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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罗马)优士丁尼著;徐国栋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本书/法典作者是盖尤斯,由查士丁尼皇帝钦定.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命令大法官和法学教授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也译《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完成,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这部私法对后世欧洲各国民法的制订和发展有过很大影响。世界闻名的《拿破仑法典》,也是以它为蓝本制订的。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 Anicius Justinianus 公元483—565年)在位期间(527—565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一译《法学阶梯》。“法学阶梯”一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公元117—180年)、保罗(Paulus,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年)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lorent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并以它们为蓝本,其中特别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实践》为蓝本于533年底编写而成。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意。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 毛玲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一、本书的研究对象及其意义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对普通法系有重大影响的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英国普通法是建立在诉讼程序的基础之上的,英国法与程序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程序问题在英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不仅“英国法的概念主要是从诉讼程序的古老程式产生,并且仍然充满原来是中世纪的思想方式。”而且,英国法本身也是在“皇家法院提供诉讼人使用的各种程序的范围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正如梅因爵士(Henry sumner Maine)所指出的,“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而英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对普通法的形成及其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笔者基于对英国普通法历史的浓厚兴趣,遂决定从民事司法制度的角度对英国法进行“历史地解读”。 本书试图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演进与发展的历史进行回顾与考察,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有关本命题的现有研究成果中,比较法学家们对普通法系诉讼程序制度的介绍多集中在概括性的论述方面,主要是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诉讼制度的特点和内容予以对比。在大多数法制史学家们对英国法律史的诸多著作中,很少是从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这一角度来分析和论述,或者说,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的真相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而且,虽然目前国内民诉法学界对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已有较多的介绍和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对英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及其程序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上,而对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化进程却鲜有描述和分析。 2.笔者希望通过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及其发展进行“追根溯源”地研究,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也有助于我们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全貌予以了解。而且,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与考察,还有助于我们能够从中总结出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其形成、发展乃至改革的过程中那些规律性和科学性的经验,从而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一个参考、借鉴和启示。关于写作本文的目的,我想借用美国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序言中的论述来阐释,他指出,“这是一部关于起源、‘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到达今天的路径的历史。”而且,“如果没有一种对于未来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法国哲学家和古生物学家德日进(Teilhard de Chardin)也曾经说过的,“过去已经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从历史的视角,从头考察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传统以及民事诉讼制度,不仅对其他普通法系国家,而且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并为我们比较和借鉴英国的民事诉讼经验提供一个理性的参考。这也正是笔者在余论“‘英国经验’对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的主旨所在。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 本书在写作方法上主要采取历史解析法,即以历史视野为大背景,一方面对英国普通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历史性的描述,同时也对其特点及其影响进行理性的思辨分析。之所以选择这种方法: 1.是因为英国法本身就是一个长期演进的产物,英国法的主要传统特征就在于其“历史性”。德国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曾说过,“与其他两大法系相比,英国法更强调探究它的历史源流。”英国法无论其各种法律制度、诉讼程序还是法律传统,“比其他法系更有意识地强调同过去的联系,更多地依赖传统的法律思想”。法国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也曾经指出,“研究英国法较之研究法国法更需要历史知识”,而且,“英国法学家们沾沾自喜地强调自己的法具有历史的连贯性”。因此,要了解普通法,就必须对其进行“历史地解读”。追溯英国法律史“将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英国就没有经历过对罗马法的继受或法典编纂运动,因而为什么英国法会有那种对大陆的观察者和特别是法律史学家如此具有吸引力的未间断的发展”,而且不懂得英国法的历史,“就很难理解今天普通法的特殊风格、技术表达方式和概念划分。” 2.笔者之所以选择历史的角度,还因为普通法系下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内容庞大的主题,鉴于篇幅和能力,笔者不可能采用历史透析法对该论题进行宏观和全面地分析,而是将本书的写作重点放在对英国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追根探源”地回顾。笔者采取这种研究方法,除了因为这种方法有利于对一项制度作更深入透彻地理解和阐述,而且,我也希望能够在这方面有所创新。毕竟目前国内学界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其发展与演进的历史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全面和深入。尽管我不敢奢望在现有的篇幅内能够起到弥补的作用,但至少希望本书会对其他有志于这方面研究的同行们有所启发。因此,本书只是从这一命题中选择一些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制度进行分析论述。笔者希望通过这种历史解析法对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审视和分析,无论是对这一命题本身,还是对其他各国,尤其是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都会有一些崭新的启示。 三、本文的结构与内容安排 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的起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古代法时期,即从公元前4世纪起到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岛建立统一的英吉利国家到1066年诺曼登陆建立起封建王朝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这一时期古日耳曼法对古代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的影响极其深远;2、自12世纪以来普通法形成和发展时期英国民事诉讼的发展;3、19世纪英国法的改革时期,19世纪英国的司法改革奠定了现代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4、英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时期,即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本文主要围绕着这四个发展阶段分七章详细阐述和分析了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 第一章为古代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共分四节。古代英国法律体系深受古日耳曼法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讲,古日耳曼法是现代英国法的主要历史起源,也是普通法系的历史起源。第一节以“古日耳曼法及其影响”为题详细论述了古日耳曼法及其法律观念、古日耳曼部族的司法组织、诉讼程序以及古日耳曼法的影响。第二节分别从法兰克帝国的建立、法兰克帝国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组织的建立、诉讼程序的变革及其影响等方面阐述了法兰克帝国法对古代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的影响。第三节以“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为题,论述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渊源、法院组织及其诉讼程序。第四节分别从法律渊源、司法组织及其诉讼程序的角度分析了英国古代法的古日耳曼色彩及其影响。 第二章为英国普通法形成时期的民事司法制度。共分三节。12—13世纪是英国法律史上的最为重要和关键的时期,因为普通法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司法制度是普通法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制度成就了普通法。司法制度是了解普通法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线索,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着普通法的形成及发展这一主题来阐述英国的民事司法制度。第一节以“英格兰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题,论述了诺曼王朝为了确保其安全和统治,通过设置中央与地方政治机构和确立土地分封制等重要举措建立并巩固了中央集权制度。第二节第以“中央王室法院体系的建立”为题,着重从两个方面论述了这一进程。第三节主要论述了普通法形成时期英国的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及其影响。重点论述了普通法在其形成阶段,巡回审判制度、陪审团审判制度与令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普通法的形成及其民事诉讼的影响。 第三章阐述了衡平法的兴起及其对英国民事诉讼的影响。分三节论述了衡平法的兴起、发展以及衡平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征。衡平法作为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了解和研究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世纪以前,英国法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双重结构也是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衡平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推动了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还推动了英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备与成熟。 第四章分两节论述了教会法的形成及其对英国民事诉讼的影响。第一节着重论述了教会法的形成与教会法院体系的建立。教会法的形成是随着教会行政组织的完善和集权化,教权的统一和扩张,教会地位和特权的确立而形成和发展起来。教会法中包含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因素。教会为行使广泛的司法权,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了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教会组织与教会法院在英国的建立、教会法院与王室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与发展、以及教会法院诉讼程序的内容、特征及其对近代英国法与诉讼程序的影响。 第五章为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及其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本章分两节。第一节论述了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产生及其发展。英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兴起及其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总体上看,它是伴随着12世纪后期到13世纪中期英国的司法机构逐步走向专职化而产生的。尤其是中央王室法院的机构、法院成员及其管辖范围的固定化、专门化和制度化促进了13世纪普通法法官职业阶层的形成。法律阶层的专业化是促使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内在原因,而英国独特地法律教育和律师培训制度也是最终促使法律职业阶层在英国形成的外在原因。第二节论述了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对普通法及其诉讼程序的影响。英国法律职业阶层不仅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也促使一些传统的、重要的普通法程序制度的确立。 第六章为19世纪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述了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与传统司法制度的弊端。本节围绕着“传统司法制度的弊端”详细分析了19世纪以前英国混乱的司法组织、繁琐与僵化的诉讼程序、昂贵的诉讼费用以及效率低下的审判效率,论证了这些传统司法制度的弊端是导致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原因。第二节的主要内容是“诉讼程序的变革”,针对传统司法制度中诉讼程序的弊端,简化诉讼程序不仅是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内容,而且也是这次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本节重点论述了这次改革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诉讼程序的改革、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对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的改革以及对上诉制度的改革与重塑。第三节总体评价了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意义。通过司法改革,英国调整了法院设置,建立了一套司法权限层次分明、统乇有序的、金字塔式的四级三审的现代司法体制。而且,司法改革通过调整普通法与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结束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立局面,完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整合,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内部结构合理的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19世纪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诉讼程序进行了一次真正的、彻底的革命,建立了一套简便快捷:富有效率的、适合法院所有部门的规则,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而且,19世纪的司法改革还促进了英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普及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所有这一切标志着英国从此进入了现代法治社会。 第七章为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本章共两节。第一节以“19世纪司法改革以来英国民事诉讼的发展”为题,重点论述了19世纪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以来所确立的两个对后来整个英美法系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程序制度,即先例规则和对抗式诉讼制度。第二节以“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为题,一方面分析了英国民事诉讼面临的三大主要弊端,即诉讼迟延、诉讼费用昂贵以及诉讼程序复杂,并指出英国民事诉讼的上述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抗式诉讼这一普通法传统及其诉讼文化,即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抗式诉讼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法院权力滞后,从而从根本上导致了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以及诉讼周期过长的弊端。因此,变革对抗制诉讼成为20世纪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此外还着重阐述了20世纪90年代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即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在英国法的历史上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规则确立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使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的目标,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洗心革面的彻底变革。第三节是对20世纪末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历史意义的总结和评价。新《民事诉讼规则》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英国民事诉讼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不仅对革除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的种种弊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还为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新《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接近司法”的民事司法理念,重振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这不仅为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确立了目标,而且也为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而且,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是世界民事司法改革浪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国的民事诉讼改革、诉讼规则的法典化、以及各种具体制度重构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对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本书前七章通过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演进历史的论述以及对其各种具体程序制度背后所体现和蕴含的法律思想、诉讼原则及其诉讼文化的分析,不仅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同时也为我们预见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更开阔的视野。更为重要的是,从历史的视角,从头考察普通法系的法律传统以及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摆脱“目前困境”的出路,这也正是“‘英国经验’对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启示”所在。笔者在余论部分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本文的宗旨。在世界民事司法改革潮流之下分析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提出了将实现司法现代化作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同时还阐述了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现代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的正确态度和方法。着重论述了“英国经验”对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启示。其中重点论述了英国法官选任制度、民事诉讼立法以及英国在诉讼模式改造方面的经验对我国相应的法官制度改革、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以及民事诉讼制度及审判方式改革的启示。 正如笔者在余论部分所阐述的,本书的选题以及笔者对本论题进行研究的最终目的并非仅仅停留在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简单描述,而是旨在通过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乃至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理论与实践的指引。了解别人的历史是为了借鉴和吸取别人的经验。要实现我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根本上要立足在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基础,立足于对我国国情的充分认识和尊重,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放眼世界,认真研究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吸取其有益的成分和营养,剔除其糟粕或者不合时宜之处,通过相互协调或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某一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作者: 王艳林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欲使中国竞争法框架尽快建立,就必须促成反垄断法尽快尽早尽好地颁布实施;欲使中国竞争法学科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获得话语权,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欲使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得到完全的认同和竞争秩序得到良性的承使,就必须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统一的竞争法执行投机……为此,搭建一个新的专业平台,沟通和交流竞争法起草者、政府经济管制者、产业界贤达和经济学人、法律学人及其他利益者或其代表,对中国竞争法体制是否建立、如何建立和操作模式的意见、建议和评论,应是十分需要的。《竞争法评论》首要承载的就是这个使命。
作者: (英)考林·斯伯丁(Colin Spedding)著;崔卫国翻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考林·斯伯丁适时的书将因客观、科学且首先是富有同情心地探讨动物福利工作者们面临的每一个问题而获得成功。对于那些致力于改善动物福利的人现在和未来的工作,本书都将是一个巨大贡献。 在一个争论经常是情感多于事实的领域,本书富有逻辑的分析为达到合理可靠的结论提供了一个出色的结构。不仅如此,考林爵士还探究未来,帮助我们洞察我们将来很可能要面对的各种动物福利问题。 本书极为出色,思考周密、资料翔实、结构细致而博学:它无疑会成为一本标准的教科书。
作者: (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Hans-Joachim Musielak)[著];周翠翻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第六版前言 《德国民事诉讼法》再度通过一系列法律被修订。主要是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改革法》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根本性重塑。对民事诉讼法产生重要作用的还有《德国民法典》的新修订,这主要通过《债法改革法》和《租赁法改革法》而实现。前不久颁布的《州高级法院代理改革法》和《修订有关损害的规定的第二次法律》也为民事诉讼创造了重要的规定。这些法律的改革使得有必要对本书的各个部分进行修订和在广泛范围内重新编写。因此,本书反映了最新的法律状况。当然,自上一版本以来出版的判例和书籍在修订本书中都被注意了。感谢本书的读者圈子所给予的指点和建议。这样的意见总是我们所期待的。 汉斯一约阿希姆·穆泽拉克 帕骚,2002年8月
作者: 陈志武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本书收集了作者有关新闻媒体、法律与市场经济之间关系的十几篇文章,其中不少章节正是得益于跨国数据库所提供的研究可能性。书中多数章节(特别是关于媒体与经济的部分)是基于本人的研究,包括一些尚未发表的研究。另一些章节则综合介绍其他人的相关研究。除引言外共分为18章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集中讨论媒体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问题。第二部分讨论由证券市场引出的对政府构架要求的问题,也就是说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立法、行政与司法必须要有某种制衡架构,否则股东权益就难以保护,由市场经济逞来的道德风险将难克克服。第三部分讨论制度变迁到底是如何发生的问题,最后一部分的重点放在法律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上,该书个性鲜明,立论明确,以活泼浅白的语言方式阐述高深专门之学,是一部优秀的法与经济学方面的通俗读物。
作者: 吴汉东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内容提要:合理使用制度是现代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著作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的一个难题。本书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别纳入历史学、哲学,经济学、宪法学诸领域进行了多维角度的探讨,并将其与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详细解剖了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涉猎法历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宪法学者领域,尝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多维角度的探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分十章,前五章着力于理论性研究,后五章偏重于实务性研究。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的重大难题之一,它题目 虽小,却蕴含颇丰,折射出现代著作权法的理论光华。其发展历史的探索、哲学基石的构建、经济品性的透视、宪法意义的发掘、私法基础的开拓以及合理性判断标准、反限制规则、立法建议书等实务性研究,都使我在写作时激动不已,同时又深感力逮不及。 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已有明文规定,但该制度尚未引起我国学者的足够重视,目前仅见数篇短文有所涉及。国外研究特别是美国学者的研究已有一定水平,不过其分析方法多借助于判例研究。
作者: 亨利·马瑟(Henry Mather)著;戴孟勇,贾林娟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这不是一本时髦之作。我在书中提出了研究合同法的道德方法,但却回避了当前备受伦理学家和法律学者青睐的各种理论手段。我提出的方法在理论上并不精致,也没有试图将所有的问题简化为一条简单的原则。相反,我试图从一般人的理解和一些有关行为准则及公平竞争的理念出发,给出些建议。因此,有些读者可能会觉得我的论证既杂乱又乏味。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本书也不是时髦之作。很难说它与什么政治纲领有关。它既不保守,也不自由,更谈不上激进(尽管有些入可能将其视为反动)。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纯理论部分。第一章是对缔约的社会实践所作的介绍性分析。本章确定了缔约的两个基本目的:促进有益信赖和推动互惠合作。由于这些目的必须在正义的范围内实现,所以问题就产生了:在缔约的过程中,正义有何要求? 在第二章,我评价了有关合同正义的三个理论:合同自由、财富最大化、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以上每种理论在法律界都有相当多的支持者,然而我排除了它们的适用。虽然我也赞成要求更大的经济平等,但我们的合同法必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因此无法做更多的事情来推动平等。 在第三章,也是本书的核心,我提出了一种自然法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合同法追求的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矫正正义(但是也超越了矫正正义)。在讨论了道德的复杂性之后,我提出了七项公共道德原则和十一项司法回应原则,作为探询正义的指导方针。公共道德原则用来规制缔约双方的行为,而司法回应原则涉及的则是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人们都知道公共道德原则,但却经常漠视各种道德准则。我们生活在一个新的“黑暗时代”,一个道德危机的时代——道德和法律遭到越来越多的蔑视;一个自私自利、享乐主义、虚伪而缺乏对他人关心的时代。在1987年,美国人花在毒品上的钱几乎和投入到公立学校中的钱一样多。最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3%的雅皮士因为找不到愿意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欺诈的会计师,而自己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我们要重建一个正派的、文明的社会,那么我们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弘扬并执行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合同法因此必须承担道德教育的功能。从这方面以及从许多其他方面来说,我提出的合同法方法借鉴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圣托马斯·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以及其他古代自然法传统下的思想家的思想。 我提出的方法只能在一个更宽泛甚至有些不精确的意义上方可称为自然法方法。虽然我作出的许多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假设都源于自然法传统,但是我提出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效仿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或者其他自然法思想家。大多数伟大的自然法理论家所处的社会、经济以及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差别很大。他们也不像我们更为精通缔约经济学。因此,如果有时我在细节问题上偏离了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也在意料之中。倘若这种偏离偶尔可以修正他们的理论观点中的瑕疵,也不是我骄傲的理由。“我们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矮子。因此,我们比他们看得更多更远,不是因为我们的视力更好或者长得更高,而是因为我们被举起并且置于(原文如此)他们巨大的身体上面。” 在第四章到第七章中,我将第一章和第三章所提出的理论方法运用到几个特定的合同法问题上。对每一个问题,我都先概述现行的法律规定,然后作出评价。有时我赞同现行的法律立场,有时我建议加以改变。第四章涉及的是法律应当强制执行哪些允诺的问题。第五章讲的是救济问题。第六章分析了要约和承诺的问题。第七章可说是尝试性地、也不够完善地试图解决欺诈性未披露的问题。 最后一章,即第八章,作了一些总结,试图证明对合同采用自然法方法的正当性。读者也许会感到疑惑,为什么不把这些理由放在接近本书开篇的地方,放在我详尽地阐述自己的自然法方法之前?我的想法是,如果被证明具有正当性的方法已经获得充分的展示和运用,那么读者应该能够更好地评价我提出的理由。一个人不可能在了解某种合同法方法如何在适用中推导出确定的结论前,对其作出明智的评价。这类智力之旅的最终目的,就是证明出发点的正当性。 感谢南希·谢利(Nancy Shealy)和多丽丝·库珀(DorisCooper)辛苦地打印手稿。感谢丹尼斯·诺兰(Dennis Nolan)对初稿的评论。与其他很多人的讨论都让我受益匪浅,但我并不想将他们一一列出,因为生怕遗漏了某位。希望他们可以原谅我。
作者: (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著;黄风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前言 彼得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是本世纪前半叶意大利和欧洲最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之一。他生于1864年并卒于1932年。他曾就学于罗马大学法学院并在数所意大利大学(卡麦里诺大学、玛切拉塔大学、墨西拿大学、帕尔马大学、都灵大学、巴维亚大学)任教,后来又在罗马大学教学多年。他也是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修改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这部经修订的《民法典》于1942年颁布。 彭梵得的学术成果颇为丰硕,最近,他的具有永恒价值的6卷本《罗马法教程》又被米兰的鸠弗雷(Giuffre)出版社再版。他还著有《所有权》 (上下册),552页;《物权》,516页;《债》,500页;《继承》(总论),566页。他的被再版的著作还有:《罗马法史》,第一卷512页,第二卷342页;《贸易史教程》和《罗马法教科书》。 彭梵得的著作汲取了上个世纪德国学说汇纂派的研究成果,他对该学派有着深刻的了解,曾把该学派的一些著作译成意大利文并加以注释,这些注释为正本清源做出了贡献(为Federico Gl~ck的《学说汇纂注释》和B.Windscheid的《学说汇纂法》所加的注释极为重要)。彭梵得的著作还接受了社会学、民族学和经济学的一些学术观点(他本人还翻译过H.Post的《民族法学》和A. Schaube的《地中海拉丁民族贸易史》等著作)。 彭梵得的作品超越了学说汇纂派在罗马法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他的成就体现在两个方面。 他注重对各种法学教条进行历史的分析,注重将政治形式和社会形式的变化同各种制度的历史变化联系起来,同这些制度在古代和当代实践中的差别联系起来。他的观点体现着从“有机的”全局角度对罗马法律制度发展的研究,体现着对该制度同社会一历史现实的交错关系的研究。对于他来说,这一方面意味着采用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科学模式,另一方面意味着以对社会和法的密切关系的准确反映为基础。因而,他竭力克服使法学脱离于社会的形式主义,但同时又不降低对法学特有的技术成分的注意,不降低对各种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规范特有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注意。 他还努力克服19世纪的许多学者将私法孤立化的倾向,注重再现法学本身所具有的统一性,也就是说,把罗马民族在组织、民众大会、政府以及僧侣团体方面的制度,同公民个人在生活、家庭组织以及家庭间关系方面的制度统一起来。 除上述方法论上的贡献以外,彭梵得的科学成就在许多具体问题上意义重大,其中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他对罗马家庭和“家父”权力的“政治特点”的洞察。在上个世纪的研究中,随着“私法”与“公法”的分裂,随着将民法归纳为私法的倾向的出现,人们不再注视家庭的“政治特点”。但是,彭梵得指出:每个家庭的习惯都调整着它的内部生活,这种家庭生活不是由家父所任意支配的;相对于家庭的外部关系,家父则将一切家庭利益集于己身,从而表现为家庭“自主的”统治者,就像“政治实体”的君主一样,在罗马城邦建立前的社会中,家父同其他家庭发生关系。后来家父以这种身份组成罗马城邦共同体,因而家父们的自主性导致罗马城邦的自主性。彭梵得观点的合理性颇为重要,它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什么在罗马法中“支配权(potestas)"这个词是指家父的自主性和权力(Patria potestas)和罗马共同体的权力(potestas populi);它揭示了这一原理:个人是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个人的地位在于参与共同体的自主权。彭梵得的洞察力表现为:他注意到家庭的“政治性”以及家父的支配权不仅反映着罗马城邦建立以前的原始状况,而且也表现着在整个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市民地位及其“自主性”的现实状况,即便是当市民地位被授与所有人之时。对于罗马法来说,这种自主性在结构上具有“民法的(civile)"和"政治的"意义,即便它带有所谓的“私的”色彩,因而,这种自主性总是注重个人的利益和罗马人民共同体的利益。 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是一部为大学生撰写的教材。它是这个领域的一部经典著作。它体现着作者上述的方法论观点,虽然它并不包括有关公法制度的论述,作者在《罗马法史》中作了这方面的论述。它简洁地汇集了对罗马法极其广泛的考察的成果,它创造了一种新型的作品,把系统的学理方面的论述同前所未有的、深刻的历史叙述结合起来。后来的大量教科书有时对在学者中有争议的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提出新见解;有时进行一些更为宽泛的、因而对学生帮助不大的论述;但是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中,它们都没有超越彭梵得著作的模式。有时候,后来的教科书在一些方面重新描述早期罗马法、古典罗马法和优士丁尼罗马法,它们运用历史学家们的研究成果,然而,这并不抹杀罗马法的总体形象。 翻译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是由我本人倡议的,这是为了用一部意大利和欧洲罗马法学家的经典著作配合其他翻译工作的开展。我想:这部著作将同中国同事的其他论著一起,帮助人们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制度,它对于中国的罗马法学者、民法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尤其对于青年学生和法学爱好者将有所裨益。 在阅读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时应当结合参阅《民法大全选择》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从那里人们可以为更深入的研究找到原始文献。这种更深入的研究可以具有双重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侧重于介绍古代罗马法,介绍对它的各种解释以及罗马法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将罗马法同中国法的伟大传统加以比较和沟通,为现时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材料。 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翻译计划,深入研究罗马法学者所讨论的各种问题以及不同时代的各种观点,对于科学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翻译有关的专题论文集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此外,我们还计划翻译一部关于罗马法历史的著作,它将使人更完整地了解罗马共同体制度的发展。 本书的翻译工作是由黄风博士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同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Gruppo di ricerca sulla diffusione del diritto romano)"和罗马第二大学“法的历史和理论部”罗马法教研室达成的协议完成的。本协议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的支持。全书的出版也得到该委员会的支持。 桑德罗·斯奇巴屉 1992年5月23日写于 罗马--北京
作者: 朱榄叶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进入21世纪,我国法律职业岗位的设置日趋科学合理,经改革、改制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并存并举、协调发展的法学教育体系已逐步完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全国已形成一定规模。为加强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推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司法部组织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供各有关院校使用。 本套教材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有别于学科教育,应具有更加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应更加注重知识的有效传播"的要求,在编写过程中以实用性和指导性为原则,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前提下,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突出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并力求切实起到帮助学生灵活运用知识、提高完成本职工作能力的作用,力求使其成为造就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备读物。
作者: (日)美浓部达吉著;邓定人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本书作者为美浓部达吉(一八七三年--一九四八年)先生。美浓氏之学术水平和人格魅力已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在此,笔者拟结合本书对此再略作评述。 其一,本书可谓美浓氏之力作。 相较于系统表述“天皇机关说”的《宪法讲话》(一九一二年),《行政裁判法》难谓“皇皇巨著”。从后世学者的评价来看,该书亦非美浓氏之代表作。但仔细阅读后,美浓氏之学术功力亦可见一斑。从严格意义上讲,本书的性质为法律解释学作品。 其二,本书字里行间闪耀着民权主义的光芒。 在太阿倒持的年代里,日本行政法学学者多以“媚上”为已任,二十世纪初期官僚主义行政法学甚嚣尘上即为明证。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美浓氏以鼓吹民权主义、抨击官僚主义行政法学而著称于世。在本书中,这样的例子俯首可拾。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作者: 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著;董娇娇,杨奕,梁晓晖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本书将法哲学和伦理学、社会理论以及政治哲学紧密地融为一体。作者提出了一个具有持续性和实质性的论点;它并不是对他人主张的评论,而是频频以阐释、批判的方式参考了传统、中世纪、现代以及当代的研究伦理学、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以及法理学的作家。 第一编回顾了一个世纪以来的分析法理学,阐明所有描述性社会科学对理论家评价的依赖。自然法理论是对这类评价进行充分批判的基础。这部分还对当代对自然法的典型反对意见进行了评论,指出其存在严重的误解。 第二编在十个精心建构的章节中就这些方面展开叙述:基本的人类的善和实践理性的必要条件、共同体以及“共同的善”;正义;权利话语(rights-talk)的逻辑结构;人权的基础、具体要求和限度;权威以及由非权威人员和程序制定的权威性规则;法律、法治、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法律;法律和道德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由非正义的法律产生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最后一编对“自然法”、“自然神学”以及“启示(revelation)”——道德关怀和其他“终极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颇为有力的主张。 本书系对自然法学说的权威重述,同时,它也会在法律、道德以及政治哲学等方面的中心议题上为学生提供坚实的基础。 作者约翰•菲尼斯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大学院(university college)法理学研究员。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片断: (三)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1〕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分设明示担 保(expresswarranty)与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二类。 明示担保者,谓出卖人依其约款,表示愿意担保商品具有某种 性质或状态,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basisforthebargain) 而言。美国统一商法典2-313第1项规定,明示担保依下列 方式成立之:(1)出卖人就商品对买受人作有事实肯认或允 诺,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肯认或 承诺;(2)就商品作有描述(Description),而以之为交易基 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描述;(3)以样本或模式作为交 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之全部符合此样本或模式。依2- 313第2项规定,为成立明示担保,出卖人不必使用“担保” 或“保证”之文句,但出卖人所表示者,仅是关于商品之价值 或是个人意见或对商品之推荐,例如“物美价廉”、“此为上等 货色”者,尚不构成明示担保。 至于默示担保,乃基于法律规定或商事惯例而发生。依美 国统一商法典2-314之规定,出卖人系买卖该种商品之商人 者,默示担保商品之宜售性(Merchantability)。又依美国统一 商法典2-315之规定,出卖人若于订约时,得知买受人买进 该商品之特别目的,且买受人信任出卖人之技术与判断,来选 择或供与适当商品时,出卖人默示担保该商品宜于此项目的 (合宜性之默示担保)。 上述出卖人担保责任,原则上得依当事人之意思加以排除 或限制,但为保护买受人利益,统一商法典2-316亦设有相 当规定。其基本要点计有三项:(1)创设明示担保之文字及行 为,与排除或限制此项担保之文字及行为,在解释上应使其合 理一致,若不能为合理解释者,其排除或限制不生效力。(2) 欲排除或限制宜售性之默示担保,须以书面明显为之。(3)除 第二项外,在下列三种情形,默示担保责任亦被排除:其一, 契约使用“asis”、“withallfaults”等文句者,依一般理解, 足使买受人注意担保责任业已排除。其二,商品瑕疵经检查即 可发现,而买受人于订约前已检查商品、其模型、样本或拒不 为检查者,出卖人不负担保责任。其三,默示担保,得因交易 或履行过程或商业惯例被排除或限制。 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时,买受人得拒受商品,亦得受领商 品,并依其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关于诸此问题,美国统一商 法典设有详细规定(参阅U.C.C.2-711以下规定)。兹应特 别说明者,系买受人因商品具有瑕疵,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 害者(consequentialdamages,结果损害),亦得向出卖人请求 赔偿(U.C.C.2-715)。在“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上, 第三人得请求赔偿,主要为此种损害。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本注虽然题名“议会制度论”,却并不是想评论议会制度的是非善恶,只不过想就世界的重要代表的国家,叙述现行议会制度的大体而已。用政治的眼光观察各国的议会在实际上是怎样活动?作议员的人们的品质如何?在议会以内政党的分野和其势力的趋势如何?等等问题,虽然知识在政治上的议会制度的实际,是必要的,然在本书上,却完全没有提及,便已终结。对于议会揣摩的尊敬,和领带,从十九世纪的末期起,便已泊次失坠,尤其是到世界大战以后,到处都高唱议会制度的危机,立宪政治的衰运,把这样的事实,和其原因,以及它的政策,来论列,是在
作者: (日)穗积重远,( )Roland R.Foulke著;李鹤鸣,施宪民译;魏琼勘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绪????言 ????一、本书系著者在东京帝国大学担任法理学讲座时所编之讲义,惟根据一学年授业经验,著为斯学,公刊问世,非不自知其为时尚早,然如能借此获得师友之叱正,以资今后之修改,抑亦著者与学生之大幸也。 ????二、是书系讲义体裁,对于自己之说明与学生之思索,务期留有余地步,而讲授时间,一学年为三十星期各三小时,故本书以简单为第一要义,虽日简而不明,为著者不文之所致,然言而不尽,则本书当然之性质也。 ????三、是书全体所用之主要参考书,列记如下,至于供一部分参考之书籍论文,书中随处引用,或避免烦琐而留在讲授时补足之。本书所述,有时姑从通说,介绍先觉所论,有时故为立异,大胆主张未成熟之私见,是即讲义之所以为讲义也。穗积陈重博士法理学讲义笔记(明治四十年)
作者: 陈志武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财富是怎样产生的》一书是由陈志武先生的25篇与财富相关的文章集结而成。今天的财富创造方式与过去相比有何变化?改革开放到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检验、反思一些有关财富的基本理论以及问题。本书分为四大部分,前三部分集中在国家财富的话题,偏向宏观;而最后一部分则集中在公司或企业的财富创造问题,或者说在财政问题上。各章节结构上几本独立,但内容上又彼此相关,体现了现代财富观的特征和价值。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物权法提要》原书分上、下两卷,点校整理后合为一册。 点校版本系日本作者于昭和二年订正第二十一版,译者于民国二 十三年所译之初版。 ??作者三潴信三,明治十二年(一八七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出生于东京本乡汤局市。是东京府仕族(明治维新后授给武士 阶级德族称之一,在华族之下,平民之上)医生三潴谦三的长 子。号是孤萤子。就读过独逸学协会中学和第一高等学校,于明 治三十八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法科大学。于四十年自费留学欧 洲,在柏林大学、罗马大学攻读法理学位,专攻民法。并游历各 国后,于四十二年回国。大正元年八月,被任命为东大法科大学 助教授,五年五月,升任为教授负责民法讲课。次年七月通过东 大校长的推荐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之后,被选为房地产租赁仲 裁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迅信官更练习所、海军大学校的教授。昭 和五年一月兼任九州帝国大学教授,十年一月被聘为日本学术振 兴会学术部第一常务委员会委员,并在该年被授予独逸政府的红 十字功勋十字章。自大正十二年以来一直担任高等考试的委员。 昭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东京麻布仲之街的家里,因病去? 世,享年五十九岁。 ????三潴信三一生著述颇丰。除本套《物权法提要》外,还著 有:《物权法本论》、《担保物权法》、《债权法提要》、《注释民 . 法全书》、《近世法学通论》、《民法总则提要本论》及与太田正 孝、下村宏共合著的《法制经济的故事》等书,为日本民法之 大家。译者孙芳翻译该书时,曾广泛参证富井政章《民法原论 物权》、横田秀雄《物权法》、三潴信三《担保物权法》、高洼喜 八郎《法律学说判例总览民法物权编》各书,力求翻译之准确。 且书中译名除永代借地权、入会权等有特别性质者外,余皆援用 我国法律名词。所以,该书语言简洁准确、行文通俗易懂,便于 读者阅读。 ????《物权法提要》全书分总论与各论。总论五章,概述物权之 观念、效力、种类、得失变更及一般消灭事由;各论十章,分述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入会权、占有权、留置权、 先取特权、质权及抵押权。每章下面又分节、款、项。对每个问 题都力求全面、严谨、深入细致地分析:首先,阐明近世学说之 观点,如“其说以为:……”、“乙说以为:……”;其次,阐述 日本同辈学者之观点倾向,如“反对……”、“同说……”;最 后,申述自己之主张,如“吾人在立法论,……”、“应采乙说, ……”等。作者不仅广征博引,且理论与实践结合,足见其法 律学识之渊博,作文功底之深厚。 ????该书为民国期间译著,所以书中有较多异体字与少数生僻 字,校者在点校中皆一一予以订正,或根据原意予以转换。如 “絮”应为“挈”的异体字,《礼记·大学》“上老老(尊敬老? 人)而民兴孝,上长长(尊敬长上)而民兴第,上恤孤而民不 倍(不违背),是以君子有矩之道也。”郑玄注:“絮,犹结也, 挈也,矩,法也。君子有挈法之道,谓常执而行之,动作不失 之。”。“絷”为“扎”的异体字,“蔗”为“席”的异体字等。 对少数现代及古代汉语中查找不到的生僻字则根据意思予以改 写,如:“同”为“回”之意,例如:“收”,“复”等,均改为 “回”字。另外,原书为竖排版繁体字,再改为横排版简体字 后,“如左”,“如右”,“左列”,“右列”等相应的改为“如 下”,“如上”,“下列”,“上列”等。原书竖排版每行后以小一 号字体作为注释,点校则均以括号代替。用于举例或说明的内容 则仍保持小一号字体,力求保持书之原貌。原书中的标点符号, 也按照现代方式予以重新标注。书中“普国”、“德民”、“法 民”、“意民”、“奥民”、“西民”、“旧民”则分别指“普鲁 士”、“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奥地 利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日本旧民法典”。该书注释中的 数字,如“四四四条一项”指“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此 类推,特此说明。 ????限于学识水平,点校中的缺点与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 指正。
作者: 何美欢[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本书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引入英美法教学计划的理由。第1、2章将提出全球化及本土化为学习英美法的理由。第一个理由——全球化是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理由,今天常常被人挂在嘴边。今天再讲全球化有点像喊“狼来了”一样。过去数年,人们对全球化讲得太多了,以致大家有点麻木。所以,第1章详细摆出事实。法律全球化在现实中究竟是什么一回事,希望可以说服对普通法教学持反对态度的人理解全球化的迫切性。第二个理由——本土化可能令人生疑,特别是由一个在北美洲受教育的人来提出,实在有“曲线救国”的嫌疑。但是,早在1934年,一位有名的法学教育家已经提出过同类的理由。他说,“我们的所谓法律教育,是希望以外国的科学方法,来训练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1]本书第2章将对这个理由展开讨论,论证完全掌握在美国发展出来的法学方法是本土化的必须条件。上述两个理由的前提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训律师,这就牵涉到法学教育的性质。第3章探讨法学教育的性质,更阐明专业教育的含义。本书第4章将反驳一些常见的反对普通法教学的理由。 本书的第二部分阐述所倡议的普通法教学方案,其教育理论基础,以及从实践中汲取到的教训。第5章探讨若干教育学课题,为第6章关于本书所倡议的计划的概要及理论的讨论奠定基础。第7、8章讨论各个课程的设计及教学经验。 不少人对英美法教学计划有一个概念,认为它是各种基本专业的课程的组合,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民事程序法、刑法、宪法等。同样,希望装备学生应付WrO的挑战的课程似乎应该教授wTo法律。但是,本方案既不教授美国法律主要部门法的基本概念,更不教授wro法律。对这一点应该作出解释。 本书认为以上两种“知识型”课程对今天的中国来说,意义不大。对学生来说,美国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已经不是什么新事物,不是什么难以找到的知识。为长远发展计,学生更需要掌握的是普通法方法。本书倡议的就是方法的教育计划。本书使用“普通法”一词而不使用“英美法”一词,是为了强调本书倡议的教学方案的方法与态度,本方案是教授思维方法而不是传授一门实体法。
作者: 杨四安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编写说明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用人单位对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警官高等职业教育这棵新苗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与时俱进,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培养警官、法学类高级实用型人才的重要阵地。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认识到,教材建设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当不断加强和创新。目前,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警官、法学类职业教育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一套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的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应运而生了。 本套系列教材是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和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强强联合,共同组织编写的。这两所警官高等职业学院办学规模大,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在全国同类高等职业院校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两所学院里一批多年奋斗在教学第一线、拥有丰富教学经验、意在警官职业教育上有所作为的教学科研人员,本着“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从“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基点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同为新世纪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奉献上了特点鲜明、针对性强的系列教材,首批21门主干课教材将在2005年度陆续与广大读者见面。本套教材的出版问世凝聚了众人的智慧和心血,是两所警官职业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共同献给警官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一份厚礼。 从总体上看,“本套系列教材的鲜明特点是“原理+能力”、“原理+训练”。具体如下: 1.系统性。本套教材注重对相应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实务问题的分析和阐述,释义准确,论点明确,重点突出,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便于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运用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实用性。根据警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部对高职院校“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的教学要求,本套教材在编写过程中以实用性和指导性为原则,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着眼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体现了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本套教材,通过对基本知识、基本实务问题的科学编排和准确阐述;教学素材(包括案例释疑和课后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或实务训练题)的精心选取;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以及相关问题的展现,将知识与技能有机地融合起来,突出了职业性、应用性的要求和方法论的内容,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包括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提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真正实现从“教学生以知识”到“予学生以方法”的转化,从而使教材真正符合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 3.时代性。参加本套教材编写的作者,绝大多数都有硕士学位,具有教授、副教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高级职称。部分教材约请了其他院校著名专家、学者担任主编。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们都主编或参编过不少教材,长期工作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不仅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的职业实践经验。广大作者在编写本套教材时,以最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多年的教学心得和知识积累为基础,广泛吸收理论界最新科研成果,内容新、信息量大。因此,全套教材的编写比较成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时代精神。 4.针对性。全套教材的编写在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特点、强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同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为核心”的宗旨,联系学生就业工作实际,兼顾学生和广大读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和学历提升考试的需要。 5.通俗性。教材作者力求用简单的案例或例子,使深奥的专业术语及复杂的理论浅显易懂,简洁明了。针对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本套教材在内容方面基本不涉及比较法学和学术争论等复杂问题,对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某些不足之处亦不作评析。因此,本套教材不仅是警官高等职业学院和警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首选教材,而且可以作为其他类型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材,还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之用。 本套教材虽然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与读者见面了,但由于教材编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因此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我们真诚地希望得到广大师生、读者的厚爱、谅解、批评和指正,以使本套教材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更好地为警官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服务。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 200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