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
作者: 夏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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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通信部队人员遭受
空袭损害请援暂行救济办~-Oil令
(1940年10月9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二计渝字第665号
令军事参议院
案据军政部部长何应钦会(二九)预渝字第22762号呈称:案奉钧会交下
军令部九月二日第七七八五号呈一件,为据通信兵指挥官华振麟呈:以在中
央各军事机关工作之通信部队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请援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
法,予以救济,其救济费即由配属服务机关发给,请核示等情一案,饬核办
。等因。经核可行。除函复外,理合备文呈请核备,并准通饬中央各军事机
关知照,实为公便。等情。据此;除指令准予照办并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
。此令。
委员长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九年十月九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八二一76]
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军事机关服务
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补充法训令
(1940年11月6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二计渝字第671号
令军事参议院
案据军令部部长徐永昌呈称:案查前奉钧会颁发修正中央各军事机关服
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到部。遵经施行以来,兹查尚有应行请示
者数点谨陈如次:(一)原办法第九条所载:“……寄寓驻在地较近地带……
”未经确定范围或距离里程,例如本部职员有寄寓在合江合川等处,被空袭
损害请求救济者,是否认为适合“较近地带”之规定予以救济?又职员眷属
,奉令疏散回籍,而其本籍即系本条所称之“较近地带”,是否得依本办法
予以救济?(二)原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救济费数目自应查明实际损失核实发
给。惟所报损失项目有少于本办法规定之最低数目者,是否仍照规定最低数
发给,抑照所报损失数核发?(三)职员因公差外出或因他种情形将衣物寄存
亲友处而被空袭损害经查明实在者,应如何办理?(四)外勤人员因公差外出
在途或于驻在地被空袭损害者,应如何办理?(五)职员寓所周围被炸焚烧或
消防队禁止通行,不能近前抢救,房屋存在而衣物遭受偷窃损失者,可否依
照本办法核予救济?以上各种情形,未奉详加确定,不敢擅专。理合备文呈
请鉴核!指令祗遵,实为公便。等情。据此,经饬逐条解释,提由本会第八
十一次事务会报决议作为补充办法另行抄发。除分令外,合行检发抄件令仰
该院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为要。此令。
计抄发空袭补充办法一份。
委员长蒋中正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补充办法
一、第九条所载“寄寓驻在地较近地带……”系指其服务机关之较近地
带,例如服务机关在重庆而眷属寄寓距离服务机关二百五十华里以内者,遭
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自应予以救济,如奉令疏散地带原系该员本籍者,亦
应依照距离里程办理。
二、第六条规定发给救济费数目,其所报损失数目少于本办法之规定最
低数者,应按照同条一项后节办理之。
三、职员因公差外出或因他种情形将衣服寄存于亲友处遭受空袭损害经
查明确实者,应予救济。
四、外勤人员因公差外出在途或驻在地遭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者,
应予救济。
五、职员寓所周围被炸焚烧或消防队禁止通行不能近前抢救,房屋存在
而衣服遭受偷窃损失,经查明确实者,应照本办法分别予以一部分之救济。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八二一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