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作者: 国家广电总局人事教育司,北京广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编
出版社: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
简介:我们这样研究“价值”,也许会引起人们的疑惑:“难道‘价值’是脱离客体的主观唯心之物吗?”当然不是的。价值既不是人的个体意识的产物,也不是先于客观物质世界而存在的“柏拉图”式的理念,价值来源于客观事物,来源于客观事物具有的特性,但它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价值是人们的社会实践作用于客观事物之上的产物。在价值的身上,体现并凝聚了客观事物所存在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使“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了”。(“本质力量”,又译作“生产力”)①价值是如此深刻地依赖于人的实践活动,以至于提醒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当年马克思、恩格斯在批评费尔巴哈庸俗唯物主义时所说的那番寓意深刻的话:“人们的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只要他哪怕停顿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小仪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费尔巴哈)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就没有了。”②
通过以上对“价值”所做的分析,我们对价值的含义可作如下概括:价值足客体在社会实践中所履行的功能;它足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产物;价值足由价值源(客体的特性)、价值观、价值的实现(人们的丰十会实践)这三种内涌所组成的一个多义性概念。
三、我国新闻界关于新闻价值概念的争论。
引起争论的原因
前面我们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了价值这个概念的含义,并指出新闻价值是一个由价值源、价值观和价值实现等多种涵义所组成的多义性概念。在这个概念里,既包含了新闻特性的客观事实,又有新闻工作者选择衡量新闻事实的标准,还包含了受众根据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共同需要接受新闻的态度。对新闻价值概念的认识如果只取这一点,忽视另一点,都容易造成这样那样的片面性。以往对新闻价值这个概念,之所以存在着各执一词的见解,主要原因就是人们往往只强调了新闻价值的某一种内涵,这也是新闻学界对之争论异常激烈的主要缘故。
其次,由于新闻价值是一个多义性的复杂概念,人们在试图用一句简明扼要的话来概括新闻价值时,常常会为其内涵过于复杂而力不从心。
第三,某些新闻价值定义忽视了定义的一般逻辑规则。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目前已有的一些有代表性的新闻价值定义,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对不同新闻价值定义的评价
目前我国新闻界对新闻价值这一概念的认识,大体可分以下四种类型:
1.素质说:认为新闻价值是指事实本身包含的足以构成新闻的特殊素质。这些“特殊素质”决定了新闻价值的大小。因而新闻价值与记者评判新闻事实的标准无关。比较典型的定义有:
(1)“新闻价值是指事实本身所包含的能引起社会大众共同兴趣的素质”。①
(2)“新闻价值是指一个事实所包含的足以构成新闻的特殊素质和各种素质的总和”。①
“素质说”强调了新闻价值源于客观事实,即强调了新闻价值的客观性,有其正确的一面。但是,它明显地忽视了组成新闻价值概念的另外两个有机的内涵,即新闻价值观和新闻价值的实现。“素质说”把新闻价值看作是一个“自在之物”,看作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某种特性,即“引起公众共同兴趣的素质”本身,把新闻工作者和受众的社会实践,即新闻工作者选择什么样的事实作为新闻报道的标准和受众接受和评价新闻的态度,排除在外。因而,这样的新闻价值只能是“自然的原始形态”,难以实现。“素质说”明显地带有机械唯物主义的缺陷。正如马克思所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客观的被丢掉了,而主观唯心主义却被完整地保留下来了。”这是素质说的第一个缺陷。
第二,从语义表达的逻辑关系来看,素质与价值不相关,也就是说,素质不是价值的属概念。
第三,从“事实本身所包含的能引起社会大众共同兴趣的素质”这一定义来看,还存在着语义界说不周密严谨的缺陷。众所周知。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而在上述定义中,对事实没有“新近发生”的限制,这就容易引起人们的疑问。历史事实也同样包括有引起社会大众共同兴趣的素质,所以人们乐于听历史故事,看历史书籍。那么用这样的定义概念来解释新闻价值,是否解释得通呢?
2.标准说:认为新闻价值是记者、编辑衡量新闻的尺度和标准。在一些新闻学辞典中,“标准说”常用来作新闻价值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有:
“新闻价值是记者选择和衡量新闻事实的客观标准”。
这一定义避免了素质说将新闻价值当作一个“自在之”。的缺陷,强调了记者的新闻价值观。但是,标准说其主观色彩较浓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第一,我们说了,“素质”这个概念不是“价值”的属概念。同样,“标准”也不是“价值”的属概念。
第二,如果将“标准”作为“价值”的属概念,这除了违反了语义表达上的逻辑规则之外,还反映了“标准说”论者在新闻价值内涵认识上所存在的片面性。因为记者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选择新闻事实(不管这种标准是客观的也好,还是主观的也好),都是指人对客体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特性持何种看法和认识的价值观,人们的这种价值观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抛开社会实践检验的标准或价值观,便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是什么迫使人们对客观事物对象抱这种态度而不是那种态度?是“主观”偏爱兴趣,还是客观标准?如果是主观偏爱兴趣,将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如果是客观标准,那么又是什么规定着这种标准?客观标准也是无法从个体意识中得到解释的。人们的价值观只能从人们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来,从人们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需要中得到解释。因此,记者的新闻价值观不等于新闻价值。事实上,在新闻实践中,我们也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记者们常常选择他们认为有价值的新闻事实,经过传播后,受众并不认为有什么价值,相反,许多有重大新闻价值的事实,又常常因记者认为无价值而被他们轻易放过了。
综上所述,这种忽视社会实践检验的“衡量新闻事实的“客观标准”,事实上是不客观的。
3.效果说和功能说:认为新闻价值就是指新闻事实在传播过程中所履行的功能及其引起的一定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由于“标准说”、“素质说”对新闻价值概念的解释存在着上述的片面性,不少研究者开始对“新闻价值”给以“效果说”或“功能说”解释。“功能说”意识到了新闻价值是一个由主观和客观的结合的产物,因而,“功能说”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新闻价值”这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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