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the plaintiff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作者: 高新华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以“依法行政”观念或“行政法治”理论为思想基础和精神指导,该法确立了行政权应当受监督的法律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关系是一种简单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行政权力得不到法律监督;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监督,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民主了。因而,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要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权力,实现行政法治,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和诉讼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行政诉讼法突破了长期以来的极左思维方式,即执政者以“民”自居、官民不分,“小我”与“大我”不分,公私不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分,治者(管理者)与被治者(被管理者)不分。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果便是“有权就有一切”,内无分权制衡机制,外无人民对政府的控制。行政诉讼法这部“民告官”的法律在立法上突破了“权力高于一切、决定一切”的传统人治主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旧传统死亡与新观念再生的分水岭。..
再次,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有利于改革中国社会现有权力结构,缓解权力与权利之问的紧张冲突,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增强公民等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人民群众与某些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获得司法救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行政诉讼法施行15年的实践看,行政诉讼事实上已经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行政诉讼这种法律形式以及由这种法律形式所代表的观念意义,已经根植于中国大多数民众的思想观念之中,并已经逐渐开始与中国人的行为取向相吻合。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中国公民对他们与政府、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从事实上和从观念上都正在发生着静悄悄的变革。政府从神坛走下,成了民众心目中的凡夫俗子;政治权力从脱缰的野马,开始转变成温良驯兽。虽然这种转化不是瞬间所能完成的,但是行政诉讼法的颁行则为这种变化提供了一个契机——架设了一座由此达彼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