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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佩国著
出版社:学林出版社,2007
简介:自序 一、山东“老区”土地改革与农民日常生活 (一)乡村革命研究中的叙事困境 (二)阶级教育和划分阶级成分 (三)召开斗争大会 (四)分土地、挖“浮财” 二、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 (一)问题与方法:走向历史实践的文化解释 (二)“破坏互助合作与统购统销”:犯罪抑或反抗 (三)惩罚“地富反坏”:政治区隔与日常生活 (四)讨论 三、私产的发育和共有的习惯 (一)从地方性制度解释“家产”的意义 (二)老屋和新居 (三)分家和养老 (四)“夜夫妻”和“坐家囡” (五)讨论 四、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 五、乡村法秩序的再生产——山东郜县的房产和宅基地纠纷 (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二)“责任田是集体的,宅基地是自己的” (三)“家族共财”:活着的传统 (四)家户私产遭遇村队权力 (五)“规划村庄”:政策抑或法律 (六)讨论 六、公产与私产之间——“公社”解体之际的村队成员权及其制度逻辑 (一)问题与方法 (二)道德话语、诉讼策略和法律实践 (三)讨论 七、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 (一)问题 (二)民间契约、继承权与村落成员权 (三)村落成员权和家族共财制 (四)讨论 附录 多维视野中的“一孔之见”——答朱宗震先生 参考文献
作者: 张佩国 著
简介: 作者在研究乡村“土改”、合作化和宅基地纠纷时,通过解读相关的历史档案、法律卷宗,试图发现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地方性秩序的历史实践逻辑。在地方社会的时空脉络中,如何解释林权的历史形成机制,进而凸显其背后的民间法秩序的实践逻辑,是本项研究的核心问题意识。
作者: 张佩国著
出版社:齐鲁书社,2000
简介:“礼俗社会”是根基于中国本土社会的实体概念而非价值概念,对于中国社会的概括也是总体的而非局部的。这一概念的确立,对于解释中国近代农村土地分配是极为有效的。如度量衡制度是近代中国农村土地分配中极为重要的问题,直至民国时期,度量衡在各地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依靠各地的交易惯例,山东兖州和甘肃伏羌县竟有一百斤一斗的小麦,山东滕县居然一百五十斤算一斗,亩制的混乱也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直至现在,中国农村社会仍然是以民间惯例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在水利灌溉、帮工搭套等土地利用活动中,宗族伦理是礼俗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 中国农村社会也不是独立于城市社会的世外桃源,但城市化带来的是乡村社会经济的不发展,从而产生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城市化与近代农村经济的滞后并存,确实是寥观的历史事实。陈伯庄描绘了平汉铁路沿线城乡差异的图景:“黄河流域,称为中国文明之发祥地,但那里农民生活怎样?……住的是土墙败屋、草棚、茅舍,湫隘昏黑,无空气光线可言。畜杂侣,不以为怪……大米饭是奢侈品,与肉类一样,只有岁时节庆才有。白菜萝卜清水白煮,怕费油,有时连盐都吃不起而淡食。”“这种穴居野处的生活,与高楼大厦并存于现代,真有时代错误之感”阳。城乡社会经济的二元化结构,是无法用西方现代化理论再加阐述的,但起源于不发达国家的发展理论却与中国社会的分析,有着价值上的同构性、实体上的相似性。 从实体模式的构建和分析范式的转换中,可以归结出历史研究的两个基本方法。历史是“总体的历史”,历史学也应是整体的历史社会科学,这一观点早巳为年鉴学派创始人费弗尔和布洛赫提出并具体运用于历史研究。因此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应采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前文在分析围绕土地问题而展开的人与自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都需要多学科、多向度的把握,地质学、气象学、植物学、生态学、地理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民俗学、人类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仍囿于传统政治经济学只静态地研究生产关系的偏狭视野,其结果只能是堆积史料并不断重复前人的研究成果。 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柯林武德讲,“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历史学者不可能只讲学问而没有思想,研究主体的价值判断不可避免地要融人研究客体中去。但其中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原则,那就是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而不是相反。实体模式的构建是在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秩序客观描述基础上的分析框架,而不是价值体系。由对分析范式转换的分析,最后归结出礼俗社会和城乡二元结构论两大中国近代社会的基本特质,也是实体性概念而非价值性概念。如果以此作为中国近代史编史学范式,就可以避免先人为主地以价值判断剪裁历史事实的学界流弊。 由于水利废弛、堤岸残缺,水道淤塞,再加雨量集中的自然原因,山东境内水灾不断。据载,自明洪武年间至1937年,较大水灾就有70余次,灾区达10县以上者也有15次之多。因一年之中的雨量分布不均衡,水灾过后,极易形成久旱不雨的状态。据(申报)载,青州地区在光绪三年(1877年),人民生活极其困苦,盖因旱灾所致两年无收成也,“高梁都巳罄尽,民可食者,麸皮及番茹皮(茹——原文如此,引者注),并可食之树皮、高梁根、草子等项。”1929—1930年,山东境内更有48县遭特大旱灾,收成减至一成至三成。久旱又会滋生蝗虫,继而酿成蝗灾,“鲁南、鲁西各县……,或旱魃肆虐,蝗虫遍野,或霜雹为灾,稼禾无存。” 水旱灾、蝗灾,给山东农民的生产、生活均造成极大之影响。“鲁西地瘠民贫,向苦涝旱之灾,今岁(指1934年——引者注)长垣决口,鲁西濮县寿张范县一带,重罹水灾,秋禾又付之东流,颗粒无收。”济宁“在去年(指1934年)还说不上是十分灾重的区域,但是,在城的西南两部却已经‘陆上驾舟’了!……城西唐口一带,据说是受灾顶重的区域,去年几乎全盘陆沉,仍是不能耕种。大地自经夏季烈日照射,表皮面已渐干涸,而内层却还有水,因而均陷烈墟,深数尺,宽尺许,行走不慎必将失足!” 泰安县涝洼庄常蒙水旱灾害,蝗灾也有时发生。1940年满铁调查员对该村调查时,村民们对1928年夏天的一场蝗灾仍记忆犹新:“从南方上空黑压压飞来一大片蝗虫,瞬间地上农作物全给吃光了。”久旱才会滋生蝗虫,发生蝗灾。而黄宗智教授在研究华北农业生态时,则描述道:“在排水不良的河北平原东半部和山东西北部,7、8月大甲时,经常发生渍涝。……灾情最重的地区会变成沼泽,滋生蝗虫,形成区内另一主要自然灾害。”以笔者调查乡村老人(笔者家乡在鲁西南成武县)所得口述资料看,蝗灾是伴随旱灾而来的,再以上述资料验证,看来黄宗智先生的说法既无史料支持,又无乡村生活经验的佐证,因而是错误的。 在农业生态系统演化过程中,地形、气候、土质、河流、灾害等自然环境因素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因农业生态系统的透视支点为土地利用,所以上述自然环境要素的相互作用,在于对土壤类型、土质变化的影响。从逻辑上讲,下一步就要分析以此为中心的自然环境要素对于农业耕作制度、农田水利等土地利用活动的作用。 杨鹤在未结束前一契约关系时,即已与杨四完成了以同一块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买卖行为。因杨鹤未交回赎价,故杨刘氏仍享有对该块土地的占有权,于是杨四与杨刘氏之间围绕土地占有权而起的纠纷就不可避免了,年迈的杨刘氏最终为杨四殴伤至死。在活卖土地,即使年代久远,原卖主可否回赎这一点上,该案中三方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即依乡间惯例仍可回赎。按大清律例,典卖产业超过30年的,虽无绝卖字样,但并未注明回赎者,即算绝产,不准回赎。而乡间习惯法与成文法是相抵触的,杨鹤及中人杨安、李伦等在供词中说:“小的们是乡间愚民,不知律例,只道活契就该回赎。” 而乾隆四十三年(1778),平度州城居地主李松林试图赎回40年前绝卖于李元庄李昭的2亩护坟地,40年间几易其主,时所有权主人为朱得才;而按照乡例,绝卖地亩不得回赎,双方发生纠纷,李松林被击致死。与土地占有相关的乡间惯例仍有许多,如中人所谓的“面子”,可以在交易中为买卖双方的某一方争得一定的利益,当然由中人参与的土地买卖活动,其交易费用要相应增大;土地买卖中,同族及地邻有先买权。因本书的逻辑结构关系,这些与土地占有权变动相关的民间惯行,还会在以后的章节中论及。 在鲁北平原区广饶县的辛集村,“劳动的组合,完全是感情的,他们各户之间谁多作少作都满不在乎。”如人和堂张大全和张复汉的合伙耕种,人和堂有地43.2亩,牲口少壮些,又有工具;张复汉有地34.2亩,只有兰个牲口,每年他们只要耕过就算完。有同一家族的5户小自耕农,张景孔(地14.4亩,壮劳力一,驴一头)、景续(地13.57亩,壮劳力一)、景荣(地11.52亩、壮劳力一)、景彦(地11.52亩、壮劳力一)、景孟(地14.4亩,壮劳力二)共有一套农具,只有张景孔有一头驴,每年五家均合伙耕种。张兆林、武宪章、张风桐、张兆元在一起合资开弓坊,在耕种方面也合伙,四家共有驴两头、土地58.32亩,除牲口拉弓外,也能把所有土地都耕种过来。在劳动合作方面,有张明敬与张建全合伙锄割的事例。类似的帮工搭套在该村还有许多。抗战期间,因耕畜大量减少,这种合伙耕种的劳动协作又较前有更大的发展。辛集村“帮工搭套”中劳动协作关系的成立,家族伦理的价值选择起了基本的导向作用。在张景孔等五户小自耕农的劳动组合中,景孔与景盂、景荣与景彦的占地数额完全相等,这决不是统计数字上的偶然巧合,极有可能是两对兄弟刚经过分家析产。又据笔者在山东农村的生活体察,这两对兄弟再加张景续可能是五服之内的从堂兄弟关系。像辛集村的这种劳动协作方式,在近代山东农村当是十分普遍的。对于农村生产关系的制度表现,不能仅仅在传统经济史的狭隘视野中,进行简单化、形式化的分析。在下一章讨论村落社区的分化与整合时,我将进一步探讨这种劳动协作关系的家族制度背景。 在村落社区资源分配中,单姓村落往往是以宗族内“支”或“门”为单位而进行协作与冲突的;在多姓村,涉及全村的利益分配则是在各姓宗族之间展开的。在这两类村落,人多势众是某一“支”或某一姓占尽优势的先决条件,是为其共同点。胶县台头村是一多姓村,有潘、陈、杨三个大姓,并有其他小姓。潘氏宗族最大,分为数门,虽居住相当分散,但仍然人多势众,在村落社区的利益分配中表现了很强的宗族内聚力;陈氏、杨氏宗族基本上是同族聚居。村内竞争便在潘氏和陈、杨两氏宗族间进行,潘氏和陈氏宗族间还时常发生殴斗。潘氏和陈、杨两氏宗族间曾为控制学校管理权而发生了一场持久争斗。村学原为潘氏私塾,后来陈氏和杨氏觉得其子弟在学校中未受到平等待遇,便另开设了一所小学。1900年以后,随着“新政”的实施,国家权力对村落的渗透较前增加,基督教也传人该地。这样,原潘氏私塾成为公立小学,得到县政府的承认和拨款,而另一小学则成为教会学堂,两校争夺公款的斗争愈演愈烈。为平息矛盾,一度采取分区就近入学的办法,但当有人提仪合并两校财产时,斗争又爆发了。潘姓认为合并的目的是要动摇其宗族在村落中的地位,宗族之间对抗情绪上升,时任村长为潘姓,遂在处理纠纷时偏向自己宗族一边。 在多姓村,特别是集镇所在村,异姓宗族众多,虽各宗族间有利益冲突,因没有一姓或数姓宗族在人口和其他资源上占有绝对优势,故各姓又会在同一村落中趋于地缘关系的联合,即所谓的“村东头、村西头”、“前街、后街”。齐河县潘家店村,作为地方社会中颇具规模的小集镇,交通便利,商业繁荣,人口流动性强,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有800余户,5000左右人口,宗族种类较多,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就以地缘的结合为主。村学的设立即典型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在这个镇上,每一个最小的区域,都想独立办一个学校,因为有学田,有学校基金,经手款项的绅董,都想把款项的管理权放在自己手里;但是事实上是办不到的,因为学款有限,一分散就不能支持一个学校了,而教员的薪金也不能因学生的减少而减至最低限度,所以只得五六个里合立一个小学。现在这个镇店有三处小学,西街一所,北街一所,东街南街共一所,西街的学生经常在三十四十之间,其余两处的学生则从未超过三十。这些学生,在大体上都是三十亩以上的人家的孩子,有少数专以农为业的人家,即使有三四十亩地,也不叫他们的子弟上学,又有少数流氓,因为他们的子弟在家庭没有日常的工作,所以那些子弟就比有土地者更多受教育的机会。”⑧在以血缘关系为准则的宗族组织较为分散的情况下,以地缘关系(“街坊邻里”)为准则的地域联合就成为必然。户均土地占有规模和职业的差异,也使潘家店的居民呈现了一定的社会分化趋向,故地缘关系的整合是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上进行的。 ……
作者: 张佩国著
出版社:学林出版社,2007
简介: 《地权·家户·村落》填补了山东与华北农村社会经济研究的空白,将以前农村经济的考察与研究,延伸到了1900年至1945年,并且还从全新的角度和全新的视野,探讨了这一问题。 在书中,作者以地权分配为中心,将地权分配,农家经济和村落社区这三个紧密相关的问题融为一体,并把它们共同置于一个大生态环境体系中来加以考察,由于作者使用了这种将历史学和社会学相互贯通的研究方法,从而使《地权·家户·村落》颇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