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Regulation of Civil Law
作者: 孙宪忠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简介:人研究范围涉及到民商法方法论、总论、物权和债权等方面,但是重点在于民法总论、物权法、不动产法等领域。本人的学术思想基本上形成体系,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学术思想及重大观点有:
1、在民商法方法论方面,提出“抛弃批判、立足建设”的观点,认为应从过去的对民商法学的现有国内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不要总想着批判他人,而应该认真地从建设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构造自己的民商法。现行法学包括了过多的“以阶级划线”批判他人的内容,而对我们自己建设所需要的东西却不甚了了。立足建设,需要吸收传统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我国自己历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国情和时代进行积极的创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提出对公有制的所有权形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进行改造。本人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公有制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财产权利制度并不一致,他们之间有一个决定和被实现的关系。所有制并不能照相式地反映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并不一定要反映为国家所有权,国家掌握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本人比较早地探讨了世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以及该体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最早探讨了财团法人的财产权利的独特性,并提出按照财团法人所有权形式规范我国法人财产权利的见解。
3、在民法学总论方面,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独到的研究。本人比较早地将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介绍到国内,并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质,指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构成的基本差异;尤其是本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确切含义进行的正本清源性质的研究,纠正了理论界原有的错误认识,扭转了这一理论在我国民法学界长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我国大陆法学界基本上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重新复活。由于该理论对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理基础,所以,这一理论在我国大陆的复活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本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经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接受,而且本人的学术主张获得了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承认。
4、在民法物权研究领域,提出了系统的立法观念和体系。在物权法总则方面,本人通过对当代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不动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和中国实践情况的研究,建构了中国物权法基本体系、法理、物权类型及相关制度,创建性地指出物权法具有静态动态支配关系调整、物权变动调整、第三人保护这三个基本范畴。本人认为:物权法应具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物权法兼有静态和动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当物权变动时,应当区分作为原因的债法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要件、时间及其效力,物权变动应依其自身要件产生相应的效力。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本人提出的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构成、物权行为制度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第三人,指出应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完善的登记制度的诸多见解,已为我国物权司法所采纳,并且成为我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理论基础。
本人最早将世界上公认最发达的德国民法物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进国内,对我国物权法立法提供了系统的参考资料。在物权法分则部分,本人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我国从民法物权法角度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多项成果被后来的立法采纳。此外,本人根据物权法的法理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建设提出了系统的设想。比如,本人提出,物权法对“国有所有权”制度应采中央地方分级所有理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应采法人理论重新建构、并且对财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这些理论,对拓展了物权法研究领域及研究思路,实事求是地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体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5、在不动产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项成果为学术界承认,并且被立法采纳。比如,本人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系统地研究了不动产登记问题,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和警示效力;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的理论。该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物权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