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研究
作者: 林志强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简介: 健康问题是人的完好状态和人的尊严的核心,也是人权的核心。国际
社会所普遍认同的人权规范的一个基本立足点是,作为人权的两种基本分
类,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一方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另一方面,二者
是普世的,不可分割、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作为社会权利,健康权被
视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利的基础,是行使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
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有益于体面生活的最高标
准的健康。进入21世纪,健康维权愈来愈受到各国的重视。但是,由于我
国对健康权的研究起步较晚,且主要限于私法领域,人们对健康权的认识
还很模糊,也存在诸多争议与困惑,对健康权的系统研究还是空白。我国
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存在诸多问题。新一轮医疗改革正在热议
,加强健康权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书首次从人权、宪法权利
和民事权利相结合的角度,从界定健康、健康权的法律概念开始,综合运
用类型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紧紧围绕健康权作为人权、宪
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统一体这一主线,就健康权的本质、构成及其保障与救
济为展开,对健康权进行法律阐释和制度构建。
除导言外,全书共五章。
第一章源流论旨在通过对健康和健康权概念的界定以及健康权的历史
源流考察,探寻健康权的历史演进脉络,为科学把握健康权本质及由此展
开对健康权构成及其保障和救济的研究形成可供贯穿其中的主线。本章第
一节评析了学者对健康的内涵和外延的不同看法,梳理考察了医学健康观
的历史流变,以当代三维的医学健康观,即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
式为认识论基础,评析了把健康定义为生理、心理和社会健康等三种观点
及其适用背景,提出了作为法律概念的健康仅包括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的
观点,为科学地界定和剖析健康权奠定基础。第二节从分析国际或区域性
条约文本、国内法律规范有关健康权的用语规范,评析健康权在条约规范
性文本和学术观点上的八种不同概念界定,以人权及民事权利理论为指导
,提出了健康权法律概念是“人人享有可能达到最高标准的,维持身体的
生理机能正常运转以及心理良好状态的权利”的新观点,在延续第一节健
康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凸显了健康权的人权特征。第三节以健康权性质的进
化为主线,探寻健康权从古代习惯保护到私法保护,再到正式确立为人格
权以及人权之社会权类型的历史流变。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健康权及其
主体、客体、内容和性质的扩张或演化,指出当代健康权作为宪法权利和
国际人权之确立所蕴含的丰富的人权理论、古典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的哲
学思想。以作为主体的公民之间及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健康权法律关
系的演变为线索,提出了公民与政府间的健康权法律关系经历了政府无责
任到政府承担道义责任,再到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三阶段论”。指出健
康权的历史演变沿循着从非独立的私法权利到成为独立的私法人格权类型
、再到人权之社会权及宪法权利的流变进路,提出是17世纪人权概念的勃
兴和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健康权
从自然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上升为人权来捍卫;是20世纪初大萧条及对第二
次世界大战期间大屠杀的反思推动了健康权作为宪法权利得到重视。本节
首次从年代学的角度梳理、探讨和厘清了健康权性质的发展史,形成了贯
穿以及由此展开本书其他问题研究的主线索。
第二章性质论旨在揭示健康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是承上启下的
一章。本章评议了关于健康权性质的四种学说争议,以伦理、法理与实证
法三个方面的依据证成健康权是人权,指出作为宪法权利的健康权与作为
民事权利的健康权是健康人权的实证法化,提出了健康权是兼具公、私法
权利双重属性的“混合权利说”与健康权作为公、私法权利的’“分工协
同说”,指出宪法上的健康权具有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规范功
能,作为宪法权利的健康权是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的地位提升与功能进
化,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必须做符合作为宪法权利的健康权的规范解释
,二者的分工协同构成了保护作为人权的健康权的法律安全网。在学者中
首次综合运用私法、宪法和人权法的基础理论,全面分析和论述了健康权
的性质。本章第一节论述了关于健康权性质的“否定说”、“商品说”、
“道德权利说”和“法律权利说”的学术争议。分析了四种学说的主要观
点和法理根据。第二节论证了健康权是人权的观点,并阐述了作为人权的
健康权的重要意义,批判了“否定说”、“商品说”的理论错误。第三节
论证了健康权是宪法权利,并阐述了作为宪法权利的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第四节通过对学界有关健康权是否民事权利争议的剖析,证成健康权是私
法上的人格权并明确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归属。第五节分析健康权三种
表现形态之间的关系,指出作为人权的健康权是原权,健康权是公、私法
混合权利,二者分工协同。
第三章健康权构成论。本章指出:随着健康权性质的转变,健康权的
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发生了蜕变。当代健康权的权利主体除了强调抽象的
个人和集体等一般主体外,更多地关注差别化的特殊主体,如老年人、残
疾人、儿童、妇女、非法居住的移民、在押人员和土著人或少数民族等。
健康权的义务主体也不仅仅限于国家,还包括相关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
及国内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其他社会成员。作为人权及公、私法混
合权利,健康权客体也从片面的身体健康转向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统一体。
本书首次运用心理健康研究的最新医学成果,结合对一些国家司法判例的
分析,提出了表征为恐惧感、悲痛和精神打击、焦虑与忧郁、耻辱的情绪
类型以及个性改变是对心理健康权的侵害的观点。健康权的本质决定了当
代健康权内容的丰富与扩张,除了传统的消极权利内容外,健康权的积极
权利内容包括了医疗权、基本药物获得权、环境健康权、职业健康权、生
殖健康权、性健康权、公共健康权、获得医疗救助权、健康相关产品安全
权等。其中本章第一节论述健康权主体;第二节论述健康权客体;第三节
论述健康权内容。
第四章是保障和救济论。旨在通过分析不同的健康权保障和救济的理
论与制度模式,为健康权的保障与救济提供可行的制度性经验借鉴与理论
依据。本章指出:健康权的保障是在其未受到侵害前的保障。其最主要者
有法律保障和社会经济保障。基于对健康权本质的不同认识,健康权的法
律保障在各国宪法、民法和卫生法三个层面得到不同类型的体现,外国法
上健康权的社会经济保障模式也有多种形态。总体趋势是:法律保障方面
,宪法趋向设定权利型、民法趋向权利化立法、卫生立法趋向健康权基准
法制定,以体现当代健康权的本质;社会经济保障方面,以保障健康权作
为权利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兼顾国情及社会公平成为当前许多国家医疗保
障制度改革的前进方向。健康权的救济是健康权受到侵害后的补救措施。
司法救济是最有效、最常用的救济途径。健康权的司法救济充满了争议,
作为人权法和实证法上的权利,认为健康权不具有可诉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健康权有充分的可诉性理由和判例支持。本章第一节论述健康权法律保
障的制度立法类型与经验;第二节论述国外法上健康权社会经济保障的四
种主要医疗保障制度模式及我国的实践,分析其发展趋势;第三节探讨学
界关于健康权可诉性的争议,系统地论述了健康权可诉性的理由及其意义
,通过对国际准司法实践和各国国内司法判例的考察,证明了健康权在理
论和实践上的可诉性。
第五章是我国健康权保障的挑战与展望。本章是对健康权研究的出发
点和落脚点,从分析健康权在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健康权观念缺失、法律
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经济保障存在制度性缺陷、健康权司法救济制度缺
失等一系列挑战,从而对我国该如何履行对健康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义
务提出制度构建和实践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