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58 项 “王泽鉴著” 相关结果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十三卷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
简介:总 序 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 “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 “民法概要”刊行于二○○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 “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 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 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 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六十五岁生日序于台北 序言 拙著不当得利初刊于一九九○年,曾于二○○○年撰一长序,综合论述其后判例及学说的变迁。兹再全面修订,纳入最近实务案例,补充新的文献,重新检视争议问题,强化说理论证,并增列附录资料,计增加篇幅二百余页,虽力求周全,疏误难免,花色品种请读者不吝指正。 关于不当得利,现行民法设五个抽象概括的规定(第一七九条至第一八三条),自民法施行以来,“最高法院”所著判例多达七十二则,相关判决数以千计(请参阅“司法院”网页司法资料检索),累甚为丰富宝贵的经验及智慧,使不当得利法成为活的法律。本书旨在整理分析判例学说,建构我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体系。原预定另撰一本不当得利案例法,选择德国联邦法院相关判决,俾资对照,从事比较研究,期能更深刻洞察不当得利法的实际运作,认识不同的裁判风格及论证方法。此项工作的艰巨初非所料,拟暂搁置,而将汇编的不当得利法案例体系做为附录(1),使其得与本书内容相互对照,让本书在某种程序兼具教书与案例法的功能。此为方法论上新的尝试,希能结合理论与实务,有助于不当得利法的研究与发展。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笑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卷
简介:总 序 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 “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 “民法概要”刊行于二○○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 “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 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 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 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六十五岁生日序于台北
民法槪要
出版社:王慕华,2007,2009重印)
简介: 研讀「民法概要」不僅在於學習一門重要的法律科目,亦非純為準備考試,乃在培養獲得法律思維、理性判斷事務的能力,並能精要的融會了解規範債之關係、物權、親屬、繼承等社會生活的基本原則,更深刻認識以人為本位的私法秩序,及其所要維護、促進、實踐之人的尊嚴、價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侵权行为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卷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卷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卷
民法总则
出版社:王慕华,2014
简介:
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4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最新版
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6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王泽鉴(1938- ),生于台湾台北,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伦敦大学政经院等从事研究工作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简介: 卢先生的《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的主要特点表现在:第一,卢峻教授十分明确地提出了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者,即所以在涉外关系中规定内国法抑某一外国适用之法规也”。这在当时中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国际私法为何物还不清楚,或如何认识国际私法的本质即定义尚不明了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该书分绪论、通论、本论三大部分,共35章,其范围之广,体系之完整,为中国国际私法学这门学科的建立与发展奠定非常重要的基础。第二,尽管当时的中国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但该条例可以说是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998年《日本法例》翻版。因此当时有关国际私法的著作,也往往局限于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理论的介绍与研究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
简介:序 言 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王泽鉴 二00四年十月四日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
简介: 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
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
简介: 片断: 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 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此之所谓“处分”,系指 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但 不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在内。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 之某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该“出卖他人之物”之 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 情者,得依关于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第801条、第 948条)。又例如,A有某地,误登记为B之名义,B设定抵押 权给不知情之C,其物权行为系属无权处分,C因信赖土地登 记,而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第43条)。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与无权处分应严予区别者,系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者,系 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行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例如, 乙有某珍贵稀有之邮票寄放甲处,甲以乙之名义出卖给丙,并 依让与合意交付之。此种无权代理与出卖他人之物及无权处分, 在法律效果上有二点不同,应予注意: (1)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者,其买卖契约之效 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 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始生效力(第170条以下)。 (2)就物权行为而言,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者,其物权行为 效力未定,须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第118条第1 项),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 自始有效,但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第118 条第2项、第3项)。惟受让人善意信赖“处分权”者,其善意 应受保护,无权处分虽未经有权利人之承认,仍能取得其权利。 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物权行为,亦属效力未定,非经本人承 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第170条第1项)。须特别强调者,相 对人对“代理权”之信赖,并不受保护(关于表见代理,参阅 第169条),故在上举之例,丙纵使不知甲无代理权,亦不能主 张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仅能依第110条之规定向甲请求损害 赔偿。 八、物权行为之解释 任何意思表示,任何法律行为,为探求其真意及内容,均 须解释,债权行为如此,遗嘱如此,物权行为亦不例外。惟实 务上以债权行为(尤其是契约)之解释,最为重要,其主要理 由系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得自定条款,其内容如何,有 待确定,而契约之漏洞(Vertragslucke),于无任意法规可资适 用时,则更须填补之(所谓之“契约的补充解释”,erganzende Vertragsauslegung)。关于物权行为,因采物权法定主义,除 “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第757条),当事人 意思活动余地较狭,解释必要性相对减少。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债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民法总则.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
民法概要
民法物权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十四卷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十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