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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简介: <b>序</b>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解释,也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的司法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人为本,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人身权利是宪法宣言和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和基本的人权。人权的保障历来被视为是公法的基本任务;但通过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给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自然人以公正、及时的救济,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简介: 证据问题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当事人胜诉败诉的根本问题。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该司法解释,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高法民一庭由该庭的审判长或法学博士撰写本书。在全书的内容和体例上,努力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1)条文的原旨;(2)条文的理论基础和起草背景;(3)条文的要求和实践中如何适用;(4)在起草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最后定稿的理由。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简介: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大法,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关系十分密切。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起草物权法起,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参与。为了及时、全面地调查、收集、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涉及物权法的有关问题,并将法院的意见尽快提供给立法机关,使物权法的内容更加切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同时,也为了在物权法通过后做好该法的培训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使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该法审理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物权法研究小组
作者: 黄松有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简介: 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20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也有280件之多,为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准确理解重要、常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特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同志编写了《法律、司法解释导读与判例丛书》。本丛书分为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担保,破产与企业改制,证券与期货,票据,保险,公司,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与国家赔偿,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二十余本。 (一)本丛书的编排体例 本丛书采取“法条导读”+“司法解释解读”+“判例释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编写模式,兼具导读、理解与适用及案例分析的多重功效。其中,“法条导读”、“司法解释解读”部分主要阐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背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条款制定的思路及具体适用等,通过分析释义条款和讲解的方式,帮助广大读者更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书中还征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该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讲话、答记者问作为“相关链接”编排在“司法解释解读”之后,以便读者更深人地掌握司法解释的主旨。“判例释评”部分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颖、典型疑难,且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例,并由主审法官或者法律专家对案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做出权威评析,尤其是重点阐释了其中疑点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分收录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权威文本,以方便读者查阅、核对。 (二)本丛书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性。本丛书的“法条导读”和“司法解释解读”均由起草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最能体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要,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2.实用性。本丛书所选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按照案情、评析、难点解释的体例对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进行阐述,有助于读者对案件审理有一个深入地了解,同时可根据法院对审判时遇到的核心问题提示去解析案例,更有助于增强理解。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个别案例是在新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出的裁判,因此在审判和评析中会出现旧法的有关条款,但因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仍然很重要,所以,我们将相对应的新的法律依据以注释的方式加以体现,以方便读者阅读、理解。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所制定的司法解释。收录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终审的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旨在使原则和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便于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同时也让社会了解、民众熟知该《解释》的条文本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负责起草和参加讨论的法官,对该《解释》逐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介绍了每个条文的形成过程、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采纳和吸收情况,对条文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了阐释,以便于读者全面理和正确解和正确掌握该《解释》的条文本意。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撰写理解与适用书籍的本意和初衷。同时,为便于读者全面了解该《解释》的起草依据和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还收录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终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典型案例,以便于读者参考。
Reference and Guide to Civil Trial.2004.4
作者: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民事审判政策快递】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题研究】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招投标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结算问题的处理原则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法律意义 ●【判例与学说】 特殊侵权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 ●【民事证据专论】 《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的理解与我国专家证据制度的完善 和创新 ●【判解研究】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证据认定 ——汪某与宋某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更多>>
作者: 黄松有主编;何志撰写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味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 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 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一一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 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 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简介: 该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涉及家庭暴力的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等。另外,为了更生动、形象地说明问题,书中有的地方还加入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以案说法、以小见大,力求做到深入浅出。
作者: 黄松有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 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 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 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 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 黄松有主编;孙瑞玺撰写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简介: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 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 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 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 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Front of Chinese Civil Adjudication
作者: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在这收获季节,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全体法官撰写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终于与广大读者见面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结着一批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法官,他们承担着审理二审案件、制定司法解释和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等繁重任务。特定的工作环境使他们有机会了解全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审理一些典型疑难案件中出现的不同观点以及由这些不同观点给国家的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带来的直接影响。出于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理性洞察力,他们组织编写了《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 我乐于向法学界同仁推荐此书的理由是:首先,书中的每一篇文稿涉及的问题均来源于民事审判第一线,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其下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后,以《民事审判信息月报》的形式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然后由民一庭的每一位法官对分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在有全庭法官参加的研讨会上进行充分论证,最后确定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或一致意见。其次,本书涉及的问题多是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备而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作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既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收集了国内民法、诉讼法专家、学者的不同观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情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力争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成理。其中,不乏对民事审判实践的理性审视和冷静反思,也凝聚着民一庭法官们的心血和汗水。尽管其中的一些观点还不够成熟,甚至存在争议,但一定可以起到抛砖引玉、开拓思路、甚至指点迷津的作用。 法律是理性思维的结晶,法官是需要终生学习、不断思考的职业。《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的出版,对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来说,仅仅是开辟了一个边实践、边学习、边研究的新园地。其间稚嫩的新芽经过众多园丁辛勤的灌溉,定能枝繁叶茂,大树参天!
作者: 黄松有主编;何志撰写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本丛书以司法解释为主线,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对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进行阐释。本丛书分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合同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等。对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性。
作者: 黄松有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 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 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 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 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 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 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②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 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 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 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 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 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简介: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解释》为加强对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填充法律规定本身与实践需求之间必然存在的真空,《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力求每一条文均具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运用价值。 《解释》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司法解释在增强法律规定可操作性方面的独特作用,更重要的是,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案件的依据和准则,成为农民维权的有力武器,从而大大裨益于法律作为社会生活调谐器功能的发挥。 《解释》的制定,是关涉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兹事体大,我们无时无刻不深感肩负使命的重大。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种利益的整合、协调和平衡的过程“民主与透明”不仅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的要求,更是使司法解释的实施富有效率、形成“良法之治”的要求。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民群众了解《解释》制定情况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岁末将《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农民报以及人民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同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征集期延长至两个月。在意见征集期以及其后的很长时间内,社会各界对《解释》稿的内容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意见和建议。有些还是针对《解释》应当采取的体例、调整范围等重大问题。在认真吸收甄别的基础上,我们对《解释》征求意见稿作了重大修改,添加了一些原来没有的,却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此外,鉴于《解释》所涉内容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中共中央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全国妇联、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解放军军事法院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以期确保《解释》内容的准确性。因此,我认为,《解释》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广集民意、兼收并蓄”的特征,而《解释》的出台则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解释》在既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循立法目的,参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着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出发,对各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作出梳理,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保护。《解释》的内容不仅涉及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比如,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以及撂荒弃耕承包地的纠纷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等,还涉及农地法学领域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比如,各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补偿对象等。除此以外,《解释》还对一些理论界历存争议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农户代表人诉讼等问题,作出了符合法理且利于实务操作的规定。基于此,我认为,《解释》是构筑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有机结合的坚实基础之上的。 法律规范以社会生活为源泉,亦须以社会生活为其施展的舞台,其生命绝非仅仅彰显于一系列制度规则能否构成逻辑严谨的自足体系之上。《解释》亦莫能外。惟有建诸对条文文义的正确理解和生活实践的精准把握,方能产生对司法解释符合正义观念的适用。此中,对《解释》制定背景、宗旨以及含义的通晓,是实现《解释》社会价值的首要因素。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解释》,亦为便于各界了解掌握《解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有关同志撰写了此书,对每一条文所蕴涵的丰富内容作了逐一阐释。这无疑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法学和法制的健康发展与深层次的理论探索须臾不可分离,法律与实践的联结点和契合点更是存乎法律人孜孜不断的研习。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如能由此达到畅听、畅思之目的,并引发各界的关注,实为幸事。值此书告竣之际,区区微衷,是为序。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进行阐述,将对条文的理解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起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条文产生的背景;对条文的理解与修正案起草过程中讨论的情况结合起来,使读者可以追寻修正案条文发展的脉络,了解立法本意;对条文的理解与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比较法研究结合起来,为读者理解条文提供了充足的理论资料;对条文中新创设的制度和程序,提出了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的原则和意见。
英文共同题名:Front of Chinese civil adjudication
作者: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本书中的每一篇文稿涉及的问题均来源于民事审判第一线,是由各高级 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其下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 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后,以《民事审判信息月报》的形式上报给最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然后由民一庭的每一位法官对分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 提出意见,在有全庭法官参加的研讨会上进行充分论证,最后确定民一庭倾 向性意见或一致意见。其次,本书涉及的问题多是法律没存规定或法律规定 不完备,而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作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既参考了其 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收集了国内民法、诉讼法专家、学者的不 同观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情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力争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成理。
英文共同题名:Reference and guide to civil trial
作者: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包括最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农村土地承包专题、审判实务问题与研究、前沿探索、域外法制考察札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法官沙龙、法官论坛、司法文件、下级法院传真等栏目。
作者: 黄松有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收录的司法解释自法释[1997]1号至法释[2005]13号,按照所属类别加以编排,分为《民事卷》、《民商事卷》、《刑事卷》、《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编撰模式为:司法解释标准文本+“解读”+“链接”+“附录”。“解读”阐述该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背景,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哪些问题或确立了什么司法原则,如何理解其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如何正确适用,等等。为了使读者更加方便、深入地掌握司法解释,对一些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还引征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链接”和“附录”编排在“解读”之后。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的特色: (一)权威。所有“解读”均由起草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有的还经有关庭室负责人审定,以体现司法解释的要旨,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从而保证司法解释不被误读、曲解、歧解。 (二)全面。“解读”的对象涵盖最高人民法院自1997年司法解释规范化以来至2005年底所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并以附录形式在各章节中选收一些对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有重要作用的司法文件。 (三)新颖。撰写者对原先已有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依据近年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