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timonopoly law:basic principles and foreign legal system
作者: 王健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
简介: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反竞争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称之为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例如,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命令违法者停止某一违反竞争政策的特定行为,反垄断主管机构甚至也可以通过发动诉讼来执行反垄断法。一般而言,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了公共财政和权力资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反垄断主管机构以外,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由私人发动的反垄断法执行简称为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一般认为,私人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和“审决前置”执行之分,其中,直接执行模式是一种主流的私人执行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