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制国家的形成(帝俄时期:十八世纪至二十世纪初)
作者: (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Бориdc НиколаевичМиронов)著;张广翔[等]译
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1861年农民改革前,信奉东正教的农民通常在复合式宗法制家庭中度过其童年和青年时期。这种家庭包括两三代直系亲属,即包括祖父及其子女或父亲及其子女。这种家庭类型不仅是亲属组织,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性别劳动分工原则的经济组织。父系的年长者:曾祖父、祖父或者父亲是家庭的领袖和统治者。除妻子的一份外,其余的家产公有并由家长管理。复合式家庭被研究农民生活的学者视为典范,在那里,全家和个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充满秩序、平和与美满的景象。果真如此吗?复合式宗法家庭是个小专制王国。父亲或者祖父是全家最有经验、年龄最大的男人,他在家中施行颇似17世纪俄国沙皇般的宗法制管理和基于合法性的信仰以及父权神圣的传统统治。他负责分配家庭成员的劳动并监督他们的劳动情况,裁决家庭内部矛盾,惩罚有过失者,维护道德,签订契约,购物及纳税。他主管家庭祭祀,并为家人的行为向本村、地主(以领主的名义)和地方当局负责,也就是家长随时随地代表着家庭利益。对家庭成员签订契约的监督权,进一步加强了他的权力。对违背其意志的孩子或者兄弟,他有权加以惩治。家庭成员P239的处境在家长的压力下有时很艰难。农民生活遵循的习俗,禁止子女与父亲分离或提出分家要求。只有父亲或祖父挥霍财产、酗酒、给家庭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时,才允许分家。在此情况下,经村社批准并受村社监督才能把财产分给即将自立的孩子或者亲属。等级制是家庭内部关系的基础。全家人要服从一家之主,女人要服从祖母(家长的妻子)和男人,年幼者要服从年长者,小孩要服从大人。妇女地位低下,没有表决权,对祖父和丈夫言听计从。由于父亲(或者祖父)权力极大,直到20世纪初,公公还有占有儿媳的权力。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如同臣下对君主、农奴对地主的关系。关于16一17世纪的妇女地位,H.H.科斯托马罗夫写道:“俄国妇女在其一生中从未有过自由。”男人可以像出卖子女那样出卖妻子。这种情形在农民改革前夕一直存在。著名人种学学者H.C.叶菲缅科对1860年的阿尔汉格尔斯克有过这样的描写:“妇女处于艰难而屈辱的地位。”但与其他地区相比,这里妇女的家庭地位算是比较高的。通常,尽管祖母也要绝对听命于丈夫,但其地位高于其他女性,因为前者管理后者。如果丈夫去世而家中又没有成年男人,祖父的权力就由祖母来掌握。祖母成为家庭的主宰。一般情况下,她全盘掌管家庭财产、全家人的劳动以及个人的生活,直到孩子成年并娶妻生子时为止。但是,根据农民的看法,祖母也比马强不了多少。人种学学者、贵族H.H.涅博利辛写道:“妻子不是马,应当把她当作人来看待。”废除农奴制以前,妇女不仅分娩前要劳动,而且产后第三天就要劳动。“老爷呀,怎么能把她当成马?两者根本不能相比!只有当女人倒下时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如同马一生病,全家就要挨饿一样一一就是这么回事。”相隔29年后,人种学学者H.A.伊万尼茨基写道:“女人似乎由于天生蠢笨而在民间不受尊重。她被当成冷血动物。女人的灵魂不被承认。农民不把女人当人看,不承认她有灵魂,女人得到的待遇都比不上牛和马……女人挨打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