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corporation & private property
作者: (美)阿道夫·A. 伯利(Adolf A. Berle),(美)加德纳·C. 米恩斯(Gardiner C. Means)著;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05
简介:写前言的任务之所以落在我的头上,是因为我是这个研究项目名义上的主任,该项目由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会资助并接受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会的指导。这个项目要求对公司发展的最新趋势加以研究。要使这项研究取得成果,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对于任何一个有思想的观察者来说,有一点是明显的:美国的公司已不再是一种私人企业组织,而是已经变成了一种制度。1928年,当这个研究项目启动时,金融机构迅猛发展,表明我们正处于私有财产制度革命的阵痛中——至少在产业经济领域是这样。作者曾斗胆对公司证券作过一系列技术性研究,所有这些研究都导出如下的结论:通过公司这种方式,美国的产业财产正被抛进一个集体漏斗,个人所有者由于许多巨大的产业寡头集团的产生而逐渐消失在这个漏斗中。进一步来说,这种发展的趋势在许多方面都好像完全合乎逻辑且充满智慧,这种过程是不可能逆转的,同样地,优势和危险似乎并存于这一过程之中。
这个项目需要一个协同研究的经济学家。经济学家加德纳·C.米恩斯先生着手对这一形势进行了细致的统计和经济分析,从理论上来说,由一位法学家和一位经济学家并肩作战,会比各自单干获得更丰富的成果。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会就持这种观点,哈佛大学教授埃德温·F.盖伊尤其如此。尽管我们未把合作的真正好处写成文字,但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无疑已得到充分的证明。当然,这种合作是极其困难的,因为不同领域的专业工作者必须首先就某种共用的语言达成共识,然后努力运用各自特殊的研究方法,并时刻牢记不同方法的优缺点,最后得出双方都赞同的结论。一方面,由于法学家主要关心个案的公正性,且绝不能忽视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学家主要进行描述和分析,因此二者之间的鸿沟是不容易逾越的。我们向米恩斯先生表示最诚挚的敬意,他乐意在术语和研究角度上更多地配合我们;我们自己也同样努力地去配合他。
具有独特自由氛围的哥伦比亚法学院甘愿为我们分担这个研究项目的压力。承蒙扬格·B.史密斯院长的好意,学院为我们提供了各种设施和机会,而这是本书所难以报答的。
本书仅对结论进行陈述,而不去解释得出这些结论的方法。任何其他写法都会使本书篇幅庞大,不忍卒读,令人兴味索然。
本书第一篇的统计研究,已经由米恩斯先生署名在《美国经济评论》和《经济学季刊》上更完整地刊载过。另外,米恩斯先生还有一大堆统计数据资料,它们以后会有被刊行的可能。在法律方面,我曾对有关问题作过技术性研究,也让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助教们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们作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成果的大部分已经在全国许多法律杂志上刊载过;它们都是阅读正文所要参考的,读者可借此了解那些对案例、法令、判例进行详细分析的技术性论文。基本案例和判例分别编列刊印在《公司财务的法律案例与资料》(西部出版公司,圣保罗,1930年)一书中,这些资料是作为上述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而收集和组织起来,以便与本书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内容作粗略的比较。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尽量避免在本书中加入过多的脚注,因为这些脚注更多地显示了作者学识的渊博,而未必有助于读者的理解。
在本书的最后四章,我们基于所记载的和公司活动相联系的数据,对财产权益和融资问题进行了坦率的推测。(作为推测基础的)这些观测资料和前述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无关。对于任何一项给定的资料,每个人都肯定会得出他自己的结论;研究这些资料的人的思想形形色色,他们所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作者自己的结论已经在本书中披露出来,因为他们认为学者们在研究材料时所作的推理和思考,应当连同他们对基本事实的观点一起记录下来。在某种意义上,就展示作者的偏好,对调查作出更逼真的判断而言,他们可以容忍对实际数据打些折扣。但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学者们无权拒绝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而作出的描述和预测。我们充分理解陈述这些结论将会带来何种心智和学术上的风险。我们觉得,这里所研究的发展问题是社会组织潮流中大变动的一种现象,未来时代的发展历程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此成长,所以阐明我们所预见到的潮流方向是合宜的。
那种静悄悄的实质性革命,在它们得到深入发展之前,往往不为我们所觉察。所谓的“产业革命”,就是这种情况,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公司革命也是如此。
全国大约三分之二的产业财富,从个人所有转移至大规模的、公众融资的公司所有,这将从根本上改变财产所有者的生活、工人的生活,以及财产保有的方式。这个过程所造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必然会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很明显,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一系列的评价:这种组织会长期存在吗?它会逐渐强化起来呢,还是不久就会崩溃?
布兰代斯先生极力把时钟拨回至1915年;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教授则倾向于认为,即使在目前,这种组织也不可能持续下去。但对我们来说,有许多证据表明,这个过程会比现在已经经历的走得更远更长。
接受这种大型公司制度(我们必须这样),并且把它作为人类的一种制度加以研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它对财产的影响、对工人的影响,以及对那些消费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或利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人们的影响。这是一项需要耗费毕生精力的工作,现在的这本书,主要是为研究公司与财产之间的关系开辟通路。
这些主题都思考过以后,还有一个公司和国家之间最终关系的问题——是公司会操纵国家,还是国家会控制公司,抑或是两者会并行存在而甚少联系?换句话说,在社会经济组织与社会政治组织之间,何者将会是占统治地位的形态?这肯定是一个以后很长时间都回答不了的问题。
很明显,公司制度不仅是产业组织之花,而且社会公众都希望赋予公司越来越大的责任,以增进我们的经济福利。因此,是无须为尽力分析这一制度作任何辩解的。作者自知缺乏时间、能力和精力,这里只能作个开端。
这项研究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哈佛大学的埃德温·F.盖伊教授,他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为这一领域的工作应当如何完成提供了建议。另外,我们特别要感谢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的詹姆斯·C.邦布赖特教授,他耐心批阅全书并提供持续的帮助;感谢普赖斯-沃特豪斯公司总经理、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乔治·梅先生,其精辟的评论、丰富的经验、令人愉悦的才智,在很多地方都使我们茅塞顿开;感谢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史密斯先生,他愿意让该院进行尚无先例的法律-经济领域的研究;感谢我们的各位助手,特别是艾布拉姆·休伊特先生和布莱克韦尔·史密斯先生,他们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这些工作虽然在本书中没有刊载出来,但对我们得出的许多结论都是不可或缺的。
所有研究这些问题以及类似问题的学者,也包括我们在内,都将感激哈佛大学的威廉·Z.里普利教授,我们必须承认,他是这个领域的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