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纪表传人名索引.下册
作者: 何英芳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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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成立秦汉那种郡县制,如前所述,人民非从氏族制解放不可。但氏族制的解体,並非只是被
支配方面的要求,支配者王、诸侯或卿、大夫们也有这个要求。
这样的动向,从春秋中期开始,迅速地突破氏族制。已经确立君权的诸侯,或者在其属下的卿、大
夫中出现的战国时代那种诸侯,他们已非春秋时代以前的诸侯,而是具备所谓小型“秦汉的皇帝”的
性质。
这种君权的强化,具体的说,是从诸侯们在自己的身边集合了有能力的人物作为私臣,强化了自
已的武力而开始的。私臣与君主並不一定是同族,君主与私臣之间的关系並非依據血缘的氏族关系,
而完全是基于个人间的结合。
《左传》载有齐庄公豢养许多勇士並授予他们勇爵的故事,这是诸侯强化君权的一例。当时由晋亡
命到齐的州绰,仩于庄公,希望加入勇爵之列,说明作为庄公的私臣而集合起来的勇士们並不一定都
出身于齐,也包括他国人。一方面,氏族相互间的争长或其他原因,使氏族集围解体;另一方面,却又
增加了以诸侯或者大夫为中心的私权。
私臣集合在君主之下,接受君主的命令,负有某种特定的任务。可以说这就是官僚的产生。战国
以来,可以见到许多这种私的从属者,他们称为“食客”。誇称养有食客数百人、数千人的,有所谓战国
四君子:齐的孟常君、楚的春申君、赵的平原君、魏的信陵君,还有秦的宰相吕不韦。其中,孟尝君曾令
其食客徵收食邑的租税,这可以说是提示官僚产生的具体事例。
秦汉的官僚与春秋以前的卿、大夫性质不同,並非为世袭的,而只是作为君權的代行者行动。但是
这种官僚出现的前提,是已经为其提供了执行职务的场所。易言之,由官僚来统治的人民應当已经置
于君主的支配之下,这是必要的条件。关于这一点,后文还会再次触及。
破除氏族制的框架,出现强有力的君權,形成官僚制一事、本来不是单靠君主个人的力量所能
成就。为了培养私臣,维持宫僚制,必须给予君主经济基础,才有可能做到。向来的诸侯们,是从所支配
的邑来收取贡租,但此租並不一定成为诸侯自已的收入,诸侯各有其代表,所以此租可认为是他们
的母体——氏族的共同收入。是故,诸侯据此收入,不可能培养他们自己的私臣。
关于这一点提示敏锐的考察者,是增渊龙夫氏近年的研究。增渊氏接受了加藤繁博士在一九一○
年代提出的论点,即:汉代的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但帝室财政凌驾前者佔有臣额。以这个
论点为基础,又提出如下的看法:帝室财政的产生,成为强化君權的物质基础。因此,春秋时代以来的
诸侯,驱使人民将山林沼泽围成他自己的苑囿,禁止作其他用途,独佔木材、兽皮、羽毛等收益。不久又
进一步开发这些山林沼泽,其耕地好成为直属于诸侯的公田,其山泽所生的监、铁收益即为诸侯所独
佔。这些所谓的“收益源”,成为诸侯的私产,由此而确立君權的财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