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形象权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 马波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简介:
现代社会利用自然人形象进行商品促销的活动可谓比比皆是,目不暇接。利用自然人形象进行商品促销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方法和手段。对自然人来讲,形象所附载的道德评价一夜之间从精神价值形态转变成为一种财产价值形态。自然人形象的财产化可以说是近代财产非物质化运动在现代的延续。如何保护这种财产利益便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本书将以美国形象权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外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来论证形象权保护形象利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美国形象权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马波)首先对形象权概念进行了界定。在第一章中,主要讨论美国形象权的概念和产生原因。通过对美国形象权概念的历史发展和我国学者对形象权概念定义的研究,《美国形象权法律制度研究》将形象权定义为,自然人对其形象价值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本章也对形象权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阐释。从社会动因上来讲,形象权是消费社会、信息传播技术与文化企业共同作用的结果。
研究某一制度不能仅局限于现有状态,更应追溯其发展历史,以理解制度的内涵。本书将在第二章讨论美国形象权的历史发展及其影响。早期美国法院一般利用隐私权来保护自然人的形象价值。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不能满足形象商业利用的需要。在对隐私权功能和现实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创建了形象权制度,用以保护自然人的形象价值。同时,美国形象权制度也被韩国和日本的一些法院所采纳。
在对形象权进行纵向历史分析的同时,也应对形象权制度进行横向分析,本书第三章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对形象价值的法律保护措施,以此来凸显该制度的优势。本书通过英国、法国和德国对形象价值保护措施的分析,展现了现有制度体系与形象价值保护的不协调性。相比较而言,美国则摆脱了隐私权的约束,用一种新的财产权利来保护形象价值。既维护了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又满足了现实需求。
作为一种新制度,形象权的存在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构建其理论基础。本书第四章讨论了美国形象权合理性问题。目前,美国主要采用劳动财产理论等五种理论来解释形象权的合理性。这些理论虽然从不同的侧面提供了有力的论证依据,但同时也不乏片面性。本书认为,应当将这些理论结合在一起,来认识形象权的合理性问题。
对形象权的研究最终还需落实到对其内部权利构造的分析,因此,本书第五章将对美国形象权法律关系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美国判例和学说的研究,本书认为,形象权的原始主体应当包括名人和非名人。形象权的客体则是自然人的整体形象。自然人的具体形象特征是整体形象的载体。同时本书也对形象权客体的特征及识别标准进行了分析。基于资源最大化利用原则,形象权的权利内容界被定为:禁止权、使用权和转让权。作为财产权利,形象权具有可继承性。但形象权的存续具有期限性。其存续期限为权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最后,在权利救济上,权利人可以通过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获得法律保障。同时,本书在第六章将讨论美国形象权与版权、商标权和虚假广告的关系。在实践中,此三种权利与形象权具有功能上的交叉。但是,由于三者在制度功能上与形象权有所区别,所以它们与形象权在具体的制度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形象权的出现将会对原有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对其进行限制。本书第七章将对美国形象权限制制度进行分析。形象权的过度发展已经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威胁。因此,美国司法界和法学界以言论自由为核心构建了形象权限制制度。虽然美国一些学者通过研究案例,提出了形象权限制制度的一般规则,但目前美国社会并没有对此形成统一观点。尽管如此,美国法院仍通过判例的方式确认了一系列的具体限制规则,例如,Rogers测试法和附带使用原则等。
对外国制度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将其引入我国。本书第八章将主要讨论美国形象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形象来推销商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于自然人特别是名人来讲,自身形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形态。同时,对自然人形象价值的非法侵占行为也日益猖獗。因此,保护自然人的形象价值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所要面对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界主要通过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来保护自然人的形象价值。但是,这些保护措施并非尽善尽美。有鉴于此,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用形象权来保护自然人形象价值。但是,对形象权的权利属性则形成了两派意见:人格权论和财产权利论。本书认为,形象权是保护自然人形象价值的权利,其客体是财产利益。形象权应当是一种财产权利。对于我国未来形象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本书认为,基于对形象权私权属性和无形财产权属性的彰显,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对形象权进行一般性规定,而对形象权具体制度的构建应当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