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ial Law Forum.2003(No.7)
作者: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 内容介绍:
【编辑手记】
一次修改,何堪重托如此?
自从证券法修改被提上日程以来,做何修改就成为业界关心的问题。有人说要大改,理由很充分:老法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制定的,管理考虑得多,发展考虑得少,风险考虑得多,创新考虑得少,五六年过去了,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运行环境不同,老法已成障碍,非大改不行,有专家列出了240多条,和老法一样长,几乎是每条都要改。有人说要小改,理由也很充分:说法律的稳定很重要,能不改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只改非改不可的,权威人士也列出来了,改5条就行。在一次高规格的研讨会上,有专家语重心长地说,最好一条都别改。
到底改几条?一时众说纷纭,难以统一,没有定论。最终,大家发现,改几条都行;退一步想,到底改几条,取决于要改成什么样;再退一步,要改成什么样,取决于证券法是干什么的——这个问题换一种说法是,改证券法的人到底要让证券法干什么。有人希望它是一部管理法,能按行政机构的意思,把资本市场治理
得井井有条,至少不要添乱;有人希望它是一部披露法,认为这才是证券法的本意,只要市场主体把该说的都说了,其他的让投资者自己判断,不要自找麻烦;有人希望它是一部处罚法,只要把坏人坏事管住了,市场自然清净。
有人说改的目的是求发展,把阻碍创新的条款去掉,把方便大家的条款加上,就行了;有人说改的目的是补漏洞,把民事责任加上,把机构责任加上,再成立一个机构监管证监会,就够了;有人说改的目的是加强监管,各种制度和规则,最好都写在法里,否则一旦《行政许可法》开始执行,政府就什么也干不了啦。可是,一部证券法,一次证券法的修改,何堪承受这么多的希望与托付?
我们的证券法到底要改什么?讨论将继续,永远也不会有定论。但是,有两点是谁也绕不过去的,一是现实中最紧迫的问题,二是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上市公司的质量,证券公司的风险,发行融资的制度安排,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市场的层次和结构,都是我们眼下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期刊发的几
篇文章和一篇译文,都是学人思考的结果,不知道对法律的修改有多大的助益,但毕竟是读书人的努力,所谓尽志不成也无悔。
事实上,现行的美国证券法也进行过修改,只不过这次修改发生在颁布之前: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决定写一部法律,用来管好资本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起草班子经过千辛万苦,拿出了一部详尽的管制法。但是,在提交国会讨论前,偶然被罗斯福总统看到了,他用烟盒写了一个小条,说搞搞披露就行了,让卖股票的和买股票的自己负责,政府不要管那些闲事,这张小条被交给了一个教授,教授是周四下午拿到的,为了不影响教学工作,他找了两个帮手,周五写了一天,周六早上改了改,下午就交了。这就是我们今天全世界都在读和抄的美国33年证券法。
白菜对我们的生活比证券还重要,可我们还没有为白菜的交易制订一部法律,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本期编辑:彭冰、蒋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