是解读及诠释每个时代所创造的、借以书写本身历史的象形文字。本书的宗旨就在于此。
作者: 张海生
出版社: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2016年9月
简介:由简明、罗杰和张静组成的刑辩律师铁三角,致力于为冤者昭雪,让死者瞑目!废弃的车辆,衣衫不整的女孩,指纹、齿痕、精液等种种痕迹统统指向一个人,是证据确凿还是精心设计的阴谋?温文尔雅的大学教授手握钉头锤,是过失杀人还是被人陷害?被拐卖的妇女反而成为贩卖妇女团伙的头目,是天性使然还是另有隐情?还有公路游魂、陋室碎尸、校园凌霸等多个扑朔迷离的案件……简明三人组该如何利用专业知识,查出谜案背后的一桩桩惊天秘密……
作者: 谭雄飞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2016年3月
简介:一九四五年十一月,第二次世界大战刚落幕,年轻貌美的意大利女伯爵贝安加在广州遭捕,罪名是“协助日本之外籍嫌疑犯”。这个轰动一时的女间谍是新一军上校谭展超的元配,新一军军长孙立人特写公函,说明贝安加“尚属善良”。被宣判无罪的贝安加,以为谭展超已在国共内战中阵亡,带着四个孩子黯然返欧,后据其在华经历写成畅销十几国的小说《鸦片茶》。随着国民党在中国节节败退,一九四八年,谭展超带着第二个太太何懿娴与儿女来台,两个谭家自此离散近五十年,直到一九九三年东半球谭家子女与贝安加相见,九个月后,贝安加辞世。 本书是由东半球谭家兄妹谭雄飞、谭爱梅合写,远及其父谭展超参与的滇缅战役、国共内战,来台整军练兵,以及扑朔迷离的孙立人兵变案,近写纽约与贝安加相会畅谈,罗马寻访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以及取得广东省档案馆所藏《贝安加汉奸审判案》档案,拼凑女谍案真相的经历。原以为平凡的家族历史,却纠缠着许多动荡而传奇的民国事件。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f wrongful conviction
作者: 赵琳琳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简介: 《刑事冤案问题研究》一书是作者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由于刑事冤案的成因错综复杂,彼此之间相互交叉和影响,作者将若干成因分成了四类,即证据的因素、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以及刑事程序之外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对策。作者强调指出,无罪推定原则在冤案的预防方面具有指导性意义。同时,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作者从侦查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审判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改革建议。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不少冤案是通过偶然因素得以发现和纠正的,作者对此进行了反思,进而就拓宽冤案发现渠道、改革刑事再审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些设想。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作出修改,赔偿程序较之前简化、合理,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为了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刑事赔偿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作者对此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简介: 日本刑事诉讼法简介 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明治维 新以前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法制和武家法制,其刑事诉讼法 也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主要以法国、 德国为样板,制定自己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刑 事诉讼法又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特色 自本世纪30年代始,日本军国主义推行法西斯专政,刑事 诉讼推行纠问式特别程序,刑事司法成为法西斯独裁统治的工 具。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根据同盟国占领军总部的指示,日本 对战前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于1946年制定了《日本国宪法》。 新宪法以和平主义、国民主权和尊重人权三大原则为基础,确立 了新的政治体制。在刑事诉讼方面,新宪法将有关国民人权的一 系列诉讼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如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令状主 义、禁止拷问、法官独立、保障公平的法院进行迅速的公开审判 的权利、保障辩护权、禁止强迫自我归罪和将口供作为定罪的惟 一根据、禁止重复追诉等。由于《日本国宪法》定于1947年5 月3日起施行,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届时难以完成,所以, 为了同新宪法的施行相适应,日本立法当局不得不匆忙制定了 《刑事诉讼应急措施法》。该法连同《法院法》、《检察厅法》一 起,与新宪法同时施行。1948年7月10日,日本国会通过现行 《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49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曾经多 次小规模修改,现有7编506条和附则。 《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 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该规定要求不 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也都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 狭义法律来规定刑事程序。日本国会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 律,除刑事诉讼法典外,还有法院法、检察厅法、警察法、少年 法、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法、刑事补偿法、刑事诉讼费用法、 关于刑事案件中第三者所有物没收程序的应急措施法、关于犯罪 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等等。 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在日本,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 还有《刑事诉讼规则》和《犯罪侦查规范》。前者由最高法院依 据《日本国宪法》第77条规定的规则制定权而制定,后者由国 家公安委员会制定。其中,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司法 警察职员、 检察官、法官均有约束力,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依据的重要规则之一。关于刑事诉讼法与该规则的调整范围,作 为原则,有关刑事诉讼基本构造和被疑人、被告人 重大利益 的问题,必须由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中不涉及被疑人、被告人重 要利益的技术性程序,可以由规则规定。在法律与规则的关系 上,当规则的规定与法律矛盾时,应当服从法律。 由于日本明治维新后主要学习了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大量吸收了当事人 主义诉讼的因素,因而使其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个诉讼阶段都体现 出自己的特色。从总体上讲,日本刑事诉讼法的显著特色,可以 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坚持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诉 讼目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本法以在刑事案件 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 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日本学者认为, 查明真相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这称为“实体真实主义”。 但是,如果单方面强调查明真相,就易发生侵害基本人权的危 险。因此,在维护公共福利的同时,要保障基本人权,亦即坚持 正当程序的保障。日本刑事诉讼法以明文规定坚持实体真实与正 当程序相统一的诉讼目的,是其特色之一。 其二,是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构造。日 本刑事诉讼法在大量移植英美法的诉讼构造的同时,又保留了职 权主义的因素,而采取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的诉讼构造。譬如,在侦查程序中,被疑人享有沉默权,与律师 接见往来权,证据保全的请求权,限制被疑人的人身自由及搜 查、扣押均须依法官签发的令状进行等,都表明其当事人主义的 诉讼构造的特点;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可以指定辩护人与在押被 疑人接见往来的日时、场所,不实行起诉前的保释制度等,表明 其保留着职权主义因素。庭审程序中,在法庭调查证据时法官才 开始接触证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地请求调查证据,法院在听 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调查证据的范围、顺序和方法。法院可 依职权调查证据,但就此作出裁定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 见、调查证据由控、辩双方以主询问、反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方式 进行,这都体现出其构造的折中性和中间性。 二、侦查程序 (一)侦查权机关 法律赋予犯罪侦查权的机关,是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司法 警察职员。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员在侦查方面并无明确分工,原 则上,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员在犯罪侦查上应当互相协助,但由 于侦查的目的之一是为公诉做准备,而提起和维持公诉的权限属 于检察官,故需要检察官从公诉官的角度对司法警察职员的侦查 予以指示和指挥。 依照法律,检察官在其辖区内可以就侦查对全体司法警察职 员作出一般指示,这种指示是通过规定一般准则的方式而实现 的;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上,检察官可以对协助侦查的全体司法警 察职员进行一般指挥;此外,检察官在自行侦查上有必要时,可 以就具体案件对个别司法警察职员进行具体指挥。对于不服从指 示、指挥的,检察官可以向有惩戒罢免权的机关提出惩戒或罢免 的追诉。 (二)任意侦查原则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 侦查可以开始于公民等提供的犯罪线索,如告诉、告发、请 求、自首等,也可以开始于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线索,如通过检 验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职务查问、检查持有物品等发现的线索。 侦查分为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可以分别采用或者一并采 用。所谓任意侦查,是指以受侦查人同意或承诺为前提而进行的 侦查。对于任意侦查,法律没有特别限制,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原则上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常见的任意侦查方法, 主要有要求被疑人或被疑人以外的人到场并对他进行调查,要求 某人前往一定场所,获得被疑人或其他人自愿提出的书面材料, 委托鉴定、口译和笔译,要求公务机关或公私团体提出有关事项 的报告,留存被丢弃的物品或由所有人、持有人及保管人自愿提 出的物品等。 所谓强制侦查,是指不受被侦查人意思约束而强制进行的处 分。强制侦查原则上应当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而实施,这称为强 制侦查令状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为 实现侦查的目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但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不得进行强制处分。”据此,日本学者认为,日本《刑事 诉讼法》是将任意侦查作为原则(任意侦查原则),而将强制侦 查作为例外,强制侦查仅限于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方可 进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因此,对于强制侦查,只要刑事诉 讼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不得进行。法律规定的强制侦查方法, 包括逮捕、羁押、查封、搜查、勘验、鉴定处分、询问证人等。 (三)逮捕、羁押及其他强制处分 1.逮捕和羁押。在日本,逮捕与羁押是不同的强制处分。 对被逮捕人实施逮捕后,是否羁押,需要法官审查决定。也就是 说,羁押并非是逮捕的必然后果。 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通常逮捕即依 法官签发的令状实施的逮捕。其要件是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 疑人已经犯罪。但对相当于30万元(刑法、关于处罚暴力行为 等的法律及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规定之罪以外的罪,为 2万元)以下罚金、拘留〔1〕或者罚款的罪,以被疑人没有固定 的住居,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接受到场要求时为限。在某些情 况下,法律允许紧急逮捕,即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 职员,在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惩 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高刑期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的场 合,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时,可以在告知 理由后逮捕被疑人。紧急逮捕后,应当立即进行请求法官签发逮 捕证的程序,在没有签发给逮捕证时,应当立即释放被疑人。 对现行犯,任何人都可以没有逮捕证而予以逮捕,称为现行 犯逮捕。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的人。对被 追呼为犯罪人的,身上有显著犯罪的痕迹的或受盘问而准备逃跑 的,也视为现行犯,称为准现行犯。对于轻微犯罪的现行犯或准 现行犯进行逮捕,只限于其住居或姓名不明以及有逃跑可能的情 形。 司法警察职员逮捕或收到被疑人时,应立即告知犯罪事实要 旨和可以选任辩护人,并给予辩解的机会;如果认为有留置必要 时,应在48小时内将被疑人连同文书及证物一并移送检察官。 检察官逮捕或收到被疑人时,应给予辩解的机会;认为有留置必 要时,应在收到被疑人后24小时内向法官请求羁押被疑人。自 逮捕或收到被疑人到请求羁押的时限,总计不得超过72小时。 在此期间没有请求羁押或没有提起公诉时,应立即释放被疑人。 拘禁被疑人或被告人人身的裁判及执行,称为羁押,也称为 未决羁押。对被疑人的羁押,必须以已经逮捕为前提,称为逮捕 前置主义。法院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某人有犯罪行为并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时,可以予以羁押:(1)没有一定住居的;(2)有相当 理由足以怀疑将毁灭罪证的;(3)有逃亡行为或有相当理由足以 怀疑有逃亡可能的。但对相当于3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罚款 的案件,以被疑人没有一定住居时为限。羁押时应当告知被疑人 被疑案件,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受羁押的人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保住人、配偶、直系 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告知羁押理由。告知 羁押理由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和书记官必须出庭,原 则上被疑人和辩护人没有到场不得开庭,但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在法庭上,被疑人、辩护人或其他请求人可以陈述意见,如果检 察官出庭也可以陈述意见。法庭经过开庭,查明羁押不合法或者 缺乏理由或必要时,应当依职权撤销羁押。 起诉前羁押的期限一般为10日,10日内未提起公诉时,应 释放被疑人。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请求将期限延长10日。对内 乱罪、外患罪等案件,如案情复杂、重要参考人患病、外出旅行 或去向不明及需要鉴定等,不延长羁押期限进一步调查将难以作 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请求再延长期限, 但再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5日。案件已公诉的,羁押期限是自提 起公诉之日起2个月,特别有必要时,可以每隔1个月延长1 次。但除法定情形外,延长只以1次为限。 依照法律,羁押场所原则上应是法务省设置在各地的拘置 所。1908年日本制定监狱法时,鉴于当时拘置所不足,允许在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警察留置场以代替拘置所。这称为代用监狱 制度。在实践中,羁押被疑人约90%是在警察署的留置场,到 调查终结往往长达10天至20天,甚至更长时间。由于负责侦 查、调查的警察同时也管理羁押事项,因而在长时间内支配着被 拘禁人的全部生活,就很容易利用这种权力逼取自白。1980年 日本政府要求警察机构将侦查部门与监管部门分开,以防止上述 弊害发生。1991年4月23日东京高等法院在一起宣告无罪判决 的案件中指出,代用监狱是很容易发生逼取自白的制度,对其使 用需要慎重考虑;必须使犯罪侦查和拘禁事务在各自独立的基础 上正确地进行。 2.查封等强制处分。查封、搜查、勘验、鉴定处分、询问 证人等都属于强制侦查措施,实施这些行为应当事先请求并取得 法官签发的令状。依照法律,如果令状没有注明在夜间也可以执 行令状,不得在日出前、日没后为查封、搜查等而进入有人住居 或有人看管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内,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例 外。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检察官可以请求法官依照询问证人的程 序强制证人供述。这称为起诉前询问证人。检察官应当在第一次 公审期日前提出询问证人的请求。对于显然是在犯罪侦查上具有 不可缺少的知识的人,或者在任意侦查中拒绝到场或供述,以及 在任意侦查时已自愿供述,但有可能于公审期日被迫作出不同于 以前的供述,而其供述对证明犯罪又不可缺少的人,均可以请求 作为证人询问。在询问证人时,检察官有权在场。 1999 年8月18日,日本公布《修改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的 法律》(平成十一年法律第138号),该法于1999年8月12日由 日本国会通过,并于同年9月7日起施行。依照该法,在《刑事 诉讼法》中增加第222条之二,即“未经通讯双方当事人任何一 方的同意而实施的监听通讯的强制处分,依照另以法律所作的规 定进行”。这里的“法律”,是指《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 律》(平成十一年法律第137号)。此次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的修 改,明确了未经通讯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同意而实施的监听通 讯系属强制处分。据此,监听通讯也必须依据令状进行。 (四)侦查终结 有两种情况,即司法警察员的侦查终结和检察官的侦查终 结。 司法警察员在侦查终结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分: (1)移送检察官。司法警察员侦查终结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应当迅速将案件连同文书及证物一并移送检察官。这里的 侦查终结,是指完成作为司法警察职员应实施的侦查行为,并非 一定是整个案件侦查活动的结束。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一是指司法警察员认为有必要拘禁被逮捕的被疑人时,应在法定 时间内将被疑人连同文书、证物一并移送检察官,其后,司法警 察员即失去对侦查的主导地位,而作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在检察 官的具体指挥下进行侦查;二是指司法警察员接受告诉、告发或 自首时,应迅速将文书、证物移交检察官。(2)移送家庭法院。 对于少年案件,侦查结果认为只有相当于罚金以下刑罚的犯罪的 嫌疑时,应直接移送家庭法院。(3)微罪处分。当判明犯罪非常 轻微而没有处罚必要时,由司法警察员予以训诫而免予追究,但 司法警察员应当每月集中向检察官报告一次。 检察官对接受司法警察员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应 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提起公诉或不起诉;(2)移送 家庭法院;(3)移送其他检察厅的检察官;(4)具有中止侦查事 由的,中止侦查。 (五)侦查阶段被疑人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被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与辩护人会见的 权利、请求告知羁押理由的权利、对羁押裁判提出准抗告的权利 等。 在被疑人享有的权利中,委托辩护人和与辩护人会见的权 利,对于其有效进行防御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 重要的作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被疑 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或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 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该法第 36条规定,被告人因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法院 依据被告人请求,应为其选任辩护人。法院选任的辩护人称为国 选辩护人,费用由国家支付。由于国选辩护只适用于被告人,所 以,被疑人如果因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其辩护权 的行使便存在很大局限性。为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在诉讼实务 中,日本律师界开展了值班律师活动,以帮助被疑人进行辩护。 充当值班律师完全是自愿的。值班律师的业务形式主要分为“等 候制”和“名簿制”两种。前者指由律师会事先根据律师本人的 志愿和日期制作值班表,依值班表负责当日值班的律师即在事务 所等待,一旦身体受到拘束的被疑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要求, 值班律师经律师会转告后即速与被疑人会面;后者指事先把自愿 作值班律师的会员名单编制成册,由律师会按名册顺序向要求帮 助的被疑人推荐值班律师。此外,对于重大的或有较大影响的案 件,有时律师会也主动委派值班律师与被疑人联系、会见。根据 日本司法实务及部分律师会制定的规则,值班律师应在接到申请 后的48小时以内与被疑人会见。值班律师初次会见被疑人是免 费的,律师的日津贴、交通费、翻译费等由律师会支付。初次会 见被疑人时,值班律师应向被疑人说明诉讼的程序,告知其享有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沉默权,并向被疑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咨 询。值班律师应为成为该被疑人的私选辩护人而努力,但在其后 的程序中是否能够充当该被疑人的私选辩护人,取决于该被疑人 的意愿。当然,在其后的审判阶段,值班律师也可以充当国选辩 护人。此外,值班律师在初次与被疑人会见时,应告知其如果由 于贫困而无力支付辩护费用时,可以申请“刑事被疑人辩护援助 基金”的援助。 依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身体受到拘束的被 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者受 委托将要成为辩护人的人会见,或者授受文书或物品。检察官、 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职员在进行侦查上有必要时,对该项接见 或授受,可以指定日时、场所及时间,但该项指定不得不适当地 限制被疑人进行准备防御的权利。在1988年之前,侦查实务中 实行“一般指定书制度”,即检察官对已被逮捕的被疑人,在请 求法官签发羁押令状的同时,以有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为由,一 并请求法官裁定禁止其会见他人。检察官再根据法官的裁定签发 “关于会见等的指定书”,载明:“关于会见的日时、场所及时间, 另以指定书指定”。如果辩护人要求会见被疑人,则须经检察官 另行签发指定书,载明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日时、场所和时间。这 称为具体指定。辩护人持此具体指定书,才能会见被疑人。1988 年4月,日本法务省废止了“一般指定书”,改用“关于指定会 见等的通知书”,其内容为“因侦查上有必要时,对会见的日时、 场所及时间另行指定,特此通知”,从而体现了《刑事诉讼法》 第39条规定的精神,只要没有例外指定,即可自由会见。在具 体适用上,还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以未持有指定书为 理由而拒绝其会见;(2)在申请会见后的合理时间内指定权机关 没有与申请人联系时,视为“未予指定”;(3)不得再三以正在 讯问为理由拒绝或限制会见;(4)不得划一地规定会见的时间和 次数,而应根据案件需要采取灵活的办法。 此外,被疑人享有的请求保全证据的权利,对于其有效实施 防御活动也是十分重要的。依照法律,如果不预先保全证据会在 使用证据上遇到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为限,被疑人或 者他的辩护人可以请求法官作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 勘验等处分。辩护人经法官许可,可以在法院阅览和抄写有关处 分的材料。被疑人没有辩护人时,经法官许可,也可以阅览处分 材料。这是将当事人主义运用于侦查程序的结果。 三、起诉程序 (一)起诉的原则 国家追诉主义、起诉垄断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构成日本刑 事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1.国家追诉主义。即刑事案件之诉,只能由国家机关提起。 采取该原则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即刑事诉讼谋求实现国家刑罚 权,与把私人利益作为基点的民事诉讼不同,应当将实现正义作 为首要目标。因此,由公正的不受报复感情及利害关系所左右的 国家机关行使追诉权,是最恰当的。 2.起诉垄断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公 诉,由检察官提起。”这表明,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只能由检察 官这一惟一的国家机关垄断行使。日本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垄 断起诉权,不仅可以在公诉方面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性,避免陷 入私人起诉可能产生的报复和滥诉的弊端,而且还可以在最大程 度上保证起诉标准的统一。 3.起诉便宜主义。凡具有犯罪的客观嫌疑,只要具备诉讼 条件,就必须提起公诉,称为起诉法定主义;准许检察官对是否 起诉拥有一定裁量权,称为起诉便宜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采取 了后者,该法第248条规定,检察官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 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 不提起公诉。即检察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酌定不起诉。 (二)起诉和不起诉 提起公诉应当提出起诉书。起诉书应当记载被告人的姓名或 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公诉事实和罪名。依照刑事诉讼 规则的规定,起诉书还应记载被告人年龄、职业、住居及籍贯, 法人被告人的事务所、代表人和管理人的姓名、住居,提起公诉 的检察官所属的检察厅、检察官的职务和起诉的年月日。 公诉事实即应当作为审判对象的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规 定,公诉事实应当明示诉因加以记载,为了明示诉因,应当尽可 能用时间、地点和方法将构成犯罪的事实加以特定化。实行诉因 制度,是日本刑事诉讼法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结果之一。诉因 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其作用,一是明确审判对象, 以便于法院发现实体真实;二是明确辩护一方防御的焦点,以便 于被告人行使防御权。对起诉书中记载诉因的要求是:(1)必须 特定。一人犯数罪时,对各个犯罪事实,应当分别记载其诉因, 通过时间、地点、方法等将检察官主张的公诉事实具体地展现出 来。诉因不特定时,起诉书无效;(2)一个公诉事实有数个诉因 时,可以预备地或择一地记载。譬如,以甲诉因为本诉,同时提 出甲诉因不能认定时,则请求认定乙诉因,即为诉因的预备记 载。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请求的顺序加以审理。所谓诉因 的择一记载,是指同一公诉事实记载数个诉因,请求法院认定其 中之一。诉因择一记载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裁量审理其中一个诉 因。 关于罪名,应当记载应予以适用的罚条,但罚条记载错误, 只要对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就不影响提起公诉 的效力。一个公诉事实有数个罚条时,也可以预备地或择一地予 以记载。 起诉书不得同时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 物,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物的内容。这称为起诉书一本主 义,是日本刑事起诉方式的一大特色,其作用是切断侦查与审判 的直接联系,将控方的主张与举证分为两个步骤,使控、辩双方 影响法官心证的举证活动同步或依次进行,防止法官根据控方预 先的举证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从而实现公平审判。 依据起诉书一本主义,在侦查中形成的被疑人供述笔录、勘 验笔录、鉴定书、参考人陈述笔录及其他涉及公诉犯罪事实的有 关诉讼文书,不得在起诉书中添附,起诉书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 和证物的内容。关于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 在诉讼实务中成为问题的是“其他记载”,即在起诉书中记载法 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如被告人的经历、性格、前科、曾受起 诉犹豫处分、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判例认为,上述事项如果不 属于公诉事实的组成部分,也不是特定诉因所必需的,就不得在 起诉书中记载。另外,起诉书的末尾也不得附记诸如“除上述犯 罪事实外,可以推认尚有其他没有发现的犯罪”之类的语句。关 于引用文书的内容,判例认为,应当作为证据的文书,除非是特 定诉因所必需的,原则上不得将其内容记载于起诉书。 提起公诉后,即产生以下效果:(1)诉讼系属,即案件处于 由法院审判的状态;(2)禁止二重起诉;(3)公诉时效停止。 当案件欠缺诉讼条件及被疑事实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 嫌疑时,检察官应当作出不起诉处分。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认为 没有起诉价值时,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处分。作出不起诉处分时, 若被疑人提出请求,应当迅速告知不起诉的意旨;对于告诉、告 发、请求的案件,应当告知告诉人、告发人或请求人不起诉的意 旨。对精神障碍的人或疑为精神障碍的人不起诉时,应将其意旨 通报都、道、府、县的知事;因不起诉而解除拘禁时,若有必 要,应告知该被疑人更生保护及其申请程序。 (三)对不起诉的法律控制 国家追诉主义及起诉垄断主义易产生官僚主义所具有的弊 端,而起诉便宜主义则易使检察官恣意与独断。鉴于此,法律设 置了相应的制度,以便对检察官的追诉裁量权予以控制。 1.准起诉制度。对于《刑法》第193条至第196条(滥用 职权)和《防止破坏活动法》第45条(公安调查官滥用职权) 的犯罪进行控告的人,如对不起诉处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 向作出不起诉处分的检察官提出请求书。检察官认为有理由时, 应当提起公诉。检察官坚持不起诉的,由管辖地方法院依法确定 是否将该案件交付法院审判;决定交付审判的,由法院指定律师 公诉。这被认为是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的例外。在实践中,依照 这一程序纠正检察官裁量错误的案件并不多。 2.检察审查会制度。即在每个地方法院管辖区内至少设一 个检察审查会,审查未提起公诉的处理是否妥当,并提出改进检 察事务的建议。检察审查会的成员从该检察审查会管辖区域内具 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人当中按规定程序选定,但法律规定不得 担任检察审查员的除外。检察审查会作出的决议书应当分别送交 申请人、检察官及有权指挥该检察官的检察长。检察审查会的决 议对检察官没有法定约束力,但检察长认为应予起诉的决议正确 时,检察官必须起诉。 3.对作出送回裁定的少年案件的强制起诉。当家庭法院依 照《少年法》第20条作出移送检察官的裁定时,只要没有证明 不存在犯罪嫌疑或不应追诉的新事实,检察官就必须提起公诉。 四、审判程序 (一)公审程序 1.公审准备。案件提起公诉后,即进入公审阶段。为保证 审判顺利进行,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包括送达起诉书副本、告 知辩护人委托权、指定公审期日等。为确保被告人等出庭,法律 规定了传唤、拘传、羁押等措施。诉讼关系人在第一次公审期日 前也应当做好准备,尽量对证据加以收集和整理。检察官与辩护 人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为明确起诉书记载的诉因或罚条或者案 件争执的焦点,应尽量互相协商。必要时,法庭也可以在第一次 公审期日前让检察官和辩护人到庭,就指定公审期日和其他有关 诉讼进行的必要事项进行协商,但不得涉及可能对案件产生预断 的事项。 向对方公开证据是诉讼关系人进行准备的重要内容。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 人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时,应当预先向对 方提供知悉以上的人的姓名及住居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 或者证物时,应当预先向对方提供阅览的机会。但对方没有异议 时,不在此限。”据此,知悉对方预定在法庭上请求调查的证据, 是控、辩双方所享有的权利;预定请求调查证据的一方,当对方 要求公开时,则负有让对方了解该项证据的义务。进行证据公开 后,阅览证据的一方应当对对方调查证据的请求表明是否存有异 议。实际上,由于追诉一方在收集证据上绝对优势于辩护方,案 件证据多由控诉方所拥有,而辩护方掌握的有限证据一般来说控 诉方也都能掌握,所以,证据公开制度向来都被认为是辩护方行 使防御权的一种保障。关于证据公开,依照判例,检察官拥有的 证据对于被告人防御极为重要,而在公审准备阶段没有向被告一 方公开时,在开头程序之后,法院可以基于诉讼指挥权命令检察 官公开证据,其条件是:(1)必须是在开头程序之后;(2)被告 人或者辩护人表明了具体的必要性;(3)针对一定的具体证据进 行;(4)已经提出了公开的申请;(5)考察案件的性质、审理状 况、要求阅览证据的种类及内容、阅览的时间及程度、方法等事 项,阅览对被告人一方进行防御极为重要;(6)不存在因阅览而 发生毁灭罪证、胁迫证人等可能;(7)适宜阅览的。 2.公审审理。公审以公开、言词辩论、直接、集中审理等 为基本原则。公审审理以当事人抗辩和当事人调查证据为主,以 法院职权调查为必要补充。 在开头程序,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诉讼关系人出庭 和核实身份;(2)检察官宣读起诉书;(3)告知沉默权及其他权 利;(4)被告一方陈述意见。有关地区管辖错误的申请以及移送 案件的请求,都应在该阶段之前提出。对相当于死刑、无期或最 低刑期为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以外的轻微案件,当被告人 作出有罪陈述时,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作出依简易公 审程序审判的裁定。 在开头程序之后,即进入调查证据阶段。首先是开头陈述, 先由检察官陈述,说明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被告一方可以 陈述,但不是必经程序。 开头陈述后,控、辩双方请求调查证据。检察官首先应请求 其认为于案件审判有必要的所有证据。被告方在检察官请求完毕 后可以请求调查证据。依照刑事诉讼法,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 时,只能在其他证据调查之后才可以请求调查,以防止对口供产 生预断。在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及笔译人时,要提出记 载其姓名、住所的文件;在请求调查文书时,要提出记载其目录 的文件。请求时应说明请求的证据证明什么。 法院应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裁定是否准许调查证据的 请求。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调查证据。证据的调查,先调查已经 裁定准许的检察官请求的证据,再调查被告方请求的证据。必要 时,也可以改变调查顺序。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应在当事人请求 的证据调查完毕后进行调查。 询问证人等在调查证据中居于重要地位,《刑事诉讼法》第 30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调查方式:先由审判长或陪席法官 询问,再由请求调查的当事人询问,最后由对方当事人询问。当 时这样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因控、辩双方对交叉询问不熟悉可能 发生的混乱。不过,立法者所担心的情况似乎并未出现,当事人 很快就离开第1款、第2款而熟练地运用起“交叉询问式”:先 由申请的当事人主询问,再由对方当事人反询问,然后再次主询 问,并且可以反复进行。 被告人有沉默权,对其质问不是调查证据,但如其自愿供 述,审判长可以随时就必要事项要求其陈述。陪席法官、检察 官、辩护人、共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告知审判长后,也可以 要求被告人自愿陈述。 控、辩双方均有权对调查的证据提出不能作为证据的异议。 法院认为异议有理由时,可以依职权排除该证据的全部或者一部 分。可以声明异议的,还包括诉讼关系人的行为、审判长的行为 及法院的行为。一经声明异议,法院即应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后,不迟延地作出裁定。 证据调查完毕后,即进入最后程序,先由检察官就事实及法 律问题陈述意见,之后由辩护人辩护,再由被告人最后陈述。最 后程序完毕即为“辩论终结”,其后只剩下作出判决,这种状态 称为“结审”。 3.公审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在日本刑事程序的公审阶 段,有以下几个特殊问题。 1)诉因及罚条的修正。由于日本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书对 公诉事实必须以诉因的形式明确加以记载,所以,诉因便成了审 判的对象,法庭也只能就诉因事实是否存在加以审理,不能超出 其范围。然而,诉因毕竟是检察官的一种主张,在确定判决之 前,只能视为一种假定,这就使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 现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诉因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在此情形下, 为保证法庭正确认定事实,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就应当允许检 察官在一定条件下对诉因加以修正。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 因及罚条的修正。诉因及罚条的修正,包括诉因及罚条的追加、 撤回和变更。所谓追加,是指基于与起诉的诉因、罚条具有预备 或择一关系而增加新的诉因、罚条,或者在与起诉的诉因处于观 念的竞合或牵连关系的事实上新增加诉因、罚条(如在盗窃的诉 因上追加与其具有手段关系的侵入住居的诉因);所谓撤回,是 指撤回处于上述关系中的诉因的一部分;所谓变更,是指改变现 有诉因的内容。法院经检察官请求时,在不妨害公诉事实的同一 性限度内,应准许检察官对起诉书中所记载的诉因或罚条予以追 加、撤回或变更。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命令追加或变更。在诉 因或罚条经追加、撤回或变更时,法院应迅速将该部分通知被告 人。法院认为由于诉因或罚条的追加或变更有可能对被告人的防 御产生实质性的不利情形时,应当依据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 为使被告人充分进行防御准备,而裁定在必要期间内停止公审程 序。 2)辩论的分开、合并和再开。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依据 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将辩论分开或合 并,或再开已终结的辩论。法院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认为有必 要时,应当依照法院规则的规定,以裁定将辩论分开进行。 3)公审程序的停止和更新。当被告人处于心神丧失的状态 时,法院应听取检察官和辩护人的意见,以裁定停止公审程序。 但在应当作出无罪、免诉、免除刑罚或公诉不受理的裁判已明显 时,可以不等被告人到场,径行判决。被告人因病不能到庭时, 在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公审程序,但已使代理人到庭的,不在此 限。当不可缺少的证人因病不能到庭时,除认为在公审期日外进 行调查为适当的以外,在其能到庭之前停止公审程序。停止公审 程序,应听取医师的意见。 在开庭后更易法官时,应当更新公审程序。但宣告判决时, 不在此限;开庭后被告人心神丧失而停止公审程序时,须更新公 审程序;裁定撤销依简易公审程序审判的裁定时,除非检察官。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异议,也应更新公审程序。 4.终局裁判。裁判在形式上有判决、裁定和命令。从功能 上看,可以区分为终局前裁判和终局裁判。终局前裁判包括关于 证据的裁定,对声明异议的裁判,关于辩论的分开、合并、再开 的裁定,以及关于羁押的裁定及命令等。终局前裁判原则上不允 许上诉,但有关羁押、保释、扣押、鉴定留置的裁定,允许抗 告。终局前裁判的形式,是裁定和命令。终局裁判分为形式的和 实体的两种。 l)形式的终局裁判。指因欠缺诉讼条件而终结诉讼程序的 裁判。其中又包括纯形式裁判和有关实体的形式裁判。纯形式裁 判包括管辖错误的判决和公诉不受理的裁判。在下列情形下,法 院应以裁定宣告公诉不受理:(1)依照第271条第2款规定公诉 的提起已经失效的;(2)起诉书所记载的事实虽然真实,但不包 含任何可以构成犯罪的事实的;(3)撤回公诉的;(4)被告人死 亡或作为被告人的法人不继续存在的;(5)同一案件系属于两个 以上的法院,将由其他法院审判而本院不得审判的。在下列场 合,法院应以判决作出公诉不受理:(l)对于被告人没有审判权 的;(2)在因撤回公诉而作出的公诉不受理的裁定已确定时,没 有新发现关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而再行起诉的;(3)已经提起 公诉的案件,又在同一法院再行起诉的;(4)由于提起公诉的程 序违反规定而无效的。 有关实体的形式裁判,是免诉判决。在下列场合,应作出免 诉判决:(1)曾经判决确定的;(2)依照犯罪后的法律刑罚已经 废止的;(3)曾经大赦的;(4)时效已经完成的。 2)实体的终局裁判。在具备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就公 诉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法律适用作出终局裁判,包括有罪判决和无 罪判决。 就被告案件已证明为犯罪时,应作出有罪判决,包括宣告刑 罚的和免除刑罚的判决。前者分为实刑和缓刑判决。判决由主文 和理由构成。理由包括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目录及适用的法 令。作为有罪判决的特有内容,还包括对诉讼关系人的主张所作 出的判断。被告案件不构成犯罪或没有犯罪证明时,应作出无罪 判决。无罪判决同样由主文和理由构成。 判决以审判长在公审庭上朗读主文及理由(或告知要旨)的 方式进行宣告;裁定及命令,在公审庭上以宣告的方式告知,在 其他场合原则上以送达副本的方式告知。 (二)特别程序 为了迅速处理较轻微的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日本刑事诉讼 法特别设立了快速处理案件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简易公审程序。适用简易公审程序的要件是:(1)相当 于死刑、无期或最低刑期为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以外的案 件;(2)被告人在开头陈述中已就该诉因作了有罪陈述。 符合上述要件时,法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可以作出是 否适用简易公审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适用简易公审程序的裁 定,即产生以下效果:(1)证据调查简化,可以不依法定方式, 而以适当方式调查即可,实际上多数都省略了法庭调查证据; (2)不受传闻证据能力的限制;(3)判决书中可引用公审笔录中 记载的有关证据目录。 2.简易命令。适用简易命令的要件是:(1)案件属于简易 法院管辖;(2)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金或罚款的案件;(3)被 疑人对适用该程序没有异议。 检察官在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应以书面提出简易命 令的请求,并应在书面中明确被疑人对适用该命令无异议。请求 时应向法院移送所需材料,这是起诉书一本主义的例外。作出简 易命令时,可以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加处分。受简易命令的 人或检察官,可以在自接受该项告知之日起14日以内,提出正 式审判的请求。正式审判时,作出此命令的法官应当回避。已过 请求期限或已撤回请求时,简易命令即产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 力。 3.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根据1954年《交通案件即决裁 判程序法》设立。简易法院根据检察官请求,可以就有关交通的 刑事案件,以即决裁判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金、罚款,同时可 以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加处分。同意请求时,法院应在公开 的法庭上,使被告人到庭,以简易方法调查事实,并作出裁判。 对此裁判不服时,请求正式审判的期限为14日。 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将总括侦查文件、简易命令请 求书、简易命令等文书的所谓“交通文书”(为迅速处理违反道 路交通法而使用的书式)和所谓“在厅简易程序”并用,而采取 了包括自被告人到场到交纳罚金在内的一切程序当天即终结的迅 速且简易的方式(三方即日处理方式)。 (三)救济程序 1.上诉审程序。检察官、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 保佐人、原审的代理人和辩护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但被告人不 得为要求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而上诉。上诉权因告知裁判而发生, 因经过上诉期间、放弃或撤回上诉而消灭。但对于死刑、无期的 判决,不得放弃上诉。 上诉,因对象不同而分为控诉、上告、抗告、特别抗告和准 抗告。控诉、上告都是对判决的上诉方法。控诉是针对第一审判 决向第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上告是对下级审判决申请不服的最 后方法,原则上是不服第二审判决的上诉方法,但也有对高等法 院就其特别权限内的案件所作的第一审判决上诉的情况。上告审 采取以记录为中心的书面审。 抗告是对裁定的上诉方法。其中,一般抗告又分为即时抗告 和通常抗告。当法院裁定公诉不受理、驳回回避申请等需要特别 迅速地确定法律关系时,诉讼关系人可以即时抗告;在存在撤销 原裁判的利益期间,对有关羁押、保释、扣押、返还扣押物或鉴 定留置的裁定,以及不受理交付审判程序的裁定,可以通常抗 告。一般抗告的抗告审法院是高等法院,但抗告申请必须通过原 审法院提出,以便其再次审查案件。一般抗告的审理无需进行口 头辩论。对不得声明不服的裁定或命令,如果其违反宪法或判 例,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 对法官所作的下列裁判,可以提出准抗告:(1)驳回申请回 避的命令;(2)关于羁押、保释、扣押或返还扣押物的裁判; (3)关于鉴定留置的裁判;(4)对证人、鉴定人等令交罚锾或赔 偿费用的裁判;(5)对接受身体检查的人令交罚锾或赔偿费用的 裁判。对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职员所作的以下处分, 也可以提出准抗告:(1)指定辩护人与被疑人的会见、授受的日 时场所等的处分;(2)关于扣押或返还扣押物的处分。对于简易 法院法官所作的裁判,准抗告法院是管辖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对 于其他法官所作的裁判,是该法官所属法院的合议庭。对于检察 官、检察事务官所作的处分,准抗告法院是与该检察官、检察事 务官所隶属检察厅相对应的法院;对于司法警察职员所作的处 分,准抗告法院是其职务履行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 2.非常救济程序。关于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日本刑事诉 讼法设立了再审和非常上告。 再审是对宣告有罪的确定判决,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主要对 认定事实不当予以补救的非常救济程序。再审的理由主要是确定 判决在证据和事实上有错误,参与原判决的法官、检察官、检察 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的,也构成再审的 理由。再审的请求权人包括:检察官;受有罪宣告的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保佐人;受有罪宣告的人死亡或处于心神丧失状态时, 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再审请求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管 辖。再审请求没有停止执行刑罚的效力,但检察官可以停止执行 刑罚。再审后,不得宣判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经再审宣告无罪 的,应当将判决刊登在政府公报及报纸上。 非常上告是在判决确定后,以该判决违反法令为由而采取的 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统一解释法令,而不是对具体案件进行补 救。非常上告的请求权人是检察总长,其管辖法院是最高法院。 经审理,原判决违反法令时,撤销该违法部分。但原判决不利于 被告人时,应撤销原判并就被告案件重新判决。在将出现变更为 对被告人不利的结果时,以撤销原判决的违法部分为限。 五、证据 (一)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依据 证据。”此即证据裁判主义。它表明法官认定事实,只能以有证 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得依据证据以外的方法;该法第318条规 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此即自由心证主义。与 证据裁判主义结合起来考虑,便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官在形成 心证的过程中借以判断的材料,只能是证据;法官所要判断的问 题,是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时,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影响,而由法官独立地取舍和选择。为保证法官形成心证 的合理性,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限制 传闻证据和自白的证据能力,将有可能导致法官错误判断的证据 材料排除在诉讼之外;(2)法庭调查证据以当事人的活动为主, 并为当事人提供争辩证据证明力的机会,以使法官能够冷静、全 面地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3)允许上诉的裁判,必须附具理 由,尤其是宣告有罪,必须指明构成犯罪的事实及据以认定犯罪 事实的证据的目录,以便为当事人发现裁判错误及上级审纠正错 误提供线索;(4)通过上诉审纠正下级审法官对事实的错误判 断。 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追求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统一,自由 心证则是为了发现案件实体的真实,所以,为维护程序的正当 性,自由心证也应予以适当限制。这些限制有:(1)对自白证明 力的限制。即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 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第319条第2 款)。就是说,仅有自白时,法官不得自由判断,即使法官依据 自白确信被告人有罪,也不得据此作出有罪判决,除非尚有补强 证据。这称为自白补强法则;(2)法律推定的约束。在存在法律 推定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反证,不论法官的心证如何,都必须认 定推定的事实;(3)赋予公审笔录绝对的证明力。即公审期日的 诉讼程序记载于公审笔录的,只能依据公审笔录证明(第52 条)。该规定要求,公审期日的诉讼程序凡有公审笔录记载的, 法官均不得以自由判断作出其他结论;(4)上级法院判断的约束 力。对上级审就该案件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中关于事实 和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下级审法官不得本诸自由心证另行判 断。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可以作为严格证明的资料使用的形式资格;证 明力是其在认定事实中所能发挥作用的实质的价值。前者由法律 加以规定,后者原则上由法官自由心证。 1.证据能力的限制。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资料有:(1)非任 意性自白;(2)传闻证据;(3)有关案件的意思表示的文书,如 移送书、起诉书、开头陈述书、论告书、辩论书等,不能成为本 案证据;(4)意见、猜测、传说;(5)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6)以无效的证据调查程序获得的证据。 2.证明力的限制。当自白是惟一的证据时,不得认定有罪。 对于自白,必须有“补强证据”。此外,还有若干例外限制。 (三)证明对象 1.成为严格证明的对象的事实。作为严格证明的对象的, 是关于刑罚权是否存在及其范围的事实。包括:公诉犯罪事实; 处罚条件及处罚阻却事由;刑罚的加重减免事由。 2.成为自由证明的对象的事实。包括:(1)情状。如被告 人的经历、性格、犯罪动机、是否已经赔偿损害及协商成立等; (2)诉讼法上的事实。 3.例外。原则上,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但也有例外。 在例外情形下,法院可以不进行证明而认定该事实。这种例外包 括:(1)公知的事实;(2)对于法院显著的事实;(3)法律上推 定的事实;(4)事实上推定的事实;(5)法规、经验法则。 (四)举证责任 对需要证明的事实,虽经竭力立证,其存在与否仍旧不明 时,一方当事人将受到不利裁判,这称为举证责任或立证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检察官承担,基于“被告人在受到有罪判决前 推定为无罪”及“有疑时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当事实存在与 否不能证明时,检察官要受到不利的裁判。但作为例外,有时被 告人要负举证责任。包括:(1)关于毁损名誉罪中指摘事实真实 的证明;(2)同时伤害罪中关于伤害结果是何人造成及其伤害程 度的证明。 与举证责任相似,却应同举证责任区别开的,有举证之必 要。即若不证明某事实将受到不利的判断的当事人,为避免对其 不利,应提出证据证明该事实,又称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举证责 任是一开始就固定地分配于特定当事人的,并不因诉讼的推进而 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而举证必要则是随着诉讼的发展在当事人之 间来回转移的。前者称为实质的举证责任,后者称为形式的举证 责任。 (五)证据法则 1.传闻法则。传闻不能作为证据,是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法 则,日本也确立了该法则。传闻法则旨在保障证据的可信性和当 事人的反询问权。《日本国宪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被告人询 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由于传闻证据是无法进行反询问的,因 而不能作为证据。这是传闻证据的排除法则。 但是,传闻法则也有例外。归纳起来,有以下情形:(1)被 告人以外的人所写成的供述书或记录该人供述的书面材料,由供 述人签名或盖章的,由于供述人死亡、精神或身体的障碍、所在 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供述,并且其供述 为证明有无犯罪事实所不可缺少时,其供述在特别可以信赖的情 形下,可以作为证据;(2)记录被告人以外的人在法官面前所作 供述的书面材料,由供述人签名或盖章的,由于供述人死亡、精 神或身体的障碍、所在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在公审准备或公审 期日供述时,或者供述人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作出与以前供述 不同的供述时,可以作为证据;(3)记录被告人以外的人在检察 官面前所作供述的书面材料,由供述人签名或盖章的,由于供述 人死亡、精神或身体的障碍、所在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在公审 准备或公审期日供述时,或者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作出与以前 供述相反或实质上不同的供述时,以存在着以前的供述比在公审 准备或公审期日的供述更可信赖的的特别情形为限,可以作为证 据;(4)记录被告人以外的人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所作供述的 书面材料,由供述人签名或盖章的,可以作为证据;(5)法院或 法官进行勘验所写成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种供述性质的书面材 料。一般认为,勘验人基于当时的记忆所作的供述,其记录准 确、详细、接近真实,作为传闻的例外,可以作为证据;(6)记 载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勘验结果的书面材料,当 勘验供述人在公审期日作为证人而接受询问,已经陈述该项书面 材料的写成是真实时,可以作为证据;(7)基于法院或法官的鉴 定命令,并经宣誓负伪证责任的鉴定人所写成的记载鉴定过程及 其结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8)被告人所写成的供述书 以及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而由被告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材料,以其 陈述是供认不利的事实或者是在特别可以信赖的情形下所作的为 限,可以作为证据。但被告人供认不利事实的书面材料,怀疑并 非出于其自由意志时,不得作为证据。记录被告人在公审准备或 公审期日所作供述的书面材料,认为其供述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 为时,可以作为证据;(9)下列书面材料是特别信赖的书面材 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户籍副本、公证证书副本及其他公务员 (包括外国的公务员)在其职务上所写成的可以证明事实的书面 材料、商业账簿、航海日志或其他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写成的书 面材料,以及其他在特别可以信赖的情形下所写成的书面材料; (10)关于被告人以外的人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以被告人的供 述为其内容所作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但怀疑并非出于自由意 志的行为时,不可以作为证据。关于被告人以外的人在公审准备 或公审期日以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供述为其内容所作的供述,由于 原供述人死亡、精神或身体的障碍、所在不明或现在国外而不能 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供述,并且其供述为证明有无犯罪事实所 不可缺少时,以其供述是在特别可以信赖的情形下所作的为限, 可以作为证据。 法院对于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而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或 供述,如果事先没有调查其是否出于自由意志时,仍然不能将其 作为证据,因为供述的任意性是证据能力的要件。 关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已经同意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或供 述,以经过考虑该书面材料写成时的情况和作出供述时的情况后 认为适当的为限,可以不受关于传闻证据例外的规定中不可以作 为证据的规定的限制。 在被告人不在场也可以进行证据调查的情形下,对被告人不 到场,应视为已经同意作为证据。但代理人或辩护人已经到场 时,不在此限。 在经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辩护人同意后,将文书的内容或公 审时供述的内容记载于书面而提出时,对该项文书或应当作供述 的人虽不经调查,也可以把该项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但不妨碍对 该书面材料的证明力进行争辩。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或供述,为了 在公审准备或公审期日对被告人、证人或其他人的供述的证明力 进行争辩,也可以作为证据提出。 相片或录音带的“记录”,不是通过人的心理活动而是通过 机械进行的,其本身可以说是非供述证据。但是,操纵机械的是 人,所以,学者认为,对于相片,应准用关于勘验笔录的规定。 关于抄写的副本和速记等,严格地说,它是通过人的心理活动而 作成的,但其反映过程表现为机械地抄写,所以,应作为非供述 证据的一种。这几种证据都是原始事实的代用物,使用时须符合 下列条件:(1)原始资料有证据能力;(2)正确反映原始资料; (3)提出原始资料有困难。 2.自白法则。自白法则包括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和补强 法则。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出于强制、拷问或胁迫 的自白,在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证 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款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以 及其他可以怀疑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 这是自白排除法则的法律依据。依照诉讼法理论的解释,之所以 确立自白排除法则,不外乎是为了防止虚假自白、保障人权和排 除违法。在日本,关于排除自白的基点,在法学界,违法排除说 得到了有力的倡导。不过,在诉讼实务中,自白排除标准的重心 却是放在了以虚假排除说或确保任意性为基点的混合说上面。依 照判例,否定自白任意性的要件有二:一是自白的获得程序违法 或不适当,二是该违法或不适当的程序和自白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判例针对夜间讯问、没有取下手铐进行的讯问、在代用监狱 中的强迫性讯问以及出于承诺和诡计的自白,阐明了以下观点: 1)夜间调查的自白。判例认为,夜间调查本身并不一概使 自白丧失证据能力,除非夜间调查与自白的非任意性之间有因果 关系。 2)没有取下手铐进行的调查。判例认为,正确的解释是, 正在受羁押的被疑人受讯问时,如果是在施加手铐的情况下进行 的,推定其身心受到一定的压迫,不能期待任意的供述。只要没 有反证,应当对该供述的任意性抱有怀疑。 3)出于承诺的自白。判例否认了以下承诺下作出的自白的 证据能力:(1)如果自白将不起诉;(2)如果自白即处以罚金; 3)如果自白就不逮捕并以罚金结案;(4)如果自白将尽快释 放;(5)若自白将得到恩赦;(6)即使自白也不将其作为证据; (7)若自白将给提供兴奋剂;(8)若自白将允许与亲属联系,带 来律师费用等。总之,对出于承诺的自白,判例否认其证据能力 的较多。 4)出于诡计的自白。判例确定的标准为,诡计是否使被疑 人受到心理强制,从而是否有诱导虚假自白的可能性。如有的判 例认为,专卖局官员诈称私人侦探虽然不是希望的方法,但却不 会伴随诱发虚假自白的危险,因而确认了自白的证据能力。 5)当自白笔录是惟一的直接证据时,若该自白是侦查当局 将被告人拘禁在代用监狱中强迫取得的,则该自白不具有任意 性,因而也不具有证据能力。 依据补强法则,不问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 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要认定 其有罪,在自白之外,还须有其他证据。确立补强法则,一是为 了防止误判;二是为了防止偏重自白。成为自白的补强证据的, 必须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且必须是本人供述(自白)以外的证 据。但是,对于本人记载的日记、笔记、备忘录等,如果并非是 预料到侦查、公审而记载的,则可以成为本人自白的补强证据。 关于共犯的自白能否作为补强证据,尚存有争议。 仅有自白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但也并不是自白的内容都需 要补强证据。依据判例,犯罪的主观方面如故意、过失、目的 等,被告人和犯人的同一性,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存在处 罚条件及累犯前科等,无需补强。但在诉讼实务中,对有关科刑 的事实需要自白以外的证据予以补强,则是通例。 3.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则。违法收集的证据,是指非法搜查、 扣押而收集的证据材料。违法收集的证据不是具有正当性的证 据,不能利用它认定犯罪事实,否则,会助长违法侦查,侵犯人 权,也有损司法的公正性。 诉讼理论认为,根据《日本国宪法》第35条,违反令状主 义进行搜查、扣押而取得的证据,不仅违反宪法,而且违反了宪 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因而必须排除;以刑法上应受刑罚处罚的 犯罪行为作为收集证据的手段而取得的证据,也应予以排除;此 外,依照刑事诉讼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搜查和扣押,也可以认为 是符合排除法则的。 在判例方面,下级审法院曾有排除非法证据的判例。最高法 院在1949 年判例中一度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 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扣押物收集程序违法照理不会改变物体的 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该种形态的证据价值。之后, 在排除规则问题上,最高法院一直保持沉默。1978年,最高法 院在判例中宣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当否定非法搜查、扣押 取得的证据:(1)在证据物的收集程序上存在忘却宪法及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令状主义的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 的角度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 一旦证据物的收集程序违法已由被告人一方证明时,对搜 查、扣押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就落在控诉一方。
作者: 莫言[著]
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社,2008
简介: 《生死疲劳》:“动物之眼”看农民与土地关系变迁,讲述50年乡村史。 《生死疲劳》叙述了1950年到2000年中国农村50年的历史,围绕土地这个沉重的话题,阐释了农民与土地的种种关系,并透过生死轮回的艺术图像,展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民的生活和他们顽强、乐观、坚韧的精神。 小说的叙述者,是土地改革时被枪毙的一个地主,他认为自己虽有财富,并无罪恶,因此在阴间里他为自己喊冤。在小说中他不断地经历着六道轮回,一世为人、一世为马、一世为牛、一世为驴……每次转世为不同的动物,都未离开他的家族,离开这块土地。小说正是通过他的眼睛,准确说,是各种动物的眼睛来观察和体味农村的变革。
简介: 美丽的主人公埃玛是富裕农民的独生女,因不甘与忠厚老实的丈夫过平庸的生活,两次发生婚外情,后均遭情人抛弃;又因过度消费,债台高筑,终于被迫自杀。这部残酷的写实主义名著,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浪漫主义与浪漫小说的清算。它熄灭了让人不切实际的幻想光环,令人看见底下黯然的真相,没有一点让人做梦的企图,你领受到的是更为真实和残酷的现实。 《外国文学名著:包法利夫人》于1856-1857年间在《巴黎杂志》上连载,轰动文坛,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司法当局对作者提起公诉,指控小说“伤风败俗、亵渎宗教”,并传唤作者到庭受审,最终以“宣判无罪”收场,而隐居乡野、籍籍无名的作者从此奠定了自己的文学声誉和在文学史上的地位。曾有人问福楼拜,谁是包法利夫人的原型,他答道:“包法利夫人就是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