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pretation of the organicism of economic law basic category
作者: 张辉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科学技术是理性的产物,是知识的表现,是文化的成果,它打着正面
的、文化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等各种正当的旗号去行使它的权力
,所以科学技术对整个社会的严重后果有其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这是社
会学家对科学技术的文化认识。如果我们把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变迁
作一个历史性的规律总结,其实科学技术的每一次突出的进步都深刻地体
现了经济的烙印。当前一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所带来的社会财富和经济成果
不能继续满足社会总需求时,新的科技革命应运而生,它的使命将会渗透
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最终成为社会经济运行和财富增量的核动力。
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
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
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
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社会经济利益的同时,让人们仿佛看到了解决许多人
类社会困境的希望之光,特别是看到了生物技术在解决人类社会粮食问题
、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另一
方面现代生物技术也无法掩饰其内在和外在的负面效应,如在生物技术研
究、发展以及产业化进程中无法保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无法
保证生态安全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
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在过去的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浪潮中,
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它给人类的社会结
构、生活及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世瞩目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现代化过程
中所具有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将我们引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
风险社会”之中。代表着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现代生物技术亦不例外,其风
险化程度将风险的范畴从人类社会延伸至自然,甚至整个生态系统。因此
,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将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视为必要的价值“目标”
,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其演绎为一种生动的“工具”,生物“工具”化
或“目标”化让我们不得不在现代生物技术价值选择中徘徊不定。
至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安全”问题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尽管我
们认为生物技术的正面价值不可忽视,是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而产生
的必要社会供给;但是生物技术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必须在现行科学技术
的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安全性审查,趋利避害。
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研究从生物安全的多学科分析出发,以经济法学为
视角,紧密结合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基本范畴和基本理念,强调在尊重
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的市场运作基础上,充分认识国家在现代
生物技术研究、生物资源开发、生物信息共享以及生物产业化发展过程中
的干预作用和意义,从而切实保障以个体、集体、国家、社会乃至生态为
一体的生物安全利益,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人体生命健康、人类社会秩
序与伦理安全、自然环境保护以及生态系统稳定。当然,生物安全法律规
制研究又不仅仅停留在生物安全法律规范的经济法属性的研究和探讨上,
而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为支撑,积极探索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法律原则与相
应的法律制度建设,从而将整个研究构制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全文除了“引言”外,正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
多维解说;第二章经济法的分析范式与生物安全法;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
范畴与生物安全法;第四章生物安全法律原则探究;第五章生物安全法律
制度构建。各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引言部分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现状及其现实意义出发,探讨了现代
生物技术的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同时指出生物技术作为科学技术
前沿的代表,其内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系统风险、自
然环境风险、人类生命健康风险以及社会伦理秩序风险等)需要在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试验以及产业化过程中予以防范和控制,从而为下文的法律
规制研究做好必要的铺垫。
第一章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多维解说。本章是全文开展逻辑论证的起
点,重点从生物安全的一般解说、生物安全的生态学分析、生物安全的社
会学分析以及生物安全的法哲学分析出发论证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过程中的
安全问题,从而为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提供必要的借鉴和支撑作用。以此
为基点,本章的最后一部分重点论证了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认为
生物安全是现代风险社会的立法诉求,是新型社会公益的必要体现,是当
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供给予需求之间的必然安排。
第二章经济法的分析范式与生物安全法。第一章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
多维解说给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奠定了多学科分析的理论基础,将现代生
物技术、安全与法律规制紧密结合起来,探寻生物安全法存在的合理性和
必要性。然而生物安全的实现不可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因
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安全理念需要在国家适当干预的条件下得以实现。经济
法作为需要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之法,是在生物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国家
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生物安全而对生物科学研究
自由、生物产业化发展进行合理干预的法律规范形式;是市场失灵与政府
失灵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科学研究自由与利益同国家宏观调控、安全秩
序保障之间辩证统一的必然安排。为了进一步论证生物安全立法的经济法
范式,本章就国家干预生物安全进行了正当性分析,并从经济法的结构论
和规范论的角度论证了生物安全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并进而上升为经济法
属性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与生物安全法。如果说生物安全领域需要国
家进行必要的干预,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就必须在基本范畴上与经济法相互
契合。本章认为,生物安全立法应当具备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
本价值以及经济法的利益观。在经济法基本理念与生物安全立法上,生物
安全法律必须具备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发展观、具备社会整体利益
提升的效益观,既要实现当代人之间关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的信息共享、
遗传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生物技术成果的公平享有,又要保障后代人的生
命健康、优良的自然环境资源以及安全而又稳定的生态系统,从而实现人
与自然的长治久安。在经济法基本价值与生物安全立法上,通过对经济法
一般价值内容及其谱系的列举和分析,注重从生物安全的角度审视并重新
构建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目标及其谱系内容,最终认定安全价值构成生物
安全立法的核心基础,只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生物科学技术及其成果
方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在经济法的利益观与生物安全立法上,本章认为
经济法的利益观应当是一种集合多种利益为一体的利益整合观,并结合生
物科学技术中的“科技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分析论证生
物安全立法在利益整合方面的经济法特色。
第四章生物安全法律原则探究。基于前面关于生物安全法具备经济法
基本属性的分析,认为生物安全法必须基于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客观
实践,将能够保障生物安全、体现经济法属性的法律一般性规则,以较为
抽象和概括的方式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从而统领并指导生物安全立法
。本章首先探讨了生物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并以此为基础认为生
物安全立法的法律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宽容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实质等
同原则以及惠益分享原则。宽容原则是在原有人性化基础上倡导对生态环
境的宽容旨意,强调人类在宽容、尊重他人的同时,需要以一种人性的宽
容对待生态环境,从而在人与自然之间实现和谐共生。风险预防原则,是
指为了保障自然人、国家、社会的安全利益,保护生物多样性,防范外来
物种入侵,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与安全,在发展生物技术以及生物技术及其
产品的产业化过程中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于防范和控制生
物风险的原则性规定。实质等同原则则构成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补充,强
调对生物产品市场化之前的有效检测和安全防范,是决定一项产品市场准
入和社会应用的决定性环节,但不是将实质等同理解为风险预防的替代措
施和原则。而惠益分享原则则是为了保证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社会有用性
和价值正当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安全,对发展生物技术及其产品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项经济
利益和成本,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突出地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利益整合的经济法属性。
第五章生物安全法律基本制度构建。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研究不仅仅停
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上,完整的立法研究体系是应当集基础理论研究、基本
原则探讨和基本制度构建为一体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规制研究的意
义和价值。本章从制度的一般法律认识出发,以生物风险的阶段性为标准
,将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分为生物风险预防制度、生物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生
物安全法律权利及其救济制度三个方面。在生物安全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
则的指导下,紧密结合生物技术发展的实际及其预期,充分发挥和增进生
物科技带给人类社会的福祉,预防和控制不必要的生物风险,保障人类生
命健康、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生态的和
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