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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文德著
出版社:巴蜀书社,2002
简介:3.同形结合法 该方法是刘叔新(1980)提出来并运用操作实践的。其理论基础是,“语言中两个指同样对象的词,各与同一个指另一种事物对象的词相连结,结成的两个组合体必然也指同一种事物。”“同形结合法”是指:设有待检验词误甲与乙,若想知道它们的“对象是否同一”,选能与给定的两个词语“连结”词“丙”,如果“甲 丙”与“乙 丙”指同样的事物,那么“甲”与“乙”同义。如刘叔新所说:“如果甲 丙和乙 丙指同样的事物,么就可断定甲和乙有同样的对象,是同义词。”例如:“迎接客人”舆“迎接来宾”指同一事物,其中的“客人”舆“来賓”同一种对象,是同义词。如果将“同形结合法”舆“替换法”比较一下,发现二者只是换了一个角度,本质上没有区别。仍以刘叔新的例子看,可以认为“迎接”是不变的,“客人”、“来宾”仍是互相替换。所以有学者指出这种方法舆“替换法”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池昌海对此经过详细的分析後得出结论“同形结合法”舆“替换法”“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之间“是貌合神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逭种方法不能用来确定古汉语的同义词。古汉语的语料是一个封闭的系统,研究者不能慿言经验举出自己需要的例子。如果所研究的文献中找不到研究者需要的“组合体”,这种方法就无法操作。所以遭种方法难以用于古汉语同义词研究。 综上所述,替换法、义素分析法、同形结合法基本上是针对现代汉语提出来的,在实际操作中各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突出的特点是都局限于举例分析,不同学者对同义词的确定“往往带着极大的主观性、随意性”,所确定的同义词自然是“大家并不都赞同,有些甚至连持同样观点的人也未必首肯”。上述方法不完全适合于古代汉语同义词的研究,不能作为确定古代汉语同义词的依据。 3.2.5惭、愧、怍 3.2.5.1“惭”在《孟子》中出现丑次,今将“惭”所在的语句以及语句中“惭”的词义展示如下: 107.《公孙丑下》:燕人畔。王日:“吾甚惭于孟子。”(4.9/530) 齐宣王出兵攻占了燕国,孟子曾经劝齐宣王“速出令,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谋于燕众,置君而後去之”,而齐宣王不听,结果遭到燕国的反抗。所以,齐宣王说“吾甚惭于孟子。”这是说齐宣王对于孟子感到非常惭愧。可见,“惭”在此为“惭愧”义。 3.2.5.2“愧”、“怍”在《孟子》中各出现1次,今将愧”、“怍”所在的语句以及语句中“愧”“怍”的词义展示如下: 108.《尽心上》:“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13.20/1767) 此例前後两句相互对应,“愧”、“怍”互文。《说文·心部》:“怍,惭也。”又,“惭,愧也。”又《女部》:“愧,惭也。”“愧”“怍”同训为“惭”。可知“惭”、“愧”、“怍”都为“惭愧”义。 3.2.5.3综上所述,在《孟子》中,“惭”、“愧”、“怍”各有1个义位:惭愧。所以,在“惭愧”义位上,遣3个词构成同义关系。 3.2.6察、省、考、观、巡 3.2.6.1“察”在《孟子》中出现8次,今将“察”所在的语句以及语句中“察”的词义展示如下; 109.《梁惠王下》:国人皆日贤,然後察之,见贤焉,然後用之……国人皆日不可,然後察之,见不可焉,然後去之……国人皆日可杀,然後察之,见可杀焉,然後杀之。(2.7/223) 孙爽疏:“逮至一国之人,皆曰此人之贤,当进而用之,则王然後详察……迨至一国之人皆曰此人不贤,不可进用,当去之,则王然後审察之……迨至一国之人,皆曰此人之罪,可以杀之,则王然後详察……”由孙疏可知,此句的三处“察”意义相同,都指详细审察。所以,此处的“察”为“详察”义。 110.《梁惠王上》: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1.3/22) 孙奭疏:“察,详视也。”此处的“察”为“详察”义。 111.《尽心上》:不能三年之丧,而总、小功之察;.放饭流歇,而问无齿决,是之谓不知务。(13.46/1866) 逭裹是说不能实行三年的丧礼,却对于总麻三月、小功五月的丧礼详加考察。可见,此处的“察”为“详察”义。 112.《梁惠王上》: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直.7/86) 孙奭疏:“目之明能观梘其秋毫之末锐,而不能见一大车之薪木。”孙奭以“观梘”释“察”,“观视”即仔细地看。可知此处的“察”含有“看见”义。 113.《离娄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8.19/1046) 赵岐注:“察,旘也。”上句“察”与“明”互文,与“明”同义,可知此处的“察”为“明暸”义。 3.2.23,5“故”在《孟子》中出现119次,在双膏词“是故”中17次,用作连词,义为“所以”的88次。其余14次作为单音节实词,其用例的词义可归纳为4个义位,逭4个义位及 其使用次数是:(1)祸害、灾祸(2次);(2)故旧,名词(1次);(3)老、旧,形容词(2次);(4)道理、原因,名词(9次)。今将遣14次用例举例如下: (1)祸害、灾祸 滕定公薨。世于谓然友日:“昔者孟子尝与我官于宋,于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後行事。”(5.2/591) 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13.20/1767) (2)故旧 挟贵而问,挟贤而问,挟长而间,挟有勋劳而板,挟故而问,皆所不答也。(13.43/1858) (3)老、旧 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2.7/218) 纣之去武丁未久也,其故家遗俗,流风善政,犹有存者。(3.1/3直4) (4)道理、:原因天之高也,星辰之道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8,26/丑079) 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5.5/713) 3.2.23.6“殃”在《孟子》中出现4次,遣4次用例中的词义可归钠为两个义位,这两个义位及其使用次数是:(1)祸害、灾祸,名词(2次);(2)危害、祸害,动词(2次)。其用 例不多,今将其用例照绿如下: (1)祸害、灾祸 不取,必有天殃。(2.10/242) 诸侯之窦三:土地,人民,政事。宝珠玉者,殃必及身。(重4.28/1946) (2)危害、祸害 不教民而用之,谓之殃民。殃民者,不容于尧、舜之世。(12,8/1658) 3.2.23.7“残”在《孟子》中出现5次,其中用于引用的前代文献中1次,见于《滕文公下》(6.5),其余4次用例中的词义可归纳为两个义位,遭两个义位及其使用次数是:(1)动 词,残害、伤害(1次);(2)残暴无道的人(3次)。其用例不多,今将其用例照录如下: (1)残害、伤害 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赏,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2.12/262) (2)残暴无道的人 救民于水火之中,取其残而已矣。(6.5/787)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2.8/230) (11)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6.9/827) 上例中的“弑”用于子杀父。 “杀”在《孟子》中出现53次,用于“杀戮”义48次。就施受关系而言,受动者是人的47次;受动者是动物的1次。就受动为人而言,9次用于上杀下,38次用于泛指,没有1次用于 下杀上。例如: (12)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8.4/1017)’ (13)孟子对日:“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1.4/40) (14)对日:‘不嗜杀人者能一之。’(1.6/57) (15)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1.6/60) 以上各例中的“杀”的受动者是人,用于上杀下。 (16)为其杀是童子而征之,四海之内皆白:‘非富天下也,为匹夫匹妇复雠也。’(6.5/779) (17)逢蒙学射于羿,尽羿之道,思天下惟羿为愈己,于是杀羿。(8.24/1061) 以上两例中的“杀”的受动者是人,用于泛指一般意义上的“杀”。 (18)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2。2/158) 上例中的前一个“杀”的受动者是动物,後一个“杀”的受动者是人。 “取”在《孟子》中出现58次,用于“杀戮”义1次。就施受关系而言,有道者杀无道者。受动者是人。例如: (19)救民于水火之中,取其残而已矣。(6.5/787) 这句是说周王的出师只是把百姓从水火之中拯救出来,而杀掉那残暴的君主罢了。“取”义为“杀”,用于有道者杀无道者。 “戮”在《孟子》中出现3次,用于“杀戮”义两次。就施受关系而言,有道者杀无道者1次;上杀下1次。没有1次用于下杀上。受动者都是人。例如: (20)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于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天下大悦。 (6.9/823) 上例中的“戮”用于有道者杀无道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