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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道秀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 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 本丛书是一套兼容所诉讼制度以及与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诉讼法学专著、教科书等翻译系列。即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还是相关的法学名著,均可纳入。 《外国诉讼法番译系列丛书》,由中国政法大学许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出版,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金资助。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就是其中之一。新《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自2003年出版发行以来,两年多的时间,又有700多处的修改。因此,我们以2005年最新版为依据,又重新组织翻译出版。
作者: 黄道秀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中文译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俄罗斯法译丛”之一,该书是一部完整的、包括了它所有四个组成部分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分书共分七编77章,具体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债的种类、继承法、国际私法、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该书可供各大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书使用。
作者: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黄道秀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简介:《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主要内容:这是在进行司法改革、完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体系、我国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顺应当代俄罗斯根本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而诞生的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新社会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已于1997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典是国家杜马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5日批准,并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6年6月13日签署的。 这是在进行司法改革、完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体系、我国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顺应当代俄罗斯根本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而诞生的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新社会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1996年刑法典-这是俄罗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前三部,众所周知,是在1922 年、1926年和1960年通过的。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取代了30-40年代的斯大林镇压立法,所以与之相比无疑更进步和更民主。但是即使是这部法典也仍然是行政命令体制的产物,仍然有集权主义罪恶的烙印。以前刑事立法的基础是相信强制和镇压的威力,相信经济的错误可以用刑法的力量,而不是通过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予以消除。立法中占首位的不是全人类的价值、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对国家的国际法义务的尊重。《苏俄刑法典》规范的突出特点是许多规定过分的意识形态化、看风使舵和具有宣言式的性质。 执法实践经常感到刑事立法的不稳定性。《苏俄刑法典》自其通过到废止一共进行了700 多条修订和增补,而且有的规范变更了5-7次。此外,法典还充斥着“僵死”的,极少适用的规范;该法典增补新规范是杂乱无章的,某些规范相互重复、相互抵触。这里还应该补充的是,刑事立法在总体上没有规定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上述所有问题结合在一起便破坏了刑事立法必要的系统性。 法律措辞的不确定性使百姓们不能认识什么行为是犯罪。这样一来,实际上是立法者自己促使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 过时的不民主的立法不能有效地对俄罗斯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起作用,它也不能保障国家向市场关系的过渡,因为它的基础是强硬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以前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也是与民主法制国家这一观念不相容的。 由此可见,对俄罗斯刑事立法进行必要的根本改革的基本原因在于以前适用的立法中有许多规定已经既不符合当代俄罗斯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需要,更不符合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准则。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前的立法从一开始在犯罪学上就是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对犯罪现象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也没有加以应有的考虑。在此之前也没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起草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时代,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在我国根本不存在,而且在最近30-35年中犯罪现象发生了相当重大的量的变化,特别重要的是发生了重大的质的变化。 近年来,犯罪问题对于俄罗斯社会具有了特殊的意义,成了威胁着俄罗斯国家体制和民族安全的真正社会灾难。统计证明,同1960年相比,俄罗斯的犯罪数字增加了3倍。现在每年记录在案的犯罪数字大约为300 万件(而且还有很大的埋伏:每登记一件就有两件没有登记)。 《苏俄刑法典》当然不是针对这种犯罪“爆炸”的。该法典的创制者们所依据的是这样一个前提:在不久的将来,几乎是再过10年,犯罪现象必然消亡。所以,用修订和增补的办法对这一法典进行任何的“修修补补”都不能扼制不断增加的犯罪浪潮。必需有一部新的,不仅能符合当代经济、社会、政治要求,而且也与俄罗斯社会中犯罪现象相适应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由此可见,俄罗斯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政策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刑事立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一任务的实现既要对现行立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增补,又要起草和通过一部新的刑法典。 俄罗斯刑事立法的改革以新刑法典的通过而告完成,这一改革的基础是以下一些理念。 第一点: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的价值-规范的布局发生了原则性的变化。该法典承认,人是文明世界中的最高社会价值。根据这一理念,彻底实行全人类价值优先的原则,庄严宣告法典的方针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全力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权利和自由,保护它们不受侵犯。保护人身免受犯罪的侵害这一任务的优先地位也是出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条)的规定并受到宪法的保障。 这一理念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规范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分则的结构正是服从这一理念,考虑法律保护客体的重要性来构架的(按照这样的公式:个人-社会-国家),并且首先规定的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犯罪的责任。 现在刑法典分则一开始不再是关于国事罪的几章,而是“侵害人身的犯罪”这一编就不是偶然的了。该编包括以下几章:“侵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侵害个人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侵犯人和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上述各章的某些规范根据犯罪行为严重性的程度和说明犯罪人和受害人身份的个人特征而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例如,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属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具有加重情节时可能判处最严厉的刑罚(20年的剥夺自由、终身剥夺自由、死刑),而对没有上述条款规定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杀人,规定的刑罚为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对杀人罪加重制裁是因为必须加强对人的生命这一至高无尚价值的法律保护。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一个出发点是对侵害他人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必须保留死刑(《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但是越来越经常地听到要求废止死刑的声音。这一问题曾在法律工作者-法学家和实际工作者中以及在大众信息媒体进行过活跃的讨论。但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一致的意见。而当代俄罗斯犯罪学的实际情况使我们认为,从刑法典中排除这一公共安全措施(社会保护措施)是太早了。研究表明,对一定数量的人(即使是比较少的人,专家的估计为14-18%)死刑具有威慑预防作用。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处以死刑是公正的、合理的,这一概念已深深植根于社会的法律意识之中,对此不能不加以考虑。 而且谁也没有计算过,如果对这种犯罪不保留死刑,这种犯罪的数量会增加到何种程度。继续适用这一社会保护措施的前景是相当有限的。1997年4月俄罗斯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第6号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除与战争和战争威胁有关的极为有限情况外一律废止死刑。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会议将在3个月内作出决议批准该议定书。俄罗斯绝大多数居民反对废止死刑。我们深信,立即废止死刑无疑会使犯罪分子产生逍遥法外和可以为所欲为的感觉。 必须指出,时至今日全世界只有37个国家废止了死刑这种极刑,而在98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大多数的州至今还在适用死刑。40个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自己的立法中仍保留着死刑。 第二点:新的刑事立法坚决贯彻民主化和人道主义原则。依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条-第7条,这些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罪过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和人道原则。刑法典依据的原则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受刑罚和发生其他法律后果,只能由刑法典规定。刑法的内容应严格按其条文进行理解。不准许类推适用刑事法律。一个人只能对确定因其罪过而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允许客观归罪。 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和其他刑法感化措施应该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身份相当,应该是为恢复社会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预防实施新的犯罪所必需的和足够的。刑罚不得以造成身体痛苦或侮辱人格为目的。 第三点:1996年刑法典的特点是详细地区分刑事责任。这一理念原则的根据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公共安全的利益。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保留对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对累犯、职业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的严厉制裁,而另一方面对不需要如此严峻对待的犯罪人适用更宽缓的感化措施。此外,这种态度还意味着在不违背公共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取消过多的刑事镇压,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受刑罚,也意味着刑罚本身的人道主义化。 第四点:新刑法典确认了涉及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对国内法的优先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重申了俄罗斯联邦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并不表示国际条约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因为涉及与犯罪作斗争问题的国际公约一般不含有被禁止行为的构成,也不列举具体的制裁;每个国家的立法者都是根据国内法的内容和结构、民族的传统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宣布这一原则只是表示具体国家的立法机关必须在签署和批准国际协定之后立即对“自己的”刑法典进行相应的修订。 根据这一理念,刑法典分则第34章“破坏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犯罪”规定了诸如侵略、号召战争、雇佣军队、种族灭绝、侵害享有国际保护的人员和机构、生态灭绝、违反关于战争的国际公约等犯罪的责任。刑法典的其他各章也考虑到了国际公约的原则,而且尽可能地利用了世界立法的经验。 第五点:1996年刑法典的一个突出之点是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当代的社会经济需要相适应。这一原则首先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复杂的时期:从僵硬的集中计划经济向自由的市场关系过渡,而立法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促进这一过渡。 第六点:立法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国内的犯罪现实相适应。这表示应该实现一个要求:使刑事立法改革的理念建立在认真考虑现实的和预测的犯罪趋势、犯罪结构、新的犯罪种类、罪犯的数量等等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准确而清楚地理解犯罪的状况、结构和动态可能发生何种变化的基础之上,从而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否则,就不能排除立法者作出一些可能使我国局势复杂化、使累犯增加并且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决策。 第七点:指出新刑法典的以下优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刑法的预防职能,提高专门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效性,扩大鼓励性规范,即刑法典中具有预防目的的规范的作用。这一理念原则的基础是刑法典应该对许多犯罪规定使从事犯罪活动变得无利可图的制裁。 第八点:新刑法典的许多规范证明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制止违法行为的公民加强了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以下3种犯罪列入了刑法典:侵害国务活动家或社会活动家的生命(恐怖行动);侵害审判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审判或审前调查人员的生命;侵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的生命以妨碍他们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者对他们从事上述活动进行报复而侵害其生命。现在这些犯罪自图谋侵害上述人员生命之时起即为既遂犯罪(所谓截短的构成)。对上述犯罪的制裁为12年至20年的剥夺自由,或死刑,或终身剥夺自由。在刑事犯罪猖獗的条件下保障加强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的保护是时代的迫切要求,因为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对比资料,俄罗斯的警察死亡的概率是美国和法国的2.5倍。 遗憾的是,新刑法典远未能为加强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保护做到一切。 第九点:俄罗斯刑法典还有一个理念是与完善刑事立法的内容和法律技术方面有关的(有关制度和规范的结构和它们的系统化、刑法的逻辑和语言、填补过去立法的空白等方面)。
作者: 黄道秀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国第一次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论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为欧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开始输入我国,并逐渐被主流人士视为富国强民的重要途径。于是,翻译外国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视。梁启超曾云:“今日欲举百废,展新政,当以尽译西国章程之书为第一要义。”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视翻译,认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国法律、论著的翻译与制定新律同步展开。 迄1911年,已组织翻译(含在译)德、日、法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国法律法规的大量译成,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②而且,从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异域法律的影响。张晋藩认为:“从所译成果的统计中可以看出19世纪末主要翻译英美法律,20世纪初已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最终以罗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盖了晚清新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虽然多数未能颁行,却因中华民国的继承而奠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基础,且迄今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所沿袭并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旧法统的废止,也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新篇章。其中,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历史上迎来了社会主义法学的第一次繁荣。在此期间,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制的需要,前苏联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论著被大批翻译过来,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借鉴和榜样。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当年翻译了前苏联及前民主德国、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一过程虽未持续很久,但影响却十分深远。而且,由于当时外语学习是以俄语为主,故80年代的翻译仍然主要以前苏联文献为主。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在张仲麟主持下,80年代初翻译出版了对我国老一代刑事诉讼法学者影响深远的前苏联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科书《苏维埃刑事诉讼(1980年版)》①,之后,80年代末又组织翻译了1985年修正后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②。 从我的个人经验看,这些译作对我国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影响非常大,而且至今仍能够在我们的学术研究中依稀辨认出它的影子。因此,我认为,前苏联法制对包括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毫无疑问的,而且,这种影响的烙印迄今仍然以潜在的方式影响着我国法学、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尽管这种影响已经逐渐被新的法律思想所“稀释”。 就刑事诉讼法领域而言,这种“稀释”仍然与外国法典、论著的翻译活动密切相关。其中,最先仍以外国法典翻译为主。1993年10月,以陈光中教授为首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教授组成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作为课题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始组织翻译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一工作一直延续至今。迄今为止,已经组织翻译的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199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1995)、《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1996)、《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1997)、《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1999)、《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苏方道等译,1999)、《日本刑事诉讼法》(宁英辉译,2000)、《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程味秋等译校,2001)、《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2003)。上述法典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近年来,各国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也在各种法学教材系列中相继得以出版。从 广泛的引注率来看,这些翻译对于了解外国诉讼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 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与冲突的最终解决途径。因此,诉讼制度的建设不仅关系到社会纠纷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其自身的公正程度也构成了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 在我国,随着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始日益纳入法律规范之下。而且,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诸如公务员管理、党员待遇、大学教育等传统上原本不归法律管辖的问题,也开始呈现出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态势。 于是,在“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下构建出来的诉讼制度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这一方面,表现为对于诸多特种案件(如有涉宪法权利的案件等),因缺乏相应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只能诉诸法外途径;另一方面,表现为既有诉讼制度过于粗糙,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多元化要求。而且,由于程序自身正当化程度较低,致使社会纠纷无法及时得以公正解决,严重损害了社会生活秩序的有序和稳定。诉讼制度的完善、程序自身的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诉讼程序制度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然而,在我国,虽然三大诉讼制度已经初步确立,但相互间的发展却极不平衡。表现在法典翻译上,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典的翻译最为发达,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典几乎已经全都翻译成了中文。而且,随着近年来证据法学的发展,各国的证据法也已经有了中译本。至于民事诉讼法,近年来,中国法制出版社已经开始组织出版了一些民事诉讼法典,但终究有限。现计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1999)、《日本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2000)、《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械译,2001)、《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与证据规则》(白绿铉、卞建林译,2000)。行政诉讼法典翻译则几乎没有。 因此,为了全面推动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们特地组织翻译出版了《外国诉讼法翻译系列丛书》,希望能够再次推动外国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法的翻译活动。同时,也希望借助该丛书的翻译出版,真正解决译者孤军奋战而面临的出版困难。 本丛书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程序法译丛。在我国现代诉讼制度建设历程中,翻译法典、论著曾一度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在这种功利性目的的影响下,我国法典翻译一直局限于那些我们认为有借鉴价值的少数欧美国家。然而,世界的存在并非只有一种方式。对其他选择的忽视,太容易导致思维的僵化,从而堕入追随与模仿。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经验已经表明,只有开阔视野,才能避免一边倒带来的“只能如此选择”的困境。因此,我们认为, 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保持一种更加包容的心胸。对于法典翻译,我们应当首先将其看 做一种文化间的交流,而后才是对其精华的借鉴。故本译丛不限于欧美大国,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国家。 本丛书是一套兼容所有诉讼制度以及与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翻译系列。即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均可纳入。《外国诉讼法翻译系列丛书》,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出版,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金资助。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 本书由俄罗斯语言和俄罗斯法律的研究学者、中国政法大学资深教授黄道秀女士翻译,我们感谢她付出的辛勤劳动。
作者: 黄道秀 译
简介: 本书由黄道秀译。本书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执行、法律、法典、俄罗斯。本书由固安华明印业有限公司承印。本书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如有缺页、倒装问题,由出版社负责退换。本书包括: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2014年版)、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1996年版)。
作者: 黄道秀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翻译一部完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直是译者的思想,也是译者对俄罗斯法学界朋友们的承诺。第四部分于2006年底通过,从今年1月起译者即着手进行翻译,并把手头第三部分译稿进行了整理,同时,将1999年初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第一、二部分的译文逐条进行了重新订甚至是重新翻译,修改了不少的疏漏甚至错误。回想当年,译者们工作也是非常用心的,然而受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还是有愧于读者。今天依然如此,虽然译者总是试图把工作做得尽可能完美一些,但每本书出版以后,译者自己都会发现不少错误,都会留下遗憾。
作者: 黄道秀译
简介: 敬请中国读者关注新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12月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两项法律,对现行的俄罗斯刑事立法、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执行立法进行了重大的修订。相应的法律草案起草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在它们一下子以一种系统理念的形式问世的时候,学术界的代表人物和实际工作者对它们的评价就远不是一致的了。这些法律修订的实质是什么呢? 只有考虑到许多情况才可能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完全的回答。首先应该注意的是:这不是一次那种司空见惯的行使我们的立法者曾行使过的立法修订权。这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修订涉及原有372条中的266条,就足以说明问题了。如此大量的修改并不多见,最后一次这样的修订是在70年代中期。所以,某些注释者便在俄罗斯的大众信息媒体中将所发生的事件称之为改革。
作者: 黄道秀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简介: 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 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国第一次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论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为欧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开始输入我国,并逐渐被主流人士视为富国强民的重要途径。于是,翻译外国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视。梁启超曾云:“今日欲举百废,展新政,当以尽译西国章程之书为第一要义。”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视翻译,认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国法律、论著的翻译与制定新律同步展开。迄1911年,已组织翻译(含在译)德、日、法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国法律法规的大量译成,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②而且,从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异域法律的影响。张晋藩认为:“从所译成果的统计中可以看出19世纪末主要翻译英美法律,20世纪初已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最终以罗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盖了晚清新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虽然多数未能颁行,却因中华民国的继承而奠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基础,且迄今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所沿袭并发展。 本丛书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程序法译丛。在我国现代诉讼制度建设历程中,翻译法典、论著曾一度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在这种功利性目的的影响下,我国法典翻译一直局限于那些我们认为有借鉴价值的少数欧美国家。然而,世界的存在并非只有一种方式。对其他选择的忽视,太容易导致思维的僵化,从而堕入追随与模仿。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经验已经表明,只有开阔视野,才能避免一边倒带来的“只能如此选择”的困境。因此,我们认为, 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保持一种更加包容的心胸。对于法典翻译,我们应当首先将其看做一种文化间的交流,而后才是对其精华的借鉴。故本译丛不限于欧美大国,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国家。 本丛书是一套兼容所有诉讼制度以及与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翻译系列。即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均可纳入。 《外国诉讼法翻译系列丛书》,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出版,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金资助。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